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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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
(意见稿)
×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是我县工会组织实践“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密切工会组织与广大职工的血肉联系,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充分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与困难职工联心,与社会各界联手,直接解决职工存在的突出总的社会性救助服务机构,在县总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服务宗旨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主要职责
开展就业咨询和职业介绍、技能服务,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接待处理职工来信、来访;为特困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三、援助范围
⒈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指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破产企业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宣布破产的企业。这些企业中,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能按规定发放,致使多数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⒉下岗、失业职工中再就业难的职工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人员。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于无职业状态,有就业要求的职工。在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中,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好、技能较低、再就业十分艰难、缺乏稳定的劳动收入,致使家庭生产普遍困难的职工。
⒊劳动安全卫生无保障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是指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噪音等工业卫生指标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下长期工作的职工。
⒋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职工
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是指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直接影响到职工的身心健康;肆意辱骂、体罚职工,甚至集体搜身、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格尊严;限制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扣押身份证,收取抵押金,不许职工自由出入,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是指一些企业和单位,不按规定定期召开职代会,不开展签定集体合同、平等协商,职工的民主审议权、民主建议权、民主决定权和民主评议权不落实,导致民主渠道不畅通,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五、援助办法
(一)职业介绍、技能培训
⒈开展就业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为各机关罢休及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和岗前培训提供服务,为求职者提供服务。
⒉用工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和岗前培训的,要填写《用工单位登记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情况。
⒊求职者要求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的,要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培训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⒋中介费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收取。
⒌对持《劳动模范》证件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培训;对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培训费予以优惠。
⒍开展劳务市场调查,了解和收信用工信息,拓宽再就业渠道。
(二)信访接待
⒈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耐心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职工来信来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记录清楚、处理情况归档。
⒉办理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要依据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解答,注意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化解矛盾。
⒊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对应由其他部门和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办。重大上访情况要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以便得到及时稳妥处理。
⒋对职工的申诉、控告、检举严格保密。
⒌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

系、通报、反馈制度,确保信访有答复。
(三)法律援助
⒈援助事项
①职工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②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⒉援助对象
上诉到县法院或县劳动争议仲裁和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和工会干部。
⒊援助方式
①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②代拟。
③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⒋援助程序
①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
②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出据材料等;
③负责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开展法律援助。
(四)生活救助
⒈救助范围及对象
县内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殊困难职工,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要求生活救助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每年可给予一次性救助。
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持本单位工会证明,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①职工及其家庭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致使生活困难的。
②患大病、重病(大病医疗规定病种)又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需提供原始病历和医药费收据)。
③由于生活困难而造成子女辍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或持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④双职工同时下岗,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生活遭到困难的。
⒊为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尚未参保的困难职工,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六、资金来源
⒈社会捐助。在广泛发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在旬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困难职工奉献爱心。拟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捐助活动,筹措一定资金。
⒉政府拨款。县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的“困难职工救助款”用于困难职工救助。
⒊工会自筹。县总工会每年从本级工会经费中筹措一点资金。
七、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并接受年度审计监督。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救助金的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对象的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
八、组织领导
ד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立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总工会领导任正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和国税局、×烟厂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主任名、工作人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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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中心办事大厅考勤管理办法


县行政审批中心办事大厅考勤管理办法

各科室、各窗口: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中心运作的实施意见》(景委〔20xx〕8号)和县府办《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xx〕52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内部管理,充分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景宁县行政审批中心办事大厅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电脑指纹签到制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为迟到或早退。
二、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事先和督查科联系,并实行登记。[本文来源于-www,,找范文请到网]
三、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并要安排顶岗人员。
1、因公外出办理有关事宜,在半天以内的,报窗口负责人同意后实行外出登记,并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送督查科备案。窗口负责人半天以内有事外出的,报督查科同意,并实行外出登记。
2、病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单,请假半天(含)以上三天(含)以下经窗口负责人、值班长同意、督查科审核后报中心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原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
3、公假必须填写统一的公差单。窗口负责人半天公假、其它窗口人员一天(含)以内公假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后报督查科批准。一天以上公假,应附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原单位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
4、年休假、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原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领导批准。
5、请假应事前履行报批手续,特殊情况也应事前电话告知中心,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6、请假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四、不按上述规定办理,及无故不签到、无故超假(请假时限已到,未能按时续假的)、外出未登记擅自离岗等的以旷工论处。
五、政治学习及联审联批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以旷工论处。
六、中心考勤制度与月度出勤补贴考核挂钩,按出勤2元/天计算(1元/半天),每月汇总通报一次,不签到不发窗口出勤补贴。
1、每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扣发当日次出勤补贴,并按旷工半天论处,月累计迟到和早退达10次的,扣发当月出勤补贴。
2、旷工半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出勤补贴,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扣发当年年终奖;连续旷工10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者,退回原单位并建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两人次以上扣完月度出勤补贴的,取消所在窗口当月“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督查科负责执行,请假单、公差单交督查科登记存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审批中心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

