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人民(公民)
二、 自由的限制
1、种族
2、性别
三、什么是自由
1、党派
2、国家利益
一、美国人民(公民)。
美国从成立伊始就向世界宣称自己为“最自由的国度”,然而有趣的是,关于这个国家究竟谁才真正有权享有自由,却一直是困扰这个国家的争论不休的问题。如果我们看看那些相关的争论,我们便会发现,由于一个命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即美国的自由属于美国人民(公民) ,所以以上的争论便往往演化为:究竟谁才是美国人民。1
方纳在书中提出,联邦其实将美国境内的人口分为了三种:印第安人、奴隶和人民,而只有人民才能享有自由。那么什么是人民呢?很明显这个概念在排除了印第安人和黑奴之后,所指的就是“自由白人”,也就是埃克托尔圣约翰克雷维克所指的“欧洲人或欧洲人的后裔”,理由就是只有这些人才具有一种“逃离旧世界的专制和到新世界追求自由的共同经历”,而这种共同经历才是“美国人民”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地域”也同样应该作为基础,然而“到新世界追求自由”这一明确的表述,其实就已然将“地域”的因素包含了进来。
那么很明显,世代生存于美洲的印第安人没有这种“共同经历”,通过黑奴贸易被强行贩运的黑人没有这种“共同经历”,只有那些因为各种各样原因逃离欧洲的法国人、英国人、荷兰人、西班牙人……才有这个“共同经历”,所以只有他们才构成“美国人民”。
所以,认为美国的民族主义属于“公民民族主义”而非“族裔民族主义”的认识是不准确的,恰恰应当看到,美国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是建立在种族主义与奴隶制的基础上的。
二、自由的限制。
1、种族。
三种理念在这里发生了激烈的碰撞,虽然最后通过解释似乎将冲突化解或至少减缓了,然而细致思索一下便不难发现,这种所谓“解释”其实都或多或少的修正甚至于背叛了这些理念所原有的“信仰”。
第一个碰撞是“天赋人权”与“种族主义”的碰撞。既然人人拥有天赋的、不可被剥夺的普遍人权,那么为什么在黑人身上这种伟大的、闪耀着灿烂光芒的权利却消失殆尽了呢?根据洛克的解释,这是因为“人的自由来源于他的理性”,而根据当时公认2的说法 ,黑人是“天生低劣而缺乏理性”的,方纳指出,其与白人贵族(即唯一被排除在美国自由之外的白人)“都缺乏享有自由的一些基本素质,包括自我控制能力、理性思维和对更大的公共事业的关注和投入”。
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首先,洛克所提出的是“自由来源于理性”而并非“人权来源于理性”,这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不给与婴孩以自由是因为其非理性,但法律又怎能以相同的理由剥夺婴孩的天赋的人权呢?所以,洛克的回答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两个理念的冲突。3真正的解决是在以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Dred Scott v. Sandford案中所确立的原则为代表的理论中实现的,这个理论大声地告诉我们:黑人不享有天赋的人权,是因为黑人只是财产,而不是人!多么明显的,从洛克的理论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种族主义”所做出辩护在逻辑上完善的同时,却在背离“天赋人权”原有及应有的信仰的道路上,愈走愈远。
其次,为什么是黑人而非白人被判定为非理性的呢?除了种族主义所持有的关于“先天”的偏见外,方纳还为我们提供了杰佛逊的另外一个理由,即“奴隶制的痛苦经历致使黑人不可能效忠美国”,但这样的表述似乎在表明,黑人所难以效忠的,仅仅是美国或者其他奴隶制国家,而对于那些非奴隶制国家来说,这一个理由可能就是不存在的。这便引出了前面所提及的三种理念中的最后一者——环境决定论。然而在转而讨论这一点以前,有一个事实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这就是方纳在书中还强调了杰佛逊的另一个观点,即“奴隶制对于白人的道德水平也有灾难性的影响,这种对其他人类‘永久性的暴政’也使得奴隶主丧失了自我控制的能力……”。那么,问题很明显,为什么不禁止奴隶主成为公民并进而剥夺他的自由呢?
