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系统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总则
一、为加强石家庄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现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北省商务系统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石家庄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是指以石家庄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商务”和石家庄市电子商务门户网站“石家庄商务网”(石家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心站点,包括“石家庄网上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石家庄商务之窗”、“石家庄商务天气预报”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网站群,是我市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石家庄市商务系统实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府信息公开及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三、石家庄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商务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石家庄市商务局政府信息,促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商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一)组织领导
四、建立石家庄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五、石家庄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石家庄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务信息处)负责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商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为各县(市)区所建网站相应栏目的维护工作。
七、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局内设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已建或新建网站,必须纳入石家庄市商务网络体系,统一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规范管理,分级维护,协调联动,确保全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的规模、档次和整体形象。
(二)运行管理
八、石家庄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的运行管理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局内设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明确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及其任务、职责和权限,并报商务信息处备案。
九、商务信息处(石家庄市商务信息中心)对“中国石家庄商务”门户网站和“石家庄商务网”的管理维护人员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按照“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注销。
十、“中国石家庄商务”门户网站和“石家庄商务网”的管理维护人员必须使用确定的用户名、密码,登陆有权限的系统后台进行工作操作。
十一、商务信息处负责“中国石家庄商务”门户网站和“石家庄商务网”的宣传推广及对网站管理本文 维护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群畅通运行。
十二、商务信息处(石家庄市商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石家庄市电子商务门户网站“石家庄商务网”(石家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以及与合作单位的工作联系。
(三)内容更新
十三、“中国石家庄商务”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和内容更新实行分级负责制。局内设各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具体责任明细见附件一:石家庄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及审核责任明细表)。
十四、各处室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加强信息的组织、采编和发布工作。凡不涉及机密或隐私的政务信息,原则上都应及时组织上网公开。各栏目责任处室负责人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所发布栏目内容负全责。
十五、对“中国石家庄商务”门户网站执行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程序。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1、新闻动态类栏目,如工作动态、商务要闻等栏目,提醒时限为1周;2、互动交流类栏目,如公众留言、局长信箱、咨询投诉等栏目,提醒时限为1周;3、随时更新类栏目,如办理公示、单位联系方式、机构人员等,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醒;4、其他栏目,视情况进行提醒。商务信息处负责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程序的实施和监督,通过办公电话或书面提醒单向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提醒督办。
十六、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网站发布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并采用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字号,确保版面规范一致。
十八、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局内设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网站的信息维护和内容更新,由各自负责。
(四)信息公开
十九、“中国石家庄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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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专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石家庄市商务局政府信息。
二十、局内设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相应栏目的内容更新工作(具体责任明细见附件二: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明细表)。所有需要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宣传报道,均应第一时间在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二十一、局内设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石家庄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石家庄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开信息内容格式和保密工作进行审核。各处室和单位负责人是本处或本单位公开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的公开信息还需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方可公开。商务信息处拥有商务局所有公开信息的最终审核权限。
(五)网上办事
二十二、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或单位,应逐步实施网上预审或网上审批。
二十三、有关处室或单位,必须在网上公布全部审批、备案事项及办事指南,实现办事表格下载。对办理结果及时上网公示。
二十四、公众留言、局长信箱、办理公示、外商投诉、网上调查等交流互动栏目是实现政府与公众沟通的重要渠道。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及时、准确、负责地回复和处理网上留言、咨询、意见。
二十五、推进办公自动化应用,实现本局处室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横向互联互通及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纵向与省商务厅和各县(市)区商务局办公系统对接,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公文网上签收。
(六)考核奖励
二十六、商务信息处根据《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及审核责任明细表》及网站后台数据统计,结合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程序,检查各处室信息维护和内容更新情况,实行月排名、季通报、年考评。
二十七、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处室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表彰:
1、工作主动性强,发布信息及时、量大、质优;
2、抓住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良好宣传效果的;
3、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实时性强,获得较好评价的;
4、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二十八、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较严重的,还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或应公开信息未公开,经2次以上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4、不按要求发布信息或发布不良信息,影响网站形象的。
(七)安全保密
二十九、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
三十、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因密码丢失,给网站带来不良影响的,由本人负责。
三十一、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变更计算机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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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范文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2日批准发布的GB/T9704~19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及联系公务、记载工作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以行政名义行文,不得对下级党组织布置任务,作指示。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 局、队(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队(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确定一名兼管文书处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部门)文书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应于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不相隶属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大体分为4种。第一种是印发、转发性通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带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为附件的被印发或转发的文件。两者缺一不可。第二种是布置工作、传达领导意图的指示性通知。带有指示性和指导性,要求被通知机关贯彻执行。第三种是传达事项、信息的一般性通知。是一种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机构等。第四种是召开会议的通知。 如发布本机关的、领导讲话用“印发”,如发布领导机关或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用“转发”。