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杀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有感

读读好的作品,追求的是一种气质、亦是一种涵养。一个人要想获得伟大的成就,就必须多读多思。阅读过一本书之后人们内心多多少少都会有所感悟,此时就可以写一篇读书笔记,用文字把自己的想法记录下来。写好一篇作品的读后感需要从哪些角度来写呢?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读《杀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有感”,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

这篇文章的主要矛盾就是:小人物一旦杀人哪怕误杀也要受惩,而伟人的大规模杀人却能在历史的冲刷下轻易地被豁免。

一开始看的时候也会觉得十分愤懑,当我们在法治社会下醉生梦死的时候,似乎忘了我们的伟人也是踩着无数反抗者的头颅创造的和平社会,功大于过是没错,可杀人终究是杀人,这点就成了小人物杀人的借口,他们认为他们理应和伟人享有同等权力。但他们毕竟不是伟人。他们因现实的不公或自身的失意选择极端的手段,并裹着替天行道的外衣,简陋而又粗糙。他们纷纷效仿梁山好汉,活在自己的大宋王朝。而结果往往和他们的料想南辕北辙,等待他们的不是皇帝的招安而是监狱的期盼。就像德国纳粹党一样,无非是找个借口满足自己膨胀的物欲。

但这与伟人的杀人有什么不同呢?伟人的杀人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如若不然,也不会有老百姓拿出自己舍不得吃的口粮送给军队;如若不然,必将掀起又一场伟人式的杀人,否则谁会放弃海晏河清的太平整日打打杀杀呢?其次,伟人的杀人是破釜沉舟式的。他们要么成功,开创盛世;要么失败,魂归天堂。无论成功或者失败,他们都不会触及法律。成功了固然可喜,手握法律解释权不仅幸免,而且能流芳百世;失败了也不见得可悲,背朝黄土,掸一掸身上的灰尘,总不会在身后落得法律的制裁。

相比而言,小人物的杀人就显得粗鄙许多了。鲜有小人物的杀人愿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的,他们没有信仰的支撑,他们害怕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触即溃。很少有小人带着伟人的性质杀人,他们不是麻痹自己,就是说服他人,有意的,无意的,杀掉的,没杀掉的,和伟人相差的太多太多。远到春秋战国近到当今社会,大到一手遮天的奸臣宦官小到无名无姓的凡尘草芥,他们麻痹自己的良心,说服自己这是一场义举,最后不是落得锒铛入狱就是留下满世骂名。这些比比皆是的例子见证了人性的点点滴滴消逝,而他们自己却沉浸在看似不公的伟人梦中。不禁想起贤哲一句话别做伟人,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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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杀人疾病全纪录》有感


今年暑假,我读了《可怕的科学》系列之《杀人疾病全记录》这本书,得到了很深的感受。《杀人疾病全记录》,是中国著名科学家、数学家和科学教育专家王渝生教授的作品,这本书由若干个相关的标题和每一张有趣的结尾为线索。主要讲述了一些可怕的微生物引起的病征和人类逐步了解这些微生物以及斗争的过程,让我们看清楚这个病毒横行而又危险的世界。

我在了解到可怕的微生物的同时,我也深深感受到了那些去研究,引发疾病的微生物的人的勇敢精神。比如罗伯特科赫,他是在背感染的危险下展开一种被称为炭疽病的可怕疾病。它能引起肺部疼痛,严重可导致死亡。因为那时候,并没有防毒面具。再加上当时医术并没有那么发达,所以死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还有爱德华詹纳,他非常大胆的去实验天花疫苗。丧心病狂的他甚至还在她亲生儿子身上注射了他的半成品。最后,他的实验结果成为了天花从地球上彻底消失的基础。还有HumphryDavy、AlexanderFleming他们都是拯救人类的英雄。我心里想:这些科学家真勇敢啊!他们不顾自己的安危,去打败微生物。要知道,感染这些微生物可是一件可怕的事,甚至还有生命危险想到这,我觉得我们应该对这些勇敢的科学家表示崇高的敬意。

