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五大统筹网建设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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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区在城市化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打造生态宁海,正确处理城乡统筹发展关系,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城市化水平已达到47%,为区域经济社会构筑了新一轮的发展体系。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加强实施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重点突出实施以下五大统筹建设:

一、统筹城乡“供水网”建设,提高城乡供水质量

为了优化城乡供水资源,改善城乡饮水条件,确定2010年全面实现全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全区城乡供水由区一级政府统一编制规划,统一投资建设,统一管理经营。已经开展和即将开展的工作和计划:

一是实施统一规划。全面开展了城乡水资源保护、利用、开发专项规划和全区城乡一体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完成了全区城乡供水资源和供水设施共亨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实施统一建设。为了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成立了归区水利局管理的“宁海区水资源保护开发投资公司”和归建设局管理的“宁海区供排水建设投资公司”,分别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城乡供水资源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已经完成城关第二水厂10万吨扩容工程,使城区日供水能力达17万吨;已实施建设临港水厂、宁东水厂和长街水厂等三个区域性上规模的新水厂。计划今年还将启动建设宁海北部重镇区域性上规模的新水厂。其他区域性的新水厂在2010年前完成建设。

三是实施统一管理。为了加强全区城乡供水统一管理,以供排水投资公司为龙头,把各个区域性水厂作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及时做好原乡镇水厂的产权合并和供水并网工作,最后逐步建立“宁海区水业集团公司”,实施全区城乡水务工作一体化,实现城乡水业给、供、排一条龙建设管理机制,即合并现有建设局、水利局两个水业公司为一个建设管理主体。

二、统筹城乡“污水处理网”建设,提高城乡排水质量

为加快我区的生态建设步伐,优化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确定2020年全面实现全区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建设,实施城乡污水处理由区一级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投资建设,统一经营管理。为了实现这一工作目标,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三点工作和计划:

一是实施统一规划。从2003年开始着手规划建设城北污水处理厂,去年又继续进行了全区城乡污水处理网建设规划,完成了全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共亨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实施统一建设。城北3万吨规模污水处理厂去年已建成运行,极大地提高了城区污水排放标准,优化了城区环境保护。计划2010年前建好城南、临港、宁东等三个区域性规模污水处理厂,2015年前建成西店、岔路、长街等三个中心镇污水处理厂;2020年前全面实现全区城乡污水处理网建设达标覆盖。

三是实施统一管理。以供排水建设投资公司为龙头,把各个区域性的污水处理厂作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一条龙管理。以后逐步实现招商引资,嫁接外资,转换建设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

三、统筹城乡“垃圾处理网”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区城乡垃圾处置工作,净化城乡环境,建立了村负责集中收集、镇乡负责垃圾集中清运、区负责垃圾集中填埋处理的三级联动建设管理机制,有效地解决全区城乡垃圾统筹处置问题。实施区、镇、村三级联动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运行机制,既可降低建设管理成本,又可提高建设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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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演讲范文


[内容摘要] 检察一体化是世界三大法系国家均确立的一项检察组织原则,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我国的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我国的检察一体化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检察权的定位是检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科学内涵及其实现方式。
[关 键 词] 检察权 法律监督 检察独立 检察一体化

