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按照领导对我们的要求,顺利开展工作,工作计划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工作计划可以将不可控的因素转化成可控因素,制定出相应对策和紧急预测。关于工作计划的规范您熟悉吗?为此,你可能需要看看“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xx省湿地保护办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xx〕xx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目前纳入省科学发展考核的湿地总面积9.85万亩,占全县国土面积的4%。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快湿地公园建设力度,对全县湿地资源实施抢救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面积缩减、功能退化、利用过度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湿地保护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积极拓展、适度利用的原则,以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为目标,以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为根本,以重要生态区域湿地保护和功能恢复为手段,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恢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恢复力度,尽快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构建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为生态文明和美丽xx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公园3个,划定全县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状况明显提高。到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全县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形成良性有序循环,实现全县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县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科学编制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谋划项目布局、优先方向和重点建设内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全县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把湿地保护恢复任务落实到地块,确保到2020年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把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等重要湿地的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和监测工作等项目资金投入,保障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费。要实行多元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湿地公园,采取参股、水产养殖、生态旅游等方式,筹集湿地保护建设资金。要整合林业、水利、环保、城建、旅游等部门的湿地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要将排污企业征收的罚金拿出一部分用于湿地恢复。

(三)明确部门职责。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执法,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及时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调查和评估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湿地保护规划衔接和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大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湿地征占用审批,建立专门的关于湿地征占用审批表,明确主体责任,未征求林业部门意见不得审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湿地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组织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建设发展中湿地管理的力度,确保不占湿地资源;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湿地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投入,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建设力度,管护好已建成的河道湿地;黄河河务部门要做好已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保护工作;旅游部门要加强湿地生态旅游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纳入省级湿地保护红线的河道、沟渠、坑塘等湿地资源(总面积9.85万亩)的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沟渠畅通,坑塘不被侵占或变成倾倒垃圾的场所。

(四)严格依法管理。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所属区域内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行为,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占用湿地单位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征求林业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要加强监管,依法制止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的行为,依法追究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限期治理。凡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未经批准不得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

(五)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考核工作。根据x组发〔xx〕xx号文件要求,自20xx年起,将林业工作中的湿地保护管理纳入省、市、县科学发展政绩考核范围。自20xx年起,县政府将严格按照省、市、县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办事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凡是未经批准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的将一票否决,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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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吧管理工作计划


加强网吧管理工作计划

网吧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利性上网服务提供场所,提供电脑相关硬件。消费者可自由操控软件设施。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网吧管理工作计划,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夯实公安基础工作,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大力加强互联网经营场所管理工作,县局现就进一步加强网吧管理工作明确以下“四项工作制度”:

一、实行异地用警制度。

各派出所可会同网安大队对全县所有网吧进行不定期、不定时地现场检查,高密度、高频率地开展网吧现场检查工作,切实加大对网吧的管理力度。

二、“无违规绿色网吧”创建制度。

在全县网吧中开展“无违规绿色网吧”创建活动。按《xx县公安局网吧管理计分办法》累计计分,以“红黄榜”形式每周在网吧管理QQ群公示。对年度全县网吧计分排名列前3名的命名为“无违规绿色网吧”。对被评为“无违规绿色网吧”,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实行“无举报不检查”,同时由县局治安大队对辖区内被评为“无违规绿色网吧”的社区民警在考核中予以加分。

三、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网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查证属实并给予治安处罚的,有1人奖励网吧经营者现金200元;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1人奖励现金500元。

四、实行“重点监管对象”制度。

对网吧在一年内计分列后三名的,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被县级公安机关查处两次及以上或被市级公安机关及以上单位查处一次及以上的,该网吧即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网吧,辖区派出所一个月内要现场检查四次,并将现场检查图片上报,如在检查中连续4次均无违规问题的,网安大队将该网吧移除出“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县局网安大队将会同督察部门对以上四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如因工作不力等造成以上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予以追责。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请大家借鉴!

春节将至,返乡人员增多,嫁娶、乔迁、聚会等活动频繁,农村自发组织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将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增大。为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字〔20xx〕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镇、村(居)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镇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强化事前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人数在 50人以上的,必须纳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3日将承办厨师、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填写《**县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应于接到报告当日向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及时做好备案受理工作,并于聚餐活动举办前1天做好现场审查指导工作,并填写《**县集体聚餐现场审查指导表》,签订《**县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书》。就餐人数达300人以上的,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在聚餐活动举办前2天报告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由分局指派人员会同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起进行现场审查指导。

