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预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进度,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方案,方案有助于我们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工作。你知道有哪些方案可以参考吗?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预案,请继续阅读本文相关内容!

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预案内容显示中为及时处置金融系统突发性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证金融各项改革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措施
㈠我支行要密切关注可能发生支付风险的诱因:
1、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及类似“非碘”等公共卫生事件;
2、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3、媒体对金融改革或其他方面的负面报道;
4、金融系统发生抢劫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高级管理人员畏罪潜逃;
5、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挤兑、限兑或停兑的;
6、可能引发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
㈡非现场监测及预警
1、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数据及风险监测台帐,按日、旬、月、季定期测算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重点分析储蓄存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备付金变化情况、资产流动性等,从中发现可能发生支付的苗头,及时提醒告诫农村信用社要加以警惕和防范。
2、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定期对县辖农村信用社进行排查,确定可能发生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并要求农村信用社尽快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措施。
3、对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的信用社,要根据其支付风险状况,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拿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㈢报告
1、接到联社或信用社风险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风险报告表在当日起逐日报送。
2、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农村信用社和各联社增减报告内容和次数。
3、突发性风险报告中要包括以下内容:金融机构基本情况、风险基本情况,原因、时间、涉及信用社或分支机构数、各项存款和储蓄存款的下降情况,已采取的和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分析等。
二、处置程序
㈠接到联社或信用社的风险报告后,要立即责成县联社实施风险处置和同业救助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信用社实施。
㈡要立即组成由行长带队、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门监管工作小组,进驻金融机构,直接履行监管职责。
㈢要牵头,协调县政府、银监办、联社等有关部门组成风险救助小组,商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等事宜。
㈣督促金融机构及时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和紧急再贷款的申请,并协调尽快给予答复。
㈤在处置风险过程中,要统一宣传口径。遇到新闻媒体采访时,要由处置风险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或指定人员答复。对于举报投诉和反映情况的存款人要热情接待,依法解释,但不得作出“保证还款”等承诺。
㈥对引发支付风险或处置风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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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降雨雪天气安全生产防范工作预案


强降雨雪天气安全生产防范工作预案


各区县及××风景区安监局:
为迅速落实市政府11月14日上午召开的“全市强降雨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会议”、省政府办公厅*政办明电20xx79号明电和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我市强降雨雪天气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制定预案如下:
一、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预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检查,凡是易受灾害天气影响的生产作业场所、厂房(车间)、设备设施、尾矿库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要督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全方位跟踪监控道路交通、冬季旅游、冬季防火、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中小学校、化工等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属地生本文 产经营企业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三、要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单位进行专项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指定专人,跟踪督办,如不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四、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巡查,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要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指导企业制定落实灾害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五、做好强降雨雪天气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预案。要安排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主要负责同志要确保手机24小时畅通,对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协调解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通报信息,防止漏报、迟报、误报、瞒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按照《xx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x政办发〔xx〕x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取缔关停一批、督促整改一批、支持鼓励一批等措施,开展风险排查和规范整顿,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行为;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对内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周密细致地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对外适度把握宣传口径,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稳定。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牌照、风险较小的,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金融监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明确的分工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目前尚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订措施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落实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业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区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综合整治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区各相关部门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依法依规惩处。

(五)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xx公安分局、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维稳办、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房产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法院、区检察院、xx公安分局、xx软件园、xx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相关科室指定专人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二)部门职责

按照市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设立分领域的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以及案件侦办组、信访维稳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分别牵头做好分领域的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制定总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总体协调、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等工作;牵头负责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领域、各类交易场所领域的专项整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牵头负责p2p领域的专项整治,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p2p网络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将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

区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区投资理财类机构(民间投融资机构)专项普查工作。

区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分别牵头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摸查,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xx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案件侦办组,组织、协调非法金融案件的立案、侦办、查处和打击等工作,强化防逃、控赃、追赃和挽损,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等工作。

区信访局:牵头负责信访维稳组,做好非法金融活动的信访信息报送、来访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疏导和行为引导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维稳工作。

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新闻宣传组,做好新闻媒体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的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法制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xx软件园、xx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企业从事八大类业务的摸排、信息汇总、数据统计等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6月15日前制订全区总体实施方案,召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分领域整治的牵头单位6月20日前,将本领域的整治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阶段(xx月xx日-x月xx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清理整顿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于7月4日前将工作情况、风险状况和清理整顿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1、筛选初始排查对象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筛选提供本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机构名单,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xx公安分局、区信访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媒体、网络、上访、舆情等发现的涉及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信息清单;各相关单位6月24日前将企业名单、违法违规信息清单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供摸底排查;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对接市对口部门,获取条线系统掌握的相关机构名单。各街道办事处也要迅速组织筛选排查相关企业名单。

2、摸底排查。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根据初始清单以及后续增补名单,对注册和运营在我区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民间投融资机构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以上门调查为主,要求被调查企业如实告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模式、交易规模、客户数量、经营状况等,并通过查询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账户资金流向以及广告发布形式、内容等途径进行核实。

对于注册地在区外的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其注册地整治工作负责部门了解企业整体风险状况,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法妥善处置。

3、交叉业务性质界定。对于前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业务交叉企业名单,由区金融办会商区发改局、xx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房产服务中心等单位,于7月23日前完成业务性质界定,明确牵头整治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三)清理整顿阶段(x月x日-xx月xx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违规情节较轻的,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对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区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督查和中期评估。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于10月8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10月13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专项整治中暴露出的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细化落实监管措施,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四)验收总结阶段(xx年xx月xx日-xx年x月x日)

区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形成本辖区、本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xx年12月16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xx年1月4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的思路,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各方协调配合。

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联动机制,协作配合。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四)防止次生风险。

认真评估风险,对有重大非法集资嫌疑、有外逃苗头的被整治对象负责人,依法合规地采取适当手段,防止其外逃。做细做实维稳预案,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风险。

(五)加强督促指导。

区金融办负责制订全区实施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适时开展督查,按时上报相关材料,重要事项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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