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只有平时未雨绸缪,做好思想准备、心理准备、实力准备,方能在机会来临之时抓住机会,取得成功。当我们迷茫于不知如何开始做项目时,我们要预先做一份非常标准美好的方案了。事在人为,而方案规划也需执行。方案都是由哪些内容组成呢?由此,小编为你收集并整理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4月-5月)。
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2005年5月-12月)。
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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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皖政办〔2005〕6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我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以关闭淘汰。2016年12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六)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库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价设计、未经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规范的内容与要求(一)严格矿业权管理。要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部分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16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市、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三)完善矿业权市场。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过去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四)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研究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六)加强勘查、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采设计单位和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有关资质审批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评审资格。四、工作安排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5年10月下旬—12月中旬,为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5〕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2005年12月下旬—2016年底,为整顿阶段。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2005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05〕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2017年1月—10月,为规范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地质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规范,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2017年11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将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五、职责分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公安部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设计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6年2月~2016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17年元月~2017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16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17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加大对违法矿主的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人民政府要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暂扣或收回证照。对整改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发现非法矿点未整治到位的按国务院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2005〕5号文件规定处理,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检查验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部署,为集中解决我市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今年整规工作的各项任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集中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全面查处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查处,从而优化矿山布局,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完成今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顺利通过省政府组织的验收。二、集中整治的重点矿区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矿区为江华河路口矿区、零陵锰矿区、蓝山铁锰矿区、铜山岭矿区、东安钨矿区、宁远牛头江铀矿区。三、重点矿区的整治措施1、江华河路口矿区。非法矿山予以全部取缔,发证的35个矿山除3个石场、2个砂场外,其余30家矿山全部停产整顿,对破坏的环境由江华县政府责成原矿主限期恢复治理。对超深越界的矿山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采矿许可证到期涉及采钨的矿山不予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违规发证的予以撤销采矿许可证,由市、县政府出资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矿区进行储量核实和做好矿区规划,科学设置矿权,进行资源整合,并公开出让。由江华县人民政府出资,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上苟坑地面塌陷的地质灾害原因进行鉴定,认定防灾责任人,并落实防灾措施。2、零陵锰矿区。全面查处非法采矿,对零陵区锰整办违规收取非法矿机的费用一事由零陵区政府自行纠正,对在11个规划的采矿权范围内的非法洗矿机全部取缔,收缴采矿设备、没收矿产品,继续做好11个采矿权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公开拍卖。3、蓝山铁锰矿区。全面取缔非法矿山,收缴采矿设备、没收非法矿产品,加强土状铁锰矿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科学编制矿区规划,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4、铜山岭矿区。江永、江华、道县要对代管区内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非法矿山予以取缔,切断电源、没收火工产品、查封设备、遣散人员,对屡次违法的非法矿主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5、东安钨矿区。[找文章到第1-/-范文资讯网!]全面取缔矿区内的非法矿点,炸毁井口,追查盗采盗卖钨矿资源行为,并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反弹及时处理,保护好国家的战略资源。6、宁远牛头江铀矿区。由县政府组织力量炸毁井洞,密闭井口,严肃追查盗卖铀矿资源行为,并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公安、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反弹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另外祁阳、冷水滩对已关闭的10家煤矿要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对现有的42家煤矿根据资源整合、安全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年产3万吨生产能力、安全条件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同时严防非法煤矿的死灰复燃。上述重点矿区以外的其他矿山由各县区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关于整治工作的文件要求做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四、整治的时间安排重点矿区的具体整治方案各县区要在7月20日前上报市整规办,7月底完成切断电源、收缴火工产品、查封设备等工作;8月底完成炸毁填平井口、拆除设备等清场取缔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五、整治责任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是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收缴火工产品并严查火工产品的来源,对非法购买火工产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够刑事犯罪条件的要立案查处。电力部门对非法采矿要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只供应保安用电,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并收回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政府关闭取缔。监察机关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不到位、以罚代管、违规收费、违法违规发放证照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市委、市政府已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组织督查组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10月份验收未能通过的,暂停受理其国土资源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对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重点打击”的原则,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资源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两个月时间,对全县非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处理到位。通过整治,使全县所有矿山实现“五个确保”:确保安全第一、确保依法有序出让、确保生态和植被得到彻底有效恢复和保持、确保各项税收和规费足额征缴到位、确保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整治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均列入此次集中整治对象。

四、整治重点

按违法违规的性质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1、各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2、超深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

3、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然在继续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4、以采代探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证照不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

