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范文:两个条例学习心得

面很很多的事情或者文学作品,我们都会油然而生一些体会。对于阅读或观看过的作品,用自己的话语把它写出来,我们称之为心得体会。在学习中,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都尝试过写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怎样才能将我们需要的心得体会写好呢?小编特地花时间为你收集并编辑了优秀范文:两个条例学习心得,欢迎你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优秀范文:两个条例学习心得》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小编。

学习两个《》的几点认识
张汉为
最近,《中国共产党党内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总之,这两个《条例》实、细、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反腐斗争的宣言,也是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文件。
最近,有在街头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8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新条例会加大中国的反腐工作力度,推进中国的反腐进程。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而制度反腐是带有锋利牙齿的,这会极大增强反腐效果。前不久社科院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70%以上的受访者对反腐倡廉工作表示关注。这一数字说明,只要反腐措施正确,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昨天,下午温家宝总理的招待会上专门讲到反腐倡廉的问题。他指出一要建立教育和执法的体制、机制;二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分子;三要时刻关心老百姓的八件大事。从温家宝总理的答就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当前反腐倡廉的问题信心和决心。
我们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中央在全党颁布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颁布两个《条例》都是严肃党内法规,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从严管党,保持党组织核心和主心骨作用的重要举措。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务必使每个党员都熟悉“两个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决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思想上提高执行两个《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接受上级、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带好班子、做出样子、领好路子。
第一、深化对的认识,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对权力的本质认识不清,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有背离党的宗旨的危险。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越大,为人民尽责的机会越多,作贡献的潜能越大,就越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就必须坚持勤政廉政,恪守为民之责。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奉献。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掌权用权寓于对人民、对事业、对社会的奉献之中。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约束。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应时刻做到慎权、慎独、慎微,自觉接受监督。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只有时刻把握住自己,经常约束自己,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才能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
第二、深化对权力的认识,必须正确行使好权力。
领导干部必须慎用权力。权力从产生起,就具有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确运用权力,可以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相反,如果权力被滥用,就可能为害社会,为害人民。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为人民用好权。监督权力是遏制和减少权力****的重要手段,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怀,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权力的行使不越界、不跨线、不离谱、不出格。
此次条例的制定还吸取了党的历史上许多经验和教训,比如民主生活会是党在长期发展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就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条例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第三、深化对权力的认识,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现在党内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实质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条例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是执政党跳出‘人亡党息’的历史周期率,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可靠保证。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完善议事程序。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由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必要的票决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期审计、出国(境)审查审批、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廉政承诺、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委员和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逐步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
二是加强干部工作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讨论前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是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程序和通报制度,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运用会议发言、调研视察、意见建议、社情民意、政协提案等方式,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制度,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是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完善对权力监督的法制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程序制约的法规体系建设,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加强维护监督权力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强对权力滥用惩处的法制体系建设,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依法依纪办事。只有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才能产生更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第四、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重视汲取了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对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会的作用做了明确表述: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惩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说,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条例还首次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与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联系本职工作,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
1、加强学习,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执行党内两个《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定期开展干部、党员、教职工的学习和教育。
2、重视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党内民主生活的质量,加强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主动做好学院政务公开工作,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主动关心教职工疾苦,力所能及做一些实事。自觉接受全体党员和群众对本人的批评和监督。
2004年4月14日

f132.COM更多心得体会延伸阅读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两个条例学习心得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两个条例学习心得》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

学习两个《》的几点认识
张汉为
最近,《中国共产党党内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总之,这两个《条例》实、细、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反腐斗争的宣言,也是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文件。


最近,有在街头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8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新条例会加大中国的反腐工作力度,推进中国的反腐进程。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而制度反腐是带有锋利牙齿的,这会极大增强反腐效果。前不久社科院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70%以上的受访者对反腐倡廉工作表示关注。这一数字说明,只要反腐措施正确,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昨天,下午温家宝总理的招待会上专门讲到反腐倡廉的问题。他指出一要建立教育和执法的体制、机制;二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分子;三要时刻关心老百姓的八件大事。从温家宝总理的答就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当前反腐倡廉的问题信心和决心。

