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交通安全村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

面很很多的事情或者文学作品,我们都会油然而生一些体会。将读过的东西,把最受感触、最重要的部分做为中心来写。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大家都对心得体会很是熟悉吧,心得体会重点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心得体会的内容具体要怎样写呢?考虑到你的需求,小编特意整理了“创建交通安全村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动动手指请收藏一下!

创建交通安全村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

创建交通安全村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
在“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揭开了我国新型农村建设的新篇章,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型农村即将展现在广大农民面前,全国八亿农民将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现代文明的福荫。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村通公路已基本成为现实,农民思想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不再局限于“二十亩地一头牛”的生活方式,大量农民工进城淘金。随之而来的是交通安全隐患急剧增加,既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又给农民朋友造成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我县是一个以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县城,据20xx、20xx年交通事故统计,涉及农民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70以上,死亡事故占50以上。分析农民工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一是农民数量较多,二是农民工对交通知识的匮乏,而后者是主要原因。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必须把农民人身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不能建立在农民人身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基础之上,更不能以村民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短暂的发展和局部的富裕。
作为交通管理的基层主管部门——交警大队,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环境,以创建“交通安全村”为突破口,对广大农村进行交通管理,将交通安全知识送到农民家门口,使广大农民掌握交通常识,做到遵章出行,平安回家,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酒后开车、无证开车、无牌行驶、农用车违章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农村大量存在,农民交通事故仍然占有较大比例,农民工安全问题仍是交通管理的重点,交通安全村创建举步维艰。各级党委、政府对交通安全重视不足,农民对交通安全认识不深,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仍由交警唱独角戏。创建交通安全村需要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栏、书写宣传标语、购置电视机等宣传器材,所有这些都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目前全部由交警部门一家承担。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尽管交警部门舍得“花钱买安全”,但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投入到交通安全村创建工作中去,因此,交通安全村建设步伐缓慢。
如何使交通安全村创建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适应“十一五”规划要求,笔者认为还必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农村“两委”的作用,全面参与,共同做好交通安全村创建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民富村强,才能呈现安全团结、村容整洁、乡风文明,才能构建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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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的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


建设新农村的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
建设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首先是因为农业生产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农村不仅仅是农民的生活场所,更重要的是农民就业和获得收入的生产场所。没有产业发展的支撑,农村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产业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农村是不可能建设得很好的。对于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来说,农业仍然是农村中的主要产业,农业生产不发展,农村面貌就不会得到改善。
建设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还因为农业发达水平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着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条件还处于人刨畜拉、靠天吃饭的落后水平,那就很难想像会有现代化的新农村面貌。现代农业在不同地区的具体表现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的共同特征是生产条件先进,包括具有发达的基础设施、先进的科学技术、高效的组织方式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只有这样的一种农业生产状态,才能够适应建设新农村的要求。
建设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更因为农业生产对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现代农业不仅仅意味着生产和管理条件先进,更在于生产效率高,包括劳动生产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土地产出率高。劳动生产率高,才能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要求,不断地将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去,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收入。资源利用率高,才能适应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在我国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限制下,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产出率高,生产出更多的粮食等农产品,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产出率提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为突出。近两年来,我国粮食连续大丰收,粮食增产1000多亿斤,尽管如此,目前国内粮食生产仍然是供不应求,产需之间有几百亿斤的缺口。只是由于大量进口粮棉油等产品,使得国内市场价格平稳并有走低趋势,人们才对此关注不足。展望未来,我国粮食等产品的供求形势更为严峻。一方面,由于人民收入的提高和纺织业等工业的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长,其中粮食每年的增长幅度在1左右。这种需求的增长是持续性的、刚性的、不可逆的。而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受到的资源约束将日益突出。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将会继续占用耕地,尤其是东部地区的高产良田,水资源的短缺也将日益突出。我国已经无法通过开发更多的耕地来增加农产品的生产,只有提高单产这一途径。提高土地资源的产出效率,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目标之一。
建设现代农业,需要切实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的抗灾能力,加强农业科技的创新、应用和推广,加强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加快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加强政府的各种扶持和公共服务。同时,也需要深化土地制度等方面的体制改革。

