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1000字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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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篇1】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负责人:;联系电话:;

住所:;邮编:。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负责人:;联系电话:;

住所:;邮编:。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份;

(3)证据名称、数量,证人姓名、住址。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3】

申请人:_省_市___公司

地址:_市_区_路_号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_市___公司对_市_区人民法院_年_月_日(20_)_民和第_号判决和_市中级人民法院_年_月_日(20_)中民终第_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_市_区人民法院(20_)_民和第_号判决和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中民终第_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_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_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_

_年_月_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_书面证言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

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项.

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分配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分配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非常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人民币4000元).

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直接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相关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许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

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请求,其相关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2)、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请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一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肯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纠正一、二审法院的严重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相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正义的人民法官.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纠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如果本来应该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困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不安.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纠正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5】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资及其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某于20xx年7月1日起到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750元/月。申请人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某于同年9月5日发生工伤事件,经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

本案经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琼劳仲裁字[20xx]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xx)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护理费4333.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7.2元、工资5426及经济补偿金1356元,共计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1万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xx年12月23日作出了(20xx)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三、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64875.07元,共计174875.07元;四、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关于王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驳回

《解释》第12第1款规定明确了职工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失只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否定了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即排斥了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大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转移风险,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就会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该规定完全符合创设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负担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理应得到适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伤的情形经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就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解释》第12第1款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五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之规定,对于王某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二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王某的上述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不予支持。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却排斥《工伤保险条例》及《解释》12第1款的适用,依据《解释》第18、25、28条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表明,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与《解释》12第1款的规定相悖。

退一步讲,即使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问题,也应采取补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复赔偿。本案中,王某是工伤伤残五级且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王某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处的“三金”是对王某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及生活来源部分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其本质上与《解释》规定的侵权法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审判决在支持王某上述“三金”的基础上又支持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双赔,这显然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补充模式相悖。

因此,二审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该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法规调整,据此得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理由有,其一,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因工致残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而法医学伤残鉴定是对人身损害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二,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法医学伤残鉴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来对人身器官损伤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其三,鉴定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解释》第25、28条规定,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赔偿权利人须证明其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从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并没有证明其伤残等级为五级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其提交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海南省从业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工伤保险范畴,不能据此认定王某伤情为法医学伤残等级五级。另外,王某在一审时并没有提交任何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二审询问过后,王某才提交户口簿、东方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证明书,这显然不是新的证据,法院依法不应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者,从一、二审判决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说理内容看,其得出的赔偿数额并没有按照《解释》第25、28条所规定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计算,而是按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标准进行计算。据此而得出的赔偿数额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二审法院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同于法医学伤残等级,并据此而不分伤残等级地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所规定 “存在精神损害”及“伤害后果严重”的证据材料。另外,根据该解释第10条规定看,即使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也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而从受诉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其判令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显然过高。

因此,二审判决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错误的。

三、二审认定王某工资标准为1011元/月并据此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

一审时,申请人出示了聘用员工登记表、试用同意书、试用期满考核表、员工培训及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考核实施办法、薪资结算表等证据,证明了王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850元/月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的事实。另外,在劳动仲裁期间,为了查清王某的工资标准,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一名员工陈某(与王某同一工种)做了一个调查笔录,该笔录证实了陈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是850元/月以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员工工资。但该委不准许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复制,为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提交了调取该笔录的申请,但一审并没有依法调取。在二审期间,申请人也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该院同样没有调取。而根据《劳动法》第46条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王某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但二审法院却断章取义地以申请人出示的工资表没有王某的签名进而全盘否定了王某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从《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可知,申请人以1011元为基数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地税机关核定的,据此不能证明王某的的实际工资就是1011元/月。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王某工资标准为1011元/月并进而判令向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内法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向__________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审中,__________(__________之妻)出庭证实:_____年_____月至_____月份多次找__________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二审中,__________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__________占50%,投资30万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审中,_____、_____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_________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__________在明知_________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_______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__________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__________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__________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____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7】

申请再审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郦先生,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电网某局,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

负责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昭通某公司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事由:

申请人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8】

再审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电话:xxxxxx 。

再审被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9】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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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的模板6篇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会使用申请书。我们需要将自己的真实诉求真诚的写在申请书中。请欣赏范文资讯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的模板”,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的模板(篇1)

申请人,__,(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县城小区1。原系ew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申请人__年12月26日被逮捕,__年12月13日,ew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故意伤害罪被ew县人民法院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__年3月1日刑满释放。

