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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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保法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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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五五普法的心得体会

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全国“五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篇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普法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是我国进入“五五”普法的第四个年头,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构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保障系统”尽力,必须结合本职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劳动保障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务员,必须充分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公务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劳动保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是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用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格考核,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三是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呈上升态势,分散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篇三: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前几日,学校组织了一次法制教育活动,我受益匪浅。

犯罪,犯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我一定能抵制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高中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篇四:学习《五五普法》心得体会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今年暑假,本人根据学校安排认真学习了《五五普法》读本,并做了6000字的学习笔记,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通过学习,我更新了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需要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同时我也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五五普法》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要不断用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虽然在过去的学法守法过程中,我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在不断前进,法律也在不断更新或出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坚持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


篇五:教师五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了《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了《教师法》,《普法》……长期以来关于教育的法律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五五普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五五普法》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五五普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环保会议学习心得体会


环保会议学习

2014年1月20日,环保部在京举办"生态文明基层行--有色矿业责任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宣讲交流活动",旨在加强面向社会的生态文明宣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能力。我有幸参加了此次活动,现将此次活动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活动主要分四块内容:

1. 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作当前环保形势讲座

2. 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副处长李丹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讲座

3.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作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讲座

4.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作"两高"关于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

一、通过专家对形势的讲解,对国家政策的解读,使我了解到目前我们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压力大,解决难。污染范围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且农村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从以前的农村上访到城市上街头,从个人诉求到群体性诉求,从污染纠纷到新建项目,从工业项目到环保项目,从抗争企业到抗争政府,从环保事件到社会事件。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国家发展、民生建设的社会性问题。作为央企环保工作不容忽视。

二、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事件种类多样性、时间和季节特点突出、起因复杂、难以判断、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理难度大,消除污染慢的特点。近些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量居高不下,事件发生诱因复杂且危害影响大。我公司重大危险源为尾矿库,这也是矿山企业常见的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源。为防范于未然,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措施,制定预案并演练,立即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建立风险评估,排查隐患,储备足够应急物资,建立并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工作。

三、作为一个央企做好环保工作就是我们应该主动担负起来的职责,作为一个矿山企业做好我们企业良心的重要保证,因为我们环保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重大破坏。积极响国家号召做好减排工作、监测发布工作、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公布工作是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目标。

四、从2013年开始,国家开始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惩罚力度,6月18号"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即统一法律适用性、适当降低入罪门槛,加大惩处力度、解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对污染企业追究到主要责任人,并进行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的"双罚"制度。我们公司生产废水进行循环利用不外排,但也应该加强管理确保无废水泄露现象得到发生。

通过一天的学习,我不仅了解到目前我国环境情势紧迫,任务重、治理难度大,而且逐步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从环保事件发展到社会性事件。现在污染企业的环保工作好不好影响到国家是否安定和谐,企业是否健康发展。现在国家加大对环保污染违法排污的打击力度,我们更应该惩前毖后,遵纪守法、达标排污、杜绝偷排泄露,树立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贡献,建立良好的社区群众关系,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降低环境风险,确保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环保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这几个星期,我们几个生物老师带领学生进行了中学生环保意识的调查,让我受益匪浅。

当今社会,人们的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许多人都不知道环保的重要性,特别的垃圾理这一事例最为突出。在公交车上,马路上,学校里,随地吐痰的现象可谓是司空见惯了,就连处在我们面前那一小小的纸屑,人们都不肯弯下腰去把它捡起来。有一句话说得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从父辈那里继承来的,也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据统计,我国的湖群正在急速下降,亚洲57种水禽已濒危31种。鱼类约1040种,其中淡水鱼只占50种左右。占世界淡水鱼类种数的80%以上。人类是地球的儿女,我们应要多多为我们的母亲做贡献,多植树,少扔垃圾。

环境对生物的影响有利弊之分,但其结果都是使存活下来的生命更能适应环境,生物的生存也会影响环境,生物与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作为在自然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人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无休止地破坏环境必定会使人类自身走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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