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的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局地震应急预案。
在破坏性地震监测预报发布或者地震发生后,应本着在局统一领导下进行落实准备、紧急处理工作,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本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按照本应急预案,结合震情、灾情,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本县发生地震,在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局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本县发生地震后,在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地震办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好宣传工作。
三、地震应急组织机构
组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主要职责:
1.地震发生后或正式发布临震预报后,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全局抗震救灾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并具体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知识,部署和检查全局抗、防震减灾工作。
2.研究制定抗震救灾重大决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抗震救灾的有关规定,动员和组织全局人员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3.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抗震救灾情况,取得上级领导支持。
4.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全县抗震减灾宣传工作。
5.抗震救灾所属的办公室及各地震应急专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一)办公室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局办公室和局计财室全体成员
职 责:负责落实指挥部和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命令;组织协调并检查各专业组的工作,掌握震情动态,进行灾情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负责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组织分发工作,保证地震应急阶段物资的分配、供应和管理。
(二)抢险救灾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文保所及竞训中心所有成员
职 责:抢救被压人员,控制次生灾害;对博物馆馆藏文物及全县文体广电设施、设备进行抢救保护,并做好全县人民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在24小时之内做好灾情评估工作。
(三)宣传工作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文化馆及图书馆全体成员
职 责:积极配合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对县委、县政府抗震救灾公告、措施以及相关抗震救灾常识进行广泛宣传。
(四)治安保卫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局执法大队全体成员
职 责:维护应急期间全局治安,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造谣惑众、影响社会治安等非法活动,确保全局稳定。
四、应急准备及响应
(一)按照县地震局提出的预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适时向社会发布应急预报。
(二)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全局进入临震应急期。
(三)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应做好以下响应:
1.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岗位,并开始行使规定职责。
2.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各专业救灾组工作,各专业救灾组根据各自的职责,立即启动抢险救灾行动方案,组织好抢险队伍并进入待命状态。
3.在临震应急期,宣传工作组按照指挥统一部署,组织好宣传工作,有针对性的加强应急防范措施、震时应急避险、震后自救等知识的宣传。
五、震后应急处置
(一)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救灾,迅速将震情、灾情向县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二)地震发生后,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完成以下工作:
1.一般破坏性地震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组织救灾,处理地震带来的各种问题,并将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报告给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根据救灾需要提出救援要求。
2.严重破坏性地震
(1)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全面实施抗震救灾紧急预案,研究决定抗震救灾重大问题。
(2)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抗震救灾专业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对被压和出来危险中的人员进行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尽快对馆藏文物进行抢救保护;设置医疗急救点、救灾物资供应点,防治病毒和疫病流行;注意社会动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
3.特大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全民实施抗震救灾紧急预案,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地震造成的灾害和人员伤亡。
六、恢复重建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调整好人员部署组织人员做好震后的重建工作。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地震监测预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精神,结合××县近年来地震应急工作实际,修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和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县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通知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县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为一般破坏性地震。所在乡(镇)人本文 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成立抗震救灾办公室,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
(一)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县政府领导率地震、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交通、通迅等部门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帮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 县内及相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的,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所在并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对震情、灾情情况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领导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县人武部、武警部队支援;
3、迅速向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州、省和国家支援;
4、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指挥部成员部门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安抚受灾群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举行关于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一条 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见附表一)。
第四章 宣传 报 道
第十二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4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宣传报道;4.5—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报道;
(二)5.0—5.9级地震视灾情作必要的宣传报道;
(三)6.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第五章 地震
县地震应急预案第2页
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建设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县地震局参与在省、州地震局的统一布署下完成,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的规模。
第十四条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建设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地震恢复建设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抗震救灾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随时做好各项应急条件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现场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做好现场应急仪器设备和地震灾害考察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讯、城镇供水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条件保障计划,并做好备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金融、计划、经贸、粮食、供销、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民政、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
第二十条 地震、民政等部门要做好震情、灾情速报和灾情收集汇总统计上报人员的培训。
第七章 救 灾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一切进入地震灾区的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进入震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制区和国务院、省、州、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来我县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有关部门和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应予配合检查放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乡(镇)应急预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双政发20xx10号文印发的《××县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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