申诉请求:

撤销ew县人民法院(__)西少刑初字第22号对申请人贪污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意伤害罪中,杨 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故意伤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判决申请人贪污罪的基本情况是,__年2月26日,申请人以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的名义,领取单位职工共22人的7个月工资97496元,后申请人用该款加上其他款项约13万余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__年4月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继峰。后来,申请人又用该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钱购买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登记在申请人的女婿王庆丰名下。扣除申请人购桑塔纳轿车时个人垫资28211元,认定申请人贪污39789元。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客观、不全面,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而实际上,转卖桑塔纳轿车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偿还购买该车辆时的垫资,另一部分用已经办好所有购置手续的,价值约38000多元半截头车一辆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队方 强中队,继续用于城管执法。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足以证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队方 强中队占有使用的事实,辩护人出具了豫p93851购车时的发票等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个人没有将卖车的款项39789元占为己有。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

申请人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发生于__年12月27日。申请人认为,杨 兵等人__年10月突然改变十年前的证言,指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与杨 兵等故意伤害高海的犯罪行为,这些证言不应采信,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国家丧失追诉权。

1 __年底__年初,公安机关在对杨 兵等人的犯罪侦查中,杨 兵弟兄六人众口一词,多次调查均称申请人没有参与、幕后指使其殴打高 海。事情过去十年之后,__年10月,杨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称__年12月发生的其兄弟六人伤害高海的犯罪行为是申请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跷的是,转往ew县公安局要求查处申请人,举报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视组的0908号材料是杨兵兄弟六人与高海联名举报,原来互为仇敌的两方,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了指控申请人参与犯罪的密友!

申请人没有指使杨兵兄弟六人殴打高海。对杨 兵兄弟预谋殴打高 海的情况,申请人事前确实知道。申请人不但没有幕后指使,而且极力劝阻,在劝告无效,制止不了的情况下,申请人在事发前就向派出所报案。城关派出所所长宋忠良、民警张登峰对此事能够证明,事发前申请人报案的事实。

2 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假如申请人__年确实参与指使他人殴打高海(这个真没有!!),也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理由是:(1)刑法规定致人轻伤的犯罪追诉时效是五年,本案发生于__年12月27日,距本次__年10月公安机关针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适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高海于事发当日即__年12月27日即向公安机关“控告”申请人幕后指使。公安机关虽然在__年12月仅对被告人之一杨 兵进行立案侦查,但由于该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之初囿于证据收集上的原因仅对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应当视为对全案的立案侦查,至于__年10月对被告人申请人的侦查,应当属于对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证属实以后的补充性追诉活动,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原创性”立案侦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诉期限内提出了控告,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__年立案侦查,所以对被告人申请人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对申请人的追诉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3 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说“__年对高海轻伤害一案进行了立案,未对申请人个人立案”。这种说法有违刑诉法的明确规定,不应采信。《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之第一章关于《立 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管辖范围的分工是依据案件性质进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不同分工,可见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对某一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不存在对个人是否立案问题。只要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机关就要对全案进行调查取证,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对其中一人立案,就应当视为公安机关对全案已经立案,所以派出所说是对高 海受害一案进行的立案,没有对申请人个人立案,这句话前半句对,后半句错误,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从高海被伤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机关已经针对申请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侦查。高 海被伤害一案侦查中,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与此事,提供车辆、召集人员等,试问?如果没有针对申请人立案,公安机关调查这些材料干什么?

5 __年高 海被伤害一案,之所以未对申请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未对申请人立案,而是证据不足。因为尽管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与此事,提供车辆、召集人员等,但是,真正直接动手殴打高海的杨兵六兄弟,众口一词,坚决否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与犯罪,在此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参与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针对申请人的刑事追究无法继续。假如当时即使是只有杨兵一人供述、指认高海幕后指使,杨兵的供述就可以与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申请人参与犯罪活动,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说__年未对申请人个人立案于事实严重不符,明显是为达到在十年后继续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违法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机关的这个“情况说明”绝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申请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中,杨 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故意伤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予以审查,撤销原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再审申请书的模板(篇2)

再审申请书格式

示例1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示例2

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再审申请书的模板(篇3)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汉族,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电话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下达的(_________)大民一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1、首先,_____________

2、其次,_____________

3、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书的模板(篇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不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1、依法撤销 ;

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3、判令被申请人 ;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再审申请书的模板(篇5)

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住址:.........

