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

想得好是聪明,计划得好更聪明,做得好是最聪明又是最好。当我们准备推行一个新项目,我们要开始做相关的方案了。能够写出一份好的工作方案的人,常常代表他有一定的能力。写一篇方案应注意哪些呢?于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了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欢迎你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传〔2005〕1号),全面完成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根据《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县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完成消防工作考核任务为重点,通过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进一步落于第1 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切实杜绝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二、工作目标确保全年不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控制重大火灾,减少一般火灾事故的发生。三、组织领导为保证既定工作目标的完成,加强对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考核工作。四、考核范围及方式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经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达到95分以上的为达标先进单位。考核主要采取平时抽查与全年百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与《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达标考核挂钩。五、考核内容和标准(一)消防管理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都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扣分标准:未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扣2分,未建立例会制度的扣2分。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考核下级及所属单位消防工作的完成情况。扣分标准:未完成县政府下达消防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分;没有对下一级和所属单位进行考核的扣2分。3、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扣分标准:无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扣3分,重大消防活动无部署的扣2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扣分标准:主要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门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主管领导每年至少4次组织、检查、协调消防工作,每少一次扣1分;没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的扣2分。5、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工作逐级签状制度,签状率达到100。扣分标准:未实施逐级签状制度的扣2分,签状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6、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扣分标准:未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扣2分。7、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签定的合同中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扣分标准:未确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8、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扣分标准:未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未公布执行的扣2分;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扣2分。9、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扣分标准: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2分;档案不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未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的扣2分。10、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扣分标准:未制定预案的扣2分,未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

