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两个条例体会内容显示中
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最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党把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自治区党委、市委也发出了通知,对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进行了部署。我们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提高认识,求真务实,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这段时间,我也看了一遍两个条例,但认识还比较粗浅。下面,我谈几点感受。
感受一、两个《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在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时曾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工作;1987年7月29日,中纪委下发过一个《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并由中纪委和中组部拟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经验的结晶。《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处分作出了更为科学和严密的规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两个《条例》规定,必须把党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廉洁高效,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二)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据统计,1993年至1997的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而1998至2002年的五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后一个五年的各项数字比前一个五年分别增长了26.4%、13.3%、42.9%、44.8%和25.6%。这些数字说明,单靠事后惩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建立这个体系的重要性。这是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面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作出的重要举措。两个《条例》集制度和监督于一体,使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了可靠的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需要。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党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联系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克服“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能监督”的弊端。
(三)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的影响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担负起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一些国家共产党之所以失去政权,就是因为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对腐败放松警惕,熟视无睹,甚至听之任之,直到积重难返,最后垮台。这些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果断措施,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近年来查处的一批腐败案件可以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出,腐败现象向团伙、集团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高中级干部腐败现象明显增多,权力腐败和经济领域腐败明显增多,腐败分子涉案金额起来越大,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更诡秘、更隐蔽。近两年查处的省部级党政一把手就达8人之多,有的案件一查就几百万、上千万。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贪图虚荣、不务实效、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当官做老爷等现象,已经成为腐败的突出表现和影响我们党的事业的一大祸害。近几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作出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明确提出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力度。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监督,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和对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要求等用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明确规定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什么处分等,对于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感受二、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是发展党内民主
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党内监督是由各个方面的监督构成的,如上下级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专门机关与一般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等等,其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重要职权,拥有一般组织和普通党员个人无法比拟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而他们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又是在党内实现广泛、到位的监督的重要条件。而要实现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作保障是不行的。
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条例多处出现“民主”一词,明确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对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的核心部分——“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以说,条例为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保护和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要鼓励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基层组织,从领导机关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时,要及时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并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定地树立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自觉贡献力量。
感受三、两个条例完善了我们国家的监督机制
大家知道,人大有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政协有民主监督职能,是章程给予的;社会有舆论监督,这些监督都有他的局限性。其实就是留下了各级党组织有谁来监督这个真空地带。两个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真空,并且明确了党外监督的重要性。吴官正同志在月日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吴官正说,有同志提出,既然有了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还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共产党员还要不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党员干部接受党内监督和遵守国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坚决处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也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实践制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吴官正强调,《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吴官正说,《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一是各项监督活动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二是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三是对被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党组织或党员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监督纪律,保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感受四、两个条例对我们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要求更严格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整个腐败官员中‘第一把手’占的比例或是居高不下或是有所増长,发展趋势极为令人担忧。从年至××年前后两个五年,全国处分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数明显增多,前后分别增加了%、%和%。《条例》的出台,为治理当今社会突出的、难治的“第一把手”腐败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提供了对“第一把手”监督的合法性保障。
