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演讲范文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为了我们在台上更好的发挥出自己的演讲水平,手里握着一份演讲稿是非常安心的。写好演讲稿,才能演讲得更突出。大家是否曾对写演讲稿而感到头痛呢?有请阅读小编为你编辑的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演讲范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近日报道,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以该案被告一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告终。而该公司并未放弃,仍然要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武汉达富公司与该市江夏区金口镇政府签订合作建设经贸市场协议,约定经贸市场规划占地22亩,资金全部由达富公司投入,镇政府承办一切施工手续。之后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以前与达富公司有过多次合作,又与之口头协商,约定经贸市场的资金全部由穗丰公司投入,工程盈亏全部由穗丰公司承担,经贸市场建成后,达富公司收取利润的10%。后工程因故停工、亏损,穗丰公司将达富公司告上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借贷本息900余万元”,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达富公司败诉,理由是“合同无效”,达富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维持原判。1999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次提起抗诉,认为“合同有效”,武汉市中院经再审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达富公司胜诉。但达富公司拿到判决书的第3天,武汉市中院打来电话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XX年3月,武汉市中院“再再审”,达富再次败诉。XX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第二次抗诉,抗诉内容与第一次抗诉内容基本相同,XX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再再审”,达富又一次败诉。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与庭长高光发,共同收受穗丰公司总经理娄俊贿赂人民币1.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与达富公司资金返还纠纷再审案上谋取利益,XX年3月,柯被判有期徒刑。

我们姑且不谈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经历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本身就堪称世界之奇,这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是不可思议的。司法判决要有权威性,判决就不能无限制地被****,判决就要有终结性、既判力,并且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讲求效率,判决也不能无限制地被重审。因而,在西方国家,民事判决的稳定性极强,再审的提起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提起的主体、理由、时间和次数等等都有明确的限制,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

在我们国家,司法判决基本上是没有既判力可言,终审的判决可以无期限、无限制地被****,判决的没有终结性,人们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破坏。从这个“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也可见一斑。

首先,提起再审的主体毫无限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提起再审。本案中,第一次再审的判决书墨迹未干,武汉市中院就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程序。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理,如此“再再审”作出的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呢?

其次,进行再审的主体是作出裁判文书的法院。本案中,终审判决是武汉市中院作出的,可是“再审”与“再再审”居然还是武汉市中院。让再审的法院审查自身的判决,这又一次让我们感到法院是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再审维护公正的希望只能寄托于法官们的良知,而不是用制度来约束他们,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再次,再审的理由没有什么必要的限制。我们看到,无论是武汉市中院提起的“再再审”,还是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引发的“再审”与“再再审”的理由,其实都是一审、二审中已经提到的理由,就是“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么一个法律问题,几次再审就是对这一理由反复颠覆,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要对法律争议进行再审,恐怕所有的审判都永无宁日,法院的判决最终是一张废纸。

最后,再审也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本案历时6年半,三次再审,再审的一次次被提起,法院的资源白白消耗不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败诉的达富公司是如此,胜诉的穗丰公司陪上了六年的时光和精力相信也是难以承受。

因而,从这起“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看到,对于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进行改造,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和时间、次数,构建“有限再审”迫在眉睫。但是,“有限再审”构建却也难以脱离中国现实的土壤和法治语境,在司法经常受到来自行政及其他外来势力的干扰及司法腐败的消息不绝于耳的今天,在人们看到程序正义的缺失因而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感到深深疑惧的今天,“有限再审”也无法一枝奇葩,孤立地生存。我们希望在司法改革中,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良知的重塑与“有限再审”等具体制度的构建齐头并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diyifan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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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凤凰的演讲看演讲的技巧