检察一体化是世界三大法系国家均确立的一项检察组织原则,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我国的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我国的检察一体化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研究我国的检察制度必须站在本土化的基点,借鉴国外的检察制度亦必须考虑与本土宪政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兼容与整合。由于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是检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本文首先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科学内涵及其实现方式。
一、比较法视角中的中国特色检察权
半个多世纪前,新中国的建立*了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效仿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检察院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一)检察权性质之争
当前,学界对检察权的性质主要有司法权、行政权、双重属性和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四种观点。
1、检察权是司法权,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在办案中采取措施,做出决定,是对个案具体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符合司法权的特征。此说为当前通说。
2、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这一观点又可分为温和派和激进派。①温和派从宏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检察官与检察机关都是上命下从,检察权不具有司法权应有的被动性、专属性、独立性、中立性和终结性。 ②激进派从微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是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简单相加;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行政监察部门行使,或者设立类似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行使;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审查程序,由预审法官决定羁押逮捕;将公诉权交由行政机关中的公诉机构行使;将法律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行使,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构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
3、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认为检察机关的上下领导关系,突出体现了检察权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动性的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权性质。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公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同时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这种意义上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特性。龙宗智教授进一步指出,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在法制上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为宜。
4、检察权既非司法权又非行政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这实际上是第三种观点引申出的另一种结论。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权力统称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而检察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呈现出司法权或行政权的某些特征。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这一观点许多学者在宪政制度、权力制约、控制论等角度都有过精辟的论述,在此笔者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该观点的科学性进行论证。
(二)三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之比较
当今世界主要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法系。由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等原因,不同法系国家甚至同一法系国家在检察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朱朝亮先生讲的那样:“按检察官之定位,有定位为行政机关代理人者,如法国法制,有定位为行政机关辩护人者,如美国法制,有定位为公益代表人(或公益辩护人)者,如日本法制。”
1、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12世纪的法国,地方领主权力很大,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为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国王便设立代理人,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并承担监督王国法律在领主土地上实施的职责。 14世纪,法国将原先的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普遍设于各级法院,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和起诉,参与法院的审讯,另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这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的起源。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检察机关界定为行政机关,但检察机关并非纯粹的公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法律监督和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 法国检察机关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另一方面还对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营、户籍官员、私立教育机构、新闻杂志等定期刊物进行审查监督。 德国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并且对判决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 葡萄牙检察机关还对常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 。因此,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被称作“站着的法官”和“法律守护人”,在法庭上检察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法、德、日等国检察官均可对法院的某些错误判决提出上诉(或称为“抗告”)。
2、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主要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1461年英王将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检察长,1515年设副检察长,逐步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英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和判例法国家,法律被称为“大法官的脚”主要由法官遵循和创设,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在司法上的至上不能容忍更上位的监督者。 同时,英美国家各成员亦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寻求整个国家的法制统一既无可能亦无必要,因此法律监督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可能产生。
3、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制度。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苏联,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列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列宁检察制度的理论架构至少应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当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 ②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和程序性。“检察长的职责是使任何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都不同法律抵触,所以检察长有义务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一切不合法律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检察长无权停止决定的执行。” ③检察权应当统一独立行使,不受地方干涉。“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 “检察长的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四个结论:
1、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天生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中央集权和成文法国家一般要求国家法律在全国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成文法,不能超越和创制法律,必须有一个机关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公诉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加广泛,将其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较为合适。
2、权力划分是影响检察机关准确定位的决定因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将“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先验的前提,因而检察机关只能定位于行政或司法机关;而社会主义法系在权力划分上更为开阔,因而在权力之下,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分立”的格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科学定位,使我国检察机关摆脱了“半人半马兽” 的尴尬境地。遗憾的是,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本应独立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外的检察权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认可,不幸沦为“半人半马兽”,成了众矢之的。
3、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定位于行政机关,大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设置于法院之中,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不在同一权力层面。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设置,互不隶属。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是追诉刑事犯罪,即便具有一定监督职能,也只是对侦查、执行以及司法审判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则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其基本职能,且监督范围广泛,公诉只是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组成部分。
