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要“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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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响堂法庭庭长
目前,诉讼调解已成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案情各不相同,在调解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个别案件调解后没有做到“案结事了”。通过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注意防止出现八个方面的问题。一防:因急于求成而进行不良调解现象。如无原则调解、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造成过分迁就无理方,压制有理方过于让步。这些不良做法有违立法本意,也有违公正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防:向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对法律规定曲解或断章取义而使当事人调解后发动再审。实践中有为促成调解而故意对法律规定曲解或断章取义的现象,这样很容易造成当事人以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提起申诉或再审,也不利于树立公正司法形象。三防: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双方达成协议而漏列其他当事人。这就要求熟知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相关程序规定,并做到准确运用。如继承案件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四防:忽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而出现的问题。如当事人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其家属与对方进行调解,但是其并未办理全权委托手续,或者其他代理人委托手续不是全权委托并得到特别授权而代理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后来因当事人本人不予事后追认导致尴尬和工作被动局面出现,造成“调解后遗症”。这里关键是掌握好特别授权代理、一般代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关系。尤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有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五防: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要注意识别诸如当事人一方协议将有案外共有人份额的财物全部给付对方的情况,如:离婚案件中双方将与老人共同所有的房产协议给付一方,造成老年人无处居住;还有离婚案件中双方以假离婚在协议中将财产全部分给未署名借款一方而逃避债务的情况也应引起高度重视。滦六防: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晰而导致履行或执行时出现对协议内容理解上的分歧。比如对履行时间、标的物的分歧等。这就要求在审查调解协议条款时认真把关,力求其具体、清晰、明确、全面,在履行或执行时对协议条款易于理解。尤其是相邻关系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的处理上应写明原状的具体情况。七防:调解协议遗漏诉求。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多项,但达成的调解协议却未能涵盖全部诉讼请求。其结果是案件虽然已经调解结案,但部分诉讼请求却未得到处理。既不符合程序规定,又留下“隐患”。如:离婚案件中子女探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容易被遗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当事人关于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都容易被遗漏。在实践中我们应加以注意。八防:调解案件卷宗内容和调解书内容过于简单。这样无法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纠纷的主要脉络、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必要的法定程序,一旦当事人申诉、提起再审,重要材料将无法查找,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如,有的调解笔录、调解书不写查明的事实,而是只简单地写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这种做法是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对此,我们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拟制调解书,不要贪图省事,认为反正已经达成协议简单一些也无妨,这样会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因为这一程序进行完了,还可以进入其他程序,只有我们做完美了,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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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调解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深深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非常注意运用调解方式,调解结案率较高。今年上半年,我成功调解了两批共89件劳动争议系列案,较好的平息了劳资双方尖锐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个人的调解经验总结如下,以供参考。首先,要认真阅卷,明确争议焦点,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要心中有数。庭询时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询问和观察,判断双方有无调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例如,我在今年2月份审理的64件梁莲好等与广州市森科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甘蔗化工总厂劳动争议案,公司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认为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明显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故上诉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我经过阅卷,发现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之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提出异议,而一审判决的数额远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即加重了起诉方的责任。询问时劳资双方情绪激动,争辩非常激烈。在询问过程中,我注意到上诉人的代理人在辩论时提到愿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则急于拿到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提到珠江管理区的区长对本案非常重视,曾组织双方调解。掌握了这些情况,我首先向劳动者的代表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强调调解能马上领到经济补偿金,免除执行问题的好处,劳动者代表表示可回去与其他劳动者商量,初步同意按仲裁裁决的数额协商。庭询后,我马上与管理区的区长电话联系,向其解释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出调解结案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希望区长利用行政主管的优势,做通用人单位的工作。该区长对法院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愿意与用人单位的领导沟通,协助法院的审理。我又与用人单位领导直接电话联系,告知其法院和区领导都很重视本案的处理,讲明调解结案对用人单位的好处,希望单位考虑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困难,考虑劳动者为单位作出的贡献,退让一步协商处理。在此同时,我多次做劳动者代表的工作,希望劳动者考虑企业的难处,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退让一步。经过耐心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调解书的同时,劳动者领到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再三向经办人表示谢意。其次,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作用,在处理群体诉讼案件中,可适当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由上级部门庭外主持协商,这样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在今年3月份曾处理了25件第四针织厂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市外经委曾来函法院,提出该批案件涉及面非常广,判决结果会影响整个针织系统,希望法院慎重处理。经办人向外经委领导指出了针织厂在转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讲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外经委领导在了解案情后,同意做单位的工作,尽量协商解决。经办人针对劳动者均为四、五十岁将到退休年龄的女工这一特点,耐心向她们解释法律,也告知她们法院所作的调解工作,不厌其烦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转达双方的调解方案,劳动者对经办人的耐心工作很感激,相信法官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引下,同意协商,双方各自作出让步,终于调解结案,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法官的审判作风。我认为,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必须树立公正、亲切的形象,在调解时耐心、细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及判例,又讲明人情、道德、伦理观念。民事案件涉及家庭伦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民事案件光靠证据和法条是很难处理的,判决结果往往导致一方不满,有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有的当事人在人情、伦理观念影响下,往往会作出让步。我在3月份曾审理了一件兄妹间的借贷纠纷,妹妹起诉哥哥,要求哥哥清还17万元借款,哥哥则坚决否认借款。一审判决妹妹败诉。兄妹间为金钱纠纷反目成仇,多年没有来往,一见面就互相大骂,第一次庭询时双方矛盾激烈,甚至大打出手,经办人多次进行制止,并通知保安到场。他们的母亲到庭了,被兄妹的行为气得老泪纵横。我凭着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判断出兄妹间肯定有隐情。第二次庭询时,我分开做两兄妹的工作,首先让双方平息怒火,不断灌输孝敬父母、骨肉之情等伦理道德,同时对双方不顾亲情互相谩骂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让其感到法官既威严也有人情味,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感到信任。通过细致的工作,兄妹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兄妹俩百感交集,姑嫂抱头痛哭,非常感谢经办人让他们一家和好,当时的场面很感人,连代理律师也很感慨地说:“法官,真不敢相信你能将这样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的案件调解成功,如我不是律师,也会感动得流泪了”。这一案件的调解成功,使我感到作为人民法官的价值和自豪,感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而言之,调解工作是对法官的考验,不但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耐心、不厌其烦的态度,同时必须通过积累总结,掌握一定的技巧,给当事人以公正、亲切的形象,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

