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卷的装订是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卷宗是把侦查搜集的证据材料加以整理,装订成卷,每一页材料都凝结着办案人员的辛勤劳动,都对案件的成败至关重要。诉讼卷又是关系着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公诉人员审查案件,提出诉或不诉主要是根据侦查部门搜集的证据,移送的案卷;法院审理案件,也主要依据移送的案卷的证据材料,因此侦查部门移送的诉讼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装卷的一般方法
自侦案件根据案情的不同,证据呈现不同种类别。一般涉案证据较多,在装订时就要注意按照不同的证明事项进行归类。首先要对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把证据分类用A4纸作为封面,写上证据名称,证明事项,以方便查阅;把证据材料上的订书钉、别针等去掉;对部分证据进行复印留存,作为检察内卷。后按照统一装卷目录顺序,依次对照,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梳理核查。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进行查漏补缺,查看证据材料是否完备、合法,如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单位主体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笔录制作有没有出现瑕疵,有没有出现侦查人员没有签字或是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搜集证据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没有违反程序的地方;复印的证据是否清晰,证据之间有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等,最后对卷宗页面进行编号,有字的页面都要编上号码,不能出现空缺;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等,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补正,避免移送至公诉部门后发生退查,影响整个案件。
二、装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之后,有时候会发生退查的现象。究其原因,第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或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不明,或案件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关键证据等;第二是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如:侦查活动缺乏相应的法律手续,审讯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同一时间两份证据审讯人员相同等;第三证据瑕疵需要作相应补充说明。如:复印证据进行盖章过程中把部分原件给带上了章印,部分复印证据不清晰,案卷装订不规范等。
三、装卷的启发
1、每一次装卷都是一次再学习的过程。通过装卷,可以详细的把案件的事实、证据再次回顾一遍。装卷是对整个案件证据材料的最后把关,案卷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在于立卷的把关上。在立卷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能心存侥幸。案卷移送后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整理案卷中没有认真仔细的把关。
2、要把这项工作完成的出色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装卷之前立卷人一定要熟悉整个案情,对整个案件的证据了然于胸,这样在装卷的时候才能甄别有用无用的证据;(2)要从思想上提高对装卷的认识,把装卷工作放在与侦查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细节决定成败,装卷看似简单,其实也不简单,是个细致工作,因为一次不经意的疏忽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有些证据一旦损坏或缺失就再也不能复原,就会对整个案件造成致命的损害,因此在装卷的时候要求立卷人一定要仔细认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核实证据,发现问题,不隐瞒,及时反馈补充。
通过装卷可以联系到日常的工作,严谨、认真一直是我们干警对工作的要求。反贪干警平日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案过程中要时时刻刻牢记实体和程序并重。只有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熟悉详细办案程序,在平日的侦查中才不会出现程序违法。在平时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客观细致的收集证据,在获取证据的时候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以起诉的视角审视自己的证据,发现问题及时补正,避免案件移送之后退查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度。只有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细节,不断积累,把每件小事做好,整体工作才会有质的提高。
F132.cOm更多精选心得体会阅读
《书徐汝佩卷》学习心得
段庆
今天读王阳明先生《书徐汝佩卷》一文,感触颇深。
徐汝佩是先生的得意门生,进京参加会试,因为题目中隐含有诋毁先生的意思,遂愤然弃考,准备回乡归隐。同学听闻此事,都非常钦仰歆服,认为他气节高尚,能“不昧良知以媚俗”,而先生却黯然不乐。有同学见先生这种态度,很为徐汝佩鸣不平,于是向先生请教,先生亦默然不应。
汝佩回乡后,该同学将先生的反应告诉了他。他在深刻反省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知道自己还缺乏推己及人、包容异己的胸襟,和像先生那样“甘冒天下之非笑诋毁,而日惇惇唯恐人之不入于善”的仁者之心,于是向先生汇报自己的心得。谁知先生依然只是点头默然而已。先生的这种态度,让他再次警醒,“若震惊百里,粗心浮气,一时具丧”,于是便有了这一篇千古佳文。
1、推己及人,以“恕”字包容异己
徐汝佩之所以弃考,是容不得出题者批评自己的老师,他觉得“吾夫子之学,则若是其简易广大也;吾夫子之言,则若是其真切著明也;吾夫子之心,则若是其仁恕公普也。夫子悯人心之陷溺,若己之堕于渊壑也,冒天下之非笑诋詈而日惇惇焉,亦岂何求于世乎!”