第二种理念的碰撞便是“种族主义”和“环境决定论”的碰撞。方纳对此准确地称之为“尴尬的信仰冲突”,因为在当时的美国,许多人(例如文中所指之杰佛逊)都是同时信奉二者的。种族主义所强调的“天生品质”,在环境决定论中却能够通过环境的变化而得到改变,这便使得即使当时的白人,也难以不在二者之间徘徊游走,最后这群人当中的精英分子——在这里我指的是杰佛逊和麦迪逊——做出的结论是在环境决定论的基础上,坚持认为使黑人获得理性与自我控制的那种环境或许会在其他地域出现,但美国现在不是并且将来也不会演变为这种环境——虽然在这本书中未曾提及,但我相信他们为此是很有过一番论述的,然而同时我也相信这些论述中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逻辑以及现实上的致命的错误。
2、性别。
方纳指出,除了种族之外,性别也是“决定一个人是否能享有全部的美国自由的界限”。虽然白人妇女能够成为美国公民 4 ,虽然美国宪法中从未使用过“男性”这个概念,虽然“共和母亲”的思想使得妇女能够拥有比较高的待遇及地位,但是政治是男人们驰骋的天地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可动摇的(也许宪法从未使用过“男性”这个概念恰恰能够从另一面说明这个命题的不言而喻)。
妇女缺乏参与政治的资格,因为妇女在法律和现实中都是从属于她们的丈夫的,而从属的原因又回到了那些限制黑人的理由——不具备参与自由的天生素质——也许由此甚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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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万超
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真正的思想家,都是一面奔跑一面哭泣的人,他们要诠释一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
1993年3月,当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的新闻节目和报刊上传出后,整个热闹的思想界瞬间为之愕然,接着对这位“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爆发出如潮的哀思和敬意。这一情境再次证明了,人类对自己思想精英的理解、尊敬和珍视总是来得太晚。虽然哈耶克早在1974年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但这位思想巨匠的漫长的学术生涯,却充斥着社会大众和同行学者对他的误解和敌视。
最近十年,我国学者已陆续译出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去年又翻译出版了《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是迟来的幸事。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经历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本书围绕标题所关涉的相应主题划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为“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为“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在知识论上为本书提出了一个关涉人类命运的基本命题:
我们应当学到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的指导下)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我们能够通过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
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我认为在法律与立法领域可以转换为一个关于知识与自由的命题:承认人类的无知,尊重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类真正达致自由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为人们实现各自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因此,“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条件。”这一命题还认为,只有当权威当局,包括人民依多数原则组成的权威当局,在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方面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原则的限制的时候,自由才得以实现和维续,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因此这种自由的标志是存在一个得到保障的私人领域。显然,哈耶克所承继的,正是由佛格森、休谟与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后来被柏林称作“消极的自由主义”,或“保守的自由主义”的传统。这一传统区别于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浪漫主义的“积极的自由主义”,或“伪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
哈耶克认为,承认人类的无知,即承认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是达致这种自由的前提。每一个人都只能拥有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更不用说自然的和社会发展的规律)都处于一种必然的和无法弥补的无知状态。正是这种无知,人类要对一个变动不居的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未来发展做出完全的预见或准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哈耶克指出,承认人类的无知使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而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并赋予了社会以进步的能力。
哈耶克强调,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几乎永不枯竭的那个思想源泉在于人类理性的自负。由于这种自负,人类事实上已经把自身假定为全知全能的观察者和裁判者,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更不用说奉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了)里,都存在着政治家们试图“设计人类的未来”或重构社会的危险。这是一条终究会扼杀个人自由和通向奴役的道路。
哈耶克确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是一些科学上的分歧,而且也包括一些最重要的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源自两种思想学派在哲学观念上的基本分歧。”一种是“演进的理性主义”,另一种是“建构的理性主义”,或波普尔所称的批判的理性主义和幼稚的理性主义之分。哈耶克认为:“建构的理性主义传统,无论是在事实和规范的研究结论上都可以被证明为一种谬误,因为现行的制度并不完全是设计的产物,而如果要使社会完全取决于设计,那就不可能不同时极大地限制人们对可资运用的知识的利用。”