纠纷调解在公安日常工作中占如何比例、如何重要、如何缠手、如何影响人民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的看法,一线的民警都很清楚,并深有体会。要掌握纠纷调解的方法策略,个人认为,要抓住看、听、说、思、断五个要素。
一、看
假设你是个推销员,你要想推销出你的产品,在质量同等的情况下,顾客只要能接受你这个人,就会优先地接受你的产品。如果把民警调解纠纷比喻为向群众提供服务产品的话,要想让群众接受,首先就要给群众一种亲近感和信任感,最好带一点亲和力。要取得这种亲近感和信任感,民警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取相对应的办法,这就需要我们去看,去观察。一般说来,和双方当事人说话了解情况时,当事人不同的表现反映出不同的心理状态。1、头部侧向一旁,说明他对你说话有兴趣,也就是说你讲的话他能接受;2、头部挺得笔直,两眼紧盯着你看,说明和你保持中立态度;3、低头并且眼球游离,说明对你谈话不感兴趣或有理亏的表现;4、坐着翘二郎腿呈角度,说明他很执拗,性格刚强好斗;5、双手抱膝,说明谈话结果很难以预料,因为这个人不会让步,且口齿伶俐、反应快,很难说服他;6、叉腿站着,说明他不自信、紧张;7、用手轻轻摸下巴说明在考虑做决定,手指紧握拳头说明谨慎,情绪有些不佳;8、仔细清除衣服上看不见的尘土,说明不同意你的说法,因某种原因不便说出来。
烟民的肢体语言更直白,看他的吸烟姿势就能看出他的心境。1、朝上吹烟,说明这个人颇自信,甚至有点沾沾自喜;2、朝下吐烟,说明心情不佳;3、常抖动烟灰,说明此人精神紧张,处在一种激动的状态;4、点烟很快掐灭,说明此人处在激怒状态;5、用手指尖拿烟,一副装模作样的状态,说明此人态度傲慢,根本不把对方放在眼里;6、用拳头握住香烟,说明此人内心相当紧张。如果我们能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针对性地调整讲话策略,包括自己的形体语言,就能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更好地推销“产品”,纠纷调解工作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听
善于倾听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一份理解、一份虔诚,是对人最宝贵的馈赠,也是一种文雅的素养。人们往往会把忠实的听者视着为可以信赖的知己。那么我们听当事人说话,究竟如何听呢?
1、首先你不妨让对方说出他的想法,仔细地听取,否则他会感觉受到了伤害,态度会变的强硬。而且,人有一种欲望,那就是尽量把心中的迷乱倾诉出来,当这种欲望未达到满足时,是无法去接受别人的意见的。如果可能的话,不妨叫对方重复一下他的意思,并问他是否还有什么想说的。
2、听完之后要思考。在答话之前不妨稍停顿一下,当受到质问时,不要立刻回答,不妨先看一下对方脸色,隔一会儿才答复。如此一来将给对方一种满足感,他认为自己所说的话,值得你思考一下。即使你不得不反对对方的想法,也不应该立即提出反对之词,可以通过设想同意对方的意见,后会得出一个不利的结果。这么一来你无疑是在告诉他,他的想法是不足取的。
3、找出对方谈话中与自己一致的观点。纠纷免不了会有争论,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对和错的观点,但在争论时都会认为自己的想法是正确的。我们要耐心听取,必定能够在某一部分找出与自己一致的观点予以肯定,或者对可以接受的意见采取让步。这样做以后,对方也会对你的某些意见表示让步。
4、不要计较挑剔的语言。纠纷的当事人有时难免有过激的语言,甚至就是针对我们民警。这时要保持冷静,不要计较挑剔的人。我们面对的是群众,他们文化层次不同,所以不要一定要求他们的观点和我们一致,要谅解他们。对挑剔的人要感谢和宽容,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改进工作,不许我们怠慢、懒惰,能使群众对我们更加满意,更能锻炼我们的修养和气度。
三、思
思就是我们在说话前要想好了,话要怎么说,说哪些话,在说话之前舌头最好放在嘴里头转个圈,因为一句不慎的话说出后,用十句恭敬的话也难以弥补。我们要思考驾驭谈话对手的方法,当两个人在交谈时,要注意判断谁在主导着局面。从通常意义上讲,那个怒形于色、暴跳如雷、说话声高的人往往是被说话声低的对方控制着的,因为后者懂得怎样驾驭谈话对手的策略。当一个人要发泄他的的愤怒和不满的时候,你千万不要中间插嘴,这样会把事情弄的更糟,最好办法,是让他发泄好了,发泄完了,他情绪就会变的平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地思考。
1、要思考他说错的地方。要知道凡是愤怒的人,说话十有八九有夸大的成分。人在气愤的时候说的话,做的事当静下心来想想时会有不少都是错误的。我们在倾听对方陈述、表示自己完全理解及尊重他意见的基础上,也要抓住其讲话中不合常理,特别是自相矛盾的地方,思考如何去利用。
2、通过对一个人的看、听后,下一步就要对这个人的性格、修养、水平、素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第2页