4、刑事诉讼模式是检察机关定位的具体表现。由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在诉讼模式上更倾向于职权主义,检察官要遵守客观中立的原则,要对判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而不是单纯的指控被告人。英美法系的检察官被视为控方当事人,他们可以在庭前与辩方进行辩诉交易,对公诉权进行较大的裁量和处分,在庭上则只承担提出并证明犯罪事实的任务,这便构成了“当事人主义”或“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
(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渊源及其启示
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发扬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御史制度的精华,吸收国外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建立的。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比较全面,但不无可资商榷与补充之处:
1、我国古代御史制度虽然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却无必然联系。古代御史承担检举犯罪、督察百官、审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职权,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御史制度的发展演变在清末被迫中止和断裂。清末仿日本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事局,将现代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可见我国的检察制度完全是“舶来品”,而非本土资源的自然演变。但我国古代将御史监督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御史直接向统治者负责,不受地方干涉;御史享有较高地位、较大权力和特殊保护等做法,在当前仍颇有借鉴意义。
2、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应当是我国检察制度最主要、最直接的渊源。新中国从开始建立检察制度的时候起,在宏观上把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在微观上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彭真同志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的这一指导思想。” 苏联解体后,我国成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我国的检察制度以其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在世界各国检察制度中独树一帜。
3、90年代以来西风东渐,我国的检察制度受到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一些影响。突出表现在诉讼模式的改革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进、吸收了诸多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形成了“混合型”诉讼模式,在实践中有向当事人主义发展的趋势。 笔者认为,纯粹“当事人主义”和“等腰三角形”诉讼模式建立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制基础上,与我国法律制度并不兼容。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因此法律监督成为必要和可能;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程序意义上的监督,与具有实体处分性的司法权没有冲突,尊重审判权不等于“司法至上”,有错不纠才是对司法的侵害;最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控方当事人,与法院一起承担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正的双重使命,与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也不构成对立的两极。
正如笔者在前面提到的那样,研究我国检察制度必须站在本土化的基点,借鉴国外的检察制度亦必须考虑与本土宪政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兼容与整合。我国检察制度理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但与时俱进不是盲目抄搬,检察改革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人民检察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于不见,而奉西方三权分立为圭皋,势必造成法律制度的冲突,而生“南桔北枳”之恶果。
二、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科学内涵
(一)检察一体化的基本含义
检察一体化又称检察一体主义。广义的检察一体化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狭义的检察一体化仅指业务一体,“对于‘检察事务’的指挥监督权,一般统称为‘检察一体’,就此检察首长可以由上而下而为监督”。 业务一体主要包含三项内容:①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仿效行政机关的“阶层式建构”,下级检察官在执行任务时须接受上级检察官的领导。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机关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命令。②跨区域的检察活动。检察官执行职务不受其管辖范围的限制。他虽然一般应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如有必要也可在辖区外执行职务,或者请求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官代为进行侦查、调查取证、扣押等诉讼活动。③职务继承与转移权。上级检察官有权亲自处理属于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同时上级检察官有权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转交其他下属检察官承办。除非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更换检察官时,离任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视为接任检察官的活动,不需要像法官更换时那样程序更新。 本文采用广义说,在论述检察一体化时兼顾对外、对内两层含义。
(二)三大法系的检察一体化
检察一体化是最重要的一项检察组织原则,鲜明的反映出一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法制上,将检察官定位为行政机关代理人或行政机关辩护人时,检察官之属性即为行政官,检察官应受检察长意志节制,对外系以检察长之名义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定位为准司法官时,检察官系在检察长指令拘束下,以检察长法定代理人名义,对外行使检察权。定位为公益代表人时,检察关系在检察一体原理拘束下,依法以本人名义对外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1、大陆法系的检察一体化。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上令下从,形成一个整体。司法部长有权指令追究某一案件。” 由于司法部长指令权的存在,检察官的独立性容易受到损害,司法部于1998年公布改革方案,司法部长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德国实行联邦制,其检察机关分联邦和州两个体系,虽然这两个体系之间互相独立,但在这两个体系内部则是一种严格的统一领导关系。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检事总长、检事长和检事正可以自行处理其指挥监督下的检察官的事务,也可以使其指挥监督下的其他检察官处理。” 葡萄牙《检察署组织法》规定,“检察署独立于其它中央及地方政权机构,享有独立的地位。” 作为检察一体极端化的俄罗斯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1995年修订)中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实行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并服从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统一集中的体制。”
2、英美法系的检察一体化。英国检察机关在1985年《犯罪起诉法》颁布以前,具有英美法系检察机构的传统特色——分散性,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其中央不设司法部,也没有中央检察机关,中央检察职权由内政大臣、国王的法律官员和公诉处长三者分别行使。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的特征。 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象审判职能一样由联邦和州两级分别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构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行政别上。而且,美国的检察机构无论是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互相独立的。换言之,联邦、州和市镇检察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甚至没有监督和指导关系。 但英国在1985年建立了自成一体,独立的检察机构,由以总检察长为首脑的中央法律事务部、皇家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全部检察官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最上层的检察机构通过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英国检察官加里·帕顿先生指出:“检察长及其领导下的皇家检察院在作出决定时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和立法机构对皇家检察院的决定不能施加任何影响。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一资深大臣有犯罪行为,检察长会与检察总长进行磋商;但如果证据确凿,就会直接对他提起公诉。这并不是说皇家检察院不向任何机构负责,因为它要对议会负责的。但议会只能关注皇家检察院如何有效运作,而不能关注具体的决定。”
3、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一体化。1918年苏联在建立了独立的工农检查院。1921年底苏联按照列宁法律监督理论起草检察机关条例。列宁主张“否决这种‘双重’领导;规定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保留检察机关根据法制对地方政权的一切决议提出抗议的权力和职责”。 1936年自成体系的检察机关在苏联逐步确立和巩固。1977年苏联宪法在1936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权的独立性。新中国在1949年颁布的第一部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件《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人民检察署指挥”。1951年颁布的《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改变了领导体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领导。”1954年宪法重新确立了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以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肯定和恢复了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并在1982年宪法及其以后的法律文件中得到确定和坚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1、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具有高度统一性,而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则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这是因为检察独立体现了检察权司法性的要求,检察一体则体现了行政性的要求。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不但组织严密,而且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职能,因而倾向于检察一体。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具有分散性,且主要承担公诉职责,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显著的司法性,因而倾向于检察独立。