我们之所以能生活在这医学发达的世界,是因为有这些勇敢的科学家。所以,我们要向这些科学家表示感谢。

《法学方法论》之读后感1500字


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与文章写作随想部门法学方向

(一) 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

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

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

(二) 关于文章写作

该问题如书法有各种体,没有绝对的标准,此为一己粗浅之见

1、语言平实、简洁。

2、体系性、形象性:让人能看懂,可举例子、列图表使论证形象。

3、反思性、创造性:没有反思,可能对问题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视角与方法。

4、艺术性:语言、结构具有美感,让人读起来舒服。

5、论证性:以论证让人信服,而非通过力量强迫人接受。

6、 诚信性:不抄袭别人观点,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东西勿轻下断言。

二、问题与体系随想

主张某一观点,可能受到一个体系的影响。如争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假如我对一些问题采取重构思路,如: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时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这种争论可能在这样的思路下是有意义的,故我们要把问题放在体系中,找体系中和这个问题牵连的其他问题来帮助理解,而我们的讨论有时会就观点论观念,涉及体系不多,这也未必不好,因为问题和体系是互相牵动的,问题的讨论也会促进体系的发展

由于问题与体系的这种关系,还要求我们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认真研究体系中最基础的问题,踏实的研究应该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过来的,而一些具体问题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逻辑与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对前提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与讨论。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最近,我在《社会契约论》的阅读中稍有体会,虽然此书较为繁复难解,但也能引发我对于自然人、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思考。

书中有一处是卢梭谈论了奴隶制,他提出人生而无异权,故而合法权威的基础是后天的约定。随即,又从交换、转让、zhengfu以及权利等逐个方面抽丝剥笋地shenru分析,并藉此表达出鲜明的态度坚决崇尚自由,对统治与奴役同等厌恶。

对此,我是深为认同的。因为在人们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他们(也就是奴隶)出卖自己,取消了意志上的自由,沦为被zhengfu的对象,从此不再为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与享受权利。然而这一切,都基于最强者的法则,本身就是暴力与战争的结果。其矛盾之处在于:如果奴隶的一切都根属于他的主人,那万一奴隶奋起抗争,是否就相当于奴隶主的自我反抗呢?

另外,倘若残酷法则的建立永远归于最强者,按强者为王的模式固然听着合理,但是,强是不能量化的,也是相对而言的,这就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也就造成了强这种属xing的不确定xing,从而影响了制定规则的程序本身不稳定。换而言之,强、弱不可判定,无人能够分晓今日的强者是否明日依旧是,今日的弱者会否有成为强者的转机。这种摇摇欲坠的情况更多地记挂在现任的强者个人身上,暂时xing地充当法则之首,让人晕眩。

于是就有了这么一个疑惑,既然强无定数,那么所谓强者能否通过粉饰伪装,以成为多数人主观上的强者,从而蛊惑人畏惧他的强大不敢竞争呢?(星辰ww)这或许可行,毕竟百兽之王年轻时烙下威风凛凛的烙印,谁也不敢在其年老的余威中稍有挑衅。再说此时的强大已不是彼时的强大了,这更多来源于思想上的震慑与控制,以达到不费动武之力就收服了众人的敬畏之心,用强者的头脑控制弱者的身躯,这轻巧与坚固的笼子早就凭空造好,安安稳稳地躺在它的俘虏的心里。

所以说,思想与灵魂的禁锢,才是世上最完美与残酷的控制,也正是统治与奴役的卑鄙之处所在。天下,理应是天下人的天下,万不是那些统治者和肉食者的家业,只是,天下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卑微地顺从着,却是踩在自己麻痹的神经上。而这千千万万人的躯壳里,除却一张张法则条约满缀的生死符,竟然空空如也,这样活着的方式,与一个延迟死期却早已身心俱亡的躯体有何区别?

我从卢梭理xing的呐喊中抬起头,却仍然敬服于他思考的深度,从一章奴隶制,便能触发对人与人之间难解玄妙的关系,我于是又埋头书卷,继续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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