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进行演练的扣2分。(二)基础设施管理1、各乡镇政府在编制城镇规划的同时,要编制城镇的消防规划。扣分标准:未按要求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扣2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的扣2分,没有同步实施的扣1分。2、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城市建设维护费总额的5。扣分标准: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资金达不到要求的,扣4分。3、新县城区要按照《盘锦市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消防队(站),新修道路、市政供水管线改造依据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大型商业区、高层建本文来自第1 筑密集区、易燃易爆区要建设消防水鹤;各乡镇政府要利用自来水管网设置消防用水取水口,要结合各村实际设置消防水源,每个自然屯至少设有一处消防水源。扣分标准:未按要求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每项扣3分;未设置消防用水取水口的扣3分,自然屯未设置消防水源的每个扣0.5分,最多扣3分。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扣分标准: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的扣2分,未对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的扣2分。5、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扣分标准:对灭火器未进行维护保养,致使灭火器失效的扣2分,未建立灭火器档案,未记明相关情况的扣2分。(三)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法制建设工作1、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认真排查,并制定相应的立案整改制度,认真协调督促本辖区、本部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定期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扣分标准:没有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扣2分,对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不清楚的扣2分,没有认真协调督促整改的扣2分。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要将整改情况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扣分标准: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扣4分;未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存档备查的扣2分。3、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要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扣分标准: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未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的扣3分;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未落实整改资金的扣3分。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扣分标准:未落实防范措施,未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扣3分。5、经常督促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国家、省消防法规情况和辖区行政消防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扣分标准: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302号令,组织有关部门严肃追查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扣分标准: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肇事者和责任者的扣2分。7、全年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无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扣分标准: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火灾扣4分;发生一起特大火灾扣10分,全年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四)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本辖区新闻宣传载体要有消防宣传栏目。扣分标准:没有固定消防宣传栏目的扣2分。2、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公安部61号令的系列宣传活动。扣分标准:未深入开展公安部61号令宣传贯彻工作的扣3分。3、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地区性、行业性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扣分标准:没有组织的扣4分,社会宣传效果不明显的扣2分。4、制定农村防火公约、易燃易爆危险区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防火要求或规定。扣分标准:没有制定农村防火公约的扣1分,没有制定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要求或规定的扣2分。5、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个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扣分标准:未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扣2分,每年对员工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扣2分。6、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及操作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扣分标准:上述人员未接受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县经贸局副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兼)。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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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内练硬功,外树形象”的工作宗旨,牢固树立起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更好地发挥计生局服务、协调、指导、调控的职能作用,树立计生局廉洁、勤政、求真、务实的工作形象,部落 促进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做出积极的贡献,根据计生局党组的要求,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以计生局各项及岗位职责为主要考核依据,结合工作实际,以有利于推动、引导本职工作向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模式发展的原则出发,通过组织考核,认真考评计生局每一名工作人员完成职责情况,根据完成情况量化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通过考核,达到奖优罚劣,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局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的目的。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工作业绩(30分) 计生局对每名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业绩档案,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人员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如实填写,由分管领导审阅后签属意见,每季度以科室为单位汇总上报。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圆满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记满分。工作中出现一次差错或未按时完成任务扣5分,因工作拖拉,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全局工作的扣10分,未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本科室人员业绩档案材料的,对该科室每人扣5分。 (二)情况(5分) 每季度召开一次述职报告会,由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各科室负责人对各自的业务工作情况做,由全局工作人员评定划分,根据得分折合成本项得分。 (三)廉政勤政(10分)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同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扎实,待人接物态度和蔼,对待来计生局办事人员热情耐心,不故意刁难,工作期间或下基层督导检查时,严守组织纪律,不吃、拿、卡、要,不行贿受贿,不以权谋私,工作期间原则上不许喝酒,(有接待任务的除外),酗酒闹事的给予待岗半年的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300元,不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谣言,时时处处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形象,执行较好的记满分。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存在的不良行为,在局机关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经举报查实的,每出现一起扣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考勤情况(15分) 平时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每周一、三、五上午八点统一点名,其余时间实行不定期查岗,特殊时期工作时间服从局党组安排。全年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迟到一次扣0.5分,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2分。 (五)业务考试情况(8)分 全局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及本职业务,做好学习笔记,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成绩折合成本项成绩。 (六)环境卫生(7分)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对各科室环境卫生、办公用具摆放、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划分,科室得分即为科室人员得分。 (七)中心工作(20分) 对于局党组交办的中心工作,如计划生育单、专项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及信访调查等,建立中心工作业绩档案,调查组检查考核情况记录在案,调查情况客观真实,查处率较高,完成任务较好记满分。凡在今后的抽查中查出原调查组未查出的重大问题的,对该调查组全体人员分别扣10分。 (八)民主评议(5分) 根据全年工作业绩和政治表现,由全局人员进行年终评议,对每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所得分数折合分为本项得分。 (九)增分因素 1、每向局党组书面提一条有利于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10分; 2、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或模范的加2分; 3、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稿件一篇加5分,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稿件一篇加10分。属两人以上合作的稿件,所加分数平均分配。 三、奖惩 经考核,最后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评为当年度局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连续两年考核评为优秀的,优先晋级、晋职、入党、提拔;经考核,得分在80分—94分的为良好,得分在60分—79分的为合格,60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被评为不合格人员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当年度不予晋升工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不予办理聘干手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给予待岗半年的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300元。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按下岗处理,发最低生活费。对全年累计旷工一周(含)以上,全年请事假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的,扣除全年岗位津贴。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考核的组织领导,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抽调部分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本考核方案的实施。 计划生育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所负的责任。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

2.管理依据

2.1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3.管理内容

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如下。

3.1.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1.1.对公司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1.2.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为杜绝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批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

3.2.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2.1.主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3.2.2.确保本公司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3.2.4.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本公司内所有员工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3.安委会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

3.3.1.在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可以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公司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的开支计划。

3.3.2.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本公司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

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3.4.工会主席的安全生产责任

3.4.1.督促并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3.4.2.参与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3.4.3.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5.经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5.1.贯彻国家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3.5.2.负责对新提升或聘任的干部,应给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作职。

3.5.3认真执行国家、深圳市和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的法规、规定。

3.5.4.建立、健全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5.5.负责与公安局交通安全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3.5.6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安全卫生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法规、制度。

3.5.7工厂区的安全卫生。对查出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3.6.质量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3.6.1.处理好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6.2.在制定质量管理标准时,应将安全管理和安全标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同时下达,同时考核。

3.6.3.抓好工作质量,确保产品质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6.4.做好质量信息反馈,不断改善质量管理与控制,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3.7市场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7.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3.7.2.严格遵守经理部有关车辆使用的申请、审批等规定。

3.7.3.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工作。

3.7.4.负责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8财务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8.1负责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教育、环境保护费用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并确保重要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3.8.2监督安全、劳保、环保费用的正确合理使用,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费用使用情况,并通知有关部门。