2、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一体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检察一体相比,处于更高的价值层位,具有彻底性。检察权真正独立出来,作为自成一体的独立国家权力体系,始于社会主义苏联。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成为一体,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外,排除行政权、司法权和地方权力的干扰,并监督和制约它们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检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是检察权属于行政权,检察权仅是行政权制衡司法权的一种手段,检察一体化是行政权上命下从特征的要求和反映。
3、三大法系国家均在寻求适合自己的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平衡。法国为防止行政权对检察独立的干涉,限制了司法部长就个案发布指示的权力。英国则一改分散型的检察机构,建立了一体化的检察系统,使其完全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向议会负责。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关系的选择与平衡,决定了一国检察制度的构建。
(三)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关系
检察独立也有两层含义:对外指的是检察机关独立,对内指的是检察官独立。从对外含义讲,检察独立(检察机关独立)与检察一体(狭义)是检察一体化(广义)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与保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从对内含义讲,检察独立(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狭义)是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的反映。这里重点论述后一种关系。
1、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可以并存。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它们在制度层面演化为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并存与冲突,必须设定协调互补的制度边界,使两者能够和谐均衡。所谓检察独立,是在检察一体的限制下,检察机关内部的有限独立。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需接受上级的指示,其行为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即相对独立性。所谓检察一体,是指在肯定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将其组成统一的组织体,即采取检察官对外活动一体化的方针。
2、检察独立是检察一体前提下的相对独立。各国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部的权力分配上,地方各级检察院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向上级检察院和检察院负责;各级检察院内的检察官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向本院检察长负责。 可见,检察独立是在检察一体前提下的相对独立。①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看,行政权具有首长负责和上命下从的特点。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大都将检察权定位于行政权,检察官定位于行政官;社会主义法系虽然认为检察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但并不否认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因而检察一体化成为三大法系国家均确立的一项检察组织原则。②从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看,检察一体化是防止检察权滥用的必然要求。由于检察体系与法院审判体系不同,检察官于行使强制处分权、起诉裁量权及上诉权时,因无审级可资监督,如放任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结果难免在自由裁量和法律适用上发生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发生放纵犯罪的现象,造成犯罪追诉处罚不公平,于是建构金字塔型中央集权指挥体系,以确保检察权的统一正确实施。
3、检察一体应当尊重法定范围的检察独立。《日本检察讲义》称:“检察官是独任制机关,本身具有独立的性质。这对保障检察权的行使及绝对公正,不受其它势力操纵,以及检察官的职务行为必须直接产生确定的效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各国都在一定范围限制检察一体的影响,赋予检察官“独任制官厅”的性质。①上级行使监督指令权的方式必须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依照法定方式行使指令权。国际通行做法是:“主要是运用审查、劝告、承认的方法,行使指挥监督权”,以使“上级的指挥监督权和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 ②上级的指令权的内容要受到法定主义的限制。法律高于“上命下从”——对于违法指令,检察官有权拒绝服从。这是因为对检察事务的处理,是以每个检察官的名义进行的,检察官不能因上级的指令而卸除自己的违法责任。③法律赋予检察官对抗上级指令权的途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检察官的独立性及拒绝服从权肯定的程度和方式有所区别。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仅承认检察官的消极抗命权,如日本。是指检察官对于违法指令,可以拒绝服从;对于违反自己根据“良心与理性”而形成的内心确信的指令,可以要求上级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另一种则进一步确认检察官的积极抗命权,如意大利、法国、德国等。主要是指对刑事追诉行为,检察官可以不服从指令而自行作出决定。当检察官拒绝服从上级的指令而自行采取追诉(起诉、不起诉和撤回起诉),这一决定在诉讼法上仍然具有效力,上级检察官不能更改这一决定。法国刑事诉讼法还确定了“笔受约束,口为自由”原则,即检察官所做的书面结论必须与上司的命令一致,但在法庭上可以自由表达其意见。
(四)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科学内涵
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与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在理论基础、表现形式与实现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检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是法律监督理论,国家设立独立的检察权,并实行检察一体化,目的是排除行政权、司法权和地方权力的干扰,并监督制约它们运行在国家法制的轨道上。在表现形式方面,我国检察一体化在外部受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影响较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在内部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全院检察官,部门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检察官;检察官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上级指令行使职权,独立性相对较小等。在实现方式方面,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检察机关的理论基础和宪法地位。上述方面在本文其它部分已经或即将论及,这里不再赘述。本部分重点论证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必然性。
1、从国家宪政结构层面看,检察一体化是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分权体制与权力制约制度,是任何民主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同时行使立法权,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而实现人民主权的统一。设置检察机关并授予其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目的即在于专门而有效地监督制约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保障国家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以克服权力机关监督的一般化、抽象化、虚无化的弱点。因此,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2、从检察权运行层面看,检察一体化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①宏观的法律监督需要一种独立性。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手段,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社会团体及公民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具有法定效力的专门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其广义而言,包括行使检察权的一切活动;而就其狭义而言,主要是一种以侦查、审判,以及执行行为为对象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法制的守护者,其监督行为必须而且只能以法律为依据。为此,必须保持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活动的独立性和一体化,以实现其超然性、公正性、效率性与有效性。②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需要一种独立性保障。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是法律监督的必然内容和重要手段,是法律与权势、根本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对抗性较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检察一体化才能保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只服从于法律、只服务于根本利益。③公诉权的行使应当具有独立性。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下的一项具有明显司法性的权力。它是基于对特定事实的审查所作出的判断,是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尤其是不起诉的运用是代表国家确定一个人无罪或因犯罪轻微等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适用法律并对案件进行某种实体意义处理的“司法行为”。公诉权包括不起诉权的司法性质,使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化成为公诉权正当行使的应有之义。
三、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实现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我国的检察制度相对于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实现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更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检察机关的理论基础和宪法地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入手,促进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最终实现。
(一)领导机制层面