法定代表人:韦某,村委主任。

代理人:蒋万君,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某进,镇长。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上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民申字第462号驳回再审申请书,特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请求再审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土地权属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在原一审和二审中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基本案情:

某公社为了搞好南蒲公路两侧绿化,于1971年决定借位于某县某镇陶瓷厂至五象岭烟墩分场地段属申请人集体所有的高官岭、老虎岭一带面积为亩的山地植树造林。双方约定:申请人借出山地,保留山权,并承诺成林后申请人集体用材经公社同意可砍伐,但山林分益问题未约定。公社企业办于1975年牵头成立良庆公社林场,申请人没有参与管理。林场与南宁市柳沙园艺场、申请人第十生产队于1975年底至1976年初分别发生纠纷,在申请

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签订了两份协议。公社于1980年初又借用申请人一

片山地办砖厂,并承诺给申请人5%的提成却未兑现。申请人多次交涉未果,便于1987年以借山造林收入分益纠纷向当地县政府提请仲裁,并要求收回原大队的所有山地。县政府于1988年作出处理意见,以上述两个协议是申请人与林场达成解决“山界纠纷”的协议,“协议仍然有效,应予维持”为由,把借山造林的山地划归为林场。申请人无奈之际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县政府处理决定合理合法”为由不予支持。于是,申请人向广西区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错误地把申请人原本享有的该山岭的所有权认定为只有使用权。申请人于1962年“四固定”时把该山岭分给各生产队管理,直到公社于1971年借山造林时,该山权未转移。但是二审法院却错误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山岭原权属上诉方使用”。

2、把申请人从未参加签订的1976

年两个协议强加给申请人,错误认定为申请人与对方“订有协议将争议的山岭划给良庆乡林场”并多年来按此协议履行。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页关于“一九七六年为绿化交通环境和促进社队的林业发展,双方订有协议将争议的山岭划给良庆乡林场管理至今,多年来双方均按协议履行”的认定错误。首先,协议一是公社背着申请人与第三者进行的,属于无权处分;其次,协议二中的黄朝荣从未得到集体授权,无权代表申请人签订协议,即使他是大队干,其代表权也是非常有限的;申请人下面第十大队与林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权处分,并且该林场无法人资格。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

1、错误地把上述两协议作为该山岭划分权属的依据。

如前所述,鉴于黄朝荣的无代表资格、权限以及申请人第十生产队和邕宁县良庆公社的无权处分,两审法院错误的把上述两协议作为确权依据此显然错

误。

2、错误地把申请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认定为申请人履行“协议”的证据。

1981年实行林业生产改制以前,山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对其小生产队的经营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完全是内部的管理活动。二审法院把这种与上述两个协议无关的活动扯上关系,错误地认定为申请人履行“协议”、同意把自己借出的山岭划给林场的证据。二审判决书第二页称“大队并于同年六月另调拨山地给生产队。协议各方也履行协议条款”是错上加错。

三、一审、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1、二审法院把适用于程序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实体判决错误。

二审法院适用我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但忽略其第三款,从而断章取义,把县政府的错误处理决定当作正确的东西来维护。

2、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36号《稳定山林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四条“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作了调整的,一律有效”的规定,认为原审法院将上述两协议及邕宁县政府的确权作为判决的依据正确,显然错误。首先,本案中的“有关方面协商同意”,也就是上述两协议,但是如前所述属于无权代理及处分。其次,本案中的“经政府批准整”,也就是邕宁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但其是建立在无效协议之上的错误决定。

3、被申请人至今都不享有该山岭的所有权。

诉争的山岭权原属申请人,被申请人只是借山造林,其未经批准征地、也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该山岭权根本没有发生转移。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

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贵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xx年8月16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的模板(篇6)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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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1)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申请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2)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4)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20xx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1、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2、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3、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4、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5)

申请人,xx,(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县城小区。

①故意拖延办案造成严重的后果;

②故意篡改伪造损毁一些证据;

③推卸转嫁责任包庇了那些同案犯;

④指使授意他人作伪证故意隐瞒了主要证据的重要情节提供虚假材料;

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有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⑥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需要强调:

(一)这样的x公诉书,在加工组织信息的逻辑上,在所认可的证据、证人、证言的法律份量差异上,给人的印象就是: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完全扰乱了我们普通老百姓头脑中所固有的正义与邪恶的区分界限!

(二)这样的x公诉书,简直就是胡芦僧断判胡芦案...本人请求退还被告人已执行的所谓“丧葬费抚养费”共计46357.64人民币!

