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与目前管理体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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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与目前管理体制的差异

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配合整个电力公司的erp推进工作,近期财务部门参加了由电力公司各有关部室和accent公司组织的erp中的fi(财务管理模块)的培训。通过近二个月的培训,对erp的整个工作模块和工作思路有了一个较明确的认识,同时感觉到,erp的整个运转模式与现行的运转模式有着根本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的表现在二个方面:
理念上的差异。
1、过去财务管理工作主要的是由财务部门负责,而财务部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的也就是进行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的事后分析等,而在erp的整个流程中,财务管理理念已渗透到所有的业务部门,已贯穿于所有的经营活动。
我们知道,过去只要说到凭证,首先想到的就是由财务部门制作的财务凭证。而在erp中,所有的经营活动有80%是需要制作凭证的,而这80%的凭证中又有80%不是由财务部门制作的,而是由业务所涉及的各业务部门从业务发生的起点开始,在进行业务的逐步处理过程中即时的逐渐地完成的。也就是说,在erp中,从经营活动的源头就开始有了财务预算、财务控制,甚至是财务核算的内容。当然,这里所说的凭证不是小概念上的或者说是财务概念上的凭证,而是一个大概念上的基础型的凭证。
2、过去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的是对经营结果的分析,而在erp中,经营管理模式已转变为对全过程的控制,对过程进行中的统筹管理。
过去在业务发生的过程中,可以对业务进行逐步的调整、修订,甚至可以对某些部分进行增删处理,财务部门可以随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上的调整,而在erp的模块中,对业务的控制是从业务的起源即提出计划就开始执行的,在整个的处理过程中对业务性质、业务涉及的金额、业务所要处理的对象以及业务所需经过的相应的手续都是不允许随意进行改动的,只能跟随流程走。同时,在erp中,对业务要进行财务处理,则必须是流程中的业务,即:财务模块只对那些通过规定流程的业务进行各种财务处理。也就是说任何业务部门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都需要在erp的平台中进行规定流程的操作和流转,在这个过程中所需要参考的各种信息,所需要查询的各种资料,甚至需要由各级领导进行审核、签发的手续,在erp平台中都是“随处可见”和“即时可查”的。在符合规定的流程后,该笔业务自然地就会流转到财务部门的fi模块中,财务部门也就会在平台中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工作,并对完成审核的业务进行付款通知或付款上报等工作。对没经过流程的业务,财务部门是无法看见的;对虽通过流程,但需要修改的业务,财务部门也是无法退回的。所以,erp实际上是一个全员的全过程的信息、资源等的整合和共享的过程。

各种实际操作上的差异
由于erp在理念上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上与现有的模式有着“革命性”的改变,所以在erp的财务模块中,实际工作流程与目前的工作流程在具体的操作上的差异是较大的,涉及的面也是很广的。其中由于管理理念上的不同所造成的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1、过去一个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尤其是固定资产,其管理的主要职责在一个企业的财务部门,无论是资产的新增所需要建立的资产卡片,还是清产核资所要进行的资产清理,甚至资产报废所要填制的报废单均是出之财务部门之手。而在erp中,固定资产的管理者已与资产的“所有者”相联系了:谁的项目谁增资,谁增资谁建卡;谁的资产谁管理,谁管理谁清查谁报废。这样,目前最为繁杂的固定资产在整个电力系统中的转移和接收的方法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基于“谁增资谁建卡”的原则,各单位之间的资产转出和接收就不再涉及增资单等,只要由转出单位在erp的资产管理平台中提出申请,经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的批准后,通过平台由接收单位将资产的存放地点进行改动并确认后即可。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管理重点已从原来的财务部门管理为主变为以资产主人为主了。同样,流动资产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也由原来的财务部门为主,转变为以物资管理部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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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口综合调控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的设想



关于区人口综合调控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的设想

为了加强本区人口综合调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合理调控本区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提高人口的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本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1号文件和市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现对我区人口综合调控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提出以下设想:

一、关于本区人口综合调控的管理体制

根据上下对应的原则,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二合一”,成立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人口办挂靠区计委,职能上要体现“权威性、综合性、操作性”,以及“规模小、部门全、职能实”的要求,其性质为综合协调的工作机构,不取代现有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现有各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能不变、执法主体不变、与上级部门的对口关系不变。