质进行研究分析。对知书达理的人,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当事人和当事人换位,再叫当事人和我们换位,我们再和当事人换位,将纠纷让他们自己处理,这样更便于问题的解决。对蛮不讲理的人,不能纵容。因为这样的人,在社会上都是些不受欢迎的人,能将这样的人处理好,将会提高民警在群众中的的威信,所以一定要依法处理,不能怕被投诉而向他妥协。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身体有残疾的当事人,要适当照顾、特殊对待。我经常会用这样的一句话来处理正常人和残疾人的纠纷,“在大海中航行,有这样一条规则,操纵灵敏的船要让操纵不灵敏的船。”
3、思考如何保全对方的面子。人都是要面子的,虽然知道自己观点错了,碍于面子,也不会承认。我们就要思考,在保全对方面子的基础上,再指出他的错误,这样对方也更容易接受。我们可以说“这也难怪,因为你不明了那件事,当然会如此想了”、“只要不明白原委,大家都会这么想的”、“这不算什么,我以前也犯过这样的错”、“在这条件下谁都会弄错的”等等。
四、说
民警接到报警到了现场,到最终纠纷调解结束,关键就要靠说。既然要说,就要对说的话负责。“沉默是金”这句话也许在相对的情况下是对的,过于沉默了,可能就是无能的表示。既然要说话,说什么样的话才好呢?在人多的场合要说原则话,要说一些双方都能接受的话,要说有把握的话,要说能启迪人的话,要说能警诫人教育人的话,要说能替人排忧解难和温暖的话。自己无把握的话不要说,言不由衷、伤害人的话不要说,无中生有、恶言恶语的话更不要说。若是到了非说不可时,那么你所说的内容、意义、措词、声音、姿势,都不可不加以注意。什么场合怎么说,说什么,都要加以思考研究,力争做到“不鸣则已、一鸣惊人”。我们都要向这个目标努力,这样才有发展和收获。
1、要说出处理纠纷的指导思想。我们可以对当事人说:“你的事对我们来说一年能处理好多起,对你们来说这件事就是大事,你们一辈子可能就这一件事需要我们公安机关处理,所以,我们一定会慎重,一定会处理好。”、“我们处理你们这样的事是有较严格的规定的,要经得起上级检查,经得起群众评议,经得起法律监督。”说话时要诚恳,要叫人信任、认同,这样才能让人消除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便于纠纷处理。
2、公共场合最好少说,尤其是在出警到现场时,通过观察、倾听、思考后,要讲原则话,不能讲错话、偏见的话,不能在讲话中授人以柄。一般打架斗殴的现场,可以胸有成竹的说:“不管谁有理谁无理打仗是不对的,没有说不清楚的话,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也没有过不去的坎,一切都会过去的,以武力是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伤,可让他们自己到正规的医院治疗,费用先自付,并将药费凭据和病历保存好;如果一方有伤,另一方没有伤,受伤者不愿意自己拿钱治疗,硬要对方拿钱治疗。在现场情况下,不能赞同,应当让受害者自己先支付药费。离开现场后,可以尽可能地做有过错方的工作,让其支付药费。如果有一方或双方都不同意你的意见,你可以大胆的说:“我说的话,我负责,我做错了,你们可以投诉我。”这样当事人就知道你是秉公执法,没有偏见。民警越是吞吞吐吐拿不定主意,当事人就越会向你挑战。
3、说话是一门艺术,能把话说好了,使人信服也是一种智慧。话要是能说到恰到好处,有时候一句话就能把纠纷解决掉。有一次,我们接到一个警,内容很简单,一户人家儿子娶媳妇,因上人情账排序而发生纠纷,写账先生将母方亲戚写在首位,父方亲戚不让,讲主家不懂道理,一气之下,将人情账本撕碎,就这样双方吵起来而报警。我们了解情况后,当人都不吵了,等我们处理时,只说了一句话,参加喜庆的亲属佩服不已,是一句什么话这样重要呢?我们是这样说的:“真正重要的人都是不在乎别人怎么看待自已,而在乎的人都是不重要的人。”就这样一句话,问题解决了,也不吵了。
4、有可能时可以采取目光对接方法暗示说话,当事人要是能相信你的暗示,不管你说什么话或采取什么措施,他都会感到可信。我们在处警现场,说话还要果断、敏捷、自信。这样更可以给人感觉你是专业的,有能力处理好这件事的。
五、断
不少新警刚刚走上工作岗位,会经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刑事案件好办,至于纠纷问题,出警到现场怎么知道谁对谁错呢?这是个大问题,是个原则问题,因为你弄不清是非,就不好对这起纠纷作出处理。其实,这个问题也很简单,首先打人的人是不对的,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是有理的还是无理的,只要你打人了,你就要负责任。其次,就是要看后果,你有理将人造成伤害了,也要受到处罚;如果双方都有伤,就要看伤害的程度,轻伤要对重伤负责。处理时既要看前因,也要看后果,看后果重于看前因。对于如何处理纠纷,就要调解能力了,双方都能认同的协议就是调解成功。通过以上的看、听、思、说,综合整体的纠纷的过错,有过错的就得承担责任,要指出错误的具体事项,向对方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有检讨道歉、恢复原样、赔偿损失等。
六、书面调解的主要程序
(一)记录:接警后,要对纠纷发生的前因、过程、结果进行一番了解调查,在弄清事实情况后,形成卷宗。适合调解的,就要做好调解准备。调解前我们必须还要进行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建议双方将伤情进行鉴定,当事人不愿意去鉴定的,必须写到笔录中;有时是当事人亲属来处理的,也要问清是否受当事人的委托;要问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药费以正规发票为准。我们记录人听记时要专心,不能有不耐烦的表现,要让对方感觉你在重视他的说话,他才会把想说的话倾诉出来。
(二)辩论:让双方当事人在民警的主持下,说出各自的理由。俗话说“理越辩越明”,只要不打仗就行,让他们辩,这样我们从中能听出当事人可能会隐瞒的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真相。辩论也可以清晰我们的头脑,指出处理方向,使道理能放到桌面上公开评议。
(三)推敲:通过辩论就可以知道当事人双方事起的因与果了,可以明了事发真相,用推理的方法,弄清事情的原委,为我们的作出处理决定起到一定作用。