哈耶克强调: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成文化,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即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上述基本观点哈耶克主要是通过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五个命题来阐述的:第一个命题是,所有的社会秩序或法律规则,不是演进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演进的理性主义赖以形成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内部秩序、内部规则;而后者则是指在建构的理性主义指导下的“人造的秩序”、外部秩序或外部规则。前者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建构或扩展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理性研究的主要任务。
第二个命题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哈耶克在此提出了有关“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现象的三分观,不仅对“自然”与“人为”的二元观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而且揭示了笛卡尔以来建构理性主义在法律领域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以及把现实社会中“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或规则分割出去的过程、条件和危害。在这一基础上,哈耶克阐述了关于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强调了内部规则作为“自由的法律”与传统、习俗、惯例,乃至于私法与普通法的密切关系,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和对于自由制度的独特意义。
第三个命题是,法律先于立法,经由立法的方法而制定出来的法律主要是公法,即主要由宪法性法律、财政立法和行政法组成的强制性组织规则或外部规则。这一命题还指出,在过去一百年的岁月中,通过大量的“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而严重损害了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正是受‘社会正义’之幻象的激励而做出的这些努力,使得那些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或私法规则)一步一步地变成了目的依附的组织规则(或公法规则)。”这一命题导出了第二、第三卷要分别深入阐述的第四和第五个命题。
哈耶克在第二卷中提出和论证的命题是,时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建构的或组织的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里,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接着哈耶克在第三卷进一步阐述了一个重要命题: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因同一个代议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然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步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体制。像布坎南一样,哈耶克意识到,制宪者的当初设想和时下盛行的各种制度都不可能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正是这一认识促使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最后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制度安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
综上,哈耶克的五个命题都是建立在人类的无知或有限理性的知识论基础上,从不同维度或层面上提出尊重、发现、拓展和重构各种自生自发秩序对于维护人类自由的重大意义。
像哈耶克的其他重要著作一样,《法律、立法与自由》赢得了读者,也找到了它的批判者。本书在学术上面临最大的挑战也许是如何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建构的秩序之间,或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制度的稳定与创新之间,以及制度的借鉴和本地化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哈耶克对此试图做了一些努力,但仍被普遍认为具有“唯传统主义”的色彩。他未能充分阐述制度得以创新的可能和主要路径,更未能解释今天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学习和模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西方文明如何成为可能。在演进与建构之间,哈耶克前后也表现出内在思维理路的矛盾,正如布坎南指出的,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制度与理论的论述,以及宪法模式的重新思考和设计问题都强烈地体现了建构主义的思维特性。哈耶克关于立法与制定法的看法不但与现实社会的情况相左,而且无法在知识论上反驳近年机制设计理论对立法合理性的旁证,即立法作为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的机制设计,可以处理为一个关于信息和激励(满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的原则)的实证问题。这种立法及意义多少与哈耶克论述的情况已经不一样了。此外,哈耶克在本书中对若干重要概念的运用未能保持一致,如关于自生自发秩序、内部秩序和内部规则的提法等等,在这个方面哈耶克本人也承认,他希望通过在特定场合运用特定用语使问题得以更清晰和明确表述而弥补用语不统一的缺陷。
但是,我坚持认为,上述批评无论是否合理或站得住脚,它们都并不表明《法律、立法与自由》留下了令人遗憾的缺陷。恰恰相反,像历史上的任何一部思想巨著一样,它的意义不在于促进共识,而是引发世人的思考和讨论。
无知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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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小鸟因为选取了蓝天,才能尽情飞翔;小溪因为选取了大海,才能尽情流淌;青松因为选取了危峻,才显示了生命之顽强;花朵因为选取了绽开,才显示出生命之美丽。才而我因为选取了放飞,才拥有了以前的梦想。
在过去的旅途中,无论你是否拥有过欢笑,拥有个阳光,这都已成为永远的记忆,加上一把锁将它封闭起来吧!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老师,新的同学,新的旅途,新的梦幻,新的生命正在破土而出,应对这一切,我们该怎样办。由于现实的残酷,我们将化身为一个个骑士,抹掉胸口上的创伤,擦掉昔日的荣耀,拿上我们的以前的利器,整装待发,新学期的目标是我们新的征途的开始!