对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双重领导”体制, 二是“一重领导,一重监督”体制,即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三是“垂直领导”体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受上级检察机关与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同时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以及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双重领导”是中央检察权与地方权力相协调的产物,两者代表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一旦两者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便无法适从。检察机关应当“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 “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它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抗议的权力,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实现关键是要解决好“垂直领导”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
1、“垂直领导”与党的领导。传统体制下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干涉检察机关工作的做法是与宪法和党章精神不相符的,因为这种干预主要体现的是地方利益,例如某些应受到追究的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得不到追究,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党和政府的形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实现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或称“一重领导”),而“垂直领导”与坚持党的领导是并行不悖的,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党的领导。可以将地方检察院党组升格为党委,检察院党委不是地方党委的派出组织,不受地方党委领导;同时要坚持党中央对人民检察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上级检察院党委(党组)对下级检察院党委的领导,这样不仅有效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一体化的干扰,使地方党委集中精力抓好地区的工作;而且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党委,得到更直接、更及时、更准确的贯彻落实。
2、“垂直领导”与人大监督。党的领导是一种刚性权力,的指令被必须服从,否则就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人大监督则不同,它应当是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程序监督和集体监督,不能对检察权发生直接的决定性作用,不但不影响检察一体化的实现,反而能够有效防止检察权的滥用。①人大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权就是在人大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也不应独立于人大。②人大监督是防止检察腐败的重要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监督能够防止检察腐败,纯洁检察队伍,确保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③人大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当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往往受到形形色色的干预,争取人大的支持和监督能够减少和防止一部分地方势力对检察独立的不良影响。
(二)去地方化层面
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检察权应当是“中央检察权”,必须排除地方利益对检察权的直接影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地方权力始终运行在国家法制轨道的上,并在“越轨”时得到纠正和惩罚。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陈志铭先生一针见血的指出:“盖被动之法院对于行政权之监督功能有限,唯有主动侦查的检察机关,才是对行政权之强大监督力量,一个习于不法依行政的政权,自会对检察权百般加以掌控,以防自己的不法事件成为侦查案件。” 因此,去地方化可以说是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
1、设立检察专区。改变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检察院,使检察机关并不必然与地方权力的辖区一致,可以考虑按照各地人口和发案数量的情况设立检察专区。3—5个县市区为一小区,2—3个地市为一大区,每区设一个专区检察院,其级别高于或者等于县市区级或地市级,实现法律监督“上管一级”。全国3910个检察院约23万检察人员,除人民检察院、32个省级检察院以及337个各级军事、铁路、派出检察院暂不考虑设立专区外,全国约可设立140个左右大检察专区和1000个左右小检察专区,平均每个大专区检察院至少250人以上,每个小专区检察院至少150人以上。 设立检察专区的优点有三:①有利于科学确定检察官员额,为进一步精简机构、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打下基础。②有利于集中和调度智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对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突破。③更重要的是有效防止了地方权力对“中央检察权”的干预,使地方权力难以对专区检察院施加直接影响,而为检察一体化奠定组织基础。
2、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一体化得以实现,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英国检察系统实行财政独立,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就使检察机构完全摆脱了地方*的控制和影响。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规定每年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以经济独立推动检察一体。
3、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地方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党委推荐和考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这使检察长、检察官必须考虑地方的利益和意见,无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就要求取消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选举任命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实现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体化。首席大检察官和大检察官应由全国人大进行任免,高级以下检察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其授权相应的省级人大任免,省级以下设立司法专区,县、市(地)人大无权对专区检察长、检察官进行任免。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相应等级的资深检察官中选出,由上级院检察长提名,层报相应的省级或者全国人大任命。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对本院检察官有指令监督权、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检察官流动性进一步增强。
(三)机构设置层面
笔者认为从实现检察一体化的角度,按职能构成和需要,将检察机关重新划分为以下六个部门,将更加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上下级业务部门一体化的实现。
1、职务犯罪检察署。将反贪污贿赂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局合并成立职务犯罪检察署,具体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力犯罪等的侦查工作。这样有效避免了因侦查力量分散导致的无案资源闲置、有案疲劳作战和硬件重复建设等问题。
2、刑事诉讼检察署。负责刑事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不包括法庭程序监督,主要指决定抗诉)和执行监督等。一方面将分散的刑事诉讼监督权进行集中,突出了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专门、适时、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将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等诉讼活动与诉讼监督活动更加彻底的进行分离,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3、民事行政检察署。负责民事行政案件的支持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监督、抗诉和执行监督等,有利于探索和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
4、刑事公诉署。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法庭程序监督和依照刑事诉讼检察署的决定出庭抗诉等职能,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检察机构。
5、行政事务署。负责书记员管理、检察警察管理和日常事务、法律政策研究、职务犯罪预防、行政装备、技术保障等工作,有利于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
6、政治部。主要为检察机关党委服务,负责检察机关内部的党工妇团、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保证检察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业务管理机制层面
业务管理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实现的直接和最终途径,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而且正在进行着业务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探索,例如侦查指挥中心、主诉检察官、职业检察官等等。可以预见,检察一体化相关业务管理机制将会越来越多样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这里笔者仅就业务管理机制中的某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1、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①人民检察院的指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院的指令,下级院必须执行。指令必须以上级院检察长的名义向下级院检察长发出,不能直接对下级院检察官作出。上级院业务部门可以通过本院检察长,对下级院检察长发出指令,不能直接对下级院检察长、业务部门或者检察官发出指令。②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级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院的决定。③上级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④上级院的决定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做出,下级院如有不同意见有提出异议权,并可以要求上级院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上级院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
2、检察长与检察官的业务管理。①我国检察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检察长的指令行使职权,应当建立检察官责任制和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不能对检察官的工作发出指令,但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有法律或检察长的书面授权则不在此限。②赋予检察官对案件自由表达意见权,同时要求检察官承担重要事项报告义务和终极服从义务,或者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③检察长认为必要,可以对检察官办理的个案进行指挥监督,但应对检察长介入具体案件的条件进行规范。比如必须是拟进行第二次退查的案件和结伙、流窜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④当检察官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可提出异议,如不被采纳,可以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上述规则亦适用于检委会与检察官之间。