(四)说理:说理时,一定要使对方开始说“是”,杜绝对方说“不”。可以通过讲案例、讲法律、讲典故、讲哲理,站在当事人的双方,左右思考,对的地方要表扬,错误的地方要批评,让当事人了解你就是他的知心人。说话时要谨慎,要使当事人信服。如果他无言以对,连连称“是”,他能连称几个“是”的时候,对你就相当信任了。尽量不要使他说出“不”,因为当一个人说“不”以后,他所具有尊重自己人格的心理,要求他使自己前后保持一致。尽管后来他或许觉得“不”不甚适当,可能也会坚持到底。所以开始时就要注意向他肯定的方向引导,他说的“是”愈多,我们的提议就愈能成功。
(五)交换意见:当事人双方分别交谈后,根据对方各自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找出差距。找出差距时,一定要留较大的一些空间,便于灵活掌握,更能使双方满意,使双方都有胜利感。
(六)综合做出处理:
1、协议:当事人双方认可,都明确同意了的意见,要写清楚,同意协议后不得追究另一方的一切责任,或不得节外生枝,谁引起谁负责,签字必须签同意,或不同意字样,不能摸棱两可,含糊其词。
2、作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实事求是,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立出字据,不服签字的告知到法院去起诉。
以上是关于纠纷调解的一些分析,笔者在多年的基层调解纠纷的实践中,总结出来以下几种调解纠纷的好方法。
一、赞赏法
从人的心理上来讲,赞赏一个人就是对一个人的价值的肯定,而得到你肯定评价的人,往往会怀着一种潜在的快乐的心情来满足你对他的期待。你能给人家一个好心情,人家也就会给你一个好心情。你如何对待别人,别人就会如何对待你。实践中这句话得到了验证。
20xx年9月的一天,我们接到110指令:××镇××街道有人打架。当我们到现场时,就看见一个50来岁的妇女拽着一个50来岁的男子,女的像疯子一样说:“我反正是癌症开刀的,活不了几天了,这次我跟你拼了。”我们将他们劝开,原来情况是这样的:前一天下午,××街道的王某和余某等四人在王某家打麻将。麻将结束后,余某输了8元钱,因身上没有零钱,就给了一张100元叫王某换开。王收下后,将换开的92元钱给了余某。这换回来的92元其中有一张50元票面。第二天,余某拿这张50元钱去市场买猪肉,卖肉人说是假钱,余某就到王某家要重新调换这张50元钱,王不同意,说他给的是真钱,不承认这张假钱是他给的,从而发生矛盾,乃至撕打。我们将余某叫到一边,对她说:“这就是你不对了,因为时间太长了,说不清楚,你昨天既然把钱收下了,实际上你就认可了这92元都是真钱,你当时没有认出真假,这是你的过错,你有过错了就要承担这50元的责任,你这样闹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接着又把王某叫到旁边,对王说:“你老王看起来就是个本分人,我们不相信你会用假钱,不过你这50元还是要出的,为什么呢?因为余是癌症患者,你也是知道的,要是真为这事引起癌症复发,你就是拿5000元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向在场的群众讲清楚,这50元假币说不清是谁的,王某给余某50元是出于爱心,是出于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持。老王听了我们这样一说,立即表示,要是这样的话,就是500元我都给。就这样,这起纠纷圆满地解决了。
20xx年10月初的一天上午,我们接到110指令,××镇一小学因盖教学楼和人发生纠纷。我们赶到现场时,就看本镇首富杨某老夫妻和学校校长刘某在吵架,双方满身是汗,一脸怒气。校方对我们说:“我们什么手续都有,他家不给我们施工,请你们将他带走。”在当时情况下,我们对校方说:“在问题没有处理好之前,请你们现在停止施工,否则后果由你们负责。人家既然不给你施工,就应该有他的道理。”当时校长很不理解,对我们态度特别不好,并称要投诉我们做出这样的决定,不过我们的决定他们还是执行了。当双方人员被我们劝走后,我们直接到老杨家去。老杨非常感激,认为我们是给了他的面子了。我们觉得这时再赞赏他一番,他肯定更加高兴。我们对他说:“杨老呀,你在××可以说没有人不佩服你的,你今天这样热得满头大汗何苦呢?你家我们也不是不知道的,是一个很讲理的人家,更不是贫困之家,你是不是想叫学校赔钱给你?你家还在乎这点钱吗?”老杨说:“我不是在乎那一点钱,他要是赔我钱,我全部送给敬老院,我为的是一口气,他们学校盖房子用我家地,从来没有把我放在眼里,连一个招呼也没打,你们今天是给我面子了,我这口气也出了,什么话都好说。”等我们回到所里,校方领导已到所长办公室投诉我们了。到了下午,我们到校方通知他们施工,校方还怀疑不可能吧。当我们说起事情原委时,刘校长一把将我们的手拉住说:“还是老同志会解决问题,感谢你们啊!”
这样的纠纷在我们平时工作中会经常遇到,为什么能轻松的解决好,就是因为我们在出警到现场时能综观全局,在当事人相互争吵时,认真地进行看、听、思、说。找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法,使当事人双方都有胜利感,从而使双方都能满意,提高了我们在群众中的威信。
二、关爱法
每一个人都需要关爱,雪中送炭更是珍贵于锦上添花。
20xx年9月一天下午17时左右,××镇××村村民马某收完用小板车向家拉时,碰到邻居王某,王某主动向马打招呼说:“你家芝麻能收了吗?”马回答说:“能收了,我今天收芝麻是送货上门。”这句话被正在自家菜地种菜的韩某听到了,就认为马某这句话是说她的,因平时马、韩二人不和,双方就吵起来了,吵架中马将韩右大拇指咬伤,韩住进医院治疗。我们接警后,了解韩玉梅家非常困难,老夫妻俩人生活,丈夫老聂是个残疾人,大家都很同情。此事本来是不该发生的,是因为韩小心眼引起的。严格的说,不应该同情。但由于出于人道主义的关爱心理,我们连续多次到医院去看望她,并和医院协调尽量给予照顾。韩、聂老夫妻很受感动,认为我们就是他家的亲人。后经过调解,达成协议,马某赔偿韩某医药费900元。处理结束后,老聂还是呆在我们办公室不想走,好像有什么话还要说,我们问他还有事吗?老聂说:“这次事我非常感谢你们,你们要是用着我的地方,我一定会好好地报答你们。”老聂说了这一番话,还真使我想起了有个逃犯需要摸清在家的情况,就请他帮忙。经过他联系一个耳目提供线索,很快就将这个逃犯抓获。这就是我们用关爱的方法调解好纠纷,并在追逃方面得到了收获。
三、暗示法
暗示是一种心理影响,通过使用语言、手势、表情、眼神等把某种概念或结论输入到一个人大脑,使之不加考虑地接受某种意思或某件事情。人的内心都会有一种强烈的接受外界暗示的愿望。
