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视中国制度中的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一些人喜欢用西方宪政等概念术语来解读和引导,例如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套改为宪政。这种概念的混用,导致了对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认识的干扰和误导。排除这种干扰和误导,对树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至关重要,对学术研究和中国理论体系建构也很重要。
用西方的名(价值和概念等)将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套到西方话语体系中,是西方学术和意识形态同化战略的一部分。我国古人对名格外慎重,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讲法。当然,西方学术对自己的名也很重视,不轻易接受外来的带有价值含义的概念。要摆脱西方名对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的替代、覆盖和干扰,正名、顺言、成事工作就格外重要。简单套用西方宪政等概念,不利于我们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理论创新,束缚住了我们的思维,丢了自己好的东西不说,生产的知识最后充其量是在为别人打工,是别人体系的一部分和附庸。在中国制度已经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的时候,还有人总爱拿西方制度标准来套中国制度,认识上早已落伍了。
关于西方宪政,经常与西式自由、民主、法治等概念纠缠在一起,同义反复很多,这就像古人司马谈论名家时所说的,使人苛察缴绕不得其意,把人给绕糊涂了。至于宪政究竟是什么,是不明就里的。有说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有说没有宪政就没有民主;有说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有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有说要分权制衡,有说要保障民权;成功了是因为实行宪政,失败了是因为拒绝宪政;更有甚者,还有说要精心设计出一个完美宪法,就可长治久安。找来国内新出版的四卷本《世界各国宪法大全》一书一看,宪法蔚为大观,各种宪法不可谓不多,朝令夕修的不可谓不少,但是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绩效,各国则又相去甚远。中国人常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为公器,贵在有坚强的领导力量保证实施,按照宪法来治国理政,同时每个公民对宪法要有敬畏,这是政治学的一般道理。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最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依据宪法领导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治国,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用自己制度模式中的名,容易将自己制度价值、制度原理、制度实践讲清楚,从而在制度教育中逐步形成自己制度的思维基因;相反,用西方宪政的名言说中国制度,说不通,甚至对政治发展有很大的误导效应。
反对用西方宪政概念和标准来对照和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民主政治建设,并不是说我们要全盘否定西方国家在自己的历史中积累起来的政治文明,每个国家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每个国家都不应该看着别人的制度文明不舒服。这符合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倡导的和平共处的精神。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反对用西方的宪政来套中国的民主法治,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重视法治建设,也不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就已经很成熟了,更不意味着我们就关起门来,不学习和借鉴人类在法律文明上已经形成的许多合理且对我们也有用的内容。但是在借鉴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将别人好的东西转化到自己法律体系中,而不是把自己转化到别人体系中去,照搬照抄别人的东西。
坚持中国制度思维
制度自信并不仅仅表现在实践中,也体现在我们的思维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有对自己法系的自信。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减少这种简单化、片面的认识的干扰,从西方宪政思维中走出来,核心是培育、践行中国制度以及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思维。
第一,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思维。中国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制度的一个核心精神,或者中国实行法治的一个核心思维,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种思维应该深深植根在治国理政、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全过程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因。按照这个思维,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依法治国领域,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所谓西方的宪政思维,恰恰与中国制度思维是矛盾的。在中国制度思维下,我们遇见问题难题会坚持在中国制度框架下去认识并加以解决,而在西方宪政思维下,人们一遇见问题难题就会总想到在西方制度中去开药方,这种思维在实践中不会巩固中国制度,只会慢慢削弱中国制度。
第二,人民主体思维。人民主体是中国制度的基本特征。坚持人民主体思维,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是统一的;坚持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法纪思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会有秩序。古人说: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法要行,首先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敬畏宪法和法律。在中国制度下,法纪思维有两个含义,一是全社会形成对宪法和法律崇高性、权威性的认识,二是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有对党章崇高性和党规党纪严明性的认识。党规党纪不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党规党纪严于法律,保证党从严治党、长期执政。
第四,法律文化思维。制度与文化总是不可分割的。具体到中国的法治文明,就是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思维。古人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德法兼治的治国理政思维。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我们一定要避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的弊端,重视汲取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明资源。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曾说:夫法制繁,则巧滑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这段经典的话用来批判当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很贴切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避免其弊端。再比如,中国法治文明思维中重视调解,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法治领域的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西方对抗性法律程序过度的弊端。调解不仅体现在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而且在对外关系处理中也很重视调解的使用。
中国法系在世界法系中自成一格
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自成一体的独立法律体系,中华律令文明对周边地带不乏影响,被借鉴的也不少,中华法系在人类法律文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有西方学者在20世纪初统计,在人类有史以来的xx大法系中,有6个已经彻底消亡,5个经过融合后得以存续,3个基本未经融合而生存下来(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两个经过大规模融合更新和再造,但已面目全非(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中,历经3000多年未经融合而存续下来的就有中华法系。纵观法律体系演变史,凡是自成体系并具有一定辐射意义的法律体系,都是在自己社会土壤中生长壮大的,照搬和拿来主义的国家从来不会在世界多极法系和法律文明中拥有一席之地。
中国的制度体系正在走向定型,其中一个标志,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建成,即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与法律法规衔接、自洽并相互支持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的形成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的确立。因此,中国的政治学人和法律学人始终要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道路,矢志不渝建成中国法系的自信,唯有这样,才能在推动知识体系发展和国际学术对话中拥有自尊。而按照西方宪政思维来指导,今天搬欧洲大陆法系,明天学英美法系,搬来学去,最后无非是别人法系的一个分支,断不可能建成自己的法系,更不可能在人类政法文明独树一帜、自成一格。我国唯一担任过国际法院院长的史久镛法官,在论述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发展时曾说: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这段话是个警示,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发展国内法治体系还是建设国际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始终要有建成中国法系的自信。