梦想是我们通往成功的地图,只有付出了行动,迈出我们坚实的步伐,才能让我们到达成功的彼岸.确定我们的目标,就要为了他努力拼搏。志当存高远!我们要立长志不要常立志。
人生是对梦想的追求,梦想是人生的指示灯,失去了这灯的作用,就会失去生活的勇气。因此,只有坚持远大的人生梦想,才不会在生活的海洋中迷失方向。托尔斯泰将人生的梦想分成一辈子的梦想,一个阶段的梦想,一年的梦想,一个月的梦想,甚至一天、一小时、一分钟的梦想。
同学们,让我们树立信念,放飞梦想,你将能随它一齐到达美丽的地方。树立信念,放飞梦想,你将会拥有一个更加灿烂的明天。让梦想飞翔,让信念开花。
每个人都向往自由,想要自由做自己,拥有自由很容易,但是拥有自由之后又能做些什么呢,对于大学生来说追求大学自由就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下面是由范文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自由演讲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自由是被大众所渴望的。人们肯定会认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想要什么就有什么。事实并非如此,自由其实是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在法律与道德规范下,合情合理地支配自由。
大家一定会常常在心里埋怨着父母、老师对自己的约束太多了:不准打游戏,不许挑食,不许玩得太疯狂,不许……作为学生与孩子的我也经常抱怨:为什么我不可以这样,不可以那样?我想赶快长大,就可以随心所欲。但是其实长大后也不一定能随心所欲。为什么呢?因为父母和师长给我们限定自由是为了让我们健康成长,是饱含了对我们无限的爱与责任。
不许我们挑食是为了让我们拥有健康的体魄,摄取多种成长所需的营养。不许我们打游戏是怕影响我们的视力,也担心占用太多时间耽误学习。不许我们上窜下跳疯狂追逐,是怕我们受伤,有可能造成终生遗憾。从小经过父母、师长对我们自由的给予与约束,让我无形中领略到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是想象力的激发,我们可以在学习研究中发挥无限想象的自由,致使我们可以拥有艺术、文学、科学、医学、娱乐的各新研发。这是脑力自由开发的成果。
我们也可以在心灵与精神层面去自由地追寻,因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放飞心灵的自由,我们可以追寻更远大的目标。
所以虽然拥有自由,但好似天上的鸟儿,水里的鱼儿,它们看似自由飞翔与游憇,但随着季节的变化,大雁也要南飞,鱼儿也要依洋流回游。在一定的规范下的自由,方能创建开放、创新、温馨的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足以让我们安身立命、安居乐业!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喜欢飞翔的感觉,像空气一样轻盈,像雄鹰一样自由。而几乎,每一个向往飞翔的人,都拥有一个生着一双美丽翅膀的梦想,因为,只有让梦想插上了翅膀,让它更高更高的飞翔,人生才会发出璀璨的光芒,才能成就不休和辉煌。
春秋季世,诸侯纷争,战火连天,太阳也失了光芒,大地上到处是悲哭和苍凉,血污的现实让好多人,或是不问世事终老山林,或是得过且过苟延残喘,而,孔子,正是在这样一个人性压抑的时代,依然将梦想放飞,他的梦想自由而骄傲——那就是推行礼制,宣扬仁政,还世界一个完美而合理的秩序。尽管遭遇了无数的磨难,权贵的排挤,暴力的围攻,路途的坎坷,但这些都没有使孔子屈服和放下,他的梦想,飞翔前方,高扬复高扬,让他心中充满期望,让他“知其不可而为之”,最终成就了一个“万世之师”的人生。清朝末年,又是一个痛苦和绝望的年代,帝国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横行,天地变色,草木含悲,满目疮痍,屈辱和彷徨充斥着人心,而,孙中山,正是在中华民族这样生死存亡的关头,依然将梦想放飞,他梦想着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他梦想着与所有拥有相同梦想的仁人志士一齐,救亡图存,振兴中华。正是在这样伟大梦想的鼓舞下,他身陷囹圄而不悔,黄花岗血洒而不退,直到听到辛亥革命那划破长夜的枪声,直到看到民族完全独立,东方睡狮发出震撼世界的长长怒吼。
梦想是期望,是拂向寒冷大地的一缕春风,是穿过漫漫黑夜的一线光明,是荒蛮大原上的一点火种,是浩瀚沙漠中的一块绿州。有梦就有期望,梦想有多远,路就有多远。
相反,没有梦想的民族,不会长久;没有梦想的国家,不会强大;同样,没有梦想的人生,不可想象。
如果没有一向飞扬的梦想,摩西的子孙不会在流浪世界近千年,历尽世世苦难之后,终回到耶路撒冷的热土建立起富强的以色列;如果没有一向飞扬的梦想,一穷二白的炎黄后代,不会在伤痕累累疮痍处处的中华大地,独立自主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勇于改革,让这个古老的民族重焕生机,以大国的形象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如果没有飞扬的梦想,毛泽东不会在他人生最艰难的关头依然坚守信仰永不言弃,成为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
将梦想放飞吧,让梦想拥有一双美丽而矫健的翅膀,让它在人生的天空飞得更高,飞得更高。放飞的梦想之于人生,就像那无边无际的深夜里一盏刺破黑暗的明灯,它能引导出一个光明的世界。放飞的梦想之于人生,就像那广袤的大地上永不干涸的河流,它能慢慢向东汇聚,就会构成蔚蓝的海洋。
放飞的梦想能照亮我们前进的人生。冰雪覆盖的时候,它能帮我们创造出一团熊熊燃烧的烈火,温暖我们的疲惫身体;暗夜无边的时候,它能帮我们更好的领悟星光的好处,点化我们人生的迷茫;前途困顿的时候,它能帮我们开启尘封的心智之光,寻到到真正属于自己的人生航标。