20xx年10月中旬一天上午,××镇××客运车主王某和××镇街道客运车主刘某,因抢生意发生纠纷。刘某是个残疾人,按城管规定,客运车一律排队,依顺序进行带客,但刘某就是不肯本文排队。王某长的人高马大,将刘某车钥匙抢到手中,并要打刘某,这时我们正好赶到。我们向王某使了一个眼神,他立刻领会了我们的意思,没敢动手。但刘某还是抓住他不放,硬说被打了,将车开横在路上,堵塞客运通道,后又到县局上访。经过工作后,我们说服了王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损失100元。像这样的纠纷,这样的调解我们感觉是有点欠妥。但必须这样做,为什么呢?因为刘某是个残疾人。在大海中航行还有这样一条规则,操纵自如的船必须让操纵不自如的船,正常人应当照顾残疾人。王后来也认识到这一点,他对我们说:“随便你们怎么处理我都同意。”当时我们暗示他一下,其实也就是在保护他,他要是将刘打伤了,那问题就大了。我们暗示他,使他认为我们和他是站在一边的,是“自己人”。就是赔偿一点,认为也是值的。
四、变换主角法
我们在调解纠纷时,有些道理可以用讲故事的方法向对方娓娓道来,然后对这一故事进行讨论,等到对方对故事的看法与自己的期望一致时,再把变换主角就可以达到自己目的了。
今年春天春种期间,邻居王某与张某两家,因王某家养的鸭子将张某家的稻芽吃掉,双方发生纠纷报警到派出所。我们听了他们双方讲的情况后,向他们讲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打猎户家里养了几条猎犬,和一养羊户是邻居,因猎犬经常将邻居的羊咬伤或咬死,双方发生矛盾报到派出所。民警同志对他们讲:“你们想不想处到一个好的邻居。”双方都异口同声说:“谁不想有个好邻居呢?邻居之间有矛盾真不是人过的日子。”他们对民警说:“只要你们有办法将我们的矛盾解决好,你们叫我们怎么做都行。”民警说:“好,你们都有这个愿望,那你们就听我们的。”民警将他们分开,对养羊户说:“这样,你回去吧,过两天待你气消了,你送几过小羊羔给你的邻居家,问题就可以解决了,现在你们回去,什么话也不要说了。”养羊户听了民警的话,回家后送了四只小羊羔给打猎户。打猎户收到四只小羊羔后,又怕猎犬咬死自己家的羊,就把猎犬圈养起来。到逢年过节时,打猎户心想欠养羊户的人情,也将打来的野味送给养羊户,就这样,二个邻居经常在一起喝酒聊天,从而成为好朋友。你们看,你们知道怎么做了吧。就这样,一起纠纷也就解决了。
这种办法其实也就是投石问路、弦外有音,借别人口说出自己的看法,如果对方与我们的意见统一,大可顺水推舟。如果对方反对,打个哈哈也就过去了。如此进可攻、退可守,使处理人有左右逢源的余地。
五、借鉴法
我们在调解纠纷时,对于相类似的纠纷,可以叫当事人双方打听是如何处理的,或恳请他找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亲友咨询。让被调解过的人来说话,这样比我们说出来的要好。
20xx年11月一天下午,××居委会张某家盖房子,当浇铸二楼顶部屋面时,一根铁管从楼上掉下来,正好砸到下面的行人欧某的头顶部,致欧某当场死亡。在处理这件事时,欧家没有提出其它要求,只讲了一条:要为死者讨个说法。我们向他们讲了近年来处理其它非正常死亡的例子,并叫他们咨询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他们说已经咨询过了,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处理好的。在与张某谈话中,张某表示家里很穷,做工的人都是请来的,只有自己承担责任了。我们就对他说:“在我们辖区像这样的非正常死亡,也不是你一户,你可以打听打听,看看人家是怎么处理的。人死了,怎么也要给人家一个交代。自己要争取主动,我们可以替你出一点办法,你要是能听我们的,问题就能解决好。第一,事故已经出来了,你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要争取对方的谅解,怎么能让对方谅解你应该知道。第二,你马上回去找能和死家说得来的人出来说话,从中协调,在此同时,你还要想方设法忙钱,准备赔偿。第三,你要主动到死者家去做孝子,争取大家来谅解你,这样死者家要是再对你如何要求,必然遭到大家的遣责。”张某夫妻听了我们的话,连连称是的说,“我绝对听你们的”。第二天,我们又将双方通知到派出所,叫他们见面对话,张家夫妻在我们办公室里,一见到欧家人,便向欧家人面前一跪,哭了起来,边哭边说:“我对不起你家,都是我大意了,你父亲是个好人,你们说要我抵命都可以。不过我也不是故意的,你们说怎么办,我就怎么办。”欧家人一看张某是这样的态度,也哭了起来,双方抱在一起。欧家说:“这也不能都怪你家,只怪我父亲命苦,不该从下面走。”我们又让他们自己谈了一会,然后叫他们回去先把丧事办了,一起把事情处理好。几天后,我去回访了张某,张对我说:“我到他家披麻戴孝,和孝子一起忙丧事。后来我赔给死者妻子6万元,死者妻子将钱拿到手后,又退给我3000元。”就这样,我们用了借鉴的方法,将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圆满处理结束。
六、冷放法
腿上溅上泥土不必立即去揉,待会儿抖抖就去掉了。我们处理民间纠纷,也可以通过这个道理。出警时,当场一句两句调解不了,不带回来又会打架,将双方带到派出所来,放这儿冷一下,让他们想想,反省反省,然后再叫他们互相沟通。不是说工作拖拉,有时就是工作的需要。
今年春天的一个晚上,本镇的周某、季某因琐事打起来。打过以后,周某到派出所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我们说:“我有急事要出去,我先押一万元放你们这儿,如果处理不够我再给。其实,对方伤我们已经去医院问过了,治疗费顶多4000元。”我们想抓紧时间处理,可季就是不同意,说要继续治疗。几天后,季某出院了,找我们处理。我们说:“为了对你负责,建议你过几天再来处理。”又过几天,我们将双方当事人找到一起进行了调解处理。处理结束后,季某对我们说:“上几天你们要把我这事处理结束,我心理肯定不平衡。我想这么大的事,怎么就这么简简单单处理结束呢?”当然这种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大多数情况下,一些不好处理的事情经过冷放,当事人会逐步冷静,问题的处理也会更容易些。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