凤凰,百鸟,不仅因为它长得美丽,还有它具有先天的领导气质,所以一直被鸟类奉为神灵。“我们鸟类要开大会了,我们鸟类要开大会了,由我们的凤凰做精彩的演讲,主题是‘如何建设我们美丽的家园’,时间是今天晚上,地点是鸟类大礼堂。请大家互相转告,准时参加。”大喇叭里传出了播音员喜鹊的声音。
凤凰的秘书孔雀为了这事儿一大早就忙上了,又是召集其他鸟类布置会场,又是准备音响设备,又是准备请新闻记者,忙得不亦乐乎。鸟类大礼堂在精心的设计和布置下变得富丽堂皇。所有的鸟类全都按时到了场,它们都想一睹凤凰的风采,看看王者的气质。在距离大会开始的前一分钟,凤凰在众星捧月中登了场,它那高贵的气质早已溢于言表,优美的身姿的确是令人陶醉的。凤凰走到主席台前,就座后,看了看台下所有的观众,对着话筒说:“麻雀,你已经被人类列入了‘四害’之一。乌鸦,你与‘美丽’一词相去甚远,你们可以先行退场了。”乌鸦和麻雀一听这话,羞得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于是全都飞走了。凤凰清了清嗓子,接着说:“你们知道为什么我会被选为‘百鸟’吗?你们肯定不知道,因为凭你们的智力是很难猜到的,还是我来告诉你们吧。我的气质和我的美丽决定了我的王者风范,你们服不服?不服的可以上台和我比一比,哈哈,没有谁敢和我比吧,因为这是我的自然条件所决定的,你们根本就不配具备。下面我们言归正传,谈谈……”
凤凰扭过头来问孔雀:“今天大会的主题是什么来着?”孔雀急忙凑上前去,恭恭敬敬地说:“是‘如何建设我们美丽的家园’。”此时,台下哄堂大笑起来。凤凰对着话筒喊道:“你们笑什么?我是在考一考我的秘书,看它是不是知道我们今天聚集在一起为了什么目的,难道你们就全知道吗?我看未必吧。”台下的笑声嘎然而止,全都安静了下来,想听一听凤凰下面的讲话,不知会有什么高论。凤凰又清了清嗓子,说:“如何建设我们美丽的家园?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建设’?怎么建?如何建?‘建设’是什么呢,我们又怎么建设呢?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啊?
家园,是我们共同生活、生长和生存的地方,啊?我们一定要好好地建设,啊?既然我们决定建设了,这是我们的选择,我们的抉择,我们的共同目标,我们一致的行为,我们的要求,啊?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地建设!啊?……“这个,这个什么是美丽呢?大家恐怕对这个词都不敢轻易下定义吧?因为你们和美丽差的太多了,大家请注意,看我!我,就是美丽的代表,相信大家今天没有白来,终于领略到‘美丽’是什么了,美丽就是我,我就是美丽!“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不是在标榜自己,啊?我是有根据的,不知道你们听说过人类有句话叫‘龙凤呈祥’没有?对,这就是对我美丽的认可。“可能你们不知道,‘龙’是什么?那么,‘龙’是什么呢?
龙是兽类的领导,知道吗?它是兽类的呀!也就是说它是禽兽中的禽兽,它在一直努力不懈地追求我,你们知道吗?它在一直追求我!我也知道,我们如果结合在一起,的确是天生的一对,因为我们的地位相当,郎才女貌,可是你们知道我为什么迟迟不肯答应它的求婚吗?凭我的条件,如果轻易地答应它,我就会没有价值的,你们知道吗?……”等到凤凰再一次抬起头的时候,发现台上台下早已空空如也,包括它的秘书孔雀也不知早飞到哪里去了。寓言点评:凤凰的演讲,实在是一次很失败的演讲,它的领导魅力随着演讲的进行当中,一点点地在丧失,直到最后荡然无存,原因就在于它把一次主题鲜明的演讲谈得离题万里,变成了“个人吹嘘大会”。

从“巨能钙事件”看媒体的合理怀疑权演讲范文


11月20日下午,北京巨能公司总裁李成凤和总裁办副主任谢华再次做客新浪网,回答网友对巨能钙含双氧水的质疑。记者同时获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巨能钙样品送检卫生部认定的一家食品、药品安全性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将于下周出具。北京市药监局表示,尚未向药品零售机构发出“下架巨能钙”的通知。(《新京报》11月21日)
“巨能钙事件”被炒得热火朝天,其源于《河南商报》11月18日的一篇报道,该报道称:神秘来客提供线索,商报记者深入调查,部门反复鉴定,揭出一个令人心惊肉跳的事实——大名鼎鼎的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双氧水)!然而,巨能方面认为,“巨能钙残留少量双氧水无毒”,双氧水在巨能钙生产中不是作为添加剂,因而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巨能公司还称将请行政部门指定一家第三方机构来对巨能钙进行检测,并将采取法律措施对该媒体提起诉讼。
一方面,作为新闻媒体的《河南商报》有对社会不正常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称:“我们发表这篇报道,目的只有一个:协助政府整顿混乱的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看到,在这篇报道发表以后,一些省市的药店纷纷将巨能钙撤下货架,如果巨能钙确实在食品安全上不存在问题的话,这篇报道无疑在客观上对其商品的销售及商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媒体的行为侵权吗?
在现代法治社会,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存在,对于社会进行监督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记者的天职就是要充当“大众的岗哨”,去挖掘社会丑恶的东西,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记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各种侦查、调查等各种强制手段,记者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往往会与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及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冲突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协调冲突的途径应当是赋予记者以“合理怀疑权”,就是记者对其报道经过了谨慎的调查,并在这种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一般民众所认为是合理的质疑,并且在事实真相公布后也作了客观的澄清报道,那么他就可以就其报道免责。正在酝酿中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就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合理怀疑权,笔者认为这种合理怀疑权记者不仅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享有,在进行其他舆论监督时都应当享有。
《河南商报》在发表该报道前,专门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质检测中心对其两次购买的该产品进行检验,而记者采访的一位专家表示,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显示的检验结果换算,每千克巨能钙相关产品中残留有1.04~6.28克过氧化氢,,在保健食品中存在如此大的残留比例实乃令人震惊。另一位专家也表示,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法规中,已明确规定食品中(包括保健品)不得有过氧化氢残留,出现如此问题简直不可思议。因此,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已经进行了谨慎的调查并对专家进行了咨询,其基于一般人的理性作出:“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的判断是一种合理怀疑,即使巨能钙含有的双氧水是在安全的范围和巨能钙中所使用的原料在合成中用到的双氧水是氧化剂,没有将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这些理由都只能作为由巨能公司回应媒体合理怀疑的必须回答的义务,而不能作为起诉媒体侵权的依据。如果《河南商报》在事实查清以后,再对先前的报道进行了澄清,那么他们就应当对先前的报道免责,这是保护媒体的监督权,进而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维护。
美国职业新闻家约瑟夫.普利策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伫立在船头上的守观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汹涌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不测风云和暗礁险滩,并及时发出警报和预告。”但是,如果要想让这个守观者不被汹涌浪头卷走,那么,无疑,“合理怀疑权”应当成为他们的护身符!

