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我们会不经意地忘记对手精辟的观点,就像忘记自己愚蠢的想法一样。体会心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大家都对心得体会很是熟悉吧,心得体会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我们写心得体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为此,小编花时间整理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仅供参考,我们来看看吧!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政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中央政法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六个本质要求,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问题。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用,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从中国国情出发,可以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是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拥护的,代表全民利益,具有先进性。邓小平指出“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天下大乱。”因此,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也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此文来源于第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在工作中,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尤其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加强又要改进。对此中央去年专门下发文件,提出加强党的领导应该坚持的原则、主要任务以及组织保障。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原则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对政法工作全面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政法队伍、政法领导班子建设;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条件。组织保障是特别强调党的领导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中央政法委明确下文,是区政法委不协调具体个案的处理。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这次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法官在思想上搞清楚应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克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克服盲目崇拜、片面宣传西方法律制度、政法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克服以权优法,以言优法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克服脱离群众的官老爷倾向;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意识,克服滥用权力,司法不公的倾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孤立办案现象;牢固树立效果意识,克服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倾向;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克服接受监督不主动、不积极的问题;牢固树立党性意识,克服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独立审判对立起来的倾向。
法官是我国政法干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忠诚卫士,人民的忠诚卫士,国家的忠诚卫士,法律的忠诚卫士。尤其是党员在法官队伍中占大多数,因此,既是执法者,更是中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要严格遵守党章,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和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法官应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律卫士。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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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党的领导学习心得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因此,在执法思想上,必须使广大民警有新突破,切实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必须理所当然地要坚决服从于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保障人权的观念。司法机关既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又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服务和保护人民。公正执法的观念。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劳教执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讲究效率的观念。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效率观念,迅速、及时、认真地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水平新提升。民警执法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声誉和队伍形象,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加强对执法民警的法律教育,作为改进和加强劳教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促使民警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地加强对各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水平的培养,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

对于司法机关来讲,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改革越是深入,开放越是扩大,就越要把这个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存需要外,第一要紧的便是安全需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财富的逐渐增加,对安全需要也与日俱增。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也会推动安居,安居与乐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很难设想在一个安全毫无保障的社会中,人类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安居乐业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安居乐业,并非司法机关本身的职责所能涵盖,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达成,但司法机关在这个环境的培育、实现和发展过程中,任务无疑最重。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康乐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必将凝聚人心,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随着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逐渐加快,公共事业发展方兴未艾,人民群众对提供新型的服务有不可抗拒的需求。毫无疑问,司法机关职能的定位,也应该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发展而发展。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而安居乐业的实现要靠我们坚定地贯彻好党的。应该看到,司法机关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人民群众期望安居乐业,这本身就为我们走好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开创了广阔的途径。我们常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为了让群众满意,而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就难以让群众满意。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诸多方面。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使命和任务无疑更加繁重而艰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树立指导型、服务型、沟通型的执法理念,学会运用便民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到传统意义上的爱民、助民等服务,而且要自觉地、优秀地依法行政。所以,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题中重要之义,我们才能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党的奋斗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要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司法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党的领导的要求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的特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

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

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政法干警,首先要有明确的法治理念,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正本清源,明确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保持清醒的头脑,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使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养成自觉准受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执法为民,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法工作中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那种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及霸道作风,都是背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要求的。坚持了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才能做到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公平正义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理所当然地要为党的建设事业服务,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职责的根本,也是政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政法机关必须积极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大局要求政法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在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发挥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整体效能,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必须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必须明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决了政法干警执法思想的问题,从思想认识领域、意识形态领域解决执法观念,解决了执法的大方向,对于检察干警来说,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我本人要积极响应机关的各种学习号召,认真学习,认真对照检查,认真整改,转变执法思想和观念,坚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用正确的思想指导工作。同时要组织和安排好部门的学习活动,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努力达到教育的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
通过前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体到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就要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一、为什么一定要强调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政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综合当今各个国家的现状看,除少数君主制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是由政党领导的。与我国不同的是,由于他们实行的是多党制,因而不可能在意识形态中强调坚持某一政党的领导。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因而能够理直气壮地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其领导权的合法性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人民的历史选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因而选择并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历史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他的先进性。在80多年的历程中,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相继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并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束了国家四分五裂、积贫积弱的历史,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正在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
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人民通过选举所给予的认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基层人民代表则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通过选举任命了党推荐的干部作为国家机构的领导者,从而确定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合法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是具有宪法依据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我国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没有党的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政法机关单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政法机关全面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坚持党的领导应当注意解决好几个问题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关系:
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首先,要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的、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必须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既谈不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其次,要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方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高低,公民对选举的参与程度和选举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标尺。从参与程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普选制度。从选举方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各国民主制度是在各国自己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是本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只可以借鉴,不可能照搬,更不能作为衡量各国民主化程度的准绳。第三,要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并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
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或完成一定任务而确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具有一定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政策的影响。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精髓。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比如,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才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也是错误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在个别党政领导同志中还存在干预司法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特别是一些媒体热衷于炒作司法个案,在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中,就指手划脚、妄加评论。这些都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为。另一种是一些司法人员包括一些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党委的领导和社会监督,把党委领导同志关心、督促政法部门严格公正执法,把其它社会力量在案件办结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评论、监督,当作干预司法。这也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错误理解。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党的领导方面,要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解决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什么和怎么领导的问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要领导和推动政法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部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从机制、物质保障、确保司法人员资质、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上入手,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领导方法上,应该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不是包办具体事务,更不是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要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能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政法部门方面,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有正确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即使是在标榜“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是相对的,他们的司法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当时当地政治环境和各派政治势力的影响。特别是在涉外司法活动中,一些国家的所谓“独立司法”,往往成为配合该国政府推动其外交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
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这种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
三、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应该怎样做
1、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广大党员政法干警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人民警察、人民检察官、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岗位,奋发有为,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2、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牢占领法学舆论阵地,武装广大政法干警的头脑。各级政法领导干部和广大政法干警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
3、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政法部门、广大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议、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到各项政法工作中,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中。同时,要自觉服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党关于政法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各级政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政法机关做出重要工作部署、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4、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要把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下大力把政法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加强政法机关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5、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在我国,除了各级党委注重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外,逐渐形成了党委政法委代表和协助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制度和模式。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是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结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看,这一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领导和组织政法部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当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增进中国人民的福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把握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好这次教育活动,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少数司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供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造成了司法活动[本文转载自[中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司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有的司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联系"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际,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要紧密联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确保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突破长期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和保障性困扰;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体而言,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公正司法相结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就明确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把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对此,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官革命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正司法的各种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为民司法相结合。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去年,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人民法院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由此可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此,要切实加强广大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判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三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高效司法相结合。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久,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要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审判运行机制。加强案件审限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在审限内的结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开展审判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案、网上批案,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文明司法相结合。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弘扬司法文明,关键就是要做到文明司法,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神圣殿堂"。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接待上访群众和当事人,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纪律,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坚持实行诉讼引导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和群众依法、有序诉讼。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争取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廉洁司法相结合。司法腐败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刚正不阿,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官廉政建设,纯洁法官队伍,提高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律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的法官,建立健全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惩处机制,对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总之,我们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当前一项突出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即始终坚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严格监督,高标准、严要求,以严肃的认真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始终坚持学以致用,组织全体干警,对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对待、认真解决、认真整改;始终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同步进行、同步验收,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各项司法活动,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内容显示中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16年要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结合监察机关实际,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学习、思考,认识如下:
树立法治理念顺应时代要求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有机的统一体
通过前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执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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