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中全会公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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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针对发布的公报内容,中国网与中国外文局时政评论组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沙龙。沙龙邀请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进行深度解读。沙龙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起草者之一常纪文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曾经参与了《决定》的最初起草,他认为本次《公报》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表述,确实令人欢欣鼓舞,有很多表述跟一个月之前看到的《决定》初稿有很大变化,在很多提法上更加清晰准确,关于依法治国重大理论问题认识上有了质的飞跃,非常全面的提升。从公报的会议精神来看,公报明确地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两项总的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公报对依法治国提出了两项重大任务,一个是方式途径方面的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个是状态方面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的状态。

莫纪宏还指出,本次公报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表述是比较科学的,虽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却是一个系统性的描述,第一,抓住了核心,法治是一个过程,包括了静态的法律规范制度,同时也包括了法律的实施监督等等。第二,为了描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公报特别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中还需要理论指导,公报抓住核心要素,同时又把核心要素体系化的前提理论体系化要求也提出来了。第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过程也覆盖了全领域。

本次《公报》的最大亮点之一是依宪治国首进中央决议。作为依宪治国理念的提出者,莫纪宏教授还认为,依宪治国进入《决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这是建国65年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有规范效用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这个概念。即将发布的决定也是执政党的一个执政纲领,在纲领中把依宪治国提到这样一个显著地位。

常纪文教授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评价为我国治国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飞跃。他认为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改革了立法的起草模式,明确了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突出宪法的地位,强化对依法行政的参与和监督;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促进法治人才的正规化、专门化和职业化,重视法治的保障措施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也参与了《决定》的起草,他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明显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决定及体现出的法治精神,以法律来规范政治,以法律规范国家权利,公报原文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是以法律规范国家治理的精神。从公报里还可以解读出若干新的动向:第一个动向就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得到了强化,特别强调了依法行政。第二个动向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宪法制定以来,很多领导人的论述里面都谈到了实施,都提到加强宪法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

他同时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内容非常好,但是关键在落实,怎么实施《决定》内容才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最重要的环节。

依法反腐也是《公报》的一大亮点,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从反腐角度分析,腐败要标本兼治,前期的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她认为《公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这样一个法治建设总目标上,反腐应该迎来从治标向治本升华的契机。《公报》权力法治化的思路、框架都非常清晰,也就是说四中全会后我们要思考怎么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反腐,来建立一种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这个关键之举就是要约束权力,使权力依法行使,实现权力的法治化,在这样一个框架之下,法治反腐应该从四个方面推进:法治防腐、法治反腐、在公务员系统培育和建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健全和完善反腐法律救济机制。

刘小妹预测,四中全会后会继续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方向和原则,一方面继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使权力依法行使、依法运行,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走向法治防腐反腐。四中全会公报中权力法治化的理念和表述,刘小妹的解读是会直接对法治反腐特别是法治防腐产生重大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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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坚持党的领导与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一

中国网10月23日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部署,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四中全会对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重要论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彼此矛盾,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有必要彻底澄清。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二者之间并非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次,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在确保各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走法治化的路子。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课题,只有正确破解这一重大课题,才能真正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中全会公报解读: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标志着中央的法治思想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深化和发展。

过去我们强调“法制”,重在法律及制度,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本次全会指出,实现“法治”还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较于“法制体系”,“法治体系”内容更加明确,界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范围更广,增加了实施、监督、保障环节,并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各内涵之间关系更加协调、统一,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基础,实施体系是重点,监督和保障体系是关键。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规范。毕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这也是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应有之义。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以有效的实施维护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而核心就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为此,全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事关依法治国能否真正落实。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要求重视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于其他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主体,被宪法授予了监督宪法实施及解释宪法的权力。因此,完善其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激活其“护宪”职权,意义重大。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也是依法治国之关键。为确保维护公正这一法治生命线的司法之公正,全会提出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亟需试点、推行。同时,依法治国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促使我们建立健全其培养、准入、交流、职业保障制度。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项事务的领导,其内部法规对国家影响甚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将建成,法治中国终将实现。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依法在朝是法治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经由过程的《中共中心关于周全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年夜问题的决定》,体系阐述了“依法在朝”的丰富内涵,大年夜理论上解决了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工作重心问题。

依法在朝是法治工作的核心

起首,《决定》明白周全推动依法治国事一项体系工程,它依附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以及全国人平易近在党的引导下保持依法治国形成合力,赓续向前推动依法治国汗青过程。《决定》指出,“周全推动依法治国事一体系工程,是国度治理范畴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概绫屈,须要付出经久艰苦尽力。全党同志必须加倍自发地保持依法治国、加倍扎实地推动依法治国,尽力实现国度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扶植法治中国赓续进步”。《决定》还对周全推动依法治国体系工程的特点做出了具体的描述,例如,“保持党的引导、人平易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同一”,“保持依法治国、依法在朝、依法行政合营推动,保持法治国度、法治当局、法治社会一体扶植,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法律、公平司法、全平易近守法,促进国度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是以,保持《决定》所提出的“周全推动依法治国事一项体系工程”的体系论思想,就必须在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将各项法治工作齐抓共管、齐头并进。同时,还必须抓住中间工作,抓住抵触的重点,建立抵触论的“纲目”思想,以纲带目,纲举目张。

其次,《决定》在各项法治工作中选择了“依法在朝”这个“纲”来统帅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所有事项,解决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基本理论问题。《决定》对“依法在朝”的内涵做了两个方面的概括,规定“依法在朝,既请求党根据宪法司法治国理政,也请求党根据党内律例管党治党”。根据上述规定,《决定》所确立的“依法在朝”内涵,既包含了“依法治国”的内容,又涉及到了“以规治党”的内容,对“依法治国、依法在朝、依法行政合营推动”的体系推动思想中的工作重点做了异常清楚的描述。在朝党抓好 “依法在朝”这个“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各项法治工作必定会取得巨大年夜成效。

《决定》还提出“依法在朝”是一项全平易近介入的事业,可以动员党表里的一切力量介入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积极推动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度的扶植过程。《决定》请求:依法在朝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引导干部要深刻熟悉到,保护宪法司法威望就是保护党和人平易近合营意志的威望,保卫宪法司法庄严就是保卫党和人平易近合营意志的庄严,包管宪法司法实施就是包管党和人平易近合营意志的实现。各级引导干部要对司法怀有敬畏之心,切记司法红线弗成超越、司法底线弗成触碰,带头遵守司法,带头依法干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克不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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