从细节看品格演讲稿


从细节看品格

黄焕均 重庆市江津第二中学校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讲的题目“从细节看品格”,养成良好习惯,做一个文明的人。

刚才升旗仪式,我们看见有个别的同学没有行注目礼,有的同学没有肃立,有的人甚至在谈笑,这里我要说,你违反法律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三条 举行升旗仪式时,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奏国歌或者唱国歌。然而,在这个神圣、庄严的仪式上,细节就出卖了你的品格。

应该说,我们绝大多数同学表现是很好的。但是,我们也发现有的同学缺乏自律,缺乏文明素养,主要有哪些现象呢?

首先是说粗话。有的同学可能受到家庭或社会环境的影响,染上了说粗话的坏毛病,几乎每一句话都带了“话把子”,粗话脱口而出,还没有意识到应该感觉羞愧脸红。打篮球,没有投进去要骂一声,投进去了还是要骂。一不注意,细节就出卖了你的教养。

第二是随地扔垃圾。有的同学在商店买了东西,边吃边扔;美丽的行道树上插着几根烤肠竹签;在医务室买了药,路上就把盒子扔了;有的同学在八角亭吃方便面,把方便面桶搁在亭子里就走了;球赛看完了,你可以发现球场周围一圈瓜子壳。今天起,艺术周就开始了,我们不希望看见表演结束后,美食展销后,地上到处是垃圾。

第三是打饭不排队。就餐时人多的时候的确比较拥挤,于是就有同学插队。想过别人的感受了吗?是否自觉排队也折射出你的个人素质和品格。

第四是彩排时喝倒彩。自己没有上场,在下边喝倒彩,这是缺德的行为。参赛的人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打击。假如反过来是你在场上,你作何感想?本周文化节和下个月的元旦庆典活动,我们不希望看到你暴露出不文明的品格。

第五是个别宿舍很糟糕。牙膏牙刷乱丢,鞋子乱放,被子没有叠。晚上有人大声讲话。大家想想,今天你闹我,明天我闹你,我们怎么休息得好?明天怎么有精神上课?

但是,绝大多数同学都是讲文明的。上周我们留意观察,就看到了让我们感动的一幕幕:

好几次看见有同学弯下腰捡拾纸片、饮料杯、面巾纸。()我看得出他们一定是热爱学校的人,可以预见,这种有责任感、有集体意识的人,今后无论到从事什么职业,无论哪个单位去工作,一定会受到领导的赏识、同事的认可的。

我们经常听见同学遇到老师主动叫“老师好”。这样的学生一定是平时就对人有礼貌,一定不会污言秽语,他们的人际关系也一定是和谐友善的。

我们还专门去看了初中部,他们自己买了桌套,把桌面保护得干干净净,没有乱涂乱画,没有同学踢门,出去上体育课、微机课主动关灯,没有浪费水电。

我从江津乘坐公交车到学校,看见几个穿着我们学校校服的同学,他们都安安静静地排队上车,有个女生还帮忙给一个阿姨提编织袋。我和司机摆龙门阵,听司机说,二中的学生都很讲秩序,规规矩矩的。顿时,我的自豪感油然而生。

同学们,我们不经意的一开口,一举手、一投足,都彰显了我们的修养、品格和素质,每个人的每一个细节也代表了江津二中的形象。咱们学校办学近百年来,始终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邓稼先、赵仁恺、黄济人、周开达等十二位院士,还有数不清的校友,在二中奠定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知识基础,所以才有了他们后来的辉煌发展。我们希望每一位同学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在二中独特历史文化的熏陶下,健康茁壮地成长。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应当是文明的传承者和传播人,我们应当带头做一个文明人。加强自我修养,做到品学兼优,一天比一天进步,这样才可能赢得人生的大发展。

最后,祝愿同学们个个优秀,人人成功,也祝愿我们的学校越办越好!