《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它非常清楚地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中国共产党党內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的,而且越是大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都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权力者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这就是说,从这个条例公布之日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在內的“各级领导”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过去,的确谁都没有说过“第一把手”不能被监督,但是,往往是只有“第一把手”出了问题以后社会才能对他们进行“监督”,然而,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是在那些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相当严重的不能被监督的特权意识,自己就是党的化身,谁要是对自己进行“监督”,谁就是别有用心,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所以,河北的程维高就将试图对自己监督的郭光允,罗列了一个所谓“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这一罪名。所以,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所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第二,提供了对“主要领导”权力监督的制度制衡保障。
《条例》第八条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还作出这样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就是说,就“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来说,不仅仅是简单的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且还有“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即“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不仅如此,条例中还这样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应该说,《条例》对执政党所作出的这样的“同体监督”设计,对防止陷入了腐败泥坑中的“第一把手”的专权、弄权来说,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制衡。
第三,对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提供了对“第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权益保障。
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他们对反腐败具有“天然的本能”,对腐败分子怀有“不共戴天的仇恨”,他们是反腐败的生力军,落实党内监督机制的根本,就必须将监督权还给普通党员和各级群众,让他们在反腐败中免受打击报复,必须保护他们的反腐败的积极性。所以,在《条例》中,一方面鼓励他们“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还对他们的检举揭发作了这样的“保护性规定”:即“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有了这样的权益保障,就能更为放心大胆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第四,对“第一把手”的“权力限制”提供了制度规定。
“第一把手”是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的,但是,这个“足够的权力”决不是意味“第一把手”可以像“家长”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可以独断专行,可以无法无天,然而对权力支配的这个“主观随意性”,却是所有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最基本特征。怎样克服具有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痕迹的这一“顽症”?在《条例》中采用了三种方法:一是对“第一把手”权力进行“限制”: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是大力发扬党內民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三是实施责任追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指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力量。”的确,没有人不承认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更没有人公开反对舆论监督,但是,多少年来,我们的社会在舆论监督问题上一直是迟迟不到位,在舆论监督问题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障碍,因而舆论监督的歩子迈不大,舆论监督的作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人们在舆论监督的不满意度还是比较大。应该说,这个问题在这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应有的、足够的重视。《条例》不仅重视党內监督,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重视群众监督,《条例》中的“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就充分体现党內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而在对舆论监督中,《条例》更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对此,一些专家这样评价:“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总之,这次公布的《条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余年来执政者执政实践不断自我完善的说明,是执政党执政理论重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五、人大系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一些想法
第一,结合周一学习制度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我们人大机关自换届以来,一直坚持周一学习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业务知识。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安排学习两个条例的内容,通过学习,找出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党内监督条例的结合点,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
第二,结合人大监督职权,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和执行法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一府两院”正确执行法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加大工作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涉及经济领域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监督,规范政府经济工作的决策行为。三是加大述职评议工作。争取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四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使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纪处分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扶着孩子做主人
当孩子们终于接过那鲜艳夺目的"巴蜀好集体"的锦旗时,如雷的欢呼声和掌声久久不能平息,我眼中噙着泪水,沉浸在成功的喜悦里,为自己,更为那正走向成熟的孩子们。
还记得三年前,从学校毕业的我第一次当上班妈妈,想着将成为五十几个孩子的领导,那受宠若惊的感觉至今仍记忆犹新。我想到了园丁,想到了蜡烛,对,燃烧自己。于是,我凡是身体力行,扫帚倒了,我来扶,窗台脏了,我来擦,地上有废纸,我来捡。当了一年"棒棒",班级评比告诉了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太差,"巴蜀好集体",没门! 第二年,我吸取了教训,开始对学生完全放手。活动来了,由学生策划承担;工作来了,让学生去干;有了问题,学生商量解决。由于没有做好引导工作,学生如一群无头苍蝇,找不到方向。当了一回"神仙班主任",捡了半天烂摊子,实践告诉我,也不行。