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表彰和批评的通报,应选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写表彰通报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忌夸张;写批评通报要求事实准确、简要,处理内容要明确具体,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质,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起草报告要求情况真实,内容简单扼要,即使是综合报告,也只着重写几个问题,其他从简,要有分析,写且出问题的实质,说明已做工作或拟采取的措施,还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就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示性请示和批转性请示。求准性请示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实可行,忌空话、大话、套话。求示性请示写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突出要点和疑虑点,语言表达准确。批转性请示要经过认真调研,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批复下属单位的请示,要明确具体表示同意什么,批准什么,不同意什么,或什么暂不处理等。一般事项,也可口头或电话通知,不做书面批复,但必须在文件上注明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通知某单位某人,同意或不同意。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要求一事一函。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下发执行,以“通知”发出。由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工作会、业务会、座谈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局领导在处室(部门)召开的工作和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专门行文印发,可将讲话内容简要地概括到纪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 第八条 局发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决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工作;批转下属单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其他必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其中地质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等业务性文件,编有关处室字号。 (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函”,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与省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地勘局联系、商洽某些具体工作事宜;批复局属各单位诸如设置机构、兴办大中型企业等一些重要事项的请示。 (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适用于传达局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政策和决定;印发重要会议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通知有关事项;转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贯彻执行要求或规定);转发局属单位就涉及面较大的重要工作问题的报告。 (四)##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办公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局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局属单位和处室(部门)下达通知;代表局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下达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室机关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 (五)##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文(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就处室职责范围以内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发通知;印发一般性业务会议纪要;转发省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性文件;转发局属单位具有普遍意义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报告。 (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函(代字“晋地×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可以以处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处室的请示;下达一般性业务会议通知。 (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代字“晋地党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版头,盖党委章)。主要适用于党委范围内发文。 (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函(代字“晋地党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版头,盖党委章)。 (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党办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发文,主要有干部任免,工作安排和总结,等。 (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党办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宜用函发的公文。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局和局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条 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级行文。 第十一条 处室(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 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不得直接向局属各单位业务科室发文,应将文发送下属单位办公室。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拟以本办法所列公文形式发出的文稿,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该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了,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写出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标题,再于其后以括号注明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人名要写全,地名一般不要简称,不要用时间概念不准确或过时的词来表述时间。不能滥用缩写。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七条 凡以局或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承办人拟稿后,先送本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最后送办公室复核。并由承办人员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签。办公室在复核中发现问题作较大的修改时,应与办文处室(部门)协商研究修改;问题较多的文稿,退回办文处室(部门)重办。修改较多或字迹潦草的,由办文处室(部门)誊清后再送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局内发文需要会签时,由承办处室(部门)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因不同意见而有关处室(部门)之间又协调不成的,主办处室(部门)写明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办公室协调解决不了,即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协调、裁定。我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需经局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送出;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先送主管业务处室(部门)尽快提出意见,再送局领导会签。 第十九条 公文按发文形式分别由局和处室(部门)领导签发。局和办公室发文,由主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应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审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的发文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编号,确定缓急级别,递文印室打印,同时通知拟稿人。文印室要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时间要求安排打印。公文清样打好后,文印室要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校对时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公文清样校对无误,必须由校对人签字才能制印。对打印好的公文要及时到办公室盖章、存档,并由办文单位自行封发。 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的,在签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再把关、签字后,送文印室或自行打印。 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或印发范围。从机要室领取的文件、刊物,一般不得翻印复制。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文书负责局、办收文、信件启封、登记、分发。收到上级或下级的公文后,办公室领导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部门)办理;或直接批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处室(部门)收到公文后,应视公文情况办理或送局办公室分批。 第二十五条 公文运转程序和办法。送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公文都要经办公室直接传递,领导和领导,领导和处室(部门),处室(部门)和处室(部门)之间都不要横传公文。 局办公室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按下列办法做好公文运转工作。 (一)循序渐进运转:即传阅文件按领导或处室(部门)排列的顺序从上到下传阅;需领导指示的文件,按顺序从最后一位领导开始阅批。 (二)按业务分管路线运转: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送业务处室(部门)办理,从业务处室(部门)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三)一步到位运转:办公室直接将文件分批到业务处室(部门),由处室(部门)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批准或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由几个承办处室(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七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及时催办、查办。 对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办理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需要几个处室(部门)阅知或办理的公文,要尽快传阅、办理,不得拖压。 对局属单位需要批复的公文,急事要急复,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批复。 局办公室和处室(部门)文书人员要认真记录,掌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催办、查办。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一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涉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等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3、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五条 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是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未达标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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