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与环境”年宣传提纲

根据公司近期的发展规划,那么我们就可以开始写自己的工作计划了。一份优秀的工作计划不帮我们提高自身能力,加强职场意识。到底怎么样才能写好工作计划呢?小编陆续为大家整理了“消费与环境”年宣传提纲,仅供参考,希望能为你提供参考!

“消费与环境”年宣传提纲

20xx年1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其20xx年年主题为"消费与环境"。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什么要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本年度的年主题?它有什么含义?围绕这个年主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活动?有关问题如下:问:中消协已经公布20xx年的年主题为"消费与环境",请问"消费与环境"到底有什么含义?尤其是这个"环境",它是指社会环境呢,还是指自然环境?
答:其实"消费"与"环境"都可以有多种解释和分类,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讲,那消费特指的应该是生活消费,就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而这个环境,不仅指自然环境,还应当包括人为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与环境"的含义是: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消费保护环境。
问:理想的消费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在影响消费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安全和和谐两大方面。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而和谐则关系到消费的更高的境界,它不仅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能否实现可持续消费的需要,和谐的核心实质上就是发展问题。安全和和谐两个方面,以安全为基础,以和谐为更高的层面,它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如何使这两者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影响人类消费生活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在消费领域,如何解决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面对的课题。而要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构建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节约资源,珍爱环境。
问:对于中消协来说,确定"消费与环境"为年主题,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答: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20xx年的年主题,就是寄希望于通过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减少消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问:消费者协会近些年来开展的一些年主题活动,比如"安全健康消费"、"绿色消费"、"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健康·维权"等,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消费与环境"的问题,那为什么这次又要将它专门设定为年主题呢?
答:专门提出将"消费与环境"作为年主题,是与目前国家的工作中心相呼应的,也是与整个社会大的环境相适应的。
首先,这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工作重心的要求。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消费环境问题,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国家立法、司法、有关行政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根基。在重视以市场秩序为代表的传统意义上的消费环境问题的同时,党中央、国务院以发展的眼光将自然环境和资源等问题纳入了消费环境的体系,并且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高度,赋予了"消费环境"问题更新、更深刻的内涵。中消协将"消费与环境"做为年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融入到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重要战略决策当中,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于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其次,它也符合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秩序的整顿虽然取得了很明显的效果,但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大量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这种消费环境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使得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而在社会上损害消费者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的同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带给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问题已经让消费者感受到了切肤之痛。随着长期积累的环境危机将逐步呈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增大。但就是在这样严峻的环境重压之下,国内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实际要求我们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节约资源,维护消费者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再次,它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放在了社会经济秩序的体系中,指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符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孤立的看待在消费者手中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是否物美价廉,是否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无害,而是要更深入地关注商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是否是节约了资源,是否破坏环境。由于消费者权益是是广义上的,是存在于一个动态的进程中的,所以对消费者权

“消费与环境”年宣传提纲第2页

益保护的立法也应该是符合这个规律的。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年主题,就是要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全面、系统的贯彻,明确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义务。
最后,它也符合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国际上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活动内容。"消费与环境"的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消费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的重要决策依据。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更为积极合理的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可持续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消费与环境"中的指导思想是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此领域,"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目标有很多共同点。另外,"消费与环境"也符合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的要求。
问: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开展什么样的活动,以配合这个年主题?
答:一、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1月至3月份,特别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采取印发有关宣传材料、组织召开座谈会、举办有关讲座和研讨会等形式,集中组织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全面深刻理解"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主要含义和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消费安全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可持续消费意识,营造良好的"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氛围。
二、围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大力开展消费指导和消费教育活动,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宣传普及消费安全、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明确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社会各有关方面应负的责任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节约用粮、用水、用电、用油、用纸等系列消费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崇尚节俭,反对浪费,保护环境资源,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树立可持续消费观。同时,还将在农村组织开展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等消费教育活动,避免不恰当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环境污染、土地板结等不良后果。
三、围绕与广大消费者吃、住、行、用等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动、商品房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行动、家用电器和家庭装饰装修材料比较试验行动、家用汽车环保指数点评行动以及旅游服务消费体察等社会监督行动。通过对上述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产品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环保标准。
四、组织开展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评比、推荐活动。中消协将制订《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评比、推荐办法》,采取企业自愿申请、有关行业部门和各地推荐、组织消费者和有关专家评议的方法,评比、推荐出一批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为消费者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安全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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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费者协会2023年年主题“消费与安全”宣传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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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结合者对消费领域问题的反应,中国协会决定将20xx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