放飞的梦想能温暖我们的生命。梦想是我们生命的温床和灵魂的栖息地。梦想不在,生命和灵魂便永远不能安寝。梦想让每一个如风一样轻的生命,增加了存在尊严和重量。梦想让我们的生命,在俗世中独焕斑斓,甚至让我们美丽的人性,得如幽兰一般升华。我们的生命所负载的心胸,因为梦想而变得宽如大海,阔如天空;我们的视野,因为梦想而“一览众山小”着眼处尽是天蓝云白水碧花红芳草青青。
将梦想放飞吧,让梦想挥动长长的翅膀,在人生美丽的天空自由而骄傲地飞翔,且得更高,更高…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这响彻欧洲的声音来自卢梭。这句话有两层意思:第一,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第二,自由人一旦进入了社会状态,自然的自由就被社会的枷锁所约束。简而言之,当今社会,我们都是自由人,但必须在道德、制度、法律等秩序规则下行使自由的权利。
最初的规则是在自然界中产生的,自然界中的规则使万事万物都在自己的轨道上运行着。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帮助生物们优胜劣汰,使物种在规则中变得更适应环境,变得更快更强,不适应规则的生物会被自然法则无情的淘汰。
从自然规则中演变而来,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也产生了种种规则。法律是维持正常生活和秩序最为普通的规则。是我们谋求个体需要以及利益时必须考虑的前提。从当今社会的种种犯罪中可以分析出,其中的根源不外乎为了满足人的欲望,对利益追求不顾一切,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拿马路上的红绿灯来说,尽管规则限制了自由,但实际上最终是保护了自由。因此,当个人需求与法律、社会秩序这些社会基本规则相矛盾时,个体必须放弃“自由”,满足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然,社会生活中绝非只有“死板”的法律,在科学发明、商业竞争等活动中也有许许多多的规则,面对这些,我们首先要用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加以辨别,同时必须灵活运用,甚至主动修改完善规则,绝对不能被条条规则框住了大脑,做了井底之蛙。从古至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早在春秋时期,墨子就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主张通过人们之间互动的相爱来改善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良好的规则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打破旧有规则,创造新的更适用的规则,让每个人获得更大的自由。科学界更是如此,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是对旧有技术规则的挑战。正是有了牛顿这样不为“苹果总是掉在地上”思维所束缚的大科学家,正是有了爱迪生这样敢于实现一切想象的大发明家,人类才能突破地心引力,拥有了如此美好丰富的生活。大家熟悉的马云,这个在20年前别人眼中的骗子,正是运用了创新将原来的实体商业模式打破,建立了自己的“云”规则。这些人类世界的佼佼者都用自己的方式创造了规则。
由此可见,自由与规则绝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当我们明白了什么是正真的自由,什么是真正的规则的时候,我们自然就学会了如何享受自由不放任,如何适应规则不僵化,这个时候,我们的创造力就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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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这天我要讲的是《放飞梦想——期望的萌动》。
我们每个人都从幼年一步步走向成熟,就像沿着一条河流逆勇而上。年少时,我们都曾有过一些美妙、绮丽而又略显天真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就像河流边那些五光十色的鹅卵石。我们都曾陶醉于那些绚丽的颜色中。渐渐地,我们长大了,目光由脚边的鹅卵石移向前方。河流的源头,屹立着一座雄伟高峻的雪山,令人神往。我们把它称之为——梦想。一个最美的字眼!梦想,包含着我们对未来的向往,对未来的期望,对未来完美的憧憬。金色的童年,沉淀着儿时的快乐、沉淀着淡淡的稻香。就像陈年的女儿红,愈久愈香,愈久愈让人不满足于回味。
小时侯的我,的梦想就是爸爸妈妈能多给我买些玩具和好吃的。此刻看来,才觉得儿时的我多么的天真。长大后,才渐渐地明白:“梦想,不在于一朵娇嫩的鲜花,需要我们渴望的目光去滋润,更需要我们用真挚的心灵去呵护。”的确,每个人都有梦想,但要让这完美的梦想变成现实,关键还要看自己。在失败中振作,在振作中奋发,在奋发中取胜,这才是我们要的精神。俗话说:“有志者,事竟成”。
我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塌实的学习,必须会使自己的梦想成真!梦想是石,敲出星星之火;梦想是灯,照亮夜行的路。梦想是火,点燃熄灭的灯;梦想是路,引你走向黎明。当然,梦想也是一股动力,推动着我们前进用不气馁。让我们为梦想插上翅膀,让我们一齐放飞自己的梦想。
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希望《自由吗?美国!——读方纳《自由的美国》(节选)》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谈自由的演讲”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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