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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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世亮


调解制度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①法院调解,就是指在诉讼中,由人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②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③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笔者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前者称为政府调解,后者称为部门调解。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然而,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比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的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鉴于目前政府调解实践经验较少,学界也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在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调解的哲学基础与法理分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难发现,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总的来讲,都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就相关权益发生了争执。但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因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反映社会问题的各类纠纷,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能与解决纠纷核心问题相适应的解决方式的存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纠纷,有关部门又难以解决的,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纠纷当事人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
二、政府调解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一)社会需要政府介入调解工作
现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存在,而每一矛盾又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的矛盾体系。由于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社会纠纷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相关性,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突出方法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予以根本解决。鉴于此,通常意义上的以某一行政职能部门或某几个行政职能部门牵头解决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作为具有纠纷处理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则可整合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套用一常用语,就是调处社会纠纷也需要“综合治理”。
一般而言,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使有关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确定下来。诉讼的高成本和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对目前广大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的、高权威的政府调解来解决纠纷又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1)解决纠纷的组织者是代表国家的人民政府,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使纠纷各方对主持调解方表示信服;(2)纠纷的解决过程既有严肃性又有自律性,人民政府调解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样做既体现了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又体现了当事人相对平和的互谅互让精神;(3)纠纷的解决既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又充分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总之,在社会转型期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迫切需要我们的调解机制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形势呼唤“综合治理型”的政府调解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
(二)政府调解具有法律依据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总之,政府的职能属性决定了它只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有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等。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指明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社会纠纷调解权,但我们却能从各级人民政府法定的管理权、保障权等权力中自然推出,各级人民政府在中行使调解权符合立法本意。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行使职能的方式必将发生变化。比如,目前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政府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重点已从严打整治转变到抓综合治理,除采取刚性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大量采用柔性的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效能。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第7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案件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调解。
另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都规定,土地、草原和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实中,人民政府收到该类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④
三、我国政府调解制度的构建
(一)调解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确立政府调解制度不必增设新的工作机构。政府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简称法制办)承担。这是因为法制办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律事务,参与政府的调解工作是份内之事。调解工作人员主要由法制办工作人员内部调剂,或按照精干效能原则予以另行配备,必要时可临时聘请公职律师参与。
有人可能会提出,法制办是否能胜任政府调解工作?笔者认为,法制办作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调解工作是其职责,因此,法制办对政府调解工作不能推卸只能做好。就目前法制办现状,要做好政府调解工作,关键是要提高行政协调能力。行政协调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协调,是行政主体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引导行政组织、行政部门、行政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关系,以实现共同目的的管理行为。⑤要做好行政协调工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除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外,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只有这样才有向心力,才能在各级政府的授权下整合各部门解决纠纷的力量,做好政府调解工作。作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调解工作中要克尽厥职,防止各自为政,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官僚作风。在此有必要强调,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若涉及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办并做好以下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配合调解工作;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依据;政府调解需要相关部门作出某方面的行政处理或补救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要遵守政府确认的调解协议。俗语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法制办一定能做好政府调解工作。
(二)调解程序
公正是调解工作的灵魂,没有公正就没有政府调解的权威性;效率是调解工作的命脉,没有效率就没有设置政府调解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政府调解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为此,调解程序应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调解纠纷范围。首先,政府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内的纠纷,不是政府调解的范围;其次,法律明确规定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授权组织处理的,一般不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三,法律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项,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四,纠纷涉及若干部门或跨区域,需要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可以由政府调解;第五,属于当地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纠纷,可以由政府调解。
2、引入听证程序。既然政府调解的纠纷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那么在调解中就应讲究一定的程序,没有科学规范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与合法的调解结果。笔者认为,引入简便易行的听证程序很有必要。另外,当事人有权利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
3、确立调解与裁决分离制度。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一般都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如果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那么对纠纷事项进行行政裁决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为了使纠纷的裁决客观公正,原调解人员应予回避,这是因为,第一,调解与裁决分离,能避免调解人员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如果拒绝调解,裁判结果也只能如此;第二,避免行政裁决人员先入为主。
(三)调解协议的执行与救济制度
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政府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处理。调解协议对行政部门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也应予尊重。如果纠纷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组织调解的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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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35页
② 据《司法部副部长鲁坚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在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上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只能是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转引自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159页
③ 杨解君、肖泽晟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62页
④ 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82页
⑤ 何明、万浩波著,《权力的运作》,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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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调处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努力构建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与时俱进 真抓实干