我们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中央在全党颁布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颁布两个《条例》都是严肃党内法规,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从严管党,保持党组织核心和主心骨作用的重要举措。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务必使每个党员都熟悉“两个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决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从思想上提高执行两个《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接受上级、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带好班子、做出样子、领好路子。

第一、深化对的认识,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对权力的本质认识不清,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有背离党的宗旨的危险。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越大,为人民尽责的机会越多,作贡献的潜能越大,就越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就必须坚持勤政廉政,恪守为民之责。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奉献。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掌权用权寓于对人民、对事业、对社会的奉献之中。要认识到权力是一种约束。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应时刻做到慎权、慎独、慎微,自觉接受监督。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只有时刻把握住自己,经常约束自己,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才能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

第二、深化对权力的认识,必须正确行使好权力。

领导干部必须慎用权力。权力从产生起,就具有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确运用权力,可以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相反,如果权力被滥用,就可能为害社会,为害人民。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为人民用好权。监督权力是遏制和减少权力****的重要手段,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怀,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权力的行使不越界、不跨线、不离谱、不出格。
此次条例的制定还吸取了党的历史上许多经验和教训,比如民主生活会是党在长期发展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就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条例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第三、深化对权力的认识,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现在党内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实质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条例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是执政党跳出‘人亡党息’的历史周期率,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可靠保证。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完善议事程序。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由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必要的票决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期审计、出国(境)审查审批、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廉政承诺、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委员和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逐步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