外出打工要“四防”


外出打工要“四防”

◎蒋忠平

一要防盗。外出时应将随身所带的钱财放好。一位农民去外地买海狸鼠。身上带有两万元现金,一不留神被几个不法之徒发现。他们趁其睡觉之际将钱盗走。因此建议外出打工人员在旅馆、候车室、列车上等公共场所,切莫掏出大把钞票,以免被窃贼盯上。另外,随身带的包最好不要背在身后,而应挎在胸前。

二要防抢。外出务工的农民大多老实本分。刚进大城市难免胆小懦弱,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他们往往成为抢劫犯罪的主要目标。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火车站或汽车站四周。时间多在夜晚。因此建议农民朋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使用银行卡,如果非带现金不可,则尽量分开存放。现金、首饰及其他贵重物品应置于贴身衣袋。

三要防骗。有的农民初到城市,看什么都新鲜。他们见到车站周围、旅游点三五成群的人在玩“游戏”,什么下残棋、玩扑克、耍酒盅……五花八门,便上前围观。看到人家下注赢了,也禁不住诱惑参与进去。但常常是一下注就输了,输了还不服气,于是注越下越大。输得也越多。却不知之前下注赢的和设赌的原是一伙人。此外,不懂的东西千万不要盲目购买,特别是古币、票券、字画等,普通农民根本无法甄别真假的物品。寻医问药更要慎之又慎,务必走正规渠道。

四要防敲诈。一些不法商贩、黑车司机、人力车夫专门“宰”外地农民。有的农民出了长途汽车站,即被三轮车夫缠住,非让坐他的车,要价很低,农民信以为真便上了车,可坐到半路就变了,非得要加钱,如果不给就施以暴力。因此要特别警惕那些在旅途中有意找话题、攀老乡、套近乎的人。更切忌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食品等,以防犯罪分子趁机下药。遇到不义之财或从天而降的“美色”时。千万警惕犯罪分子的“放鹰”“双簧戏”等手法,不要因贪财贪色而中了他们的圈套,以免自觉“理亏”而被强行敲诈。

还应注意的是,外出打工时最好结伴而行,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团结一致,共同应对。一旦受到不法侵害,要敢于讲理、抗争和正当防卫,同时及时向公安、工商、交通等管理部门报案。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第2页


篇一: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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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作者:冯军 郭艳芬 李艳婷 李晓锦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

【摘要】基层农村的民事调解工作是人们调解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旧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村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很多民事行为缺乏必要的书面协议、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或是当事人对法律存在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针对此类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不同的对策,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关键词】基层调解;疑难案件;