(三)严格现场审查指导。要对聚餐加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承办聚餐厨师是否持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健康证明;饮用水是否达到卫生要求;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聚餐菜单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食品原料采购是否规范等内容,严格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落实食品留样管理。督促指导农村聚餐举办者建立农村聚餐留样制度,指导承办者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为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提供检测依据。

三、规范应急处置,加强信息报告

(一)制订完善应急预案。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二)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立即报告所在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同时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报告。镇将及时组织应急抢救,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并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农村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采购、使用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加工制作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教育管理,发挥协管作用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要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引导其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管队伍培训。组织对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法律法规规定、传授假劣食品鉴别知识,食品从业人员的有关要求,帮助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要拓展食品安全管理视野,前移工作重心,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主动巡视,督促村委会加强对各村组集体聚餐场所管理,完善硬件设施改造,健全相关制度,落实聚餐登记事项,扎实做好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确实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导语:由于文物是具有唯一性、不可再生性的收藏品,因而加强现代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一、文物保护工作

1.做好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工作安排,6月底前完成各申遗点的各项准备工作,7至8月份迎接申遗专家的验收;重点做好汉长安城未央宫区域遗址公园建设,组织实施各项文物本体保护展示工程,做好申遗点周边环境整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申遗档案的制作、监测机制的建设工作。

2.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及遗址公园建设。

在市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汉长安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汉长安城遗址公园建设;配合沣东新城,做好阿房宫遗址周边环境整治和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的启动工作;做好遗址本体保护研究,实施部分遗址抢救性保护项目;配合昆明池公园建设,组织开展考古勘探、试掘工作,为方案编制提供依据。认真做好半坡遗址公园、丰镐、杨官寨、栎阳城遗址、秦东陵、汉杜陵、霸陵的保护利用工作。

3.积极推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工作。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积极协调

调各方面力量,按照文物的隶属以及管理使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每一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安排。推进《**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和《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阿房宫遗址公园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推动《丰镐遗址保护规划》、《**遗址保护规划》、《霸陵》、《栎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半坡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启动《秦庄襄王墓保护利用规划》、《明秦王家族墓保护规划》、《通远坊天主教堂保护规划》、《华严寺塔保护利用规划》等的规划编制工作。在文物维修方案的编制、保护规划的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实施上,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4.继续做好大遗址考古工作。

配合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组织开展考古工作;结合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的建设,推进丰镐遗址和阿房宫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继续做好霸陵的考古调查工作,启动栎阳城遗址考古勘探工作,为保护规划编制打好基础。

5.实施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工程。

结合《申遗保护管理规划》及《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的要求,重点做好汉长安城未央宫区域遗址公园建设,实施汉代道路保护一期工程、城墙重要段落保护展示项目、西安门遗址

、直城门遗址与未央宫前殿遗址保护展示工程。

6.加强文物考古和勘探管理工作。

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勘探管理工作的通告》,研究制定考古勘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配合城市基本建设考古勘探管理工作。加强对勘探质量的检查认定工作,配合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展,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继续抓好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强化发掘质量监督管理,开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专题考古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西安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办法)》的制定、申报,颁布以及实施工作。

二、博物馆工作

7.加强博物馆数量建设。

根据“博物馆之城”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完成20xx年博物馆的报审工作,完成“百座博物馆”建设任务,推进我市博物馆事业迈上新台阶。

8.提升博物馆质量建设。

协调指导全市博物馆进一步提升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职能,特别是国有博物馆的升级改造等工作,充分发挥国有博物馆的引领示范作用。组织开展20xx年民办(行业)博物馆考核工作,落实相关扶持资金和政策;修订出台《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暂行)》;编纂《市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民办博物馆管理实用手册》和《西安百家博物馆》;试点开展全市民办博物

馆藏品数据库建设,年内努力完成2万件藏品的录入工作。

9.不断丰富和完善博物馆体系。

努力建设各类能充分体现我市地域特色的新类型博物馆,如工业遗产博物馆、行业特色博物馆、社区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等,凸显小型、专题、多样的建设特色,力争“十二五”末,专题类博物馆达到50个以上,使我市博物馆体系更加趋于完善和合理。配合省文物局做好正在筹划的全国第一座考古博物馆--陕西考古博物馆的建设,以带动民间博物馆城的建设和发展。

10.做好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安排部署,在全面总结全市国有可移动

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投入,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11.健全组织机构和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筹划成立市博物馆协会;继续与相关部门沟通组建“西安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全市博物馆发展做好申报审核、人才培养、职称评定、技术咨询、运行管理等服务和保障工作;加快制定西安市博物馆讲解员评估定级办法;扎实做好20xx年博物馆讲解员大赛工作;组织全市民办博物馆管理人员培训。积极推进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工作。