他深深的钦服先生的学说,并被先生救世的苦心所感动,所以当先生被人误解的时候,才会愤愤不平。可是这股不平之气,还是障蔽了自己的良知,让他忘记了自己当初刚接触先生学说时,也曾对其非笑诋毁。在回乡的路上,他的心情渐渐平复,回忆起曾经的经历,才猛然醒悟自己的行为是“忘己之困而责人之速”,表面上好像是在捍卫先生,其实正是在“身谤”先生。
大多数人在开始接触一种新学说的时候,都会经历一个从不信到半信半疑,再到深信的过程。先生的妹婿徐爱,是先生最心爱的弟子之一,对于先生的学说,也是“始闻而疑,既而骇”,随着他不断向先生请教,最后经过反复思考讨论,才终于坚信先生的学说是孔门嫡传。
所以在传播一种学说的时候,要以博大的胸怀去包容别人的批评、误解,乃至攻击、诽谤。在这一点上,阳明先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当其他学生告知他考试出题事件的时候,他不仅没生气,反而大喜说:“吾学将大明於世矣!”出题者的所为,不正是帮助先生传播他的学说吗?从此以后,天下的读书人都知道了阳明心学,而其中必有求真之人!
今天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每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会因为其文化背景、成长经历、教育经历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再好的学说也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接受。所以我们在传播传统文化的时候,切不可因为急于求得认同,而反感拒绝别人的批评、误解,以及攻击、诽谤,其实这些都是帮助我们提升修养和圆满智慧的逆增上缘。
2、忍辱担当,以“仁”字慈怀众生
徐汝佩弃考后,想到的是隐居避世,“从夫子而常往于深山穷谷”,很轻易的就放弃了自己的济世之志。当他在回乡的路上,想到“夫子冒天下之非笑诋毁,而日惇惇然惟恐人之不入于善”的时候,羞愧得无地自容。这一刻,他看到了自己与先生之间的距离。一个真正的仁者,绝不会因为世人的不理解就轻弃世人,就像父母,无论孩子怎样不孝,都会深爱他们。
在阳明先生写给另一位学生的信中,他曾以孔子自况:
昔者孔子之在当时,有议其为谄者,有讥其为佞者,有毁其未贤,诋其为不知礼,而侮之以为“东家丘”者,有嫉而沮之者,有恶而欲杀之者。晨门、荷蒉之徒,皆当时之贤士,且曰:“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欤?”“鄙哉!硁硁乎!莫己知也,斯已而已矣。”虽子路在升堂之列,尚不能无疑于其所见,不悦于其所欲往,而且以之为迂,则当时之不信夫子者,岂特十之二三而已乎?然而夫子汲汲遑遑,若求亡子于道路,而不暇于暖席者,宁以祈人之知我、信我而已哉?盖其天地万物一体之仁疾痛迫切,虽欲已之而自有所不容已,故其言曰:“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欲洁其身而乱大伦。”“果哉,末之难矣!”呜呼!此非诚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孰能以知夫子之心乎?
先圣后圣,其心一也,皆是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之心。既是一体,何弃之有?
古语云:处大事不辞劳怨,堪为栋梁之材;遇小故辄避嫌疑,岂是腹心之寄。那些勇于担当,不辞劳怨的人,才能成为国家社稷的栋梁,如果遇到一点批评打击,就生退心,说明他的仁爱心还不够,不足以担当大任。
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弘扬传统文化,其困难比之于孔子、阳明先生所处的时代,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更需要我们有大担当、大忍辱、大无畏,方能挽狂澜于既倒,柱大厦之将倾,继往圣之绝学,开万世之太平!
3、不言之教,以“智”字随机教化
自古圣贤,无不是伟大的教育家,阳明先生也不例外。他的道德、功业、学问,都堪称楷模,足以为百世之师。先生一生,无论在患难之中,居官之际,还是戎马之隙,都讲学不辍。
他的学说既名为“心学”,则其宗旨已明,是关乎人心的学问,以世间万事万物均不离人心,此心若立,足以应天下万事之变。所以先生教学,绝不似老学究一般拘拘于语言文字之间,而是观机逗教,直指人心。观《书徐汝佩卷》一文,足见先生教学艺术之高明。
考官出题影射先生,众弟子群情激愤,徐汝佩弃考,自然大快人心。若就世俗而论,学生如此维护老师,老师应当感到高兴欣慰才对,而先生听闻此事,却是“黯然不乐久之”。因为他知道,学生的行为是出自意气之偏,而非良知之正,于己于人都没有半点好处。
可是要怎样才能让学生明白自己的苦心呢?直接批评讲道理,肯定不近人情。毕竟徐汝佩的弃考是做出了极大牺牲的,他的家境本来就极贫困,赴京应考,路途遥远,花费自然不少,更何况这一举极可能断送自己的仕途。所以,当有学生在自己面前为徐汝佩鸣不平的时候,先生只是“默然不应”。
徐汝佩回乡后,这位学生把先生的反应告诉了他,他马上就反省到自己的问题。而当他面见先生,向先生汇报自己反省的所得时,先生的反应却是“颔之而弗答,默然者久之”。
“颔”是点头的意思,表示对学生的反省是认可的,可是为什么这个时候还要“默然者久之”呢?因为先生观察到学生此刻的心还是浮躁的。一个真心忏悔的人,他的内心一定是沉重的,不会夸夸其谈。先生的这种态度再一次让徐汝佩警醒,他自言:“若震惊百里,粗心浮气,一时俱丧矣!”