实施工业强县战略 推进城市化进程,开创牧区全


实施工业强县战略 推进城市化进程开创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局面

党的十六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时代主旋律,牢牢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以敢于争创一流的胆略,树立争先之志,练就落实之功,努力把阿克塞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入快车道,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重任。
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的实际来看,经过建县50年的发展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2002年底,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916万元,比“九五”末增长36.6%,年均递增16.9%。全县人均gdp达到19650元,人均财政收入达到2997元,分别比“九五”末增长48.3%和21.3%,年均递增21.8%和1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82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697元,比“九五”末增长12%,年均增长5.8%。经济综合指数在全省86个县市中排名第8位,在全省22个少数民族县中名列第1位,在全市县市区排名第3位。结合自身实际,我们提出在今后20年内,分两个阶段迈进,到2012年提前八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2020年,把阿克塞县建成全国一流的少数民族富裕县,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自治县的资源特点和区域发展优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仅是适应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和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核心。
一、加快培植工业经济,构筑工业强县的新框架
工业化是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强有力的工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是一句空话。阿克塞县的工业在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得到了迅猛发展。工业体系趋向多元,由单纯的石棉采选拓展到矿山设备、石材加工、炸药、包装材料、建筑材料等10多个门类;工业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石棉工业集团公司万吨选厂扩建项目、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铵锑油炸药技改项目、塞阳石棉设备制造公司选棉设备生产项目等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相继建成。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西部石棉市场的建成有效地规范了石棉生产经营行为。工业在全县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到2002年底,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2.63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6776.9万元,比1992年翻了3番;工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达到56%;全县工业企业从业人数达到3430人,占县内从业劳动力总数的60%;工业税收完成1568.4万元,工业直接对财政的贡献率达到95%。地方工业的稳步发展,不仅保证了自治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阿克塞经济要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才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加快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今后我县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思路是:围绕核心竞争力的发掘和培植,构建有竞争优势的民族地区县域特色经济,树立大农牧业观念,实行集约化经营,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加快石棉等工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和深加工,加快具有民族特色轻工业的发展,以争取较大的经济利益;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产业群落优势,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以减少地区经济发展风险,提高成功率。到201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9.2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2.4亿元,年均递增9.6%,占gdp的52%,个体私营经济成份占所有制成份的80%以上,科技对工业经济的贡献率达到45%。适应时代发展变化,树立竞争优势观,沿着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培育民族地区县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工业经济强县。

“五位一体战略”党课发言稿


五位一体战略党课发言稿

一、经济建设

发展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我国过去30多年的高速发展是以牺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代价的,这种发展模式在特定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但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一些数据和案例指出过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以质量和效益为基础的发展方式的目标和要求,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过去30年高速发展的背景及其问题

要说清楚为什么目前经济增速会慢下来,首先要说清过去30年高速发展的内在原因。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在特殊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个特殊的背景包括以下要素: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自由贸易,相对充足廉价的简单劳动力供应,公民市场意识、竞争意识的增强,以及权利意识、公平意识、平等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对淡漠等。因此,在对外开放的政策下,大批外资涌入中国,他们利用中国便宜且勤劳的劳动力生产了大量价廉物美的产品,向全世界销售。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几乎全世界的市场都向中国产品开放,巨大的全球市场,巨大的国际投资,加上巨大的中国劳动力资源,造就了中国GDp的高速增长。