6、破坏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企业;

7、逃、漏税费现象严重的矿山企业。

按矿种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全县范围内的铁矿、煤矿、白泥矿、煤矸石场、机砖厂、采石场和其他各类非煤矿山。

五、工作步骤

从**年5月开始到**年6月结束。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5月7日—5月11日) 

各乡镇要制定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建立相关台帐。5月11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5月12日—**年6月20日)

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各乡镇排查出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

1、对无证开采且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采取先行依法处理到位、后再依规依序补办采矿手续。对不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

2、对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责令纠正并予以处罚。拒不纠正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3、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小型矿山,根据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确定需要延续开采的年限、采矿权价款,限期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4、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限期办理证照。愈期不办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5、对因采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耕地损毁、引发安全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矿山停产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缴各项税费。欠缴税费严重且拒不补缴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6月21日—6月30日)

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政府对做好矿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开发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克齐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董万兴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谢小冬、国土资源局杨润根、安监局周小荣、财政局袁小彪、公安局杨志华、发改委许招满、工信委欧阳昌清、供电公司容海根、工商局刘小燕、环保局赵木苟、水利局王平平、林业局邓九平、国税局陈兵浪、地税局罗春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润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从国土、安监、工商、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供电、国税、地税等部门各抽调一人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

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务实高效抓好集中整治专项工作。其职责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的主体,要把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据实上报,领导包矿、责任到人,实行“谁监管、谁负责”的办法,积极参与和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台帐;负责对重大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按程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负责承办采矿权审批手续、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公安局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各类黑恶势力;负责处置涉矿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对非法开采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负责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对违法采矿破坏正常的矿业秩序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惩处;切实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发改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河道管理情况和水电发展规划,会同河道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禁止开采期、禁止开采区域和拟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协助清理和掌握在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并提出依法处理意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采、选、冶项目的预审、核准等管理制度。

工信委

负责对全县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生产粗放、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的清查处理工作;负责制订矿山企业关闭、整合标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负责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供电局

负责对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停止供电。对列入取缔对象、经县政府同意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

工商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行为和无照经营的小选厂、加工厂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好矿山企业主体准入关。

环保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保审查等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无尾矿库的小矿山、小选厂及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污染环境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对已有勘查开采加工企业的环保整治或限期关闭工作;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环保基本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经营企业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水利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许可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许可等管理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类矿山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安全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对矿山企业税收的征缴,清理、查处矿山企业逃税、漏税行为。

(三)依法严厉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大对违法矿山的取缔打击力度。对清查发现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既查事,又查人的要求,严肃进行查处。对被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或收回所有证照,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公安部门不准提供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准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准颁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准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对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指导

县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开展这项行动的督查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处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要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审批、动态巡查制;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不留死角,不出现反弹,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

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我区非煤矿山及钙业生产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洗砂行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采砂洗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范围内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滩涂等的所有采砂洗砂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砂行为;依法清查非法采砂洗砂运输、销售、经营情况;依法追查非法采砂洗砂利益格局;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采砂洗砂长效机制;规范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行为。达到无乱采、无滥挖滥洗、农田恢复如初、山林植被完好的效果,实现“水土不流失、水质不污染、生态不破坏”的目标。
(二)任务要求
1.全区范围内一律不再新批经营性采砂洗砂场。
2.对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滩涂非法从事采砂洗砂活动的场地,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清除场地、恢复原貌”的要求,依法关停取缔;对涉嫌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要查清组织者、利益链条和耕地损毁、水土流失情况以及形成的安全隐患,查清林地破坏、环境破坏、务工人员、运销渠道、购买厂商、资源数量、机械来源等情况,依法处理。
3.对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具体按照《**区村民及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实施细则》执行。
二、方法步骤
全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分自查、整治、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4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砂洗砂行为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对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形成自查报告,报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局要组织纪检监察人员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纪委书记成立纪律检查组,前期介入,全程跟踪,对违法违纪参与采砂洗砂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居)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督促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整治阶段(2014年3月11日至4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不断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此项工作和实现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辖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居)是守护矿产资源、防止私采滥挖的基层组织,村(居)书记、主任及村(居)干部是治理整顿参与非法采砂洗砂的直接责任人。
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清查党员、干部参与或干预非法采砂洗砂、采矿的行为,负责监督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区检察院负责清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非法采砂洗砂违法违纪线索,对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一查到底,从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专门警力,全力配合整顿行动,彻查非法采砂洗砂利益链条,对不听劝阻、强行非法采砂、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破坏耕地的行为,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砂石的行为;
区环保分局负责对非法采砂洗砂行为依法定职责进行依法查处;
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内非法采砂洗砂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区工商分局负责清查非法采砂洗砂经营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区交通局和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
**供电中心负责切断关闭非法采砂洗砂点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采砂洗砂、采矿供电的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对采砂洗砂行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与处理。
(三)验收阶段(2014年4月21日至5月10日)
由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验收。要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清除场地、恢复原貌”的标准逐一进行验收,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标准分别在验收表上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矿业开采秩序总体稳定。但是,个别镇还存在非法采砂洗砂问题,不仅破坏了几年来的矿业秩序整治成果,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还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正视存在的问题,克服松懈麻痹思

