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推荐为市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省级优秀,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
(三)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记大功,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至1000元。
(四)在某项工作、活动和突发事件中,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可以通令嘉奖,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至20xx元。
第八条奖励一般应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总评工作,从认真履行目标责任制的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经民主评议、组织考核、领导集体讨论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附事迹材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位先进工作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推荐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集体,由组织人事处审核上报。
(三)授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和通令嘉奖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申报审批。
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申报,并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奖励经费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授予各种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
第十一条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
第十三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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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我系学生干部的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创新意识,加强学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我系特举办了一次学生骨干培训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教师培养与自主教育相结合、坚持阶段培训与长期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土木系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我系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创新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素质全面的学生干部队伍。
二、组织机构
系分团委成立我系大学生骨干培训班,由系学生会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班主任:
组织成员:
系分团委、学生会面向院内邀请领导、学生干部作为我系大学生骨干培养的授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培训的学生干部由各专业和学生会组织推荐,系分团委审核确定。
三、培养对象及推荐选拔
(一)培养对象
系学生会、各专业的学生干部;在学习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
(二)推荐条件
1、担任系内学生会干部及各专业主要负责人;
2、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组织能力突出,工作中勇于开拓、无私奉献、成绩突出;
3、追求政治进步,思想上的提高,在各自集体表现优异;
4、学习、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综合素质高,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积极组织、参加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三)推荐原则及办法
大学生骨干培养要坚持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主导作用,由各专业及学生会考察推荐,系分团委审批确定。
(四)名额分配
学生会干部:
各专业学生干部:
四、培养计划
(一)把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我院大学生骨干作为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帮助他们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树立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突出不怕苦不怕累精神教育,帮助大学生骨干领会这些精神的实质和时代内涵,引导他们继承和发扬,矢志艰苦奋斗,勇于开拓创新;
(三)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大学生骨干进行决策、管理、沟通、协调、危机干预等方面的训练,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
(四)把培养大学生骨干的调查研究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作为重点,引导他们实事求是,善于实践,勇于探索,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五)加强对大学生骨干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大学生骨干队伍。
五、本次大学生骨干培养计划实施进程
(一)举行我系“大学生骨干培养”班级开班仪式
(二)活动目的:启动我系大学生骨干培养计划,大学生骨干培养班级开班,聘任指导教师,部署安排培养计划工作,听取领导关于工作的指示,扩大活动宣传。
活动形式:部署工作、培训班开班、学员代表发言、学员集体宣誓、领导讲话
活动时间:待定
活动地点:待定
实施单位:土木系学生会
(二)集中举办专题讲座及学习研讨会。
活动目的:帮助大学生骨干学员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提高大学生骨干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实践水平。
活动形式:通过高水平的讲座、报告、影视片等使大学生骨干进一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领会吃苦耐劳精神的本质及其时代内涵,了解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核心知识和理念;通过适合学生特点的拓展训练、情景模拟等让大学生骨干在体验中学习基本的领导艺术、沟通技巧、管理技能以及自我调适方法;通过座谈会、讨论会、学生干部论坛等为大学生骨干搭建交流平台,引导他们自我教育,帮助他们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活动时间:待定
实施单位:土木系学生会
(三)举行总结表彰大会,认真做好 “大学生骨干培养计划”的总结表彰工作。
活动目的: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教训,扩大影响面和受益面。
活动内容:表彰在大学生骨干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加强交流,及时总结我系“大学生骨干培养计划”在机构组建、活动开展、条件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网站、学生刊物、橱窗、布告栏等宣传阵地搞好宣传工作。
活动时间:
实施单位:土木系学生会
六、培养对象的管理与考核
(一)建立档案。系学生会办公室负责为参加骨干培养对象的学生逐人建立档案,对参加培训、实践的全过程和考核成绩、取得成果进行纪录,以便综合评价,提供有效服务。
(二)综合考核。院团委将通过学习表现、调研报告、综合素质评议三个部分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对学员最终给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鉴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土木系分团委及学生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骨干培养的重大意义,把大学生骨干培养列入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大学生骨干培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
(二)抓住时机、尽快启动。各专业要以我院实施“土木工程系学生骨干培养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骨干的培养力度,确保大学生骨干培养工作的实效。
(三)及时总结、做好宣传。学生会要及时总结大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在机构组建、活动开展、条件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经验和做法,加强各分院间的工作交流。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搞好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大学生骨干培养计划”的影响和受益面。
土木工程系学生会
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严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制度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制度。坚持"凡进必考",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除个别特殊紧缺专业外,必须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不同单位录(聘)用相同专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推行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办法。通过一定的形式的考录办法,积极吸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我县各行业、各部门工作人员队伍中,力争到20xx年缓解我县人才紧缺状况。第二条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培训。强化更新知识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培训,加强外语等级培训,实施标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强化"WTO事务专业人才"培训和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提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三条强化公务员的挂职锻炼、轮岗、交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年轻公务员到基层或上级单位挂职锻炼。开通我县与本省发达地区之间的公务员挂职交流通道,选派部分公务员出去挂职锻炼。在审批岗位、掌管"人、财、物"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实行轮岗交流。
第四条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公务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注重平时考核。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出具体量化、操作性强的平时考核机制。平时考核要以工作实绩为主,在每个月初要拟定本月工作目标任务,并建立台帐,月末按照述职、评议、量化打分等程序进行考核,做到一月一考,一季一评,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由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六条强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健康休养(15天);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由县政府予以嘉奖,记三等功或向省、市推荐记一、二等功。每三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十佳工作人员"评选活动,获县级"人民满意公务员"或"十佳工作人员"的,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七条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当行为,被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第八条实行末位调整待岗制。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排名末位,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确定为末位调整待岗人员,包括: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一定影响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无正当理由工作经常迟到早退的;因效能问题或其他有关问题被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的;业务素质不高,或虽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等。被确定为末位待岗的对象,经组织审查确定后,予以待岗培训处理,培训期为3个月,培训期内不发奖金。培训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的在原单位重新上岗,不能胜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九条严格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工作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培训期间不发奖金。离岗培训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辞退、开除或解聘。
第十条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对象必须及时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若不作处理的,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相关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处理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本意见自200x年6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级直属在县单位应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事项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办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写出申请;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介绍信按程序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其基本工资。
(二)事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须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事假超过2个月的,按请长假人员待遇对待。全额拨款人员每月发300月基本生活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每月发260月基本生活费,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年休假办法及待遇
1、休假条件。凡正式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已满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数。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1)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病假累计达1个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数,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确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须经书记或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费自理,路途时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二)探亲假办法及待遇
1、探亲条件。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婚、丧假假期版权所有
(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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