努力构建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大麻镇党委、政府

(2004年3月26日)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使我镇的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去年,我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3亿元,利税3.74亿元,财政总收入1.3亿元,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群众的来信来访、社会矛盾纠纷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群众利益的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减少群众信访,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我们按照与时俱进,真抓实干的要求,积极探索矛盾纠纷调处新路子,于去年9月建立了镇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机制,今年又在完善机制、有序运作、发挥作用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镇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使全镇的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工作得到良性循环,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一、具体做法

1、领导精力到位。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镇党委、政府书记、镇长亲自过问,并为联动服务中心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追加了装修经费,调剂了办公用房,配备了精干力量。分管领导更是用相当多的精力倾注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2、人员配备到位。任何事情都需要人去办,人手太少忙不过来办不好事。近年来,我镇机关工作人员一减再减,但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人员却在增加,而且越配越强。去年我镇建立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鉴于其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根据“联动服务中心人员不少于4人”的规定,联系本镇实际,抽调镇里骨干,配足配强联动服务中心人员。半年来,我们不断充入调整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充入调整时,不但注重在数量上配足,更注重在素质上配强,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都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个个都能独挡一面开展工作,从而保障了联动服务中心有人办事、有能办事。现在,我镇联动服务中心配有5名专职人员,且都是国家公务员、中共党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名,占80%;平均年龄 41 岁。

3、经费投入到位。因联动服务中心工作具有无偿服务性的特点,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它是为民办事的无偿服务机构,要搞好联动服务中心建设就必须由镇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这几年,我镇财政虽增幅较大,但我镇大事多,需要用钱的地方特别多。对此,我们遵守中央领导“舍得花钱买平安”的指示,几年来,镇政府投入了不少资金用于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和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今年,列入镇财政预算的综治司法办公专项经费达38万元,使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

4、硬件设施到位。较好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是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联动服务中心形象建设的需要。在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中,我镇下大决心、化大力气,把租期未到贴款3万多元提前收回的12间街面房中的8间给了联动服务中心,为此镇里不但减少了租金收入,而且倒贴了承租方的损失。目前,镇联动服务中心群众候访室、来访纠纷受理室、纠纷调解室、信访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司法办公室、主任所长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一应俱全。内部设施配备齐全,购置了新的办公桌椅、书柜、沙发、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空调器等各7台(套),还配备了数码相机、扫描仪。

当好社区调解主任之我见



文章标题:当好社区调解主任之我见

人民调解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能否安居乐业、家庭幸福、邻里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区安定团结的第一道重要防线。我于20xx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对本职工作充满了热忱,处处从社区居民群众最急、最难、最盼的事情着眼,扎扎实实地开展着工作。三年来,大大小小的纠纷我调解了百余件,为了社区的稳定,群众的安定,我一心一意地干,一件一件地排,一步一步地走了过来,实现了纠纷零上交、零累积、零激化、零扩大。如今社区里民间纠纷少、邻里关系好、社会民风好,已成为当地和谐慈城建设的一面旗帜。近年来,我社区先后二次被评为江北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年多的工作经历,使我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借此机会,我就怎样当好社区调解主任谈谈我的体会和见解,与大家共勉。
一、要当好调解主任,必须正确认识、坚定信念
由于我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内人口多,居住面积广,社情较为复杂,针对这一特点,除了我本人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有关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经常组织调委会同志学习,坚定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种,建立健全辖区内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把人民调解工作同社区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得到了居民朋友的信任和支持。调解工作固然难做,但只要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一些问题,定能赢得他人尊重;文章版权归小编作者所有!只要能为社区里带来安定,自己再苦再累也无所谓。“打铁先得自身硬,律人必须先律己,”在几年的调解工作中,我坚持做到“三个坚持四个心”即坚持党性,不搞派性;坚持正道,不搞邪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处理重大纠纷有决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热心,调解纠纷耐心,办事有公心。