解决对策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方传统习俗的影响、熟人交易中书面协议的缺失、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等原因,使得一些民事纠纷调解起来难度很大。此类纠纷有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旦处理不好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加强基层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问题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索、创新人民调解的模式和方法对就地解决矛盾,减少涉访、涉诉案件、定纷止争、创建基层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旧的传统习俗对调解工作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社会文明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程不尽相同,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在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中,旧有的风俗习惯已经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人们的民事行为以及纠纷的解决也都是遵循当下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在那些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农村,尤其是贫困区域的农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在延续着旧时的传统和习惯。日常民事行为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都还依赖于传统习惯的调整。例如在北方很多地区,经媒婆或媒汉介绍的亲事,如果在典礼之前男方反悔的,则不能请求返还彩礼;如女方反悔则应返还所有彩礼。再如农村各个姓氏家族对祖坟及其周边风水的保护也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对破坏祖坟及其风水的行为往往不能通过简单的赔偿或恢复来解决问题,有事后还需要巫婆或神汉的介入。此类民事纠纷往往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一些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甚至是相对立的。在调解此类纠纷时,我们既不能否认法律规定的效力,同时又要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

除了上述比较典型的情况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农村人民群众在传统思想、土地权益、男女财产权利、家庭关系、交易习惯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规定和各地方传统习惯有所不同,相关纠纷解决起来都有很大难度。有时即便是通过司法程序调解了表面上的纠纷,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短时期内还必须结合当地习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

篇二: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作者:罗山县法院 董王超 杨伯强 发布时间:2009-10-16 09:23:39

诉讼调解是指经过法官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调解能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对各类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法官审理案件首选的结案方式。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笔者从近几年自身的审判实践出发,对诉讼调解的方法和体会作以概括和归纳,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是超前免疫法。民间纠纷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看似杂乱无章,随意性大,实则有规律可循。从纠纷内容看,具有季节性、多发性的特点,比如“春争田土夏争水,秋争收益冬分配”。这就昭示我们:在平时办案过程中,可以在某类纠纷多发季节前做好预防工作,处处留心,对某类纠纷发生后的解决方法,做到胸有成竹。

如近几年由于党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政策性、历史性、社会性、乡土性等多种复杂的因素,许多案件牵扯到多方利益,矛盾激烈、尖锐、审理难度较大。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对此类纠纷的种类、发生原因、利益分配做到心中有数,制订积极应变对策。

二是正面教育法。审理案件首先是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消除对立,这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纠纷当事人基于各自利益,往往情绪对立,感情冲动,不能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而是相互指责,归“责”于对方,一时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和纠纷原委。作为法官要向纠纷各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服从事实,客观地、全面地陈述情况。因此,正面教育是调解工作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何况民间纠纷属于基层社会生活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更应坚持正面教育。

如我调解的蒋某诉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蒋某已将购货款汇给该公司,但该公司收到款后以种种理由不予发货。我们受理此案后,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指出纠纷是因其不供货引起的,责任在该公司,以及不履行供货义务将要负担法律后果,最后使该公司

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要求对方调解,案件最终被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三是轻重缓急法。民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内容杂、有难有急,有大有小。为及时处理各类矛盾,应该实行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关赡养、抚养、扶助及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涉及当事人生存权的案件,一般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真正做到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尽快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保持社会稳定。

四是换位引导法。不少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仗一方人多势众,七嘴八舌,乱吼乱叫,甚至拳脚棍棒相加,对立情绪很大。人怕伤心,树怕剥皮,伤了感情,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对案件调解十分不利。对此,可用心理换位的方法引导,教育各方当事人将心比心,各自站在对方的位置立场上、角度上设身处地想一想,这样达到既客观地评价对方的过失,又冷静地审视本方的错误,有利于较快地调解案件,解决矛盾。

五是激愤冷却法。个别年轻气盛的当事人,情绪激愤,理智失控,企图行凶、杀人、爆炸、纵火,一拼了事。对此,法官必须掌握好调解的分寸、火候,对其婉言相劝,讲明利害得失,启动其求生欲望,指明来日方长,前途光明,一拼不值得,反而负罪于身,何苦呢?从而降温冷却,恢复理智,自动放弃愚蠢的激愤行为。

六是对抗缓和法。对个别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晓喻法律、依法实施民事强制措施,威之以法,震之以刑,使之受到震慑,理屈心亏,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头了只能是物极必反,使之自动收敛鲁莽行为,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七是案例剖析法。有些纠纷当事人,道理口头上懂,思想上不通,反复疏导教育,就是不通不服,双方呈胶着状态。对此,可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阐明案例的是非曲直,让其使用类比推理思维方式,进行正面回答,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就能起到调解人员直接说理、劝解所不能起的作用。

八是排难解忧法。有的纠纷当事人存在实际困难,如五保户、残疾人,困难户等,在疏导的基础上,再能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不少纠纷就会迎刃而解。

九是情感融通法。人是有感情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的产生,多数都有个感情由好到差的演变过程。如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鸡毛蒜皮小事引起的,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内心来讲,是愿和好的。如有些赡养纠纷案件,有的看起来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若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抚养的艰辛,所奉献的无私爱心,告诉他们也在抚儿育女,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自己的应尽义务,便能产生心灵共振,对接沟通,唤回失去的情和爱,以情代言,以心代情,情感相融,矛盾自除。

总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有多种方式和方法,既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又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以上是笔者在自身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调解方法,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篇三: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所学专业:

研究方向:

2016 年 2月

民事纠纷的调节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

摘要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人员、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增多,与此同时各种利益冲突纠纷发生率急剧上升,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呈现多元性、发散性特征。但我国司法体系远未成熟,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的调和所有的冲突,仅靠诉讼已无法解决现实矛盾。调解是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处理方法,但与之相对的,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等讼外调解数量增长率远低于疏松量。社会因此丧失了调解这一优良的机制。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与当事人双方调节协议缺乏法律效益,易被推翻直接有关。调解若被推翻,增加了当事人的解纠成本,客观上使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故,许多当事人便更倾向于纠纷处理最后手段——诉讼。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明确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关系与连接方式,增强调解执行性,有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减少诉讼负担,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调解;法律效益

目录

目录 ....................................................................................................... 2

绪论 ....................................................................................................... 4

1.1研究现状 ........................................................................................ 4

1.2本文的研究内容 ............................................................................ 5

2 人民调节与诉讼的基本理论 ................................................. 5

2.1人民调节相关概念 ........................................................................ 5

2.2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 6

3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 9

3.1设立特殊案件的人民调解前置程序 ............................................ 9

3.2完善调解诉讼对接制度 ................................................................ 9

3.3完善其它的保障机制 .................................................................. 10

结论 ............................................................................................ 12

参考文献.................................................................................... 13

谢辞 ............................................................................................ 14

绪论

人民调解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的解决纠纷,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对调解的排斥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在履行方面的缺陷,使得在法治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的数量逐年下降。与此同时,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各种案件纷纷涌入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为分流案件、缓解司法的巨大压力,协调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此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人民调解协议就产生类似违反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并不是按合同纠纷来处理,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仍是对原来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对一个纠纷进行多次处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这违背了立法初衷,使人民调解协议成为一种法律虚设。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和细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健全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虽然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司法确认机制,有效地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但是这只是在效力方面的完善,对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其他机制,仍有必要进行研究。

1.1研究现状

诉调对接属法学领域新生事物,高校师生专业相关研究仍较少,但近5年,相关研究数量明显上升。在2008年,南京师范大学蒋莉莉《“诉调对接”机制研究——以人民调节对接为视角》起,出现了许多相关硕博论文。部分论文立足于笔者在地方司法机构的实习见闻感受,分析了诉调对接的必要性、表现形式、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建议。这些研究都过于理想化,许多研究还致力于在构建和谐社会角度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法,如私力救济、调解制度等。国外关于诉调对接研究并不多,较著名的包括日本棚濑孝雄等《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等,简要阐述了民事纠纷解决策略,其中也都设计了

调节,但并非研究侧重点。国内外,关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及其对接研究较少,且并不深入,缺乏理论与实证支撑,或提出的解决对策过于空想化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

1.2本文的研究内容

本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包括概念界定、法理基础、价值、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从概念、表现、法理基础等方面阐述两者关系;第二,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对接必要性、可行性,诉讼压力的增大、民事纠纷调解主要困难、当事人主要面临的问题、纠纷主体需求等;第三,民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主要体现在国内近10年纠纷与诉讼量、转化情况,司法机构相关政策等;第四,实证部分,以一个或数个实证阐述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与对接诉讼过程,诉讼转民事调解过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2 人民调节与诉讼的基本理论

2.1人民调节相关概念

2.1.1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最常见、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各国都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我国,调解是当事人在第三者的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属于非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与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主体、规则、依据等方面是不同的,调解的主体是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中立第三人,调解的规则很灵活方便没有一定的程序限制,调解的依据是调解人自身所具有的威望德行以及情理法等。它有多种形式,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2.1.2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组织或个人主持的,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并自动消除纷争的活动。这里的民间组织既包括城市社区也包括农村社区,既包括某个单位也包括某种行业组织,范围非常广泛。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任何社会形态、任何政治体制下的国家,都存在民间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在我国历史悠久,传统的民间调解有宗族调解、乡里调解和邻里亲友调解等


领导干部要自觉过好八关


领导干部要自觉过好八关文章标题:领导干部要自觉过好八关
领导干部要自觉过好“八关”(党员个人学习体会)作者:黄布华
胡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带头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并把过好“八关”,作为自觉行动。人的一生就如同一个赶路的行人,从你“呱呱落地”的那天起,你就开始了你人生的漫漫旅程。开始为你的人生而赶路,有人前方的路鲜花烂漫,而有人前方的路却泥泞不堪……。要过好学习关。抓好学习是领导干部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使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要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掌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质。要从领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不断丰富做好领导工作的知识储备,自觉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
要过好为民关。能不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是衡量领导干部作风是否端正的试金石。作为领导干部,职务越高,越要注意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越要时刻注意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气力做好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进而凝聚党心民心。
要过好务实关。实干兴邦,空谈误国。对于我们而言,每干成一件事情都要比别人付出多得多的艰辛和努力,只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才能逐步改变社会发展滞后的状况。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浮躁情绪,力戒形式主义,少一点口号,多一点实干,不图虚名,唯求实效,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到抓落实中。
要过好勤俭关。在过去非常艰苦的条件下,人民艰苦奋斗,白手起家,改天换地,建成了工业新城。现在物质条件虽然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贫困人口所占的比重还比较大,与发达地区还有很大差距。要想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仍然需要长期的艰苦奋斗。
要过好大局关。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动摇,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真正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统一。
要过好民主关。领导干部尤其是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一定要有民主的作风,要带头遵守党内各项民主制度,严格按照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规则办事,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搞独断专行。要善于集思广益,广开言路,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要过好权力关。为谁掌权、如何用权,是领导干部作风核心的内涵。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要过好人格关。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的一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在各种利益面前经得起考验。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形成强大的人格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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