各镇、街道、园区相应建立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职人员。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整合本地区内的劳动保障、治安、人口计生、卫生、房屋租赁、社区保安等协管力量,组建一支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各镇、街道、园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接受公安、劳动保障、房屋土地、工商行政、人口计生、卫生等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人员配置由各镇、街道、园区辖区内外来人口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二、关于人口综合调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人口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和统一推进。具体职责包括:1、执行市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有关人口综合调控的政策和规章,落实市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2、确定本区人口发展的战略、方针、目标和任务;3、审定本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4、审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促进合理分布等人口综合调控的重大政策;5、推进本区计划生育、人才引进、外来人口管理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决定对本区人口方面重大群体性矛盾的处理意见等。

区人口办要加强对本区人口综合调控的指导、协调和督办,为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加强人口综合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具体职责包括:1、执行市人口办有关人口综合调控的政策和规章,落实市人口办的决定事项;2、提出区领导小组审议的议题,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3、组织编制本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平衡常住人口的年度控制总量和结构指标,并监管执行情况;4、对本区综合性的人口问题进行协商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领导小组审议;5、组织开展本区重大人口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供区领导小组决策;6、沟通信息,汇总情况,向市、区领导提供有关人口工作动态信息和专题材料;7、完成市人口办及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园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落实辖区内人口综合调控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执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完成区人口办交办的任务,2、组织编制辖区内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平衡常住人口的年度控制总量和结构指标,并监管执行情况;3、组织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区治安、房屋租赁、务工经商、综合保险、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统计信息管理,以及有关证件管理等工作。4、沟通信息,汇总情况,向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有关人口工作动态信息和专题材料。

海事司法体制的回顾与评价


/ 海事司法体制是国家统一司法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海事法院对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等案件依法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为主要特色。随着加入WTO后海事审判重要作用的日渐凸显,回顾和客观评价海事司法体制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海事司法体制的历史回顾
滥觞于1984年6月1日的我国海事司法体制,以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和武汉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为标志;其后,又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四家海事法院相继成立。十八年来,随着海事审判和海事法院的持续发展,截至1999年8月19日以北海海事法院的挂牌成立为标志,我国业已形成了分布合理、管辖区域覆盖中国沿海地区和长江水域的“海事司法网络”,从而基本完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体制雏形的构建。
海事法院成立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院即对其体制问题作了概括性规定,其后又作了若干补充。总体而言,我国海事司法体制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法院审判工作。
198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庭,负责对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其具体职责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审判庭,负责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疑难海商、海事第一审案件;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商、海事上诉案件;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海商、海事再审案件。同时,交通运输审判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庭室,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指导权,即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一、二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海域的海商、海事方面的案件管辖;协调海事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对海商、海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审判实践。交通运输审判庭成立以来,创造性地完成了以上工作,而最杰出的成果则是实际主持起草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起草并获通过的法律。随着新世纪大民事审判格局的确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四庭,其职能作了相应调整,但对海事审判的监督指导功能不但没有改变,相反,该功能还相应地得以强化。
2、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是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审法院,并对各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我国海事司法体制的现行建制是“三级二审终审制”,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法院,不设海事基层法院,其上诉审法院为其所在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目前一般是在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设一个组,负责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审工作,同时也负责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审工作(但实践中一审案件都由海事法院负责)。在监督指导方面,高级法院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予海事法院以审判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的形式既可能是发布书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北海海事法院收案范围而面向全区各法院所发的文件,也可能是口头形式进行直接的监督指导。
3、海事法院负责辖区内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审工作,并接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随着北海海事法院在1999年8月19日的挂牌成立,我国沿海主要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之多,为实现2010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奠定了物质上的基础。
本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都力求精简的原则,海事法院内一般设有告申庭、海商庭、海事庭、执行庭、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队等机构,人员配置大约为40人至60人。1984年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由中央委托交通部组建,并由交通部所属的港航部门作为代管单位进行管理,形成了行政主管部门甚至于海事法院的体制(1990年后成立的四家海事法院不存在这种体制问题)。这一体制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起到过积极作用,但终究与世人仰慕的法治原则及科学审判规律相悖,1999年6月,已将这六家海事法院纳入海事司法体系,成建制地移交给所在省、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彻底与交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脱钩。这一改良是及时的(抑或太迟了一点)和必要的,否则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即失去了保证,其裁判即便公正也难服人心,法治国家的进程必受阻滞。
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现行的是2001年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因应加入WTO的现实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司法举措。具体收案范围是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2种、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26种、海事执行案件5种。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将会增加。海事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上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实体上适用《海》、《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二、海事司法体制的一般评价