这一篇小文,一波三折,层层设疑,引人深入,把先生高超的教学艺术表现得淋漓尽致,让人拍案叫绝!
以上是个人学习《书徐汝佩卷》的一点心得,与诸同仁共勉!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_行政诉讼法心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和完善行政诉讼立法的需要。
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普遍存在,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与地方存在行政干预有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可以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公正独立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大多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抓紧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其中有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此建议:
一是畅通行政申诉案件受理渠道。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体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排除一切干扰。对于符合立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立案、提请抗诉和抗诉决定。当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是完善行政抗诉条件。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抗诉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细化了抗诉事由,能够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提供一定参考,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制度,行政抗诉工作有其自身规律。
三是完善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裁定而不做出的情形,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力。
四是加强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与支持。行政诉讼中有些违法裁判的产生可能不完全是法院自身原因,而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因此,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支持,帮助人民法院共同克服来自某些行政机关或个人对行政诉讼的不良干预和影响。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300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2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2018年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6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2015年9月起欠租,我们2016年4月30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110万。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多万。2018年6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完全可以不还这笔钱的,而且从法律上我们还真的那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法官也不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主张。这个新情况使我惊出了一声冷汗,也更使我觉得法律,原来并不是我之前自以为的那样,更让我重新拾起自赴香港工作时定下的考过司法的决心,只不过,目的和内容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言归正传,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小伙伴可能看不懂,我也是一知半解。那,通过对话来解释一下吧:
泡:新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1.以前的民法诉讼时效有1、2、3年的,现在其他的时效通通没有了(概括看),只有3年这一个;
2.已经在1、2年到期了的,没经审判或者没生效的,按新的3年时效来裁判。比如甲先生案如果在开庭当时提出抗辩,有效;这个时效新出来以后再提出抗辩,无效;
3.我们其他那三家欠债跑路的官司,新诉讼时效应该是于我更有利的。因为有效期延长到了3年,他们没有办法就诉讼期限提起抗辩了。对么?
律师:总结其实还应该有一句话,没有特殊诉讼时效了,全部都算3年。以前诉讼时效是一年的就还有四种,追索租金就是其中之一。总结下来,有四点:
1.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因诉讼时效改成三年再折腾,不再审,不翻案。
2.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改成三年,没有1年或2年的诉讼时效了;
3.民法总则实施(2017.10.1)前,1年或2年特殊诉讼时效已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再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比如甲先生案件,他2016年10月1日前租金,如果我们在2017.10.1前没有主张过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2016年11月的租金,2017.10.1民法总则实施时没有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以使用民法总则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算至2019年11月;
4.诉讼时效法官不能主动适用,只能由被告自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才能审查。具体到甲先生案,得他自己提出来,法官才会审查,如果他不提,法官是绝对不允许提醒他的。但是他在法庭上承认我们一直有电话跟他沟通,催过他,及时没有书面通知,没有书面催缴证据,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他承认我们一直有追缴的。法庭有禁反言的原则,他无法再改口我们没有催缴过。
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从2016年4月对方离开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地主要尽到督促对方归还租金、并且得到对方接收到我们正式追缴的回馈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这个时效也会相应延长?
律师:对的。最近另一家跑路的案子开庭,这次的承租人有经验(是个老赖),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我们有发函追缴租金,承租人不收件,追缴租金函件没有送达,但我们提供对方拒收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里面,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我们只要能证明主张债权的动作了就行,对方是否收到函件,在所不问。
泡: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死了进棺材都会带着债一起的,那,法律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么个坑爹的诉讼时效呢?
律师:这是各个国家法律界通行的一种办法,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合法权利,而是躺在债务上睡大觉,也利于把矛盾问题前置到尽早更方便地解决,而不是变成找不齐、理不清、断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像这样存在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好多,刚刚那个是民法里面的,还有行政法里面的申请复议、起诉,刑法里面的自诉、亲诉等,都会存在时效。
泡:原来是这样。我又学习到了。不过,这个时效抗辩的规定,确实给一些老赖以可乘之机,趁着债权人不懂法、讲面子、不按时追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欠债不偿了。我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提到20年的追诉期,杀了人,20年没被发现,20年又1天发现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的法务实践中,法律给这些老赖设置了很多障碍呢,比如你刚刚说的20年刑事犯罪追诉期问题,必须要经检、法层报批准同意,才可以不追的。更何况,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方式赖过了债务、躲过了处罚,从对方道德诚信上也是有很大污点的,真的就是把良心债带到了棺材里。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