过去30年的高速经济发展确实给我国社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我们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大大增强。但是,这种增长方式弊端和缺陷不少。首先,过去多年GDp增长率数值很高,但劳动者实际收益不高。我国生产的产品很多,但收益被国际资本和国外消费者拿走了大头,本国政府的税收获得了小头,为GDp做出巨大贡献的本国劳动者仅获得微薄的工资。

最后,过去30余年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包括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这一方面使我国经济获得了更广大的市场,但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受国际经济的影响很大。一旦国际经济发生问题,我国的经济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所遭遇的震荡和目前经济增速下滑都与国际经济的波动有关。从一定程度上看,我国目前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与欧盟和美国等重要经济体的不景气有直接的关系。由于有效内需的不足,使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得不受他国经济的拖累。

对于身临其境的中国人来说,上述情景也许并不生疏。但大家要问的一个问题可能是:为什么我们会允许或接受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中国人对发展的渴望谈起。过去很多年,中国一直是穷国,但不甘心永远做穷国,因此要发展,要赶上西方发达国家,而在差距很大、条件不足的情况下,要赶上西方国家就只能靠在自我牺牲基础上获取发展的速度。因此建国以后我国有了大跃进、超英赶美等运动式的发展及口号。改革开放以后,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直接展现在我国民众的眼前,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而坚信只有通过比发达国家更快的速度才能使我国尽早达到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发展速度成为了我国发展战略最主要的目标。

在经历了长达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后,我们取得了GDp总量世界第二的地位,但同时也越来越多地遭遇到持续发展的障碍。应该看到,我们过去长期以来不计社会成本和环境代价,依托国内简单劳动力生产廉价商品,以此打开国际市场的发展策略,到现在基本上已经走到了尽头,不能继续支撑高速发展。即使我们想继续依赖这种路径,客观条件也不允许。目前经济发展速度的减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过去的发展方式在新形势下的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静下心来认真反思过去发展方式的问题和缺陷,寻找和培育未来发展的新动力。

对过去发展方式的反思

毋庸置疑,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有通过更高的发展速度才能在较短的时期里赶超发达国家。但是,过去我们对发展速度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误。

反思之一:GDp导向的缺陷。长期以来,我们简单地以GDp增长率来衡量发展速度,而相对忽略了其他的指标。在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中,GDp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考核中,GDp增长的数据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而国家和地方的官方统计数据中迄今为止没有将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纳入其中,这一指标自然也就不在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考核标准之列。

GDp确实是测量发展速度的指标,但它只能测量物质产品和服务的增加情况,而无法反应财富分配和对人们生活的实际影响。应该认识到,经济活动的目标是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要,而物质产品和服务只是满足人们需要的手段。这些手段能否达到最终的目标,还需要考察其分配和使用环节的情况。我国多年来过分地强调GDp指标,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只关注GDp的高速增长,而相对忽略了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情况,以及财富的增加对人们实际生活的影响。这不仅是对经济发展的测量指标运用的不合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式的不合理。

反思之二:如何对待当前发展与未来长期发展的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像一个永无止境的长跑竞赛一样,在每一个阶段上既要保持当前合理的速度,又要为后面的竞赛补充和积蓄能量。如果只顾眼前的竞赛而不合理地加速,必将导致下一阶段能量的提前消耗。经济发展虽然不能简单地与长跑比赛类比,但其基本原理相通。一方面要保持当前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为将来的发展积蓄资源潜力,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在本国资源能力基础上选择合理的发展方式。国家的资源能力既要依托其固有的资源禀赋,也要通过一定的行动而推动持续性的资源建设。从前一方面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自然资源、技术资源等都不够充分,而以简单劳动力为主的人力资源相对充足。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过去的发展战略中比较重视眼前的发展,而对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重视不足。从短期发展看,最大限度上利用我国简单劳动力,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获得较高的发展速度。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仅仅依靠简单劳动力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

因此,为了获得长期发展的动力,我们必须向科技投入,向人力资本投入,让更多的人接受更高的教育,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培训,并大幅度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有更多的长线投入,而这很可能会影响短期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就需要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该在当前的发展速度目标和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之间做出平衡。如果只着眼于当前的政绩而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则可能忽略长期发展潜力的培养和积蓄,其结果必然是短期GDp看上去不错,但将来持续发展的能力不足。然而,在我国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核标准中设立了GDp增长率等具体的指标,而对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却没有具体的指标,因此导致地方政府和官员对当期的GDp更加重视,而对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重视不足。

