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省人事厅《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实行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其他工作人员双向选择的形式,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提高分局的工作效率。
二、上岗操作办法
(一)竞争上岗及合同聘用
1、竞争上岗的形式
分局机关、直属单位及管理段中层管理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按照竞聘的条件,在确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自愿报名,在竞争上岗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竞争演讲、评委考评、民主测评、总支票决等程序公布上岗侯选人名单,分局总支对上岗侯选人进行公示、考核、考察、决定聘任上岗人员。
2、竞聘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5)坚持原则、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6)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勤政廉政。
(7)工作年限满三年。
(8)新竞争分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中层正职岗位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副职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必须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9)新竞岗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设置条件和专业要求。
(10)20xx年、20xx年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11)原已在分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局属单位中层副职以上的人员、竞争原岗位不受年龄、学历、职称的限制。
(12)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只能报名竞争同一职级的一个岗位,报名参加中层正职竞聘的人员还可同时报名参加一个中层副职竞聘。
(13)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嫖娼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其它违反党纪政纪受到纪律追究而处分期未满的或有上述行为被查实尚未作出处分决定的以及经法院生效判决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不能报名竞争中层负责岗位。
3、竞聘程序
(1)公布岗位职数,竞聘条件。
(2)个人申请报名。
(3)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4)公布岗位报名情况。
(5)报名者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岗位报名调整。
(6)资格审查小组重新确认。
(7)召开竞聘大会、产生计票、唱票、监票人员、抽签产生演讲顺序,再由应聘者进行演讲,每人演讲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每一岗位的竞岗人员演讲完毕后,由考评小组打勾折分和测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打勾折分,分局总支打勾折分。每个环节打勾折分,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有效数(即精确到0.001位)。考评小组评分计30分,民主测评分计40分,总支评分计30分,满分为100分。
(8)确定上岗候选人,每个岗位竞聘者的三项得分之和居前位的人员为上岗候选人,如出现并列分由总支票决。
(9)竞争的岗位一人报名,按竞争上岗的评分标准超过50分当选。
(10)公示上岗候选人员名单,经组织考察总支研究决定后予以聘任。
4、竞争上岗测评人员和考评小组的人员组成
(1)由分局总支和聘改工作班子提供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测评小组。
(2) 评委人数按9人确定,评委由上级机关派员3人,分局现有中层干部中抽签产生6人。产生办法由分局总支提供担任或曾经担任过中层正职的干部中组成评委库,然后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考评分二步:第一步分局机关及分局直属单位人员竞岗由管理段组成考评小组;第二步管理段人员竞岗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组成考评小组。考评人员不参加测评。
(3)测评和考评时实行回避规定。
(二)工作人员双向选择的条件和聘用程序
1、双向选择的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
(2)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安排。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讲实话办实事。
(4)有强烈的事业心,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5)符
仙桃汉江管理分局竞岗操作办法第2页
合回避的有关规定。(6)符合岗位的设岗条件。
(7)20xx、20xx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等次
(8)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9)分二个层面实行双向选择即:分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作为一个层面;管理段职工作为另一个层面。
2、双向选择的聘用程序
(1)公布职数、选择条件。
(2)个人申请报名、且只允许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对双向选择人员进行百分制考核,确定上岗人选并报分局总支确定。
3、双向选择评分办法及人员的确定
(1)由分局分管领导及新竞聘到位的负责人和工会、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采用百分制打分确定上岗候选人。
(2)具体评分办法为:考评小组根据报聘者的德能勤绩打分,满分为100分。
(3)确定上岗人员,每个岗位报聘人员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根据每个岗位需要的职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上岗人员,若同一岗位的报聘者出现同分情况,考评小组投票产生,原岗位工作人员在同等得分的情况下优先上岗。
(4)公示上岗人员。
(5)分局与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落选人员
(1)双向选择落选人员的安排,分局总支根据落选者情况可酌情另行安排工作,不服从安排者待岗发基本生活费。
(2)中层竞岗落选人员:40周岁以下的进入双向选择程序,其它人员由总支另行决定或按分局有关文件享受有关待遇。
(二)停薪留职人员
停薪留职人员可参与竞岗或双向选择,但不上岗,待停薪留职协议或合同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返岗。
(三)弃权人员
现在中层岗位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自动放弃竞聘的进入双向选择,双向选择也自动放弃,分局总支安排岗位又不服从者作待岗处理发基本生活费。
四、回避
参照回避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局惯例,在上岗人员中实施回避。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在分局机关工作。
五、其它
(一)自本方案发布实施之日起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局所有人员(含各管理段的临时人员)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
(二)本方案解释权在分局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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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院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财务管理。
3.管理职责
3.1财务科
3.1.1负责年度预算数据的提供。于预算编制前(通常是每年10月份左右)提供本年度各预算科室实际收支数据,供各科室编制下年度预算参考。
3.1.2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各责任科室,季度作详细总结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3.1.3协助院长对年度预算进行布置,对各预算科室上报的预算进行汇总,上报院长审核。
3.2各科室主任(主管)
3.2.1根据医院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科室的预算。
3.2.2对本责任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带领本科室人员努力完成预算指标。
3.2.3对本责任范围之内的预算执行差异进行分析,对不利差异提出整改办法并贯彻执行。
3.3各线分管领导
3.3.1院级各分线管理领导,负责对本分管线各科室的预算进行审核,保证预算按医院总体目标开展。
3.3.2对各分网-管线的科室预算执行中的不利差异进行分析,指导相关科室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3.3对因情况变化,需要超预算开支的,负责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4院长
3.4.1负责组织医院各科室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开源节流,促进医院卫生事业的发展。
3.4.2负责全院汇总预算的审核,确保预算按院务会的要求进行展开。
3.4.3对超年度预算5c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3.5院务会
3.5.1负责对院长提交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医院顺利完成职工会确定的经营目标。
3..5.2负责对超过年度预算5~15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批。