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想和侥幸心理,把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强化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抓出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各副主任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到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集中办公,参与联合集中办公人员要与原单位脱钩,具体负责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指挥、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查组,分别由区水务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其中,池上镇督查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牵头,由宋作桐任组长;**镇、山头街道督查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由肖磊任组长;源泉镇、石马镇督查组由区环保分局负责牵头,由唐秉田任组长。督导检查时,由组长单位具体组织,人员从区公安、林业、水务、环保、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单位抽调。待违法事实取证查清后,分别由区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下达执法文书,齐抓共管、直至取缔。区公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全程配合本次专项治理整顿督查和执法行动。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向所属督查组书面汇报治理整顿工作进度;各督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好督促检查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个督查组督查情况的通报分析,并对全区面上情况予以汇总报告。
(四)加强媒体宣传。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强大的打击非法采砂洗砂和规范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行为的舆论声势。为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举报电话(区政府办公室举报电话:,区国土资源分局举报电话:)。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非法采砂洗砂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治理整顿工作不会一劳永逸。要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建立健全严密的巡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整顿盐务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整顿盐务市场秩序实施方案马关县整顿盐务市场秩序实施方案食用碘盐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青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健康成长,是影响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盐安全生产和食盐安全。根据《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盐生产和食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云经盐务〔2018〕392号)精神,为防止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盐流入我县市场,扰乱我县食盐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盐务市场管理,净化我县食盐市场,防止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发生,构建和谐、文明、发展的马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盐务市场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查处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的加工、销售,严厉打击贩卖私盐和劣质食用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盐。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县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成立马关县盐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盐务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县经济商务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县食药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盐务管理局(县供销社),由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私盐运销团伙,查禁私盐货源,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清理无证照从事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严厉查处给人民群众身心造成危害的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案件,严惩违法分子,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严厉查处使用、买卖、非法印制的碘包装袋及标识行为。
(四)规范用盐大户的用盐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健全防止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维护盐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整顿的重点对象、重点地区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将私盐、非碘盐、不合格盐、非食用盐投入市场的场所和企业;在明知情况下,购进非碘盐、不合格盐和非食用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者和餐饮服务业者;无证照擅自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的用盐大户和涉盐单位。
(二)整顿的重点地区:县内边境乡镇、食盐批发点、厂区、矿区、毗邻县乡镇接壤的集贸市场及食品商店;农村集贸市场,私盐流入的关口。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盐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整治工作,形成地方政府组织工商、公安、卫生、质监、盐务等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盐业网点,质监部门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防止将非碘盐作为食用盐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对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测与防治效果评估;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扰乱盐业市场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卫生、盐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它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盐务市场的经营状况,居民食用碘盐的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及监督管理的实际,广泛收集运销私盐和使用食盐、不合格碘盐及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案件线索,确定整治的重点和单位。
(二)重点整治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每年必须进行四次,特别是重大节日前后,各职能部门应在整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深入经营场所、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总结规范阶段。整顿活动结束后,县盐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全县辖区内存在的问题、整治意见和措施进行工作总结,为建立和完善盐务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打下坚实基础,各部门将整顿情况及时上报县整顿盐务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盐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碘盐、不合格盐和非食用盐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私盐和非碘盐,主动揭发检举制造劣质食盐的违法活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县盐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署,把握关健环节,加强对重

整顿盐务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点地区,重点单位盐业经营状况的检查和监测,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和规范盐务市场工作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建立盐务市场监管信息发布制度、情报通报制度和大要案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食盐加工、销售和储运的全方位联合监控。
(四)健全工作机制,努力规范我县盐务市场管理秩序。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和食盐准运证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工作不到位,不作为或者由于过错、渎职行为给整治工作造成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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