建设新农村的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

“过程精品”是建设新农村的要害


“过程精品”是建设新农村的要害


在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前提下,人民的生命、财产才不会受到损失。迄今为止,这一理念仍风行于大批工程建设中。建设新农村也需要打造“过程精品”
从今年“两会”过后,近半个月来,我们不难发现各地方政府为建设新农村积极预热、动作频频。“两会”刚落幕,四川就携手国家质检总局,预备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时成为传媒看点。根据四川省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合作备忘录,质检总局将从农业标准化、促进食品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出口、扶持食品农副产品实施品牌战略、强化食品农副产品质量监管、提升质检事业发展水平等5个方面重点支持四川省农业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四川省迅速出台“1号文件”,为整个“十一五”时期建设新农村画好蓝图,确立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以上的具体目标。
接下来,山东拿出新农村建设的一条探索路径——以土地置换作为建设突破口。对所谓的“希森模式”进行细致的剖析,新华网对此也大篇幅进行报道。虽然时下对于用大片农村土地(耕地、宅基地)建别墅是否该推崇还没有明确的定论,当地市委书记在谈“希森模式”时仍强调其中最具实质的内容:一是以生产发展为龙头,形成生态产业链,让农民就业,改善他们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二是对土地的置换,并肯定认为,这个突破口是个创举。
针对城乡接合部如何找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途径,天津市在调研的基础上认为,要打造“8大体系”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如就业服务体系、农民增收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村容整治体系、治安防控体系、思想文化建设体系和民主管理监督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民增收体系,力图使农民在新形势下拥有薪金、股金、租金、保障金。然而如何落实这些体系建设,当地还没有细化方案。
农业大省黑龙江近日专门出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共5方面、涉及40条具体内容。包括: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鼓励并支持“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鼓励农民和涉农企业对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等具体意见。
此外,不少省份还投重资建设新农村。甘肃计划5年投资40多亿元解决当地农民看病难问题;河北省要在“十一五”期间投资180亿元改建农村公路50000公里;陕西拿出60亿元在未来5年中改造低产田550万亩,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260个;内蒙古也宣布今年拿出6.6亿元建设新农村新牧区。
有记者就新农村问题走访福建农民时,当地农民明确表示他们的担心:最怕基层干部“胡来”。正如南平市岭炳洋村一个农民所说,“中央和省级部门的政策很好,但有时到了基层就走了样。”这也是中央农村领导小组主任陈锡文担心的“误读新农村”。
实际上,这种担心不仅来自中央领导和基层农民,行业主管部门也感到压力异常。针对在新农村建设中最敏感的土地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几经思量后,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并要求各地方全力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下发《通知》的意义,是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下要更加重视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于仍发生的“圈地”、“以租代征”以及违反规划私建别墅行为,要严厉查处、抓典型。
任何一项政策要落到实处,最难的恐怕就是“贯彻”和“执行”,正像工程建设孜孜以求的“过程精品”,只有把握好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细节,才能避免产生贻害无穷的“豆腐渣”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时代意义的一项大工程,要完成这一伟大工程最关键的仍是“贯彻”和“执行”过程中的每个细节,做好这些细节,需要的不仅是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农民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的正确理解、全力贯彻和稳健执行,进而从上至下打造新农村建设的“过程精品”。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社会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笔者在农村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0多年,在实践中形成了“多次调解不终结、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调解模式。现浅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历经几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农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东栅街道郭家桥村一位近80岁的老年妇女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的实体问题,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你们还有笑脸吗?老人多次来街道司法所,村调解主任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村二级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近10次,经过1个半月,终于圆满解决,弟兄几个两次到调解员家上门致谢。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兄弟两个,父子两代为了一道墙、一块地、一间房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XX年上半年,秀城区某村王家兄弟俩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弟兄俩为了争夺老人的房屋安置面积而发生纠纷,并发展到拳打脚踢,在双方扭打中弟将兄的嘴唇咬伤,造成兄毁容致残,构成重伤的民转刑案件,当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全家痛哭一场,老母亲眼看大儿子要进牢房,来到当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处理这起纠纷,老人边哭边诉说:“要是大儿子坐牢了,我的媳妇也跑了,孙子也无人抚养了,我老太婆只有去死了。”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们:“民事纠纷可以调解,刑事责任不能调解”,后来在当地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大儿子从轻处理。一起很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请求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当地调解组获悉纠纷后主动组织调解,就不可能发生这一起血案。
XX年11月,重庆市奉节县雷某在嘉兴打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雷某的亲属和事故对方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终结,交警部门告知了雷某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途径。雷某亲属因交付不起1万余元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纠集了几十人到对方当事人家里闹事,并扬言将死者的骨灰盒和二个小孩扔在其家,当地村调解主任获悉后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该村调解主任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赔偿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是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才有效。事后双方当事人又到交警部门要求出具调解书,而遭拒绝,理由很简单,调解已终结。本已平息的纠纷,一度又激化起来,后来该村调解主任打了市长电话,交警部门才同意出具调解书。为什么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调解不成,而村里的调解主任能够调处成功呢?为什么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调解文书而要通过市长电话才能解决呢?这些问题都不是交警部门和承办人的失职和错误,而有待于大家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作用和价值的进一步认识,有待于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层次的探索。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东栅街道缪家圩村9岁的小学生魏某,因在学校吃话梅时食道被话梅核梗阻而发高烧送往医院诊治,住院5天后仍不能确诊。家属将他转到另一家医院就诊,不料手术不仅没有将话梅核取出,反而造成了心肺严重感染,在送往上海治疗中死亡。事发后,累计化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向医院交涉,要求赔偿。然而,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则鉴定认为,魏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情绪激烈的家属立即写了“向社会讨回公道”字样并贴有小孩尸检照片的横幅,到处上访、展示,并扬言已买了10斤炸药,要炸掉医院大楼并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要进京上访,一时闹得人心惶惶,先后惊动了省公安厅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面对一触即发的严重局面,我和派出所的同志一面一次次上门做更细的思想工作,指出采取极端行为的严重后果,努力控制和稳定家属的情绪,同时又及时与医院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涉协调。经多次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了向死者家属补偿人民币7万元的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一个多月,随时都可能转化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顺利调解成功。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制,发挥了独特作用。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要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54年,198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解委员会组织条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消除阻碍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人民调解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融洽的社会关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具体要求。所以,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局限于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而目前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专职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村、居和乡镇街道的干部兼任。一些企业和市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多方面因素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都是挂牌调委会,名存实亡。因此,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村、居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专职调解员,村、居小组和企业、市场一般以建立调解小组和设立调解联络员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运行的调解机制大部分是纠纷当事人上门请求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还存在着被动状态。为此,乡镇街道应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村、居调解组织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一般性的纠纷,由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企业、市场调解小组或调解联络员调处解决。
四是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农村的一些纠纷除了本村、本组邻里之间发生的以外,还有一些纠份一方当事人涉及外村、外乡镇或本辖区以外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因此,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调解员素质,树立为民服务宗旨。素质偏低是目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增多,而且具有更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才能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法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所以要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调处各类纠纷的本领。
六是要落实调解经费,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调解经费不足、硬件设施简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调解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确保调解经费的落实,有条件地配备传真机、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基本设施。同时还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