从堕胎幼女的隐私权看权利的冲突与平衡演讲范文



据《海峡都市报》近日报道,目前,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有疑似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到医疗场所进行人流、堕胎,要认真做好登记,保留有关物证并及时向警方报告。
这则“关于幼女堕胎,胎儿必须作为证据保留”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人为之叫好,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与有关法律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精神相矛盾。
毫无疑问,幼女堕胎是幼女的隐私权,任何人包括新闻媒体都无权在未征得幼女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宣扬幼女堕胎之隐私。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上述规定侵犯了幼女的隐私权?隐私权受到限制的标准是什么和应受到多大的限制?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国家,公民都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是有边界或者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真理。权利受限制主要体现在公民一些次要权利在与公民自身或他人更为重要权利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来说,在尽量平衡的基础上,次要权利要让位于重要权利和公共利益。幼女堕胎的隐私权也是如此,这种隐私权首先是与幼女控诉犯罪的权利发生冲突,因为幼女堕胎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与犯罪有关联的,而作为幼女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因此为了让幼女更有力控诉犯罪,国家就有必要出台强制保留证据规定,帮助幼女实现控诉犯罪的权利(这是幼女的一项更为重要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就会与幼女堕胎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其次,幼女堕胎的隐私权还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为控诉犯罪不仅是被害人的幼女权利,犯罪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必须要予以打击,而为了打击的有效,出台强制保留证据规定就必不可少,这也与幼女堕胎的隐私权发生冲突。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处理规则来看,幼女堕胎的隐私权要让位于幼女控诉犯罪的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南京市浦口区有关方面出台这一规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就公民一些次要权利与其自身另一些更为重要权利发生冲突而言,并非一定要次要权利让位于更为重要权利。在私法领域和部分公法领域,比如民事权利,公民完全放弃一些更为重要权利保留次要权利,公民可以为了出书获取稿酬,可以公布自己的隐私;公民也可以放弃选举与被选举权来保留其他权利。在一些公法领域,如追究犯罪的权利(自诉案件除外),由于这种权利关系到公共利益,公民就不可追究犯罪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其他权利,幼女不能为保全自己的堕胎隐私权而放弃对强奸犯罪的控诉,公民个人也无权为获取一定的财产而对杀人、放火等犯罪进行“私了”。是否关系到公共利益是公民可以自由在冲突的权利中进行选择的底线。
归根到底,除了与他人(作为个体的公民)权利发生冲突外,公共利益就是公民权利让位和受限制的依据与前提。然而,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难以界定的范畴,公共利益也极容易为公权侵害私权制造借口,前不久,一些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为开发商谋利而强行侵害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就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因而,必须给公共利益的认定设置相应的程序与底线。首先,当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有公正、公开的听证等程序,吸收专家、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第三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关机关作出决定时要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如为保留证据限制的幼女堕胎隐私权要听取专家、家长甚至幼女的意见,拆迁房屋涉及公共利益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其次,我们要牢记的是并非任何时候公共利益都大于公民权利,为了微小的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公民的重大权利,公民的生命权等重大权利除非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容侵犯。再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为公共利益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要遵循符合目的及适当、最小侵害原则,如胎儿必须作为证据保留并不意味着幼女堕胎隐私权不再受保护,这些隐私也仅限于医疗卫生单位和司法机关知情,有关部门在追究犯罪使用该证据时也要尽可能保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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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堕胎幼女的隐私权看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从文学大师们的演讲看演讲稿结尾写作技巧


