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工作是造福子孙千秋大业的工作,也是为实现“全省无疫区”目标的海南梦重要工作之一。免疫规划是通过易感人群的疫苗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的最经济、最简便、最基础、最有效的一种特异性预防措施和手段。它关系到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和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而免疫规划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决定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是否到位的因素,随着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商品大流通、人口大流动,以及医学模式大转变,我省基层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在经济、司法环境等方面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冲突下,越来越严峻,现已难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免疫规划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影响我省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与提升,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免疫规划专业队伍不稳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以社会效益占主导地位的免疫规划工作受到明显的冲击。一是基层免疫规划人员工作很艰苦,下管辖地段挨家挨户搜索儿童做宣教,动员家长配合完成疫苗接种等;二是经常接受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考核,工作压力很大,而报酬很低,导致一些专业人员流失,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站免疫规划人员经常更换,一些尚未掌握专业技能就上岗,不利于工作开展,容易造成疫苗接种事故发生,引来医患纠纷。
二、免疫规划专业人员素质偏低。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事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我省免疫规划队伍90%以上是中专生,而且护理专业占大部分,专业医师不多,大部分社区疫苗接种门诊都没有专职的中级以上专业医师把质量关,甚至大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免疫规划医师也特少,技术力量薄弱,给疫苗接种安全带来隐患的同时,也不利于学科的发展。
三、开展专业培训力度不够。尽管省、市、县、卫生、疾控主管部门都开展岗前培训,但时间短,次数少,一时难掌握基本专业技能,上岗操作达不到熟练程度。
四、专项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制约防病治病工作的开展。如海口市社区免疫规划经费,除了主要来源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的极少部分和国家、地方免疫规划接种按针次3元补助经费外,再也没有专项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和技术相应工资投入,冷链设备、交通工具配备不齐全,直接影响免疫规划质量和效果。基层乡村卫生免疫规划经费、设备等方面更不尽人意。
以上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省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为促进我省公共卫生水平进一步提高与提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建议:
一、科学配置免疫规划人力资源,提高免疫规划专业人员从业标准。一是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认清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免疫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卫生主管部门要修订制度,提高免疫规划执业人员标准,医、护配置要合理,多招录大专以上学历执业医师,尤其是儿科专业人员,充实到免疫规划队伍;二是标准化接种门诊必须有专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主管医师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社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居住环境等科学配置,岗位要明确,达到预防疾病目的。
二、加强和提高免疫规划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水平。卫生主管部门除了组织岗前举办培训外,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主管人员省外考察学习机会,开展技术交流,提高专业水平。
三、辖区社区免疫规划人员工作报酬要相应提高。要根据辖区、社区人口和儿童人数制定免疫规划人员岗位,劳动工资可参照事业单位技术绩效标准由政府发放,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核实发放,定期督查。
四、要继续增加免疫规划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在承担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劳动工资的同时,要相应增加必要的业务与交通经费和冷链系统的更新、维修、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保证各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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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推进我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落实工作任务,加强项目管理,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卫基层字〔**〕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县所有辖区内常住人口(包括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人口),按规定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年工作目标
(一)以乡(镇)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进一步提高档案使用率。
(二)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三)以乡(镇)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均保持在85%以上。
(四)以乡(镇)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五)以乡(镇)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六)以乡(镇)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
(七)以乡(镇)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原重性精神疾病,下同)患者筛查登记率不低于4‰,全县登记信息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188人以上。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健康管理,在册管理率不低于80%,全县进行随访健康管理的患者人数达到832人。
(八)以乡(镇)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
(九)以乡(镇)为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十)以乡(镇)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项目内容及主要工作任务
**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40元提高至4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二是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完善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服务并给予相应补助。三是由家庭医生或以其为核心的团队与服务对象开展签约服务。四是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
(一)规范电子建档,加强信息利用。规范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根据医疗、体检、随访等情况及时更新电子档案信息,更新信息应尽量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超过30个工作日录入的信息不作为绩效考核与资金拨付依据。规范流动人口健康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录入流动人口现住址和户籍地址,并对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进行非户籍标注,加强日常管理。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整合,促进健康档案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有效衔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动态更新机制,提高健康档案利用率。
(二)突出重点人群,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将健康教育融入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落实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利用基层卫生巡诊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等平台,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加强患者的个体化健康指导,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设置接种点,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合理安排接种工作日,实行多种方式和分时段预约接种,将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进一步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强化安全注射,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及日常查漏补种工作。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并及时补种。
(四)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信息交流,县妇幼保健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新生儿出生信息转交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接种门诊),方便其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和预防接种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保健服务规范要求,开展0-6岁儿童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将高危儿保健等服务及时转交到县妇幼保健院。
(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县卫生计生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辖区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六)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工作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要保证老年人必要的体格检查、腹部B超和心电图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结果反馈工作,切实发挥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
(七)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在全县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通过健康体检、定期巡诊、健康教育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基层卫生巡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相结合,提高规范管理率;根据患者病情,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
(八)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管理,做到发现一例、录入一例、管理一例,做到登记信息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互通共享。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为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县卫生计生委协调下,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专业防治机构、救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沟通转接机制,患者出院信息及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
(九)做好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明确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及乡村两级的职责分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及健康教育工作,发现、报告、推介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对肺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检、对明确诊断患者开展规范治疗服药督导、复查及病人追踪等随访服务管理。
(十)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做好发现、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
(十一)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继续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到40%。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
(十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广协管工作信息化,努力提升协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专业机构对协管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参与考核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暂不具备条件覆盖的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协助落实相关协管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覆盖面。