3.8.3负责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页

本部门所管帐、卡、电脑账目数据等的安全,制定出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3.8.4严格财务监督,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支付工伤事故处理费用,安全、劳保用品、保健食品费用。

3.9.管理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3.9.1.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3.9.2.经常检查所辖区域的建筑物、工器具、机电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作地、休息间及更衣室的安全卫生,检查到隐患要及时处理。

3.9.3.负责对新调入本部门的员工、工种变更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3.9.4.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39.5.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和督促本部门兼职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作用。

3.10.技术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3.10.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2.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对实现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规定负责。

3.10.3.在确定项目设计、改造的技术要求时和制定工艺文件时,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同时考虑安全操作、防尘防毒、改善劳动环境的安全技术措施。

3.10.4.在进行有危险性试验、试制时,要与安全部门联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1班、组长(生产1、2、3组)的安全生产责任

3.11.1.认真执行公司、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与制度。

3.11.2.对班、组员工安全和健康负责。

3.11.3.负责对新调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并且将安全教育做为日常班组工作的重要内容。安全工作做到时时讲、天天讲。

3.11.4.负责检查、督促本班、组员工劳保用品的穿戴。

3.11.5.负责督促、检查本班、组工人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3.12设备动力组安全生产责任

3.12.1.贯彻执行公司设备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3.12.2.负责做好上岗前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工作。

3.12.3.负责组织经常性设备安全检查,对检查结果和存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

3.12.4.组织并参与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对事故的统计、上报,做到及时、正确。

3.12.5.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季度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不断提高设备安全水平。

3.12.6.负责会同安委办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梯等)的例行专业安全技术检查,并记录在案。

3.12.7.安装检修设备时,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并确保安全、灵敏、可靠、有效。

3.12.8.在新装、改装设备时,负责审查安全技术,完工验收前,要求在关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审核后执行。对外购或自行设计的设备组织进行安全性、可靠性评价。

3.13.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13.1.严格遵守各自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制度。

3.13.2.要正确使用和按规定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3.13.3.工作前要想一想,要不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有没有工作危险。

3.13.4.坚持劳动生产、安全第一。

3.13.5.自己的安全与健康,首先自己要考虑和防护。

3.13.6.认真搞好本岗位“5S”工作。版权所有

3.14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14.1.督促、协助各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

3.14.2.对公司、部所辖区域的安全向公司领导负责。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建筑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福建省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㈠、公司经理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网-

⒉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㈢、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㈣、项目经理(工地)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工地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镇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


镇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提出的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镇决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包保责任制,以确保全镇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采取超常措施,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包保范围

王小怀、王磊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全镇商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企业、道路交通安全和马场、赵庄两村的安全工作并分包主大街南段(三角花园路口至供电所)两侧商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和刘小庙、高楼两村的安全工作并分包计生办门口南北路两侧商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建筑、窑厂、敬老院和刘各村的安全工作并分包西大街主路以南两侧商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教育和谭营村的安全工作并分包主大街中段(东侧、三角花园路口至大隅首)两侧商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前芮村安全工作并分包政府门前路老电影院及三角花园两侧商铺消防工作;**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人,负责烟花爆竹、危化品经营和集镇小学门口路两侧及联系村所有商铺消防工作并包王井村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蒋庄村安全生产工作并分包亳柘路、市场监督所门前东西路两侧商铺消防工作;**负责企业和谭楼村安全并分包隅首路北段两侧商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大陈、崔庄安全工作并分包西在大街主路以路两侧商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土地复垦和**村安全并分包主大街中段(西侧、三角花园路口至大隅首)两侧及联系村所有商铺。

三、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重点检查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是否深入学习,是否真正领会并贯彻落实。

(二)集镇两侧商铺消防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商铺消防器材配备、用电线路、店铺内做饭取暖及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与店面在同一建筑物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企业、经营店负责人的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摆上重要日程,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监管机构是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否坚持带班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员工。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重点对历次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彻底整改、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是否采取果断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有分管部门的与其部门负责人一起尽职尽责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六)总结各条战线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推荐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情况不落实、不得力的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明确责任。既要努力做好所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认真负责地完成对企业及行业的监督检查,原承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分工不变。