一、“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涵义

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二、确定“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依据

第一,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什么这么重视安全权呢?因为消费者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说,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国际社会普遍对安全权十分重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第二,安全权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刚刚闭幕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调整优化需求结构,增强消费拉动力,重点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条件、培育新的消费热点”。这就需要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信心是扩大内需的保障,只有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安全权是保障民生、维护人权的需要。消费安全与民生幸福息息相关,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息息相关,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目前,在与民生关系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如住房、医药、车辆、家电、家居、旅游、金融、保险、公共服务等方面,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在文化消费领域,也存在一些暴力、色情等不健康问题。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情况还较突出,可能造成未来的安全隐患。关注消费安全,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三、开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活动的目标

中消协开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活动的基本目标是:促使社会各界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消费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希望司法机关研究和健全保障消费安全、减轻维权诉累的相关制度;吁请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处理和预防消费安全事件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涉及消费安全的重点领域进行抽查及监督;敦促行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注意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出现安全问题后及时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呼吁有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关注消费安全问题,开展相关研究,加大有关教育活动。

四、消费者协会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计划明年主要开展七个方面的活动: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的认识,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二是,组织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式消费等方面研讨,推动完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三是,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四是,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消费安全方面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五是,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对外发布有关消费安全的消费警示、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信息。六是,开展“消费安全”方面的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增长安全消费的知识。七是,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这是篇好内容,讲的是关于安全、消费、消费者、保护、方面、保障、社会、开展等方面的内容,希望网友能有所收获。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文章标题: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
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迅速掀起学习《决定》的热潮,大力营造宣传《决定》的浓厚氛围,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舆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面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通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分析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是推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保证。
二、明确学习宣传《决定》的重点
1、理论学习和宣传。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把学习《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头等大事,从各级领导干部入手,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制定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决定》的高潮。使党政干部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切实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加强新闻宣传。根据《决定》的要求,各新闻单位,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及时宣传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决定》的先进经验,广泛宣传各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措施,推广好的做法,使《决定》的贯彻落实与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决定》的核心内容和重点任务以及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有深度、有重点的选题,将经常性国策宣传集中、深入的专题宣传结合起来。坚持正面宣传、正面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严格掌握宣传口径,形成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强社会宣传。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以《决定》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以《决定》颁布为契机,组织人力深入研究撰写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文章,吸引和鼓励艺术团体、文艺工作创作以《决定》精神为主题的文艺作品,编排反映人口计生题材的剧目,扩大《决定》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加强基层宣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与基层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深入社区、农村、企业、机关、学校,面对面地广泛宣传《决定》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和重要政策,使《决定》精神进入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对学习宣传《决定》的领导
1、各级宣传、人口计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决定》的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宣传计划,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系统、操作性强的宣传计划,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决定》的热潮。
2、要把《决定》的宣传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相关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知识的宣传结合起来,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和生育关怀行动以及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结合起来,积极策划和组织开展与《决定》相关的主题宣传活动。
3、县委宣传部、县人口计生局将在半年工作检查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学习宣传《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习《决定》通知 
发: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抄:
怀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xx年三月十五日
(共印15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学习宣传提纲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第2页