二、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深入调查、切准焦点

处理民间纠纷,同法院审理案件一样,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首先把事实真相弄清楚,然后才能确定问题的性质。作为调解干部,要在案发后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亲自到发生纠纷的地点,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把纠纷是怎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干部群众有些什么反应?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怎样?一一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调查研究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深入调查,弄清争执的焦点,才能避免主观主义,偏听偏信,作出正确的处理。如:我社区居民赵某和张某是包办婚姻,张某虽说是知识分子,但在家时常殴打老婆,其老婆为了要面子忍受了几十年的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今年向社区道出了真相。我了解情况后,和其他调委会人员上门做男方思想工作,苦口婆心地劝他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多为对方考虑,并让他珍惜对方、珍惜家庭。在我和调委会人员的真情、真心的帮助下,终于解决了夫妻间几十年的积怨,现在夫妻和睦相处着。又如:发生在民族路的居民胡某因在自家房顶开老虎窗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案。隔壁居民王某说,老虎窗开着,影响了他们的私生活,家里的摆设以及一举一动会被对方看到。而开窗的胡某反驳,为此两家居民发生了口角、争吵,其中王某还告到社区要求解决。我在了解情况,实地查看后,首先安抚住王某的情绪,接着自己从房管所、司法所多个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在掌握了具体资料后,上门调解。一开始,胡某和其家人还大声嚷嚷,在本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的劝说和疏导下,双方开始心平气和地协商起来,最终老虎窗换个方向开,并分摊了改装费用,结果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还特意来感谢调委会,说咱是居民的贴心人!还有一件发生在西径堂弄,因私自挖化粪池而引发的纠纷案。相邻居住多年的老邻居方某和陈某,却因方某为了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在自家地面上挖了一个化粪池,使双方关系恶化,甚至于差点到了大动干戈的地步。我在接到这一情况后,马上和调委会成员上门进行实地查看,并从中了解纠纷原因。原因是陈某这几天不在家,回来后见方某挖化粪池一没跟他打声招呼,二他家地势低,下雨天化粪池水外溢后,会流向他家,因此极力阻挠。由于方某白天不在家,我先从陈某着手,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对他进行一遍遍劝说,后我跟其商讨,在双方损失最小的情况下,找到一个最理想的解决方法——就是要求方某向外沿伸掏一条排水沟,以至于雨天污水不会流向陈某家。稳定好陈某后,晚上我又独自去做方某的思想工作,一番的劝说,终于使方某也让了步。相处多年的老邻居重新握手言和,使一起随时有可能血斗的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加深了居民对司法调解的认同。类似的例子实在太多,在此我也不一一列举.

三、要防止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必须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处理纠纷,好像医生治病,“有病早治,无病要防,”防重于治。抓防范,首先要抓苗头。月晕而风,础润而雨,一些纠纷和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征兆的。调解干部要做生活上的有心人,多跑、多看、多听、多问,心中有个“晴雨表”。怎样抓苗
头?一是细心留意,从平时与社区群众的接触中发现苗头;二是结合日常上门访问,了解情况,对隔阂户、常闹户、横蛮户实行超前预防;三是取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的重视和支持,对有可能引发较大纠纷的集中力量消化。四是季节性预防,比如过年过节搜索案发苗头。

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在前头,也是预防纠纷的有效方法。通过宣传窗、会议等形式,尤其注重运用真人真事、现身说法,使群众看得见、情况明、回味深。在被动或主动地接受教育中,社区群众的法律观念有了明显增强。

人民调解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身为人民调解战线上的一员,我深感荣幸和自豪。三年多的工作经历,使我对这份工作更加执着热爱。三年多的工作经历,让我感慨万千。三年多虽然艰辛、苦涩,但这些已微不足道。俗话说艺无止境,我将继续发扬工作中优良的作风,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方法,为社区的安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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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内容提要】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沟通和衔接,是当前进一步发展和开拓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本文试图对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衔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浅的探讨,详细论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应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束力,实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从而进一步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成功率,更充分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关 键 词】 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 衔接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和谐精神与协调一致[1],人们有“厌诉”心理,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调解;而且从现实的层面上,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优势互补,是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是拓宽和完善调解制度的积极路径。

一、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

(一)二者作为调解的共性
1、非对抗性和平协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和平解决纠纷。
2、程序简便快速,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可以适当参考援引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缓和法律与本土实际情况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
4、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理快捷解决纠纷。
5、维护社会稳定,培养公众诚信的道德观,增加社会凝聚力,缓和社会转型过程的矛盾和冲突。
6、调解的非对抗性和数额上的让步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高效、彻底的解决纠纷。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
1、人民调解的程序更为简便、快速且不收费,可就地就近解决纠纷,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2、人民调解方式灵活,更易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参与人民调解主体的广泛性,可利用的促成和解的资源的多样性,如亲情、乡情、人情等,均可促成和解的达成。
(三)人民调解的缺陷(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
1、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
2、调解有时缺乏规范性和专业性,不能做到依法调解,难以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3、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解决有时不具有彻底性。
二、二者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应当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降低投入人民调解的成本,迅速、彻底地把矛盾消灭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快节奏,真正达到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大调解的公信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在全县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仪陇的长治久安,县委召开这次会议,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进行部署,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现就构建仪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这种调解体系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长,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尽量采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纳入工作议程,进一步提高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大调解机制纳入平安创建活动的总体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高规格、高起点”,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努力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对新时期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一)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筑牢大调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要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调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民调员主动调解”的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为此,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下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与安置帮教股,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应尽快完善乡镇调委会,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从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乡镇调委会要至少有3人组成,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可以聘请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要健全村级民调会,配齐配强村级民调员,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进入民调会,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人口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联村调委会。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乡镇调委会、村民调会进行调整充实。要落实民调人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行业稳定中的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国土、城建、人劳社保、经贸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统和部门及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建立起行业调委会。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完善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调解指导员要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还要从司法所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聘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控制和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要求,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形成体系。加强信息员、村(居)调委会、镇(街道)调处中心、县调处中心四级预警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纠纷排查工作,做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动态,变被动为主动,为发现和解决普遍性、倾向性和政策性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料。