(二)深入一线,解决问题。要对所联系村安全检查要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扎实细致,注重实效。工作要深入、扎实、细致,确保不走过场,要通过接受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掌握详实细致的第一手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四)具体工作计划由本人根据工作实际做出安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做好工作。

(五)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业务协调工作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五、通报制度

建立镇安全生产专项通报制度,每季度开一次镇安全生产专项通报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会议事项的贯彻落实。

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实施方案


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文章标题: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实施方案
 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是盘活森林资产,降低护林成本,提高林地生产力,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垦区大量人工林、天然林资源怎么管、钱从哪里来及实现农场增效、职工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垦区林业改革,吸引多方资金发展林业,实现造林、护林社会化的重大突破。在经过一年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垦区林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的意义
垦区天然林多处于林区边缘,农林交错结合部,不仅护林防火难度大,而且林相较差,林下野生资源较少,但交通方便,便于开发利用;人工林多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公益林,林种、树种单一,80%处于中幼龄期,林下基本无野生资源,但林相整齐,便于经营管理。垦区现在基本是应用专业护林队护林,由于战线长,面大、零散、护林难度非常大,同时也制约了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就是在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用途和森林经营管理、技术规程不变的前提下,将森林、林地也或宜林地划分成经营管护责任区或承包区包给职工,在看好林、造好林、管好林的同时,合理开发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发展依托林地、林木的种植业、养殖业和采集业。在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实现职工增收的同时,变被动护林为主动护林,变专业队伍护林为群防群护,盘活森林资源,实现靠山吃山,实现广大群众对林业建设和管护的责任、权、利的真正统一,达到把林木管好,把资源用活,使职工致富的目的,对推进垦区林业改革,发展多元化林业和林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在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用途、森林经营管理和技术规程"四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五项基本原则,实现五个结合。
五项基本原则:一是确保森林资源保值增质;即森林面积不减,林地用途不变,森林蓄积稳定增长;二是在确保生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三是林地、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四是森林资源有价,使用和经营有偿,合理收费;五是承包期30-70年。
五个结合:一是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与兴办家庭林场相结合;二是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与发展小流域经济、立体经济相结合;三是实施森林经营护责任制与农场增效、职工增收相结合;四是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与森林、林地、林木使用权流转相结合;五是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与招商引资、发展多元化林业相结合。
三、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的范围和类型
垦区森林、有林地、宜林地以及苗圃等均可结合实际实施形式多样的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对不同森林、有林地和宜林地实施不同的管护责任,在管护的同时,发展不同的产业,要因地制宜、全面开发、合理经营、科学管理。
(一)种管结合经营管护责任区:在落实管护责任制的同时,在林下发展种植业,种植药材、山野菜等珍贵植物,发展林下经济。适宜在土层肥沃的次生林中实施。
(二)养管结合经营管护责任区:在落实管护责任制的同时,利用林间沟塘和林内边缘养殖林蛙、山鸡、生态鸡等特禽,发展塘坝经济和小流域经济。适宜在天然次生林边缘,两山一沟等处,上部林下种植山产品和中草药,沟中修筑小塘坝,进行水产养殖,周边发展特禽养殖,形成管护、生产、观光旅游于一体的林业产业带。
(三)人工林经营管护责任区:对已成林人工林,分区域承包到人,承包人承担所有管护责任,林木按比例分成,以分成顶承包管护费,同时享有林下种植、养殖收入的权利。
(四)家庭林场造林经营管护责任区:对宜林荒山、荒地和人工幼林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经营管护责任者,实施谁营造、谁经营、谁管护或竞价购买幼林进行经营、管护,收益按合同规定确定。
(五)人工还欠林经营管护责任区:对农场挂帐户划给一定规模宜林地实施自费造林,自行管护,林内收入归已,林木按比例分成或顶欠帐。
四、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基本作法
(一)摸清森林资源底数:对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的森林分类型详细查清面积、立木资源和植被情况,掌握林内主要经济植物种类、分布、土壤状况及适于种植、养殖的动植物状况。
(二)划分责任区:根据资源分布和适于发展的动、植物种类,结合山形、地貌、自然沟系等,划分成面积不等的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区,并结合林班、小班排序、编号。
(三)确定责任人:将各责任区资源状况及适于发展的动、植物情况进行公布,通过招标形式确定责任人,责任人承包责任区的期限一般在30-70年。
(四))建立责任区档案:由农场林业部门建立实施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责任制的责任区档案。包括责任人申请,责任区位置平面图,资源种类、蓄积量、适宜发展的动植物、管护合同书、