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第2页

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版权所有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文制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制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公文发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文种包括:社区党发、社区发、社区党办发、社区办发、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白头、黑头、网上通知等。

三、公文制发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效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年社区党发、社区发文件原则上不超过90个;办公室发文原则上不超过40个。公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简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简报反映的情况力求及时、准确、简明、生动,篇幅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四、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打字、校对、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五、拟稿人员拟出初稿后要对文稿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结构、层次是否合理,语句是否通顺,数字、词句是否准确、规范。由本人签字后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办理发文手续。

六、办公室收到送审文稿后,按要求登记收文时间、拟稿处室、送稿人员、文稿标题。

七、办公室对送审文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定;是否需要行文;是否需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稿技术性问题,由核稿人员直接修改,非技术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发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

八、送审文稿一律为微机打字稿。

九、办公室根据文稿字数和紧急程度限时核稿。20xx字以内文稿在1天内核完;20xx字以上的3天内核完;内容复杂、需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适当延长核稿时间,同时有两件以上文稿,急件先办;对社区领导有明确意见,需尽快下发的文稿或转出会签的文稿及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文稿,优先审核,防止压误。

十、文稿审核后,核稿人员要根据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署呈签意见,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二、文稿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不得再行修改,打字和校对后,编号、登记、印发。

十三、文件印完后办公室文书负责按印数加盖印章,按规定份数连同原稿存档。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一、办公室是公文收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文书具体处理。

二、公文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文件、包括电报。

三、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四、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五、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及处室传阅。

六、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七、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分管的办公室副主任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八、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九、审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十、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秘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印发范围和翻印人姓名。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十一、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十二、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十三、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十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薪资考核管理办法


薪资考核管理办法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薪资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责任,提升员工素质,结合××公司管理大纲的编制,特订立《××企业薪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通过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努力程度及工作效率和效果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价,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帮助每个员工提高工作效能与工作胜任能力,促进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公正、开放、透明,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企业文化,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与归属感,激发员工潜能,强化公司的运作体系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以员工岗位职责和每月工作任务为标准,综合考核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员工的岗位胜任程度。对员工的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并考核各部门的绩效。

二、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为考核管理

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院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财务管理。
3.管理职责
3.1财务科
3.1.1负责年度预算数据的提供。于预算编制前(通常是每年10月份左右)提供本年度各预算科室实际收支数据,供各科室编制下年度预算参考。
3.1.2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各责任科室,季度作详细总结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3.1.3协助院长对年度预算进行布置,对各预算科室上报的预算进行汇总,上报院长审核。
3.2各科室主任(主管)
3.2.1根据医院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科室的预算。
3.2.2对本责任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带领本科室人员努力完成预算指标。
3.2.3对本责任范围之内的预算执行差异进行分析,对不利差异提出整改办法并贯彻执行。
3.3各线分管领导
3.3.1院级各分线管理领导,负责对本分管线各科室的预算进行审核,保证预算按医院总体目标开展。
3.3.2对各分网-管线的科室预算执行中的不利差异进行分析,指导相关科室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3.3对因情况变化,需要超预算开支的,负责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4院长
3.4.1负责组织医院各科室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开源节流,促进医院卫生事业的发展。
3.4.2负责全院汇总预算的审核,确保预算按院务会的要求进行展开。
3.4.3对超年度预算5c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3.5院务会
3.5.1负责对院长提交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医院顺利完成职工会确定的经营目标。
3..5.2负责对超过年度预算5~15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批。
3.6职工大会
3.6.1对年度医院经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针目标,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3.6.2负责医院年度汇总预算的审议和批准。
3.6.3对超过年度预算15以上的开支重新进行审议批准。
1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4.1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医院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根据预算收入,安排相应支出,保证医院卫生事业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4.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要按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可变因素,将收入打足,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分别轻重缓急,将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4.3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力争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5医院预算的编制依据
5.1依据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卫生事业发展计划。
5.2依据以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
5.3依据本院职工会通过的业务规划及工作目标。
6医院预算的内容
编制医院预算是通过编制预算表来实现的。包括基本数字表;大型购置明细表;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表;维修费用预算明细表;收入支出预算表以及专项计划开支预算表。这几个表格相互衔接,组成医院预算体系。
7.医院预算的编制方法
7.1基本数字表的编制
7.1.1床位数
预算年度病床数=年初病床数+新增病床数×使用月数÷12-减少病床数×减少月数÷12
7.1.2病床使用日数
病床使用日数=开放病床数×全年病床工作日×年度病床使用率
(上式中,全年病床工作日一般为365天。)
7.1.3门诊人次
门诊人次=平均每日计划门诊人次×门诊工作日
7.1.4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年初实有人数+计划增加人数×月数÷12-计划减少人数×月数÷12
或职工人数=按定员比例一张病床所需工作人员数×年平均病床数
7.2大型购置预算表的编制
预算年度大型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逐一按设备名称填写在“大型购置预算表”中,形成预算年度的大型购置预算。
7.3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
由各需要部门提出,填写“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表”。
7.4收入预算表的编制
7.4.1门诊收入
门诊收入预算数=每人次计划收入标准×计划门诊人次
门诊收入预算中的挂号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2住院收入
住院收入预算数=计划每床日收费标准×计划病床使用日
住院收入预算中的住院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3制剂收入、其他收入
制剂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数可以根据上年实际执行水平,参照