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应该说称其为文学大师当之无愧。每一位获奖者在当年的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前后都会前往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音乐大厅举行的庄严的授奖仪式,领取由瑞典国王颁发的获奖证书,并同时发表受奖演说。文学大师们的受奖演说虽内容各异,但精彩纷呈,特别是一些文学大师演讲的经典结尾,令人赞叹,更值得借鉴。
1、点题式
1989年,西班牙的卡米洛·何塞·塞拉·特鲁洛克获诺贝尔文学奖,塞拉在授奖仪式上发表了题为《虚构颂》的演讲,他这样结尾:“通过努力和想象,人最终可以成其为人。在这种很大一部分尚未完成的事业中,虚构在任何时侯、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决定性的工具:在通向自由的无尽的征途上,它能够给人们指引方向”。结尾直接回归演讲的主题《虚构颂》,强化了他自己所倡导的“虚构”的重要性,将他的文学主张重重地烙在了人们的心里。
点题式结尾便于突出演讲的中心论点。
2、告诫式
尼日利亚的渥雷·索因卡是第一个接受诺贝尔奖的非洲人,他在1986年诺贝尔文学奖授奖仪式上作了《这一段过去必须诉诸现在》的讲演。他的讲演回溯非洲历史,特别是南非的历史,正是为了纠正过去的记录。这段历史不仅控诉种族歧视政策,也控拆那些心照不宣默许种族歧视在南非继续存在的政府。演讲既表达了这位非洲作家对自己任务强烈的、有时是使人筋疲力尽的献身精神,又间接地回答了别人关于他对艺术家责任的特殊的批评。索因卡在结束他的演讲时告诫他的白人听众说,虽然由于“黑色人种的宽恕能力”(那是“根植于他们的世界观和真正的宗教的道德训诫所熏陶出来的”),迄今为止还能使争端趋向和解,这一事实“并不能用来证明黑人的忍耐是无限的、是毫无批判能力的”。结尾振聋发聩,引人思考。
告诫式结尾便于引起人们对某类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3、赞美式
哥伦比亚作家加布里尔·加西亚·马尔克斯在1982年的诺贝尔文学奖授奖仪式上用这样一段话结束他的演讲:“相信一个美好的未来还为时不晚,那是一个新的、真正的理想王国,在那里没有人能决定他人的生活或死亡方式,爱情将变为现实,幸福将成为可能;在那里,那些注定要忍受百年孤独的民族,将最终也是永远得到再次在世界上生存的机会。”这是直接赞美进步与世界上人类生命的增长。
美国作家尤金·奥尼尔在1936年的诺贝尔文学奖授奖仪式上自豪而自信地承认受惠于斯特林堡之后,他这样结束了演讲:见到他的弟子获得瑞典文学院的承认,斯特林堡的在天之灵也许会满意地笑起来。这种委婉的赞美表达了奥尼尔的感激与满足。
赞美式结尾能给人以心灵的温暖。
4、谦虚式
1981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英国作家艾利亚斯·卡内蒂在受奖演说中对深深地影响过他创作和思想的四个人表示敬意,最后,卡内蒂以他一贯的谦虚和机智说:“如果那四个人还活着,他们中肯定有一人会是今年的诺贝尔文学奖的接受者。”结尾诚挚、谦虚,吃水不忘挖井人,令人敬仰。
1955年,冰岛作家哈尔多尔·拉克斯内斯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受奖演说中,拉克斯内斯强调指出民族文学遗产对他的影响以及他的感恩心情。他用“尽管我是诺贝尔奖获得者。但这一奖励同样是属于我的许多良师益友的,他们就是代表冰岛文学传统的先辈们”结束演讲。拉克斯内斯获得了至高荣誉而将荣誉追根求源地归于民族文学遗产,谦虚里洋溢着神圣。
谦虚式结尾可以突出个人美德。
5、警句式
1971年,智利作家巴勃罗·聂鲁达在题为《通向光辉之城》的诺贝尔文学奖受奖演说中提出,文学公开的推动力量在于提高诗人与公众联系的责任感,并承担社会进步变革的责任。这位智利获奖者用一个警句“诗是不会徒然吟唱的”结束了他的演讲。结尾既充满哲理,又给人鼓舞。
警句式结尾能画龙点睛,成为哲理的名言。
6.引用作品式
1966年端典的奈丽·萨克斯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十分简短的演说中,萨克斯以自己几年前写出并收入诗集《逃亡与蜕变》(1959)的一首诗结束她的演说。“逃亡/何其盛大的接待/即将来临……我掌握着全世界/而不仅是故国的蜕变。”该诗的开头和结尾就是她自己苦难一生的写照,用自己的作品结束演讲,在众多的诺贝尔文学奖演说中别具一格。
引用作品式结尾可赋予演讲别具的魅力。
7、反思式
1954年,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以《老人与海》获诺贝尔文学奖。由于健康状况,海明威没有出席授奖仪式,便应约写了一篇演说辞。他用一种酸溜溜的语气结束他的受奖辞,“作家应当把自己要说的话写下来,而不是讲出来”。用这句话煞住这篇简短、发人深思的演说甚为恰当。要在早年,他不会说这样反思式的甚至沉思的话,但是阅历丰富之后,说话的分量也就不寻常了。
反思式结尾能给人以成熟的感受。
8、评价式
英国的t·s·艾略特是1948年的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他的受奖演说简短而富有个人特征。艾略特以对诺贝尔文学奖象征意义的评价结束他的演说。他形容这次奖励“主发是对诗歌的国际价值的肯定”。有了这样一个相信诗歌具有超越和联系不同民族的作用和前提,就必须要指出,一个诗人站在世界的面前,并不是凭自己的成就,而是“作为一个时期的象征,象征着诗歌的伟大意义”。评价热情洋溢,具有极强的鼓动性。
评价式结尾在令人思索的同时,也能给人力量。
在演讲中,精美的结尾就恰如一串珍珠中最灿烂的那一颗,重要而光芒四射。只要精心构思,反复锤炼,使之别具韵味,就一定会使演讲获得理想的成功(作文亦同此理)