此致

敬礼!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自治区高法

口述人:刘丽君

时间:20xx年07月12日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7)

申请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区XXX村X组。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定撤销XXX省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xx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XX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xx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8)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

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号,联系电话:15615932932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52号楼3单元4层26号。

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

3175号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三、申请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C01195/鲁C挂于20xx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永远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永远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永远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黄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 868.38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爱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按照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须为合法驾驶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此处不可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李永远持C1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永远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

李永远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xx年12月5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罚”。根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

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永远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永远系持C1驾驶证驾驶本应持A2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李永远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李永远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事实。

2. 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 第十一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告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其中明示告知的第二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请仔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48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

(2)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

(3)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别于其他一般条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

(4)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详细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需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注意。

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还需要特别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直接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实际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普通格式条款,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安全行车的意识。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安全,交通安全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平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中心支公司

xxxx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系列9篇)


申请书是一种请求上级答应自己要求的一种手段,许多场合都需要使用到申请书。如何让自己的申请书显得更有逻辑性呢?范文资讯网小编为你收集整理了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1)

申请人:北京市*****实业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起诉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因与北京*************有限公司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7月12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总公司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七年三月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2)

申请人:李,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872。

被申请人:张,男,1956年09月1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灯笼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9872。

原上诉案由: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于20x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XX市人民法院“(20xx)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XX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xx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3)

申请人:

(是公民的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是法人单位的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申请人因不服(何行政机关的何种处理决定)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你院受理,现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理由:

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

撤诉请求与理由: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民事撤诉申请书是原告(上诉人)提起诉讼(上诉)之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撤回起诉(上诉)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案由写明申请人起诉或者上诉的案件案由。

4.撤诉请求与理由写明申请人撤诉的原因,提出撤诉的申请。

5.申请书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5)

申请人:X,男,××岁,×族,××省××县人,现住××县××路××号被申请人:Y,男,××岁,×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路××号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此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6)

民事车速申请书在当今用的也很多,但是各种申请书写的方式都不一样,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职场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撤诉申请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1篇:民事授权委托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的写法与格式是什么?请参考以下这篇范文。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第2篇:民事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起诉[如果是民事上诉撤诉,应写申请人因_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字第_____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陈诉具体撤诉理由)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请予核准。

原在起诉(或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证据:(写明名称)共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第3篇:民事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xx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xx年月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xx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7)

申请人: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许_________撤回对__________建设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与__________建设工程建设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望准许。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篇8)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精选11篇


在当今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在工作中会更频繁的需要使用到申请书。申请书是非常正式认真的一种请求方式,您知道申请书都有哪些种类吗?希望本文内容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1

申请人:x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xxx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xxx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xxx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xxx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xxx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xxx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xxx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xxx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xxx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xxx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xxx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xxx。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能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xxx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平,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2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范文网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3

9月7日下午,奉节县中医院在小会议室召开欢迎新员工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院党政领导史克祥、陈孔见、曾凌文、杨晓云以及总支委员、职能科室负责人和今年新招聘的员工及部分老员工。会议由政工人事科主持。

院长史克祥代表医院全体员工对新员工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中医院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和发展前景。史院长说,新员工的加入为中医院的发展带来了新鲜血液,要求新员工要虚心向老员工学习,将学到的医学知识用到工作中去,立足岗位,服务人民;同时鼓励新员工勇敢地面对机遇和挑战,以积极的心态,尽快适应工作和学习生活,尽早融入医院这个大家庭。

座谈会上,新员工进行了自我介绍,并和院领导进行了问答互动。通过相互沟通,解决问题,使新员工感到家的亲切。最后,新员工纷纷表示将尽快融入到医院这个大家庭中来,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自己,发挥自己的特长,努力工作,为医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4

先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影响检察院的抗诉。

只是负责再审的法院会合并来审理的。

理由是申请再审和检察院的抗诉是两种不同的诉权。

检察院的抗诉是一种法定职权的诉权。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选择行使的诉权。

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的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当然有必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行使抗诉诉权,否则就是失职行为。

希望你满意。

...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r\n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n向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该案依然处于二审的生效判决状态,是可以依此规定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r\n检察院将对整个案卷进行审察以确定是否提起抗诉,省高检当然是会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诉的情况的。

你应当实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

...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6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范文网 )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7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xxx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xxxxxxxxx。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二审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

申请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请抗诉。

申请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相熟。xxxx年9月30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屋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借款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时间为xxxx年9月30日至xxx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抵押,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1、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之间存在债务转移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申请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务人,故在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