(十三)开展项目签约服务。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类管理,对针对居民个体开展的服务项目,采取由家庭医生或以其为核心的团队与服务对象进行签约的方式开展。要将服务对象中的贫困人口作为重点签约对象。通过签约,为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突出家庭医生核心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效果。县卫生计生委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签约对象、签约及服务的流程、签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加强工作协调,注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内容与其他医疗服务内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其他居民个性化服务内容衔接整合,调动居民签约的积极性。
四、资金筹集、拨付、结算与监管
(一)足额落实资金
**年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经费标准为:西部政策延伸县,中央补助36元/人,省级补助6.2元/人,县级配套2.8元/人。按照**财卫指〔**〕18号文件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规范资金拨付与结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原则,实行预拨、考核、结算制,结算资金拨付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在项目预拨资金到达县级财政1个月内,全额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再根据年度项目执行和考核结果结算补助资金。
**年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村医可承担的服务主要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和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等任务。此项资金的80%部分,依据服务人口数先行拨付给乡村医生,其余的20%部分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对于考核结算需要扣减的资金额大于20%部分资金的,超额部分从次年项目拨付资金中扣减。
(三)强化资金监管
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完善资金支付方式,按照《**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卫[**]3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或采取当量法),按照购买服务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府厅字[**]91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绩效工资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宣传。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宣传,各乡(镇)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知晓率。进一步落实《**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六个一”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辖区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公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服务方式等,接受居民和媒体监督。
(二)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强化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责任,发挥其在项目绩效考核、人员培训、人群监测、效果评价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将专业机构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日常指导与考核纳入项目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各乡(镇)及基层卫生与药政管理股要健全项目进展监测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乡(村)两级项目进度月报告制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完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项目工作信息核查,保证项目数据真实,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机构服务资格,严肃处理责任人员。同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制度,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将掌握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个案信息定期报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为流动人口规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统计流动人口服务情况,定期反馈给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三)提高服务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县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服务功能,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儿童保健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各乡(镇)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知识考试活动,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和水平。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每季度组织1次监督检查,县卫生计生委相关股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牵头负责落实的服务项目,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日常检查结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培训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查,县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季度至少指导1次,督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估重要指标之一。
(五)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内容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满意度等情况,强化预防接种等基础性工作,提高其在项目考核中的比重,保证项目工作落实和群众受益。强化县级的考核主体作用,县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局每年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对排位靠后的乡(镇)扣减资金,将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先进乡镇和参与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相关比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工作于2017年元月15日前完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请大家参阅!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计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文旅委、县物价局、县红十字会、县住建委、县水务局、县人武部等。
根据需要,可对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范围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根据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县物价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教体局: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检测技术、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县经信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县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计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运局: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委: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商务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在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卫计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县文旅委: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安监局:负责查处因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住建委: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基干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3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卫计委、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县卫计委牵头,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流感疫情控制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相关数据。
(3)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县交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高铁办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县交运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人员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台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计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 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预 警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以及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3.3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乡镇人民政府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计委。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卫计委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计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计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兄弟县市给予支援。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县级响应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照省级响应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卫生防疫、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应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县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5.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3 奖 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以县人民医院为中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辅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卫生院按规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2 队伍保障
县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6.3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2页
训和应急演练。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6.4.1 物资储备
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2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5 通信与交通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6 制度保障
县卫生计生委、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体系。
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宣传、广播电视、卫计等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提高我校师生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建立每日晨检、午检制度,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学校职责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午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及时向当地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7、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8、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9、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定期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任课老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凡就餐后,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周值日教师、完小负责人应马上报告校长室。
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教育局、镇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联系。
6、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发展乡村旅游建议提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发展乡村旅游建议提案供大家参阅!