制度的伦理性演讲范文



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构建了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理念,为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试图重新阐述罗尔斯导出正义原则的逻辑推理;第二部分是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现实制度的反思,为我国的当前的社会问题提出笔者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论 公平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
引言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一、对《正义论》的逻辑清理
1、公平正义原则及优先性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2、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证显得繁琐和迂回,然而这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忽略这部分的原因。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论,可能并不是最完美的结论;因为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的或无理的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1)原初状态的设计。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这好比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环境,虽然它难以满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这可能就是社会契约论学家要设定自然状态,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a、正义的环境。“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罗尔斯认为,人们愿意进行社会合作的理由是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他们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总是希望获得较大的份额,因此产生又利益冲突。这就引出正义原则的必要性:恰当安排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即人们在进入社会合作之前所处的是怎么样的环境。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主要有一下的一些主客观条件。第一,众多的个人在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何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别不大,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压倒其他所有人的人,每个人都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第二,在学多领域中都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难,以至有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第三,处在正义环境中的各方在知识、思想、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即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推理记忆和注意力受到限制,判断容易受到渴望、偏见、私心歪曲。正是这些缺点不但造成了人们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而且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存在分歧。最后,罗尔斯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爱和无私的利他主义者,总是去考虑照顾别人的愿望和别人“好”的观念;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追求个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义者。至此,背景的假设基本完成。
b、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136)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
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他的阶级出生,也不知道他的天资如何,他的体力智力如何,即不知道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没有人知道他的个人价值观念,甚至他的心理特征;各方不知道这个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态,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参考书141)例如,一个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视累进税制为不公,而一个知道自己贫穷的人则视之为公平。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不知道何种税制对自己有利,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2)正义原则的选择。在原初状态假设完毕之后,罗尔斯便开始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罗尔斯采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将各种对人们有影响的正义观进行列举,然后一步步进行筛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当然,罗尔斯也承认他所进行的这种穷尽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人意的方法,他的论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只能退而求次。
a、第一次筛选:选择对象的表格。罗尔斯认为,那些随着时代的改变和以时代为存在条件的正义观要排除在表格之外,因为各方要选择的是那些在任何环境中都有绝对效力的普遍原则。在这个标准下,罗尔斯对众多的正义观进行筛选(当然是有限的)。表格中的正义观主要有下面四种:(1)处在一种词典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2)功利原则,包括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3)至善原则,这是以亚里士多德外代表德原则;(4)利己主义原则,包括一般利己主义和特殊利己主义。
b、第二次筛选:正义原则的形式限制。在进行第一次筛选之后,为了进行进一步的筛选,罗尔斯概括出正义原则的五个形式限制:(1)正义原则是一般性质的,即要表达一般的性质和联系,而不涉及具体的人和事;(2)正义原则在应用中也是必须是普遍有效的,即适合于一切场合个人;(3)正义原则还必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4)正义原则必须排列各种冲突的利益的先后次序,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5)正义原则的最后一个形式限制是终极性的条件,即它们是裁决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参考书145)经过这一步的筛选,将利己主义从表格中剔除,因为利己主义排除了订立契约的可能。而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
c、第三次筛选:导出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及依据。经过两次筛选之后,表格中剩下的就只有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 《正义论》的目的是为了提出一种更加完善的正义原则,取代传统的功利原则,在这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展开了正面的交锋。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更加为各方所接受。他的证明
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一种用于在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规则。而这种不确定的条件主要有三:第一,选择者不考虑他的选择可能把他带入的各种环境的可能性,并且有不予考虑的理由;第二,他主要关心他有把我获得的最少收益是多少,而不是最大的收益机会;第三,他面临的选择对象中有的确实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其实这个最大最少规则类似于博弈理论中的完全博弈,即各方都不知道对方相关的信息,因此各方都会采取最理性的方案,而不是孤注一掷。
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处的情况与上述三个条件相符。首先,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不可能预计他们进入社会中所能获得的利益和地位;其次,原初状态的各方免除了冒险精神,他们会审慎选择他们最有可能得到的起码利益,而不是冒险以求把握不了的最大利益;最后,功利原则允许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自由来满足大部分人的利益,它总有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各方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他人表示相互的冷淡,在选择原则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也就难以确定自己是否在被牺牲的小部分人之列,因此,出于对风险的厌恶(hate of risk)他们一定排斥功利主义。故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一般都表示对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最低值的关怀,但是在基本原则中没有体现。而两个正义原则既注重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又将道德理想植入基本原则,因而是更可取的。
二、对现实制度的反思
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也正如他在正义原则的择出之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终极性就意味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从罗尔斯的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因此各方在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之后,才开始运用正义原则选择他们要建立的社会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体如何,它要体现制度前的正义原则,否则是不正义的,应该受到人们指责甚至废除。而在中国的今天,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抑或是法学家都在反复强调中国处在转型时期,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然而,真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学者是不应将所有的问题的原因都简单归结为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对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制度作出适当的检讨。必须要指出的是,转型时期是一个量的积累的过程,各种制度正在形成或在转变,中国以后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当下人们的作为。