于是,我开始静下心来认真地思考我所从事的工作。小学班主任的事务确实繁琐杂乱,但一旦沦为"棒棒班主任",工作将失去条理和计划。放手让学生当主人的思想是对的,但如果完全放手,成为"神仙班主任",班级这艘巨轮将找不到航线。于是,我为自己提出了"扶着孩子做主人"的工作思想,并拟定了。 新学年的第一天,我把中队委和小队委的职务名称统统写在了黑板的左上角,并提出竞争目标:两周之内进行民主选举,无记名投票。根据自己的标准选自己的干部,这是让大家产生主人翁意识的第一步。
雄赳赳气昂昂的小干部们选出来了。我告诉他们,这可不是戴个标志牌那么简单,凡是有为班集体抹黑的,将一票否决无条件进入干部队伍,并提出两周考察时间。让小干部产生"忧患意识",这是走向主人翁的第二步。 两周过去了,我开始给干部们进行细致的分工,并陪着他们开展了几周的工作。我教清洁委员如何合理安排清洁;教学习委员怎样组织早读;教组织委员如何分发糕点;教小组长如何收发作业本。教时手把手,干时放手干。发现漏洞,马上补,发现错误,马上改,因为分工细致,小干部任务明确,所以,他们很快就形成了自己的工作习惯,基本上能独立开展工作。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小干部的积极性感染着同学们,榜样的作用激励着同学们。
我抓住这一契机,利用少先队活动时间,开展了"争做班级小主人"的主题队会,让同学们讨论了"怎样才算班级的小主人"这个问题,使大家有了深刻而具体的认识。孩子们通过讨论知道了,要当小主人,其实并不难,做任何事的时候,多想想集体,想想大家,就成了。大家还主动提出每周评选"小主人红花"的活动。当好了小主人的,进行表扬,没当好小主人的,提出批评。
这一来,同学们的主人翁意识高涨。加餐时讲话的,没了;下课抢擦黑板的,多了;课间疯打的,少了;满地废纸和铅笔屑,看不见了。大家你帮助我,我监督你,形成了积极向上的班风班貌。小干部们的工作也得心应手。经过大家的努力,终于在期末获得了"巴蜀好集体"的光荣称号。
怎样让孩子更好地成为班级的小主人,这将是我不懈探索和追求的课题。
本人有幸参加3月13日—24日本市第一期区直科级干部班学习,受益匪浅。通过认真学习《富裕和谐南山与社会主义新村镇若干理论与现实问题分析》等一系列课程,进一步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提升了理论水平。特别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下面,结合我区的实际,围绕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体现了以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为农村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是破解“三农”难题的一个现实选择,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城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经过近几年的整治,广大农村的面貌已焕然一新,道路硬底化、环境绿化美化、配套文体活动中心等已基本实现,广大农民亦基本上过上了相对富裕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生产力还较低下,经营管理也较粗放,农村的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一些农民兄弟们还生活在贫困线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显得迫切而重要。
当前,我区已初步具备了建设新农村的条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有了支持保护农业、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经济基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我认为首先做好下面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基层组织是化解“三农”问题的基本载体,农村基层干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践者和带头人。只有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使之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领导集体。要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首先要继续开展农村综合创建活动,认真实施财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管理和财务工作;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把农村各种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好群众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第二是采取不同形式,搞好教育培训。积极开展“三培双带”活动,即把致富能手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让党员培养更多的致富能手,将致富的优秀党员培养成村干部或党支部书记;党员敢于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要切实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加强学习和“”重要思想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法律法规、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市场经济知识和各种农业、农村实用技术。
二、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跳出农业发展农村经济,逐步实现农村城镇化,有利于经济的均衡、快速发展,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融入二、三产业,在实现自身的价值中逐步走上富裕之路。要助推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必须完善配套措施,为农村城镇化提供良好环境。一要超前规划,做到既与长远目标一致又要结合当地实际;既考虑产业布局又照顾居民在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二要加强政策引导,提供力所能及的优惠,调动农村居民投身二、三产业的积极性。三要启用有远见、有胆识、有气魄的人带头或领办二、三产业。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义务教育保障制度等农村保障机制。第一,要扩大农村社会医疗的覆盖面,使农村人人均能享受社会医疗的保障,减少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对因疾病等原因致贫的农村居民,依靠自己、家庭及社会关系的力量,仍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镇(街道)区慈善会申请救助。第二,要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教育经费稳定增长的机制,在全面实现了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免各种学杂费用,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要给予就读优惠和扶贫助学,确保农村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辍学。
四、加速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 加快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步伐,不仅可以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全面增长,而且也可促进和加速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和农村小康建设进程的实现程度。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将农工商“捆绑”在一起,在重视农产品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布局区域化和协作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重视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一是要积极培植主导产业,形成主导产业群,把产品规模做优、做大、做出特色;二是把农产品的增值链条延长,形成一批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加工增值,提高农产品的加工率和产业的非农化程度;三是建立健全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发展各类中介流通组织,发展一批专业大户、营销大户和农业经纪人队伍。
五、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促进农民充分就业。随着我区农村城镇化的推进,不少农民成了失地一族,失去土地的农民就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失地农民陷入“务农无土地,上班无岗位,失业无保障”的困境。因此,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刻不容缓。第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信息,沟通就业渠道,把农民工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外输送,使他们有组织和权益保障感。第二,提高外出就业农民的自身素质。一是要搞好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的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农民工专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1至2门或更多一点的专业技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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