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7月19日审理(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明确否认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因此,认为三利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承担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三方之间构成债务转移系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抵押协议而非借款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于xxxx年9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名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主体均没有借贷合意,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款项借予申请人的意愿,所谓的“借款”更没有从被申请人处移转至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其自有房屋产权对被申请人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60万元的款项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借款项,亦非申请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债务移转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该《抵押借款协议》系三方债务转移下的借款协议,二审法院有主观臆断之嫌。

经申请人的再三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同意作证,证明申请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非申请人本身向被申请人借款,而且实际上三利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笔60万元的借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抵押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合同关系。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务转移,但事实上申请人只是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利害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即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乃至二审判决错误。

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其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即本案被申请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代理律师,而本案申请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转移给本案申请人的则应当由本案申请人偿还;若本案申请人仅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该偿还责任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应当为本案申请人代理。

从《抵押借款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确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协议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该笔60万元款项的实际流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所借60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为抵押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时间至xxx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xxxx年01月30日止,在xxx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8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贵民一初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纠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9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x村民,现住x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xx号。

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xx法院

申请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10

1、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但同级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也可以请求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你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院提出。

2、写一份申诉书,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情况、案件事实、审判经过、申诉理由等,到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他们会移交民事行政检察处办理。

3、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六个月期限,但向检察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

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篇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子公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通信”)将于20xx年5月28日召开虚拟运营品牌“移动”的新闻发布会,具体情况如下:

(三)参加人员:公司邀请的协会、运营商、厂商和新闻媒体等人员及公司员工等

(四)活动内容:通信将推出其虚拟运营企业品牌 “移动”,同期推出产品“170一起来套餐”、开通业务服务网站并宣布开业放号计划。

“170一起来”套餐产品设计贴近移动互联网客户群,目前可实现家庭或朋友圈资源共享的功能,套餐设5档,分别对应1-5人的亲友圈语音、流量可共享,套餐内语音、流量资源可按一定比例互相转换使用,流量两年不清零,本套餐是目前开业主推套餐,公司后续结合市场情况将陆续推出其他产品。

通信运营的网站正式开通服务,移动的个人用户、合作伙伴均可以通过该网站获得咨询、入网、查询、交费、办理等全方位服务。

3、通信于20xx年5月28日开始采取内部友好用户试商运放号,计划6月中旬正式对外商用放号,6月份开放城市范围涉及、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7月份以后陆续全国其他30多个城市开放。 从即日起,广大用户即可登录网站进行全国30多个城市170号码预约选号登记。

民事申请书700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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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凡的生活中,人人都是有必要学习写申请书的,申请书作为一种专业的书面材料,可以更全面的表达个人意向。这时究竟该怎么写好一篇申请书呢?经过整理,范文资讯网为你呈上民事申请书,感谢您的参阅。

民事申请书 篇1

原告:___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身份: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身份: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案号: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请书 篇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7日出生,原告××××人,住××××××,身份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第三人: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

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签名:×××

日期:年××月××日

民事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惠民县何坊乡福田村。电话15154367681.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无棣县泊头镇中学教师,住无棣县泊头镇北李家寨村,电话:15954313913.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建造的二层房屋进行实地测量,验证该房屋南北为10.5米、东西为23米。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人为被申请人人xxx承建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一套,约定为包清工,单价为200元每平方米,该房屋南北宽为9.5米,东西长23米,总包价为87400元。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合同中,被申请人xxx又要求申请人对房屋结构进行变更,将房屋南北变更为10.5米,并对房屋进行了间隔。上诉人按被申请人要求做相应变更,致使增加了工程量,使得原定工程包价为87400元,增加为96600元。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增加的工程量,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进行证据保全,进行实地测量,以保护我的合法利益。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敬礼!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民事申请书 篇5

[概述]

撤诉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

[写作要点]

民事撤诉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1、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正文

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

制作时应首先阐明申请人是撤诉的原因,当事人撤诉原因有很多,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上诉人愿意服从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诉的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民事撤诉申请书写作时,应注意:申请人撤诉的理由应写清楚,因为撤诉申请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诉理由应写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起诉或上诉时附送证据,需要请求发还的,应在撤诉请求与理由后写明退还证据。

[格式]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范例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区xx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xx,厂长

被申请人: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

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199x年9月23日对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向你院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经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便于双方继续合作,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

xx保温材料厂(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签章)

199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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