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发展方向,虽然早已形成,但获得较大发展则是在近几年,可以说是异军突起,是目前旅游业中具有独特自身优势的一种旅游业态。发展乡村旅游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推进农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调整农业及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新农村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及拓展旅游业发展空间有重要意义。
乡村旅游是指在乡村地区开展的,以特有的乡村人居环境、乡村民俗文化、乡村田园风光、农业生产以及其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活动,即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载体为旅游开发出发点的旅游活动即属于环境旅游,而以乡村性的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活动属于文化旅游范畴,而乡村旅游也包括了上述两种旅游模式,它迎合了都市人回归自然、追求与自然融合的心理需求,符合旅游产品结构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要求,是旅游开发转型的新探索,从目前发展看,基本具备了田园观光、休闲度假、自然生态和民俗文化感知体验的功能。目前乡村旅游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乡村旅游产品的需求还停留在需求层次初级阶段,更多处在观光、休闲阶段,而随着旅游多级化发展趋势和旅游消费个性化发展快速,乡村旅游逐步向集观赏、参与、购物、度假、养老等多层次需求发展,呈多元化、特色化、规模化发展态势;因此针对不同区域消费群体、不同消费体验需求,乡村旅游是一个细分的市场,应该依据个性化需求分层次进行开发,从长远看复合型的乡村旅游产品是长期发展的趋势。随着我省国际旅游岛开发的不断推进,利用我省生态环境优势和独特的地方人文习俗、文化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是我省旅游规划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特别是随着自驾游人数的增加乡村旅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产品较单一、配套不齐全、产品链短的发展瓶颈,下面我提几点建议:
一、长远规划,提高规划水平,精心培育和打造地方乡村旅游品牌。我省乡村旅游主要依托的是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的民俗文化,一定要以不破坏环境为基础,根据各地的情况进行发展规划,以力求保持其独特的旅游资源特点和差别化的经营思路,逐渐打造出地方特色的旅游品牌。
二、以一带多、抱团发展,利用生态文明村和旅游风情小镇的深入发展拓宽乡村旅游发展的范围和深度。海口市秀英区2014年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以贫困村创建为重点,突出打造石山镇施茶片区和永兴镇建群片区,共投入资金3681.08万元,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59个,使全区文明生态村创建总数达到257个,为文明生态村创建注入了活力,带动了该地区乡村旅游的发展。
三、挖掘和利用好乡村旅游资源,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开发。有的地方为了效益盲目上旅游项目,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四、拓展客源市场,不断创新开发旅游产品,规范经营秩序。保亭和琼海在这一方面走在前头,整合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拓宽经营思路,以树立大的旅游品牌为契机,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发过来又带动了周边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强化市场经营观念,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配置。目前乡村旅游市场已呈细分化、精细化、个性化的特点,游客的消费需求和体验直接关系到经营的成败,因此在开发乡村旅游市场和线路时一定要突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配置,突出独一无二的消费体验。
六、实现规模化经营,鼓励组建旅游大企业,有效整合旅游资源,淡化区域界线带来的竞争劣势。目前我省乡村旅游看似遍地开花,但实际上是各自为阵,经营理念的单一以及产品设计上的雷同或相似无形之中削弱了旅游产品的竞争力,主打产品的效应不明显。可以考虑引进有管理经验的大企业主导联合各地区的旅游企业成立经营联盟,充分发挥各自区域资源优势,避免了相互竞争,可以提升经营水平,向规模经营要效益。
七、政府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扶持,首先要解决基础设施配套的问题,包括道路、管网、商业配置等;其次由于乡村旅游会用大量的乡镇集体土地,如何规范此类土地的使用和经营,以及土地的流转,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达到利用效益最大化,能保证维护好农民的利益。
八、创新合作社机制,统一规范行业标准,变无序为有序,提高经营水平。
九、大力化解城镇化给乡村带来的竞争力减弱,提升城乡合作互补,突出乡村旅游的主导地位,整合文化、商业、医疗、养老等,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产业基础。乡村旅游的发展必定是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和乡村资源平衡的结果,同时也是对城市旅游的补充。建议在城乡结合部大力发展以养老、休闲度假、观光娱乐为一体的乡村旅游项目,利用城市配套的辐射作用,以及乡村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民俗文化进行开发,既可以带动周边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该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缓解了城市资源压力,可以有效解决城市与乡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难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2页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建议提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基本公共卫生年度计划”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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