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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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汉阴县委办公室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今年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省、市也相继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第次常务会精神和省、市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县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把搞好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抓紧抓好。

二、千方百计解决好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一是要妥善安排好农村困难群众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今年我县虽未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但一些特困户和救济对象依然存在,加之部分农户遭灾歉收,家庭生活仍比较困难。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进村入户,逐人排查,重点检查困难群众的救济粮款是否及时领到,过冬衣被是否备齐,房屋能否御寒,取暖燃料是否备足,救济资金和物资的分发是否公开公正、合理透明。要把检查的过程作为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的过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妥善安排好停产、半停产和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真正使这些企业的职工生活有保障。要检查城镇“低保”资金的拨付情况,确保做到应保尽保。要通过社会募集、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子女就学、住房、取暖等问题。要着力解决好老红军、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等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三是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有关工作。全面关注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技能等问题。重点解决拖欠工资的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等问题,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监督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严厉查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劳动环境恶劣、损害人身健康等问题。四是切实做好特困学生的过冬工作。有学生寄宿的学校要搞好学生宿舍的供暖,搞好食堂供应,保证学生吃上热饭菜。各学校要重视做好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工作,重点帮助特困生解决棉衣、棉被等过冬急需的保暖用品。同时,要发动师生员工献爱心,开展捐助活动,帮助困难学生安全过冬。

三、切实搞好市场供应和平抑物价工作。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要加强市场商品供应和物价监管,确保市场繁荣和货源充足,努力使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禁止以价格自律为名,串通定价、联手抬价、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分割市场等,严厉打击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严重查处,公开曝光。

四、切实加强做好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在时近年底的这段时间,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减少会议、减少文件、减少应酬,减少不必要的总结评比、检查验收,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到困难群众中去。要继续采取县级领导和联乡部门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包特困户责任制,实行“一包一”、“人盯人”的帮包责任制,既包指导生产、又包生活安排,确保不因生活问题冻死人、饿死人或外流一个人。各包抓责任人要深入到帮扶对象中,详细了解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提前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实际困难。各级财政要挤出一些资金,用于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继续组织好交友帮扶等活动。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要把城乡困难群众作为主要捐助对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电力、生活用煤等单位要优先保证居民过冬取暖。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群众生活困难得不到解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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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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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困难群众活动方案


帮助困难群众活动方案

为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我镇范围内开展“暖心工程”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意义

“暖心工程”是市委“八大民心工程”之一,是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群关系、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改进机关干部作风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村(社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开展好这一活动。

二、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至2月6日。活动分为春节走访慰问活动和对特困对象进行重点救助活动两项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一)春节走访慰问活动

全镇走访慰问706户,慰问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困难老党员、困难老基层干部、精准扶贫中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其他困难家庭。

慰问单位名额:市领导慰问4户;市审计局慰问20户;市消防大队慰问5户;市武警中队慰问10户;市残联慰问残疾人5户;残疾人基金慰问21户;镇级走访慰问462户;优抚对象159户;仙人湖项目安置区65户;花木大户慰问五保老人179户;另由镇组织办牵头组织走访慰问特困党员、老镇干部、困难村干部、困难离退休干部。由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走访慰问贫困教职工和贫困学生家庭。

资金主要是市级财政补助以及市镇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派出所、**卫生院、供电所、水管所、畜牧站、国土所、**建筑园林有限公司、非公经济支部、长沙银行、省花木协会、镇机关干部职工等捐款。其余不足部分均由镇财政负担。

(二)对特困对象进行重点救助活动

特困户救助对象为: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特困家庭、因意外事件(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处境困难的儿童、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1.调查救助对象。各村(社区)按照群众反映、村(社区)或社会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进行全面普查,摸清特困对象的具体情况,并召开联村干部、党员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村民(居民)代表和老协代表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拟救助对象名单,按困难程度排序,重点写明困难情况说明,填写《**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户救助普查表》,并将电子版及纸质表格盖章后报镇民政办。

2.确定救助对象。根据村(社区)上报的普查情况,召开党政(扩大)评议会议,邀请联村干部、村(社区)主职、部分人大代表、纪检部门参加,确定救助对象及相应的救助额度。评议后,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和造成困难的原因及困难状况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市“暖心工程”重点困难户救助花名册》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救助对象。市民政局下拨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活动要求

1、各村(社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责任落实制度。要与大走访活动紧密结合,做到“走到、送到、问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进一步振奋精神,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争取早日脱贫致富。

2、各村(社区)务必将困难对象摸准,按所分配的名额拟出花名册,张榜公布,确保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3、严肃工作纪律。各村(社区)、单位要将“暖心工程”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严禁截留、挪用慰问和救助资金,严禁优亲厚友和不按程序直接指定救助对象,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本文 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第2页

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一)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屯政办〔20xx〕38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定额救助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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