(二)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三)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调处中心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相挂钩。

(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新方法、新途径,主动争取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调解的法律效力。积极探索利益协调机制,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大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与水平。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大调解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他们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为努力压降民转刑案件、预防群体性事件打牢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大调解”工作保障体系

我们应抓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司法行政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在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今年,要全面完成56个司法所建设,要把

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新录用人员培养的学校,继续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中选派干部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要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待人和气、业务精通”的要求,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司法所要加强与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结合贯彻落实《xx省人民调解条例》,要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工作成绩、先进事迹,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表彰力度,并积极争取纳入党委政府维稳、综治工作表彰,使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彰显,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劳动赢得尊重,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认同,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树立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构建学习型高效政府——


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构建学习型高效政府

——以科学的发展观看待年轻公务员自身发展

内容提要:文章从作者个人如何看待和处理公务员的本职工作和在职学习的问题谈起,揭示了当今年轻公务员面对工作和个人自身发展的普遍想法,并以科学发展观探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年轻大学生如何在工作环境下迅速适应角色,立足本职,干出成效,并通过主动学习使个人综合素质得到不断提高,从而为构建高效、科学的学习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公务员,在职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型政府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随着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的即将出台已逐步完善,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公务员已成为目前我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的重要途径。从2002年开始,××招收公务员已全部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到2005年,××市公务员队伍的文化程度结构比例将提高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占50%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占90%以上。可以预料,在5—10年后通过公招进入政府机关的年轻公务员将全面承担建设“带动全国,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的新广州”的重任,并在××市民面前展示一个团结高效、运转协调、廉洁规范、民主科学的政府形象。然而,学历水平并不代表工作能力,无论从知识层面或者实践经验,现在很多年轻大学生特别是毕业后直接进入政府机关的应届生距离这个要求都有较大的差距。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使个人的学历水平转化为现实的理论能力和工作能力,如何在适应工作的同时实现学习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构建“学习—工作—再学习—再工作”理想的回归式学习模式,如何适应社会的日益激烈竞争需求,实现公务员一专多能的可持续发展,这都是许多年轻公务员所关注的问题。

2004年1月,我先后参加了××市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5月正式成为××的一分子,9月正式进入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开始为期3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大学毕业以来,我一直在企业从事技术管理的工作,对政府机关的运作和业务的实际操作都不大熟悉,所以作为一个刚进入××系统的年轻公务员,如何在新的环境中迅速完成角色转换,熟悉业务并顺利开展本职工作是我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如何在立足本职干出成效的同时也兼顾个人学业的顺利完成,并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是我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民群众期待的政府形象就是公务员自身的要求,而科学人才观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战略。在当前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形势下,年轻公务员必须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而政府机关在职能调整改革过程中也应该形成“学习学习再学习”的组织氛围,从而实现公务员自身和政府机关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一、正确的公务员职业定位是实现公务员自身发展的前提

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职业一直很难走出“铁饭碗”的怪圈,大量重复性的业务工作和职业交流的闭塞使公务员在知识层面和实践经验上都缺乏社会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随着国家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职能转换以及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最终会从“政府人”向“社会人”转变,公务员职业在承担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同时也将承担社会竞争的压力。2004年9月,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对外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半广州青年认为当公务员是最理想的职业,其理由是公务员工作压力不大,待遇福利稳定,这种看法其实也反映了目前部分年轻公务员的心态。不少大学生进入公务员队伍熟悉业务后缺乏继续学习、更新知识的动力,而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类似登记、审核、检查等重复性的业务工作将会越来越少,而新型的行政管理理念,能动性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都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而言,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已从单纯的“事后处理”转为“源头监管,市场准入”,入世后技术监督的目的也集中在完善技术法规和实施模式,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国际接轨的服务平台,从而增强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在这种形势下急需思路清晰、熟悉专业知识和市场运作,能对纷繁复杂的企业状况迅速作出判断,且能以一当十的公务员,而公务员队伍中的竞争也较以往更加激烈。公务员只有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有发展。反之,缺乏忧患意识、不思进取,随时都可能被淘汰。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给政府的检讨”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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