3.6职工大会
3.6.1对年度医院经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针目标,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3.6.2负责医院年度汇总预算的审议和批准。
3.6.3对超过年度预算15以上的开支重新进行审议批准。
1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4.1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医院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根据预算收入,安排相应支出,保证医院卫生事业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4.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要按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可变因素,将收入打足,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分别轻重缓急,将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4.3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力争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5医院预算的编制依据
5.1依据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卫生事业发展计划。
5.2依据以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
5.3依据本院职工会通过的业务规划及工作目标。
6医院预算的内容
编制医院预算是通过编制预算表来实现的。包括基本数字表;大型购置明细表;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表;维修费用预算明细表;收入支出预算表以及专项计划开支预算表。这几个表格相互衔接,组成医院预算体系。
7.医院预算的编制方法
7.1基本数字表的编制
7.1.1床位数
预算年度病床数=年初病床数+新增病床数×使用月数÷12-减少病床数×减少月数÷12
7.1.2病床使用日数
病床使用日数=开放病床数×全年病床工作日×年度病床使用率
(上式中,全年病床工作日一般为365天。)
7.1.3门诊人次
门诊人次=平均每日计划门诊人次×门诊工作日
7.1.4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年初实有人数+计划增加人数×月数÷12-计划减少人数×月数÷12
或职工人数=按定员比例一张病床所需工作人员数×年平均病床数
7.2大型购置预算表的编制
预算年度大型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逐一按设备名称填写在“大型购置预算表”中,形成预算年度的大型购置预算。
7.3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
由各需要部门提出,填写“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表”。
7.4收入预算表的编制
7.4.1门诊收入
门诊收入预算数=每人次计划收入标准×计划门诊人次
门诊收入预算中的挂号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2住院收入
住院收入预算数=计划每床日收费标准×计划病床使用日
住院收入预算中的住院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3制剂收入、其他收入
制剂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数可以根据上年实际执行水平,参照
医院预算管理办法第2页
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而定。养犬管理办法
县养犬管理办法养犬管理办法第2页
及时处理。芙蓉标兵岗,芙蓉百岗明星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为促进**公文制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制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公文发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文种包括:社区党发、社区发、社区党办发、社区办发、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白头、黑头、网上通知等。
三、公文制发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效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年社区党发、社区发文件原则上不超过90个;办公室发文原则上不超过40个。公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简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简报反映的情况力求及时、准确、简明、生动,篇幅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四、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打字、校对、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五、拟稿人员拟出初稿后要对文稿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结构、层次是否合理,语句是否通顺,数字、词句是否准确、规范。由本人签字后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办理发文手续。
六、办公室收到送审文稿后,按要求登记收文时间、拟稿处室、送稿人员、文稿标题。
七、办公室对送审文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定;是否需要行文;是否需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稿技术性问题,由核稿人员直接修改,非技术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发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
八、送审文稿一律为微机打字稿。
九、办公室根据文稿字数和紧急程度限时核稿。20xx字以内文稿在1天内核完;20xx字以上的3天内核完;内容复杂、需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适当延长核稿时间,同时有两件以上文稿,急件先办;对社区领导有明确意见,需尽快下发的文稿或转出会签的文稿及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文稿,优先审核,防止压误。
十、文稿审核后,核稿人员要根据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署呈签意见,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二、文稿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不得再行修改,打字和校对后,编号、登记、印发。
十三、文件印完后办公室文书负责按印数加盖印章,按规定份数连同原稿存档。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一、办公室是公文收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文书具体处理。
二、公文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文件、包括电报。
三、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四、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五、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及处室传阅。
六、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七、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分管的办公室副主任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八、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九、审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十、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秘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印发范围和翻印人姓名。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十一、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十二、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十三、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十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公司设备引进管理办法
一、原则
1.为了保证我公司设备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引进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网-]2.引进设备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以严肃的态度进行此项工作。
3.引进设备必须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4.引进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公司的利益。坚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方面,要竞争,择优选取。
5.引进工作必须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实际,有计划地进行。
规定主要适用于引进较大的项目,其他小项目的引进购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