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通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分析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是推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决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决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全文共分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深入分析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人口形势和严峻挑战,深刻阐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回顾总结我国30多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并提出了新阶段发展的总体思路,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第三至第七部分,针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明确提出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八部分,强调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切实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部分,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决策与调控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决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决定》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人口发展的各个方面,提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五大任务,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了很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时,针对低生育水平反弹的现实风险,强调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
二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决定》对人口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战略选择,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发展全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决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如加大财政投入、稳定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决定》立足制度创新,将长期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地方创造的新鲜经验,提升为基本制度,并要求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决定》还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改革创新的角度出发,就符合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实践和完善的改革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实行改革开放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我国由贫困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飞跃,用不到30年的时间,将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创造了社会抚养比较低、劳动力资源充裕、财富积累水平较高的有利时期,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口发展轨迹,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进入21世纪以来,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发展战略框架基本确立,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并产生积极影响,基层基础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效显著,顺利完成了"十五"期末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战略主动权。
在30多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宝贵经验:
——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发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这五条经验是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期实践的深刻总结,体现了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内容。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人口控制的目标是:“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二是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进一步加大,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人口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着重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点任务。
《决定》的颁布,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六、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正确处理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针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处理好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加强依法行政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
《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些政策主要分为五类:
一是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
二是在实行低保、救助等普惠政策中,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
三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人口合理流动的政策;
四是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
五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的政策。
八、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人口健康素质总体较差,全国每年新生儿出生缺陷约100万例,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6。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上升,不仅使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
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倡导科学婚检,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要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
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并呈攀升趋势,形势严峻。
1982年、1990年和20xx年三次人口普查分别为108.50、111.14和116.86,20xx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118.58,个别省份超过130。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呈现出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域广、覆盖人口多,女婴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的特点。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负面影响。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
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生育男孩还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需要;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种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刺激着人们产生"男孩偏好"情结。而性别比升高最直接的原因,是一些人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
《决定》强调,"必须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关键要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逐步扭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实行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改善女性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重点整顿B超医疗市场,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业资格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

二、问题简答
问题一: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20xx年,我国流动人口为1.47亿人。以农民工为主的庞大流动人口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创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庞大的流动人口也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流动人口的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难度加大,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管理服务体系严重滞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面临挑战。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让庞大的流动人口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逐步消除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使他们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决定》强调要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其次,流入地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在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和落实经费的同时,强化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的责任,推动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
问题二:为什么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答: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目前,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l亿人,占总人口的7.69%,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预计2020年,65岁及以上和60岁及以上人口,将分别达到1.64亿和2.34亿,占总人口的11.2%和16.1%。快速老龄化将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广大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因此,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安全、积极、和谐的老龄社会。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安全网。在农村,要以计划生育家庭为突破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终身教育和保健体系,以高素质应对老龄化;发展老龄产业,完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三、宣传中央《决定》标语口号
1.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2.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3.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5.坚持"四个不动摇",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7.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9.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11.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13.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4.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1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16.弘扬传统美德,救助贫困母亲
17.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18.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19.对违法生育的对象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党员干部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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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法》宣传提纲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法》宣传提纲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法》宣传提纲

4月11日召开了全县《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动员大会,根据会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将于4月至5月对全县《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迎检工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局系统深入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不断提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打造高效、法制、阳光人事劳动部门。
一、《行政许可法》于什么时候发布实施?
《行政许可法》经20xx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xx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二、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什么?哪些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具体包括六个方面:(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从事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是否具备特殊信誉、条件和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事项;(五)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四个方面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手段能够解决的。
四、哪些机关的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章只可以设定一年期的临时性许可。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有什么限制?
有四个方面的限制: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经营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有哪些?
有两类:第一类是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包括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类是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七、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公民、法人、组织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主要是申请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八、行政许可的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八种时限:(一)当场受理和当场许可;(二)受理阶段对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四)需要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级政府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五)按程序应当由下级审查,报上级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六)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加贴标签、加盖印章;(七)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召开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八)对于延续有效期的申请,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
九、什么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
撤回,是对于合法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间内,由于发生了国家的重大政策法律变化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被许可人继续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撤回该项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撤销,是在行政许可证照发放后,发现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过程存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情况,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如果导致撤销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负责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错,并且撤销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导致撤销后果的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法》宣传提纲第2页

原因是由于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以欺骗手段骗取许可,或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吊销,是被许可人虽然合法取得行政许可,但由于其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过程中作出了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的行政处罚。
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行政机关中直接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的以下行为,应当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的程序性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以下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追缴私分、截留、挪用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谋取不当利益的;
2、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依法应当招标、拍卖而不招标、拍卖或者假招标、假拍卖的;
3、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标准和项目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依法收费的费用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后,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十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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