1、分配制度的检讨
(1)当代分配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政府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官员们只看到前半句,一般会对后半句视而不见。最终的后果就是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各阶层矛盾激化,地区发展不均,各种各样的怪现象如贪污腐败、三农问题等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出现,折射出我们的分配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偏离了其伦理性。如果说中国在七八十年代忽视了公平的地位,进行了改革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公正”(正义)与效率兼顾的模式日益成为必要而且可能。效率优先,即意味着允许一部分“有效率”的人或地区先富起来,换个角度说,就是要一部分“没有效率”的人或地区牺牲他们的利益。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允许的,即差别原则;然而允许的前提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只有这样才符合正义的原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他没有为了他人利益而放弃自己利益的义务;他的利益唯一可以被政府牺牲的理由是:为了达到更加正义。而政府必须要从得益者处转移财富以“补偿”他们的损失,这不是得益者对被牺牲者的施舍,而是被牺牲者必须应该得到的。如果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允许效益优先是一个政治上的策略;但时至今日,在经济有相当积累的今天,效益和公平并重是必然的;随着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平会最终取代效益,这就是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
(2)代际分配的失败分配除了上述的时间上的横向分配之外,还有一个时间纵向分配的问题,即罗尔斯所称的代际公平问题。代际公平是我们现在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道德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与罗尔斯提出的不符。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第一代(事实上他们不知道自己处在哪个世代),他们出于关心下一代人(就如父子关系)的生存,为了满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储存原则,将各种物质资源、知识、文化、技能等留存给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将留给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于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对下一代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问题出现了,就是第一代人,他们只有付出,没有任何得到任何好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在这里应该受到储存原则的限制。因此,代际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义原则当中。
在这里,我们不妨反思一下一些现实的命题,虽然这些命题仿佛都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国家在80年代初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时隔20多年,这一命题仍然为人们所倡导,这其实与我们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必须指出的是,“发展才是硬道理”中的“发展”就是指经济发展,从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各种有趣的命题,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等。中国的发展一直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所以对于“可持续发展”并不重视,国家大力提倡,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当我们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度增长欢呼喝彩时,我们确忘记了我们为此而付出的环境成本究竟多大。生活环境的恶化、资源的匮乏、生态失衡,这一系列的损失并没有考虑进GDp当中。我们常常在新闻评论中听到,某某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持续低迷,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而我们国家的保持高增长的势头,接着评论员便作出一些类似社会主义就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之类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颇有蛊惑人心的意图。我们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是不正义的,这样的分配制度极待修改。
2、法律制度的检讨
(1)功利主义在法律中的泛滥。法律经济学,(economic of law)又称为经济分析法学,是西方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s of Law、Eco-nimic Analysis of Law或Lexecon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法律经济学以其独特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传统的法律,无论是基本观念,还是基本概念都带来了极大的震荡。然而法律经济学以效益为其出发点,主张效益最大化;为达到这个目的,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允许的。因此,我们不难判断出其哲学基础就是功利主义(尽管波斯纳曾作出过否认)。法律经济学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尤其在我们国家,由于人们的权利主体观念相对较弱,更加应该警惕其缺点对人们权利的侵犯。
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处理办法及其随后的争论被简称为“撞了白撞”。处理办法的规责原则完全可以在法律经济学中得到完美的解析,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经济学在行政立法上的运用。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分析究竟在多大范围内适用,适用程度如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人的生命权属于第一原则,是绝对不能被侵犯的,不论以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前提是自身的行为符合正义)。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机动车车主对道路享有有通过权,这涉及到财产权方面的权利;然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涉及的是生命权。政府为了保证交通的畅顺而将注意义务和事后责任转嫁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正义原则。笔者认为,这个办法有“恶法”的嫌疑,应该加以废除。
(2)解读宪法修正案中的财产所有权。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上有一篇评论这样写道:“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圆珠笔划出,一句精心挑选出的‘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被放大了贴在门上,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这么几件简单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人们为此而欢欣鼓舞,纷纷赞颂论这件事在法治进程中的积极意义。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恰恰表明我们宪法制度的不健全。
在无知之幕里的人们,由于他们对他人的“无知”,所以对将要进入的社会他们所处的地位,能获得的利益不能也没有必要作出预测。但是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即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利益除了要受差别原则之外,不能由于其他非自愿和非正义的原因被剥夺。在宪法上则表现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在现实的情况下,行政权常常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例如,在某地要建立一间大型的商店,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应该就是开发商和住户的事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运作即可。在协议的达成过程中,政府不应该介入。在当今的中国,情况是大为不同的。政府往往在征地的过程中扮演主角,一方面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坚决协助拆迁工作,尤其是在遇到拒绝拆迁的“刁民”。人们常常问,开发商凭什么可以我征用我的房屋,政府又有什么理由随意处分属于我的财产?因此人们就会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政府的诚信的认可度大大下降。正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符合基本的正义原则,导致人们的抵制和不信任,这也是行政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政的本意是“限政”,即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防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如果政府不顾人们的利益肆意妄为,那么这样的政府就完全违背了社会的公平的正义。所以,我们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这么一条,是非常必要而且及时(姑且不论其实际的作用)。尽管中国的宪法多为口号式、或象征意义,但是这毕竟也是宪政的起步,也是我们社会逐步走向公平正义的起点。
参考文献: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廖申白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沈宗灵著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王成著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林毅夫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制度的伦理性