12.深化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文化惠民的成果。

组织筹划好“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指导和协调各博物馆做好各类展览展示、学术交流和文化活动;以持续开展博物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服务活动和博物馆进百校活动为抓手,不断扩大文化惠民的成果。

13.积极推动红色旅游的建设和发展。

以启动西京招待所回收利用为契机,积极推进西安事变旧址群回收利用工作;认真按照《八路军办事处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推进红色旅游工作进程。

三、文物安全工作

14.落实文物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区县文物管理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与基层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安全责任,努力实现第23个馆库藏文物安全年。

15.加强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对区县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着重检查重大节日安全措施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古建筑消防安全、文物库房、博物馆展出文物的安全、考古工地、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查找安全隐患,督促进行整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年、消防宣传月及上级安排的专项

整治活动,做到有安排布置、有检查督察、有总结汇报,力求取得实效。

16.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

调研重点区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情况,起草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体制、机制、责任、管理措施等;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沟通,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障经费;加强田野文物的安全巡查工作。

17.加强技防和消防设施建设。

完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技防设施和消防设施,实施一批技防工程项目,提高技术防范能力,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重点做好半坡遗址、秦东陵、汉杜陵、唐兴教寺塔、华清宫遗址和水陆庵等单位的安防技防项目;做好相关项目的储备工作。

18.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督促各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提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结合“防火墙”工程建设、“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等专项活动,全面提高全市文物系统消防安全“五个能力”建设水平;组织一次安全专项培训。

19.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

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应急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应急演练现场会。

20.做好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

工作。

落实《市关于切实促进〈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做好“申遗”政府规章的起草和报送工作;加强依法行政的学习教育,定时编印《依法行政学习资料》;督促检查指导区县文物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检查指导局属受委托单位依法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委托年审工作,补办执法证件。

21.配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

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盗掘古墓等文物犯罪,整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配合打击文物犯罪专项活动,加大防范力度,有效降低各类文物案件的发生率。

22.强化文物安全机制建设。

积极发挥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评估与保障机制,建立文物安全信息平台,加强区域间联合执法,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23.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安全制度规范;检查重点单位落实安全制度,特别是古建单位和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出台普遍的有指导性的制度规范。

四、文物基础工作

24.进一步做好文物档案资料规范工作。

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四有

”工作;推进霸陵、隋唐长安城遗址等管理机构“四有”工作开展;继续组织区县开展一般文物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指导各县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5.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落实文物保护资金,继续做好文物保护抢救维修项目。做好长安区天池寺塔、户县化羊庙大殿、周至佛坪厅故城碑廊、蓝田红二十五军部、户县公输堂、长安区郭氏民宅的维护保护工程以及万寿寺塔纠偏的保护工程、明秦王府城墙保护维修工程;组织开展临潼区康家、白家遗址的建所工作;开展栎阳城遗址考古工作;推进新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审报;继续做好全市重要文物点的日常监测工作。

26.加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积极与市规划局等单位加强沟通,推动《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和《市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

27.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着重加强与宗教部门等非文博系统的协调沟通,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积极与宗教、规划等部门合作,支持、指导宗教场所做好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维修方案制定与实施、可移动文物管理与使用等基础性工作,重点推进《市宗教场所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工作。

28.进一

步完善市政务中心开展的并联审批工作。

配合基本建设中的地下文物考古勘探的并联审批工作,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覆盖面,推进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效率化。

29.不断提高文物科研工作水平。

积极推动文物保护的科研工作,争取《汉长安城水环境研究》、《丰镐遗址保护利用研究》、《**的城市功能定位》等研究课题的立项;编辑出版《丰镐遗址出土青铜器集》、《文物概览》等书;完成《市志-文物志》的编写工作;积极推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IICC)的工作,以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30.积极落实文物保护和大遗址保护项目资金、加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及文物保护工程;做好阿房宫遗址保护工程、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等工程的招标及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积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继续做好文物保护抢救维修项目,积极督促实施文物保护工程进展,确保20xx年度市文物保护维修计划顺利完成。

31.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监管工作;积极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开展

其他城市文物市场管理工作调研,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为推进我市文物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

32.开展面向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宣传工作。

配合全市丝路申遗工作、“博物馆之城”建设、“5.18国际博物馆日”及“中国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全市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宣传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博物馆做好各类会展和文化活动;围绕全市文物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组织省、市新闻媒体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报道;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精心策划,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努力营造“文物保护人人有责、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舆论氛围。

33.大力加强市文物局网站建设,提高全市文物系统宣传和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市文物局网站信息基础建设,主动公开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信息,推进全市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信息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共享和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服务体系和方便快捷的信息传播体系。