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管护期内资源消长记录等。
 (五)加强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后,农场要加强责任区内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承担起林区内公路、桥涵养护和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的责任及林付产品加工、销售服务,确保承包者有责有利。
五、森林经营管护责任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1、责任人在承包经营区内有权优先承担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木材生产及伐区剩余物收拣等生产作业,并获取产品和收益的权力。
2、在不改变原资源现状前提下,责任人有权在林下摆放蜂箱和袋栽木耳等,并获取产品和收益的权力。
3、责任人在不改变森林资源现状的前提下有权在林下栽采药材、山野菜,清理林下枝丫和灌丛,并获取产品和收益的权力。
4、责任人有权在林内空地自费植树造林,并由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森林权属证,林木归己。
(二)义务
1、护林防火。责任人要承担起责任区森林防火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2、保护林地。责任人要承担起责任区内森拥护和林政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和侵犯,及时发现和制止一切毁林行为。
3、预测预防森林病虫害。责任人要承担起责任区内森林病虫鼠害的预测预防工作;并及时报告疫情。
4、保护野生动植物。责任人要承担起责任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责任,及时制止乱捕滥猎、乱挖滥采行为。
六、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农场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1、制定农场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实施细则
2、制定农场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合同书;
3、确定森林经营管护责任人利益分配;
4、对违约者进行处罚,并解除合同。
(二)义务
1、向承包者提供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区内的所有森林资源现状材料和相应种植、养殖技术。
2、按计划对责任区内道路及防火、病防基础设施进行建设;
3、保护森林经营管护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和收入;
4、对责任人报告的毁林案件、人灾、病虫害要及时处理、扑救和防治。
5、对责任人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并帮助经营者销售产品。
七、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步骤
1、2004年4月以分局为单位组织培训,查清区域内适于实施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的种类、面积及资源状况。
2、2004年5月提出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规划图,在场内公开发布。
3、2004年6-7月,公开竞标并签订森林经营管护责任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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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动力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动力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动力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动力车间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
本标准适用动力车间负有责任的岗位和个人。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对企业全体职工各自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2HSE管理体系
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3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油办字(20xx)373号]
4车间HSE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贯彻和组织实施。

4.2有权对各类人员的失职行为给予教育和相应的处罚。

4.3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1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和推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领导和支持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蛮干现象,对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5.1.2在组织和指挥生产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强令职工在不安全的条件下作业。

5.1.3组织单位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重要生产部门要亲自检查,及时落实安全措施和整改事故隐患。

5.1.4按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完成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环境治理项目。

5.1.5在计划、布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把安全生产贯穿到每个生产环节,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

5.1.6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情况。

5.1.7在安排好生产的同时,要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定,搞好安全教育与培训。

5.2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5.2.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指示,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2.2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5.2.3参与安全管理的决策,配合行政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3车间生产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3.1对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是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主管领导。

5.3.2组织实施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对安全防护装置、环保设施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检查、定期保养,工、卡、吊具工艺装备发现不能确保安全时要及时组织整改。

5.3.3有计划地组织、安排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车间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清除。

5.3.4根据生产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调配劳动力,对岗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该工种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5.3.5认真贯彻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评比“五同时”原则,在下达生产任务时要有安全工作指令。组织进行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6依据《劳动法》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做好本单位未成年工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5.4车间技术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5.4.1对单位技术方面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5.4.2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执行“三同时”管理,并使工人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后方可投入生产。

5.4.3编制工艺规程时,要有预先危险性评价。

5.4.4进行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时,必须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5.4.5自制专用工具、通用工具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5车间HSE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

5.5.1督促本单位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5.2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严格执行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适时与单位领导一起组织单位职工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经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5.3定期组织班组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

动力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页

理。深入作业现场指导安全工作,发现危急情况和违章作业(指挥),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有权依据规定处罚违章行为。

5.5.4做好伤亡事故的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登记与统计上报,对重伤以上的事故,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调整、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5.5.5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权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对劳保用品的合理使用负责,有权对危害职工健康的尘、毒、噪声等源点提出治理意见。