演讲技巧:从文学大师们的演讲看演讲稿结尾写作技巧


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应该说称其为文学大师当之无愧。每一位获奖者在当年的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前后都会前往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音乐大厅举行的庄严的授奖仪式,领取由瑞典国王颁发的获奖证书,并同时发表受奖演说。文学大师们的受奖演说虽内容各异,但精彩纷呈,特别是一些文学大师演讲的经典结尾,令人赞叹,更值得借鉴。
1、点题式
1989年,西班牙的卡米洛·何塞·塞拉·特鲁洛克获诺贝尔文学奖,塞拉在授奖仪式上发表了题为《虚构颂》的演讲,他这样结尾:“通过努力和想象,人最终可以成其为人。在这种很大一部分尚未完成的事业中,虚构在任何时侯、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决定性的工具:在通向自由的无尽的征途上,它能够给人们指引方向”。结尾直接回归演讲的主题《虚构颂》,强化了他自己所倡导的“虚构”的重要性,将他的文学主张重重地烙在了人们的心里。
点题式结尾便于突出演讲的中心论点。
2、告诫式
尼日利亚的渥雷·索因卡是第一个接受诺贝尔奖的非洲人,他在1986年诺贝尔文学奖授奖仪式上作了《这一段过去必须诉诸现在》的讲演。他的讲演回溯非洲历史,特别是南非的历史,正是为了纠正过去的记录。这段历史不仅控诉种族歧视政策,也控拆那些心照不宣默许种族歧视在南非继续存在的政府。演讲既表达了这位非洲作家对自己任务强烈的、有时是使人筋疲力尽的献身精神,又间接地回答了别人关于他对艺术家责任的特殊的批评。索因卡在结束他的演讲时告诫他的白人听众说,虽然由于“黑色人种的宽恕能力”(那是“根植于他们的世界观和真正的宗教的道德训诫所熏陶出来的”),迄今为止还能使争端趋向和解,这一事实“并不能用来证明黑人的忍耐是无限的、是毫无批判能力的”。结尾振聋发聩,引人思考。
告诫式结尾便于引起人们对某类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3、赞美式
哥伦比亚作家加布里尔·加西亚·马尔克斯在1982年的诺贝尔文学奖授奖仪式上用这样一段话结束他的演讲:“相信一个美好的未来还为时不晚,那是一个新的、真正的理想王国,在那里没有人能决定他人的生活或死亡方式,爱情将变为现实,幸福将成为可能;在那里,那些注定要忍受百年孤独的民族,将最终也是永远得到再次在世界上生存的机会。”这是直接赞美进步与世界上人类生命的增长。
美国作家尤金·奥尼尔在1936年的诺贝尔文学奖授奖仪式上自豪而自信地承认受惠于斯特林堡之后,他这样结束了演讲:见到他的弟子获得瑞典文学院的承认,斯特林堡的在天之灵也许会满意地笑起来。这种委婉的赞美表达了奥尼尔的感激与满足。
赞美式结尾能给人以心灵的温暖。
4、谦虚式
1981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英国作家艾利亚斯·卡内蒂在受奖演说中对深深地影响过他创作和思想的四个人表示敬意,最后,卡内蒂以他一贯的谦虚和机智说:“如果那四个人还活着,他们中肯定有一人会是今年的诺贝尔文学奖的接受者。”结尾诚挚、谦虚,吃水不忘挖井人,令人敬仰。
1955年,冰岛作家哈尔多尔·拉克斯内斯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受奖演说中,拉克斯内斯强调指出民族文学遗产对他的影响以及他的感恩心情。他用“尽管我是诺贝尔奖获得者。但这一奖励同样是属于我的许多良师益友的,他们就是代表冰岛文学传统的先辈们”结束演讲。拉克斯内斯获得了至高荣誉而将荣誉追根求源地归于民族文学遗产,谦虚里洋溢着神圣。
谦虚式结尾可以突出个人美德。
5、警句式
1971年,智利作家巴勃罗·聂鲁达在题为《通向光辉之城》的诺贝尔文学奖受奖演说中提出,文学公开的推动力量在于提高诗人与公众联系的责任感,并承担社会进步变革的责任。这位智利获奖者用一个警句“诗是不会徒然吟唱的”结束了他的演讲。结尾既充满哲理,又给人鼓舞。
警句式结尾能画龙点睛,成为哲理的名言。
6.引用作品式
1966年端典的奈丽·萨克斯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十分简短的演说中,萨克斯以自己几年前写出并收入诗集《逃亡与蜕变》(1959)的一首诗结束她的演说。“逃亡/何其盛大的接待/即将来临……我掌握着全世界/而不仅是故国的蜕变。”该诗的开头和结尾就是她自己苦难一生的写照,用自己的作品结束演讲,在众多的诺贝尔文学奖演说中别具一格。
引用作品式结尾可赋予演讲别具的魅力。
7、反思式
1954年,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以《老人与海》获诺贝尔文学奖。由于健康状况,海明威没有出席授奖仪式,便应约写了一篇演说辞。他用一种酸溜溜的语气结束他的受奖辞,“作家应当把自己要说的话写下来,而不是讲出来”。用这句话煞住这篇简短、发人深思的演说甚为恰当。要在早年,他不会说这样反思式的甚至沉思的话,但是阅历丰富之后,说话的分量也就不寻常了。
反思式结尾能给人以成熟的感受。
8、评价式
英国的t·s·艾略特是1948年的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他的受奖演说简短而富有个人特征。艾略特以对诺贝尔文学奖象征意义的评价结束他的演说。他形容这次奖励“主发是对诗歌的国际价值的肯定”。有了这样一个相信诗歌具有超越和联系不同民族的作用和前提,就必须要指出,一个诗人站在世界的面前,并不是凭自己的成就,而是“作为一个时期的象征,象征着诗歌的伟大意义”。评价热情洋溢,具有极强的鼓动性。
评价式结尾在令人思索的同时,也能给人力量。
在演讲中,精美的结尾就恰如一串珍珠中最灿烂的那一颗,重要而光芒四射。只要精心构思,反复锤炼,使之别具韵味,就一定会使演讲获得理想的成功(作文亦同此理)

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希望《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演讲范文》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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