在我国,海事审判已成为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并驾齐驱的一种审判体制,是民事审判中颇具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是我国统一司法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古代中国,以刑民不分为审判体制的特色之一,这是与商品经济极度不发达相联系的。随着经济的进步与发达,审判门类的细化并趋于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发展方向。海事审判的出现并使其地位得以巩固,正是这一发展方向的结果之一。
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专门设立海事法院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海事法院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又对改革开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新中国法院成立伊始,即有了海事审判的实践,但因客观原因,这种实践只是零星的、非独立的(融于民事审判之中)和不自觉的。始自1979年的改革开放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和远洋运输业的发展,海商、海事案件层出不穷,普通法院囿于自身的性质或局限而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专门法院的加盟介入。1984年首批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正是这一形势发展的合理结果。海事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密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建创了优良的海事法律软环境,在国际上树立了公正司法的形象。二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远洋运输、船员劳务输出、造船业及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国际海上贸易量和提供国际航运船舶吨位位居世界前八位至前五位,我国已成为公认的海洋大国、航运大国。对此,海事法院功不可没。
海事法院成立十八年来,培养了一支优秀的海事法官队伍,摸索出了一整套海事审判经验。高素质的人才储备是培养优秀法官队伍的基础。海事法官大多来源于高等法律院校、海事大学的优秀毕业生及其他法院有丰富经验的审判人员,其中具有硕士学位者或在读硕士研究生超过百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派出六名海事法官去英国学习考察海事审判制度,并自1999年开始三年内安排120名海事法官上远洋船学习航海及运输知识,效果令人鼓舞。十八年来,海事法院摸索出了一整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海事审判特点的审判经验,这些审判经验有的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的是海事法院的工作简报或内部规定,有的则以海事法官的调研论文形式出现。此经验十分宝贵,尽管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原则上不允许法官造法,但审判经验的提炼、总结,现实地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成文法的完善与发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即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这种审判经验法律化、条文化的结果。




地址:广西北海海事法院 倪学伟
邮编:536000 E-mail: n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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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演讲范文


如贺卫方教授前文所言:“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近来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为己任的“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两个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这一报道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司法公正与社会环境的关联问题。如人们所知,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自身的,尤其是目前的分散化的司法改革——审判机关的司法改革、检察机构的司法改革等更限于自身体制的改革。而这种自我手术式的和非扩散性改革的局限性,使司法改革难以有很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体制不改革,没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的这种观点似乎有“环境决定论”的嫌疑,但必须承认,如果不消除外部体制上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于事。

以“焦点访谈”报道的情况看,云南的两个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一个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呢?为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的司法独立性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的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去堵“枪眼”,但后果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果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能够有效抵制的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的司法不公问题。问题恰恰在于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度和权力作保障的,而不是以情感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名义上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无法加以有效抵制的。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的。地方行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法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受地方行政的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力机构。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在财政方面,更是要受到地方行政的控制。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的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甚至谈不上地方干预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在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的办公楼处于中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办公楼围绕其外。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完全是等同的位置。从实际结构关系看,法院不过是地方行政的附庸,法院就应当服从于地方行政。退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地方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在权力架构方面,基于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对于大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一协调,这是众所周知的实情。统一协调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表述的,消极意义上就是干预。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干预,更高一级、高二级的审判机构不也处于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的动因很多,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中具体行使权力者个人的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等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架构下,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全资企业,由于各种无法脱离的利益联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的。领导批条这种干预方式在实践中从来都是畅通无阻的。因为我们的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一点。

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的、不受干预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对此,似乎我们都明白。但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仅限于法的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一句“中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解了,因为所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措施都是非中国传统的。而且正当的干预更为干预者提供了干预的契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并未真正接纳独立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体制架构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因此,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时,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的现行权力结构体制。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是十分困难的,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文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家长会上畅谈目前教育的发展方向


很荣幸在这里和大家分享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各位家长,现在,我们的孩子面临中考了,考高中还是选择其他学校一定是大家关心的话题。

我觉得,就目前的形式来看,选择真正适合自己孩子的,才是最好的。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做家长的都非常重视。考上重点高中,将来考上重点大学是多数学生和家长的梦想,觉得只有进了大学的门才能找个好工作!这也许是一条比较好走的路!但也不一定是最好的路。目前,随着我国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进行,职业高中正在各地迅速发展。就业的门路将会比普通高校更为宽广。如此看来,初中毕业生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条件和愿望、志趣,选择自己的未来。如今,我国对技术人员的需求量远远超过了知识性人员,实践证明,职业高中确实能为经济建设培养大量急需的人才,它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职业高中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普遍受到欢迎,因此,通过职业技术学校的学习,让孩子在拥有一技之长的情况下踏入社会,为他们的人生也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不同的道路有不同的成功方式,选择对的道路,用正确的方式,一样能有所作为,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各位家长,中考是对孩子心里,能力,知识的全面检验,希望每个孩子的成绩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最后,衷心祝愿我们的孩子都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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