5.5.6要具有一定的安全、环保知识水平,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6车间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5.6.1对自己分管技术工作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5.6.2组织制定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3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6.4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要求,主持或参加审查新建、改建、革新、大修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5.7车间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7.1认真贯彻执行厂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做好生产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工作程序和劳动力,确保车间通道畅通。

5.7.2严禁违章指挥生产,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种作业,不准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需要,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安排生产。

5.7.3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安全生产必须做到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并做好记录。

5.7.4对未签订安全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工程项目不能引入生产计划,更不能下达生产指令。

5.8车间设备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8.1督促检查各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的定期保养与可靠性情况。

5.8.2在上报设备维修计划时,必须把安全、工业卫生装置列入维修项目。

5.8.3对无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及带病设备等应停止使用,认真修复。

5.8.4新装设备,大中修及改造设备、工具时,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确保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

5.8.5组织或参加危险设备试验验收时,其安全工业卫生性能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5.8.6严格制止无设备操作证人员操作设备。

5.9.7负责对各种起重吊具的认真管理,经常检查,定期实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5.8.8参与因设备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有效措施。

5.9车间人事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9.1对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分配人员,有权拒绝接收。对变换工种人员,协助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新岗位工作。

5.9.2对长期脱离本工作岗位的复工人员,协助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5.10其它技术干部、职能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10.1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5.10.2协助搞好车间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制定,对车间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协助车间全面进行HSE管理。

5.10.3对车间HSE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5.10.4完成上级交给的安全技术改造、安全防护措施的设计。为车间职工健康、安全与环境负责,协助解决HSE体系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5.11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1对本班组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制止班组内的一切违章行为。

5.11.2按时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搞好班组安全教育。

5.11.3检查班组职工正确使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搞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5.11.4班前对各岗位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及时消除时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5.12班组HSE监督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12.1协助班长搞好班组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搞好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督促班组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5.12.2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违章隐患记录和工伤事故记录,参加事故调查与分析,保护好事故现场。

5.12.3监督、指导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

5.12.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纠正违章作业,对违犯操作规程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5.13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5.13.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并要立即向上级汇报。

5.13.2坚持岗位安全巡回检查制,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自己无能力排除的,应立即向上级汇报。

5.13.3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

5.13.4必须使用并正确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协助班组长搞好安全防护设施及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

5.13.5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在工作中协同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负责对本岗位培训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

5.14管理与考核

5.14.1车间领导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按照总厂相关考核规定实施。

5.14.2车间班组及其他人员的考核列入HSE管理目标,按月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

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
为了加强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落实九江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决策为指导,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明确内部机构的执法职责和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处理“统”与“分”及归口管理的关系,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执法依据(一)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水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城市供水条例》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9、《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三)水行政规章及文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7、《水政监察工作章程》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18《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四)地方水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5、《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7、《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8、《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10、《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11、《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1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三、执法机构及责任人局长负责所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责任。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科室都应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执法任务,并负相关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执法任务,按照各科室职能进行分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工如下:1、局水政水资源科水政水资源科为水利局综合法制工作机构,是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间的水事纠纷。水政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宁革。水资源具体负责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责任人:黄绍北。2、局水政监察支队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都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陈绪修。3、局计划财务科具体负责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责任人:熊诞宁。4、局水利建设与管理科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责任人:张化雨。5、局农村水利科具体负责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协助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责任人:戚方亮。6、局水土保持站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责任人:冷珍吾。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责任人:邓习珠。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业的贯彻执行,并接受有关执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以一个内设机构为主,相关内设机构为辅,共同配合进行执法。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1、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案件。2、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3、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①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变更的;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③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的;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确认违法的。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①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②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③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滥施处罚的;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⑤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的;⑥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⑧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错案的。5、错案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①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法造成的错案,按主次各自承担过错责任;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均有过错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③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错案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④经过审批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l)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核人、审批人也应负相应责任;(2)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责任;(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责任人;(4)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过错造成错案的,均为责任人,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⑤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人为次要责任人,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而未提请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错案,批准决定人为责任人。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⑦行政执法机关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发生的,用人失职者为错案主要责任人;⑧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利益或影响恶劣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⑨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作出该决定的行为人为责任人。6、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①、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取销当年度评先资格;④、给予行政处分;⑤、追偿国家赔偿费用;⑥、停止上岗执法或者取销其执法资格;⑦、其他责任形式。7、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其责任:①、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②、错案发生后,能主动承担过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损失的;③、确因经办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④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⑤错误的裁决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1、将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个人,承担执法任务的个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负责。2、对各岗位和个人的执法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及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3、评议由各科室进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对岗位和个人的评议考核,一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两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将其调离执法岗位。两年内不得再在执法岗位上工作。两年后需重新回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及考核。六、措施要求1、召开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认真学习依法治国方略和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决定,明确建立执法责任制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础。2、分解、细化执法内容,明确每个部门及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3、将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明确奖惩;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有利于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各项保障措施。七、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明确各项执法责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成立“九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组织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执法机构及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政水资源科。