因此,一旦我们拉长历史的视野,拓宽比较的空间,就会从国际比较和历史纵深中认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的世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规范着占人类五分之一人口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我们理应将其作为人类一大法系去认识和发展。要充满自信地把中国法系视为人类一大法系,摆在世界多元法系中。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才能在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中,拥有强烈的事业感和巨大的成就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
通过前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
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政法干警,首先要有明确的法治理念,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正本清源,明确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保持清醒的头脑,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使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养成自觉准受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执法为民,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法工作中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那种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及霸道作风,都是背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要求的。坚持了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才能做到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公平正义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理所当然地要为党的建设事业服务,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职责的根本,也是政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政法机关必须积极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大局要求政法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在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发挥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整体效能,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必须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必须明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决了政法干警执法思想的问题,从思想认识领域、意识形态领域解决执法观念,解决了执法的大方向,对于检察干警来说,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我本人要积极响应机关的各种学习号召,认真学习,认真对照检查,认真整改,转变执法思想和观念,坚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用正确的思想指导工作。同时要组织和安排好部门的学习活动,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努力达到教育的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
通过前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把握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好这次教育活动,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少数司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供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造成了司法活动[本文转载自[中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司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有的司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联系"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际,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要紧密联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确保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突破长期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和保障性困扰;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体而言,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公正司法相结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就明确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把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对此,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官革命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正司法的各种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为民司法相结合。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去年,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人民法院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由此可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此,要切实加强广大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判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三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高效司法相结合。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久,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要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审判运行机制。加强案件审限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在审限内的结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开展审判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案、网上批案,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文明司法相结合。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弘扬司法文明,关键就是要做到文明司法,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神圣殿堂"。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接待上访群众和当事人,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纪律,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坚持实行诉讼引导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和群众依法、有序诉讼。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争取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廉洁司法相结合。司法腐败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刚正不阿,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官廉政建设,纯洁法官队伍,提高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律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的法官,建立健全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惩处机制,对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总之,我们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当前一项突出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即始终坚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严格监督,高标准、严要求,以严肃的认真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始终坚持学以致用,组织全体干警,对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对待、认真解决、认真整改;始终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同步进行、同步验收,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各项司法活动,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内容显示中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16年要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结合监察机关实际,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学习、思考,认识如下:
树立法治理念顺应时代要求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有机的统一体
通过前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执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