1.设备引进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总工程师主持项目的招标和谈判工作,公司设立设备引进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部、物资部、维护部派代表参加。
2.总工办是引进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根据需要提出各专业引进项目,报总经理批准立项后,由引进小组搞好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招投标商务谈判。
3.不同专业的设备引进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吸收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三、引进方法和程序
1.设备引进项目由总工办提出,然后交引进小组审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引进小组组织总工办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2.需要招标或询价的项目,必须通过讨论确定招标、询价的对象。总工办制定和发放招标书,并妥善保管外商的投标资料。
3.引进小组组织项目的开标和议标,并确定谈判对象及有关事项。
4.引进小组负责通知供应商谈判。谈判时引进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四分之三。5.开标、议标和谈判必须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6.物资部负责编制合同书并完成其他商务事项。
四、纪律注意事项
1.引进项目的招标、询价和谈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引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情报和机密。任何人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谈及引进项目的实质性问题,更不能向对方泄露公司拟定的标底和谈判策略,任何人不得将我方的重要信息以任何方式告知对方。
3.在引进工作过程中,除正当的业务或礼节需要接受少量价值不高的纪念品外,不准单独接受超额馈赠礼品,确实难以拒绝的应交公司处理。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技术培训、验收的名单由总工办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报总经理批准,根据工作关系和需要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
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xx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xx政办〔2011〕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变更、换届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五)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小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查验初审工作。协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九)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查验工作。
(十)负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
(十二)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其他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村(居)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村(居)管理、村(居)服务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五)负责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 村(居)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本辖区业主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解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未进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积极配合、协助和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
第六条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各小区沿街房屋违章搭建、乱开门窗、乱挖地下室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县住建局对小区内物业公司和住建局制止无效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及时整改,恢复原状。
第七条 县公安、规划、民政、物价、环保、市场、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资质和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内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下同),应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十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住建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前30日完成,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个内月落实。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公管局具体实施我县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向县公管局申请招标前,需将小区物业用房、水电图纸、道路绿化等物业配套设施、物业维修保证金缴纳情况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招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五万元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项目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齐备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其资质要求的服务,并符合和遵守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物业装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或使用人因物业装修而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擅自破坏房屋外貌,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三)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六)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七)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物业小区停车场地的收费标准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二)涉及公共部位维修按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村(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县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县物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五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第三十六条 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章 物业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建、物价、环保、市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第三十八条 投诉的处理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并到现场调查,根据查证的事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将材料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承办人在投诉结束后,应将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编目装订,送县住建局立卷归档。
第七章 达标创优活动
第四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社区及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所有纳入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进行检查评比,对物业管理优秀的小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物业管理较差的小区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市场、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保修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
(七)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其它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持续一年以上的物业,可在征求该物业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意见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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