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审计工作效率,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市区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区审计局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和机关效能建设。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在审计作业实施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二、实施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在局各科室施行,包括局机关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实施要求

围绕审计法定职责、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以科学的职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涵盖审计执法各岗位,贯穿审计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科学分解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审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审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等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制度,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个人工作业绩评定、奖惩相结合。建立健全与行政决策、重大决策有关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负责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区政府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4.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直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6.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参与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的特定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审计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率达到100%。

(二) 审计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做到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局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局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被审计对象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应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局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告知有关权利,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合法率达到100%。

(三) 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依法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审计文书送达率达到100%。

(四) 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

(五) 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一般应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或者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组织并完成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但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审计项目立卷归档率达到100%。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环境综合整治及社会事务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政务协调、督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信息化建设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计划,负责统计管理、审计结果公告、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审计科研、综合调研等工作;负责起草审计工作规划、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

2、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拟定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制度、办法、规程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3、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组织全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局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对国库和税务部门的审计;负责对上级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审计区直行政政法、教科文卫等部门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全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科文卫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委托审计)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全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社保国企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负责审计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有关的区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及区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资源环境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二)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局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处审理。

4.指定审理人员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5.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市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三)执法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专职审理人员、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局领导等分别设定,局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1.按照审计组组长分工开展审计调查了解,服从审计组组长工作调配,对调查了解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步骤和方法(含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3.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负责。

4.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程序的履行负责。

2.负责根据审计目标,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具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3.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承诺。

4.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负责。

5.负责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6.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报告。

7.负责组织编写审计组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其进行讨论和修正,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

8.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部门、局机关审核。

9.负责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并完成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10.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执法责任:

1.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组织同步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督导审计组组长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及方案的调整,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

2.对具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恰当性负责。

3.负责组织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对上述代拟文书的恰当性负责,对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应移送未移送,以及审计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承担责任。

4. 负责复核审计组须提交审理的材料,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负责按规定将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提交审理机构审理,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

5.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组织修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6.负责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包括审计决定的督促执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审计成果的提炼、利用。

7.负责按照规定期限将本处室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审理人员执法责任:

1.负责在收到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以及其他应提交审理的材料后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

2.对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已审理项目应告知而未告知听证、复议和诉讼或裁决申请权及期限承担责任。

3.对按制度规定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项目,负责在收到代拟稿后,及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呈报单。

4.参加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5.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参与审计行政诉讼、审计裁决的应诉工作。

6.负责审核审理意见书;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7.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负责对修改后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会稿审核,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落实负责。

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执法责任:

1.负责对审计通知书核稿。

2.负责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调整,对指令性审计项目的按时完成负督促责任。

3.负责审计业务文书的编号、制作。

分管局领导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负责及时审定、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对其质量负领导责任。

3.负责审批审计移送处理书,及上报省厅、市政府等的审计结果文书;负责审查拟采取的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局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局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局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负责召集并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上级审计机关及区委区政府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负责审批签发审计信息、简报、专报等。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法制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中心),包括法律服务管理股、基层股、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 国发[1980]19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有关文件。

司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7.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二)行政处罚职能(6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公证员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报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无正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6.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行政监管职能(7项)

1.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1)对国有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2)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4)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5)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2.对律师的监督

(1)对专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对兼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4)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5)对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6)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3.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5.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汇入执业档案。

6.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7.备案

(1)对实习人员的备案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四)其他行政行为(7项)

1.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1)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