医院预算管理办法第2页

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而定。
7.4.4药品收入(分西药收入、中草药收入)测算办法:
门诊药品收入=每人次平均费用×计划门诊人次
住院药品收入=计划每床日平均费用×计划病床使用日
7.5支出预算编制(另)
7.5.1工资
工资预算根据全年各类人员平均人数和各类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预算数=预算年度各类人员年平均工资总额×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
7.5.2补助工资
补助工资包括临时工资、卫生津贴、交通补贴等。应先根据职工人数和每一职工人数平均开支水平,逐一求出补助中的明细支出预算数,然后将这些明细支出预算汇总成补助工资预算数。
7.5.3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独生子女补贴等。其预算数的编制可比照补助工资。
7.5.4公务费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其预算一般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数,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而定。
7.5.5药品费
药品费可根据药品收入预算数剔出药品进销差价后编制。具体按相关表格填写,西药和中草药分开填列。
7.5.6原材料
原材料预算根据上年原材料占制剂收入的比例,结合本年具体情况而定。按相关表格填写。
7.5.7卫生材料(另)
卫生材料包括血、氧气费、化验材料、敷料等。其预算数可根据上年各类材料占相应收入的比例,适当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确定。按相关表格填写。
7.5.8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
按预计使用数分明细项目填列。其预算一般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数,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而定。
7.5.9业务费、其他费用
编制方法参照其他材料低易品的编制方法。
7.5.10修费用预算表的编制
维修项目由各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提出,按相关表格填列。属于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财务部门按医院的大型设备原值×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平衡。
7.5.11行政后勤部门费用预算,根据往月开支情况,结合未来的业务量或工作计划进行测算。
7.5.12专项开支预算(另)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
8.财务报表
8.1预计资产负债表(另)
8.2预算收入支出表(另)
8.3资金收支预算表(另)
9.编制时间
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10月份开始着手进行,12月份报职工大会通过,次年1月开始执行。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

县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 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 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 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 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 巴西菲勒、 法国波尔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国斗牛獒犬。
(2) 斗犬类:比特犬、 土佐犬、 牛头更、 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 克罗地亚牧羊犬、 塔塔尔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 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 卡累利亚猎熊犬、 德国猎更、 苏俄猎狼犬。
(5) 其它犬类:杜宾、 拳师犬、 罗威纳犬、 大丹犬、 英国狐、葡萄牙善泳犬、 秋田犬、 比利时玛莉诺斯犬、 伯恩山犬、 罗德西亚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 商业街区、 宾馆、 餐饮娱乐场所、 学校、 医院、 展览馆、图书馆、 博物馆、 影剧院、 体育场馆、 游乐场、 候车(机) 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 主要道路名录由XX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 伤人犬、 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 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 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 劝阻, 或者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养犬管理办法第2页

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 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合法身份证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 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 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 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 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 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 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 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 救灾的犬只, 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 休息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 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 致使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 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 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 销售、 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 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 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 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 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 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XX的犬只, 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 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 户 养犬两只( 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 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等公共场所, 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 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 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饲养、 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 外的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 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 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 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 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 年检的;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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