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

针对同一件事,同一部作品,每一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对于阅读或观看过的作品,用自己的话语把它写出来,我们称之为心得体会。相信每一个人在小学和中学都写过不少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在写自己的心得体会时要注意些什么呢?小编特意收集和整理了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XX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作了完善,这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下一阶段在安全生产这个大舞台上如何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提供了剧本。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金融)业参与安全管理,通过金融、保险行业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能够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事故率,这种形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处起步阶段,通过这次安法的修改,相信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肯定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剧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浙江省自XX年开始首先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以来,目前已有23000余家企业通过达标,安全标准化创建为企业带来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也日益显现。新安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项工作,这必将对我们下步持续深入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四是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剧本。历次事故教训证明,事故都是由隐患引发的,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防可控。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许多工作我省多年来一直都在推进实施,有些措施相对也比较成熟,比如省安委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工矿商贸、火灾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并列入各市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如宁波和温州通过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开展两化一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这次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必将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是为做好承包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剧本。由于转包分包行为延伸了安全生产责任链,使得责任链变细变长,也淡化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旦责任链断裂,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像去年的杭州萧山区5.23永杰铝业火灾事故,今年的岱山县1.28修船厂爆燃事故以及丽水8.4中毒窒息事故,都暴露出业主单位以包代管,施工方包而不管的问题。这次新安法第四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新安法也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处罚力度相对较大,比如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也很实,对于承包方、发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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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此次修订有许多亮点,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仅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修订谈谈个人的体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是首次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说切中要害,治标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其理由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的特征:

(1)隐蔽性。某一生产环节或设施演化为薄弱环节时,暂不会构成危害,亦不易觉察,一旦构成危害则转化为事故。

(2)潜伏性。隐患从时间段上讲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及条件下,显现出静止、不变的状态,一时感觉不出它的存在。

(3)普遍性。生产过程中,无论是高价值的主题设备或构筑物还是附属设备,均可能存在隐患。

(4)危害性。隐患一旦触发成事故,就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事故具有普遍性、因果性、随机性、潜在性和可预测性。事故的普遍性:自然界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危险,不论是生产事故还是自然灾害,都是人类生存过程中时刻面对的,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普遍存在,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事故的因果性:是由互相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故的随机性:本质上讲,伤亡事故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随机事件。事故的潜在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是早就存在的,只是未被发现或未受到重视,这个阶段就是事故发生之前的一段潜伏期。事故的可预测性:事故的发生是有规律性的,深入探查、了解事故因果关系,就可以发现事故的客观规律性,从而为防止发生事故提供依据。

(1)事故可预防原理:事故是有其固有规律的,除了人类无法左右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以外,在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2)综合治理原理:采取综合、系统的对策是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只有综合采用不同手段对生产系统中人员、物质、设备、环境等进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3)以人为本原理:人在现代工业生产安全事故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社会的公共活动和企业的管理活动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知道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系统安全管理理念,使企业能够顺应市场需求,在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发展壮大。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就是紧紧抓住事故可预防性这一特点,通过系统地工作,其目的是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前提,就是首先通过主动排查,全范围、全方位、全过程地去发现每一个一般和重大的隐患,然后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安全第一才能得到真正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体会


一、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

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适用当前我国新形势下操作性强的规范生产领域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的法律。主要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执法力量;强化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入手,重点体现在:

1、强化三个必须(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的基本方针。

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列入了新法,是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也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方针的充分体现。

3、对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处罚数额的提高及对企业的处罚由原来10万元的最低标准提高到现在的20万元为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强化责任追究,从而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感觉有以下四点新意:

一是树立了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新的《安全生产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发展决不要带血的gdp,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体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新《安全生产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同时,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

三是赋予了安监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样就给安全监管部门撑了腰、提了气,在处理重大事故隐患中有了法律依据。

四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是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对安全生产所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XX万。也就是说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XX万元,大大地加大了安全生产事故成本,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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