优秀范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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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社会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笔者在农村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0多年,在实践中形成了“多次调解不终结、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调解模式。现浅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历经几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农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东栅街道郭家桥村一位近80岁的老年妇女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的实体问题,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你们还有笑脸吗?老人多次来街道司法所,村调解主任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村二级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近10次,经过1个半月,终于圆满解决,弟兄几个两次到调解员家上门致谢。
******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兄弟两个,父子两代为了一道墙、一块地、一间房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XX年上半年,秀城区某村王家兄弟俩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弟兄俩为了争夺老人的房屋安置面积而发生纠纷,并发展到拳打脚踢,在双方扭打中弟将兄的嘴唇咬伤,造成兄毁容致残,构成重伤的民转刑案件,当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全家痛哭一场,老母亲眼看大儿子要进牢房,来到当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处理这起纠纷,老人边哭边诉说:“要是大儿子坐牢了,我的媳妇也跑了,孙子也无人抚养了,我老太婆只有去死了。”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们:“民事纠纷可以调解,刑事责任不能调解”,后来在当地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大儿子从轻处理。一起很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请求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当地调解组获悉纠纷后主动组织调解,就不可能发生这一起血案。
XX年11月,重庆市奉节县雷某在嘉兴打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雷某的亲属和事故对方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终结,交警部门告知了雷某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途径。雷某亲属因交付不起1万余元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纠集了几十人到对方当事人家里闹事,并扬言将死者的骨灰盒和二个小孩扔在其家,当地村调解主任获悉后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该村调解主任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赔偿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是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才有效。事后双方当事人又到交警部门要求出具调解书,而遭拒绝,理由很简单,调解已终结。本已平息的纠纷,一度又激化起来,后来该村调解主任打了市长电话,交警部门才同意出具调解书。为什么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调解不成,而村里的调解主任能够调处成功呢?为什么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调解文书而要通过市长电话才能解决呢?这些问题都不是交警部门和承办人的失职和错误,而有待于大家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作用和价值的进一步认识,有待于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层次的探索。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东栅街道缪家圩村9岁的小学生魏某,因在学校吃话梅时食道被话梅核梗阻而发高烧送往医院诊治,住院5天后仍不能确诊。家属将他转到另一家医院就诊,不料手术不仅没有将话梅核取出,反而造成了心肺严重感染,在送往上海治疗中死亡。事发后,累计化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向医院交涉,要求赔偿。然而,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则鉴定认为,魏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情绪激烈的家属立即写了“向社会讨回公道”字样并贴有小孩尸检照片的横幅,到处上访、展示,并扬言已买了10斤炸药,要炸掉医院大楼并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要进京上访,一时闹得人心惶惶,先后惊动了省公安厅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面对一触即发的严重局面,我和派出所的同志一面一次次上门做更细的思想工作,指出采取极端行为的严重后果,努力控制和稳定家属的情绪,同时又及时与医院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涉协调。经多次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了向死者家属补偿人民币7万元的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一个多月,随时都可能转化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顺利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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