(3)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2.非行政许可事项

(1)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公证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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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2页

sp;(3)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5)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援助审批

(1)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2)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五)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八)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4.行政奖励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5.责令改正

(1)对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正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管理中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3)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4)对律师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授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

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1.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2个)

依法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公证员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初审,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申请审查等行政许可职能;实施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违法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等行政处罚职能;实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的监督,实施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实施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备案等行政监督;实施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变更审核、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等非行政许可事项,责令改正,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岗位执法职权:

(1)对以下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执业证申领申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地顾问申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申请;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

公证机构变更申请;

公证员执业申请;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2)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律师的执业活动;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

律师和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3)对以下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

(4)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5)办理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或变更核准手续;

(6)接待、办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要求: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发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证机构、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予行政处罚的,于立案之日起40日内提出处罚意见;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办公室组织听证会;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5)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6)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40天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不推诿、敷衍、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SpA, N(《行政许可法》第72条)

(2)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3条)

(3)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员职务任免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及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3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0条)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2条)

(7)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

(8)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9)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股长岗位:

对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对安排或者推荐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处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实施。

对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行政处罚,需上报上级处罚的,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信访投诉事项提出的办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股长执法责任:

对科室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基层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1人)

实施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受理各地申报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及时受理各地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要求:客观、公正。

岗位执法责任: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股长岗位:

对有关行政奖励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计生委、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做好衔接,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县政府签发。

股长岗位执法责任:

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办公室(法制员)(执法岗位1个)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对内部行政执法的监督。

岗位执法职权: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3)组织听证会;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5)接待、办理对司法行政有关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2)及时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在3日内提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意见;在40日内对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公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案件调查机构移送的听证案件的有关听证事项。

要求:按规定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听证准备事项,准确记录听证会内容,起草听证报告;制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材料返回案件调查机构。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查。

(5)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不推诿、附言、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2)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主任岗位:

对法制员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立案的意见,在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提出的关于行政赔偿请求处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对法制员提出的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援助申请人的异议提出的办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主任岗位执法责任:

对法制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4、法律援助中心(执法岗位3个)

依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等工作;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1)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

(2)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等事项;

(3)奖励建议。

(4)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进行监督。

(5)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岗位执法流程及执法目标:

(1)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要求:及时办理、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2)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指派及时、符合操作要求。

(3)对法律援助人员或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对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要求:建议合法、公正。

(6)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7)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8)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人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3页

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岗位执法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2)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主任岗位:

对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核准意见。

对提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变更法律援助人员建议及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建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对提出的处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核。

主任执法责任:

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政务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结合检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委监察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局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年终评先受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执法机构,将予以表彰。

九、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处、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政治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监察室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核,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


全面落实企业全员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22号)和《中国共产党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精神,现就全市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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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把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切实减少企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有效预防和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主要内容

1.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按照"一必须五到位"要求,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全员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突出企业一线班组、重点岗位,健全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奖惩机制,构建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体系。

2.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制度

企业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位置对建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3.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

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要充分尊重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4.加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健全奖惩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进度安排

1.全面启动阶段(2018年8月)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抓好组织落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督促企业全面行动起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为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打下坚实基础。

2.组织落实阶段(2018年9月至11月)

所有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适当位置进行公示。制定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计划和行动方案,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科学设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强化岗位责任的落实。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检查、督查和抽查的方式,组织专家对企业开展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推动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质量和标准。

3.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2月)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的企业,列入年度评先评优的推荐名单,开辟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安全生产责任费率予以相应下浮。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将纳入对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要把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全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年专项行动"巩固提升年"的重要抓手,适时召开阶段推进会,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指导意见,不断把活动引向深入。要以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以及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劳动密集型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和近年来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作为重点,狠抓落实。

2严格督查检查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进度安排,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组织督查检查,要将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和专项督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对全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大监管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

3选树典型标杆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典型标杆的培养选树,在前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树立典型企业的基础上优中选优,选树一批落实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先进典型,大力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崇尚典型、典型光荣的文化氛围。要充分发挥典型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本行业领域企业学习借鉴、共同提高,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4加大宣传引导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注重抓典型、促先进,发动全员共同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积极参与监督,大力推动企业加快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浓厚氛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5健全长效机制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实现各项工作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更加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县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意识形态责任制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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