五、干部队伍建设

34.大力加强全市文博人才队伍建设。

研究制定《市文博人才工作中长期培养实施意见》,加快建设结构优化、素质过硬的文博人才队伍,做到人才多层次、培养有平台、使用有政策、成长有渠道;学习、借鉴和利

用国家和省文保单位的技术、力量优势,提高我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工作水平,在土遗址保护和展示技术、青铜器保护技术、壁画修复、漆木器保护修复等方面进行学习交流,进行科研攻关,培养科技保护人才;依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平台,积极推动跨国界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交流和培训;继续办好文物行政和业务培训班。

35.坚持廉洁从政,狠抓工作落实。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22条措施,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都在阳光下运行,努力营造清正、清廉、清明的良好政风。

36.开展年度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工作。

结合全年文物工作要点,认真做好年度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直单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评价、评优等综合考核工作。纪念园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关于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


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房字〔20xx〕31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20xx〕26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力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努力开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理顺体制。按照“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现镇街区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市、镇街区、社区”三级监管体制健全、职责明确、衔接顺畅。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管执法进社区、进小区,各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镇街区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模式。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推行以专业化物业服务为主,产权人自行管理为辅的多种物业管理服务模式。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社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发展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力争在“十三五”末,形成5家品牌美誉度高、经营规模大的骨干企业。

二、健全完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区的综合管理,建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社区物业管理体制和物业管理考核机制,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1.市房产管理局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抓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参与房地产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抓好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资质监管,监督开发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等,指导镇街区、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考核机制,会同镇街区按照《**城市物业服务监督考核方案》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并督促有关问题的落实整改。

2.各镇街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xx〕5号)文件精神,各镇街区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各类违规行为的源头管理,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圈占绿地、占用消防通道、房屋拆改等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社区居委会负责配合、协助镇街区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组织、指导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转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协调业主、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模式。按照新建住宅小区和旧住宅小区的不同现实情况,可分别确定不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

1.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适宜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要强化开发建设单位的保修服务责任,确保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对物业的保修义务。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业主已入住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或业主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50%以上、或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25%以上的住宅小区,由镇街区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切实选好配强业主委员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将小区物业管理及时纳入社区管理范围。

2.旧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的管理主要采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人自行管理等模式。条件成熟的旧住宅小区要在镇街区的组织和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化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单项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和相关费用等内容。不具备条件的旧住宅小区,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在镇街区的组织下,根据业主意愿,选择产权人自行管理的模式,落实以保洁、绿化、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规模较小的零散住宅小区或楼幢,业主同意的,也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统一管理、差异化服务。

(三)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1.加强行业管理。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初审和上报,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抓好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定期开展物业服务监管专项治理、物业服务监督考核等活动,强化示范典型带动作用,激励企业转型升级,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培植一批经营规模大、管理业绩突出、年营业收入高的骨干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资源快速、有序整合。

2.认真落实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引导业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履行退出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公开曝光,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机关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3.做好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的监管工作。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要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落实物业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的监管责任,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要按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至5‰配置,最少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并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按一定比例提供经营性用房。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要按规划安排在首期开发范围。

4.落实各专业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新建物业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管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严禁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相关费用和承担小区内专业经营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本意见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逐步完成交接。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5.建立健全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新建项目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或小区实施综合验收前20日,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利。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6.规范服务行为。物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不良记录等信用信息,规范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四)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1.相关部门(单位)要履职到位。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建、房管、公安、城管执法、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安全监控、易燃易爆危险品、流动人口、犬类豢养等治安防范及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做好车辆停放、防火救火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合理制定城市社区布点规划,全覆盖、无缝隙地合理划分、调整社区;会同镇街区强化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和业主自治组织建设,督导社区居委会落实社区物业管理职责。住建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分期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制定并组织落实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整改方案。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小区配套公建审查把关,确保物业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用房)、公共建筑、绿地、活动场地、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标准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对市区内(含住宅小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噪声污染等管理规定以及焚烧产生有害烟尘、恶臭气体或物质、饮食服务业油烟、无照商贩、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以及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执法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指导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做好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经营项目营业执照的审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服务点纳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推进工作。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等各专营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接管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在内的设施设备、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认真履行对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镇街区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镇街区牵头,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配合等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民政、财政、住建、房管、规划、城管执法、公用事业、质监、邮政、物价、地税、供电、通讯等部门(单位)及镇街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社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领导和综合协调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二)严格落实扶持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房屋维修资金等,按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不计征营业税。对物业服务企业招收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从事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经审核同意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树立和强化物业服务消费观念,增强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自觉性,引导业主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小区秩序,努力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社会物业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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