学习两个条例体会


学习两个条例体会内容显示中
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最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党把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自治区党委、市委也发出了通知,对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进行了部署。我们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提高认识,求真务实,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这段时间,我也看了一遍两个条例,但认识还比较粗浅。下面,我谈几点感受。
感受一、两个《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在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时曾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工作;1987年7月29日,中纪委下发过一个《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并由中纪委和中组部拟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经验的结晶。《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处分作出了更为科学和严密的规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两个《条例》规定,必须把党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廉洁高效,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二)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据统计,1993年至1997的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而1998至2002年的五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后一个五年的各项数字比前一个五年分别增长了26.4%、13.3%、42.9%、44.8%和25.6%。这些数字说明,单靠事后惩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建立这个体系的重要性。这是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面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作出的重要举措。两个《条例》集制度和监督于一体,使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了可靠的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需要。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党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联系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克服“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能监督”的弊端。
(三)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的影响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担负起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一些国家共产党之所以失去政权,就是因为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对腐败放松警惕,熟视无睹,甚至听之任之,直到积重难返,最后垮台。这些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果断措施,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近年来查处的一批腐败案件可以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出,腐败现象向团伙、集团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高中级干部腐败现象明显增多,权力腐败和经济领域腐败明显增多,腐败分子涉案金额起来越大,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更诡秘、更隐蔽。近两年查处的省部级党政一把手就达8人之多,有的案件一查就几百万、上千万。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贪图虚荣、不务实效、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当官做老爷等现象,已经成为腐败的突出表现和影响我们党的事业的一大祸害。近几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作出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明确提出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力度。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监督,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和对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要求等用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明确规定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什么处分等,对于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感受二、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是发展党内民主
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党内监督是由各个方面的监督构成的,如上下级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专门机关与一般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等等,其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重要职权,拥有一般组织和普通党员个人无法比拟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而他们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又是在党内实现广泛、到位的监督的重要条件。而要实现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作保障是不行的。
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条例多处出现“民主”一词,明确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对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的核心部分——“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以说,条例为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保护和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要鼓励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基层组织,从领导机关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时,要及时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并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定地树立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自觉贡献力量。
感受三、两个条例完善了我们国家的监督机制
大家知道,人大有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政协有民主监督职能,是章程给予的;社会有舆论监督,这些监督都有他的局限性。其实就是留下了各级党组织有谁来监督这个真空地带。两个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真空,并且明确了党外监督的重要性。吴官正同志在月日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吴官正说,有同志提出,既然有了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还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共产党员还要不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党员干部接受党内监督和遵守国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坚决处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也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实践制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吴官正强调,《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吴官正说,《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一是各项监督活动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二是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三是对被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党组织或党员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监督纪律,保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感受四、两个条例对我们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要求更严格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整个腐败官员中‘第一把手’占的比例或是居高不下或是有所増长,发展趋势极为令人担忧。从年至××年前后两个五年,全国处分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数明显增多,前后分别增加了%、%和%。《条例》的出台,为治理当今社会突出的、难治的“第一把手”腐败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提供了对“第一把手”监督的合法性保障。
《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它非常清楚地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中国共产党党內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的,而且越是大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都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权力者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这就是说,从这个条例公布之日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在內的“各级领导”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过去,的确谁都没有说过“第一把手”不能被监督,但是,往往是只有“第一把手”出了问题以后社会才能对他们进行“监督”,然而,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是在那些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相当严重的不能被监督的特权意识,自己就是党的化身,谁要是对自己进行“监督”,谁就是别有用心,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所以,河北的程维高就将试图对自己监督的郭光允,罗列了一个所谓“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这一罪名。所以,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所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第二,提供了对“主要领导”权力监督的制度制衡保障。
《条例》第八条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还作出这样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就是说,就“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来说,不仅仅是简单的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且还有“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即“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不仅如此,条例中还这样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应该说,《条例》对执政党所作出的这样的“同体监督”设计,对防止陷入了腐败泥坑中的“第一把手”的专权、弄权来说,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制衡。
第三,对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提供了对“第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权益保障。
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他们对反腐败具有“天然的本能”,对腐败分子怀有“不共戴天的仇恨”,他们是反腐败的生力军,落实党内监督机制的根本,就必须将监督权还给普通党员和各级群众,让他们在反腐败中免受打击报复,必须保护他们的反腐败的积极性。所以,在《条例》中,一方面鼓励他们“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还对他们的检举揭发作了这样的“保护性规定”:即“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有了这样的权益保障,就能更为放心大胆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第四,对“第一把手”的“权力限制”提供了制度规定。
“第一把手”是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的,但是,这个“足够的权力”决不是意味“第一把手”可以像“家长”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可以独断专行,可以无法无天,然而对权力支配的这个“主观随意性”,却是所有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最基本特征。怎样克服具有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痕迹的这一“顽症”?在《条例》中采用了三种方法:一是对“第一把手”权力进行“限制”: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是大力发扬党內民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三是实施责任追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指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力量。”的确,没有人不承认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更没有人公开反对舆论监督,但是,多少年来,我们的社会在舆论监督问题上一直是迟迟不到位,在舆论监督问题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障碍,因而舆论监督的歩子迈不大,舆论监督的作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人们在舆论监督的不满意度还是比较大。应该说,这个问题在这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应有的、足够的重视。《条例》不仅重视党內监督,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重视群众监督,《条例》中的“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就充分体现党內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而在对舆论监督中,《条例》更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对此,一些专家这样评价:“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总之,这次公布的《条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余年来执政者执政实践不断自我完善的说明,是执政党执政理论重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五、人大系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一些想法
第一,结合周一学习制度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我们人大机关自换届以来,一直坚持周一学习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业务知识。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安排学习两个条例的内容,通过学习,找出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党内监督条例的结合点,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
第二,结合人大监督职权,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和执行法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一府两院”正确执行法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加大工作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涉及经济领域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监督,规范政府经济工作的决策行为。三是加大述职评议工作。争取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四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使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规范化。



学习两个条例感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纪处分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