反思之三: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始终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确定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战略思路,将全党全国的工作中心集中到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这本来是对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路线的拨乱反正,但后来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为可以只重视经济发展,不重视社会发展,或者说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可以牺牲社会发展。结果在过去30年中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社会发展方面却乏善可陈。经济总量已经坐到了全球第二的位置,但社会发展却仍然远远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全世界都认为中国已经是一个经济强国,但却无人认为中国是一个社会发展水平高的国家。

在过去30年中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在很多指标上甚至还有所倒退。近年来,社会发展问题已经得到中央的重视,社会建设已经被排在与经济建设并列的五大建设之中,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正在出现好转。但是,具体的社会发展规划水平仍有待提高,促进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力度仍不够大,许多地方在社会建设方面仍是口号远大于实际行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纠正。例如,过去长期以来我国的民生事业和社会福利水平一直很低,近年来对民生事业的投入刚刚有所增加,马上就有一些警惕福利国家陷阱的言论。事实上,与其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发展的投入水平还很低。2010年我国各级财政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以及住房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加在一起,只占到GDp总量的7.19%,①而同期欧盟27国在这方面的平均财政投入占其GDp的三分之一以上。②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在民生事业方面的投入水平还远低于发达国家,离发达福利国家的高福利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仍是民生事业和福利水平严重滞后的问题,而不是福利水平过高的危险。

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各级政府对社会发展的实际重视程度还存在不足。客观上看,政府财政对经济建设及其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的投入可以取得直接的GDp收益,而投入到社会建设方面的直接经济收效不够明显。这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发展看成是软任务,将社会建设看成是花钱的事情,对其重视程度远低于挣钱的经济建设。但是从长期发展看,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最终要通过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才能更好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获得最终的收益。同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未来我国经济发展要更多地依靠高素质的劳动力,而要提高我国劳动力的素质和人力资本总量,其根本途径也是要通过更高水平的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

确立在质量和效益基础上的发展速度

在经历30年的高速发展后,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中,过去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都不同程度发生了改变,这要求我国新的发展战略必须基于新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发展目标。在新的发展阶段里,我们仍应该保持并进一步提高发展速度,继续重视GDp的增长。但本文强调,在未来的发展中仅靠速度难以保证赶超战略的成功。要成功地实现赶超战略,还需要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发展的质量,二是发展的实际效益。同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应该更加均衡,应更重视GDp指标与其他发展指标之间的综合和平衡,寻求建立在质量和效益基础上的高速发展模式。

新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如前所述,过去30多年的发展是基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市场,国内劳动力充足,民众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较强,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平等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等背景和条件。但在新的发展阶段里,这些背景和条件正在发生改变,新的环境和条件正在产生。

首先,在过去30年里我国经济面临着较为有利的国际市场。我国对外开放的策略吸引了大量的海外投资,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消除了很多国家对我国的贸易壁垒,扩大了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而我国相对便宜的劳动力生产的大量价廉物美的产品满足了海外市场的需求,并且与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形成了互补关系,获得了发达国家市场的认可,极大地带动了我国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基础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但目前国际市场条件正在发生改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欧洲债务危机和欧美国家经济状况不佳,使我国的出口受到明显的影响。从长期看,国际市场对我国制造业的低端产品需求潜力不会无限制的增长,因而我国依托海外市场的低端制造业发展将缺乏增长后劲。要适应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必须要改变依靠低端制造业的发展策略,将未来的发展定位于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上。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将逐步从过去以互补为主的关系转化为更加直接的竞争关系,这将改变我国产品的国际贸易环境条件,导致更多新的国际贸易摩擦。能否建立新的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对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次,我国过去30年的经济发展有效地利用了我国充足的劳动力,劳动力供应的充足不仅为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提供了足够的劳动力,而且还使外向型企业有效地控制了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但这种特定阶段的人口红利目前正在弱化。在未来20年里,我国人口老龄化必将加速,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将明显降低,因此很难再维持过去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再加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水平势必提高,很难继续维持低成本劳动力的发展模式。而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将使我国外向型制造业很难维持竞争优势。这也使得我国未来的发展不能再沿袭过去的低成本劳动力策略,不得不以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去保持国际竞争的优势。

一、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现状

在当前大多数有关收入分配的实证分析中,均采用了基尼系数这个分析工具,并以此来描述。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并具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据测算,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424,1998年为0.457,2000年继续上升为0.458。根据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表示绝对不平均。按此标准来判断,我国早就进入绝对不平等区间。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贫富悬殊差距已越来越严重,最高和最低收入相差33倍。

二、中国收入分配不公表现及原因

一是劳动力流动中的体制性歧视。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歧视,源于计划经济早期的城乡分割体制。在城乡经济一体化或城市化逐步形成的趋势下,原有体制中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身份性歧视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在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公共品分享方面,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歧视待遇。

二是缺乏有效的劳资协调机制,中下阶层缺乏表达诉求权。我国在转型经济体制中,虽然按劳分配依然被强调为主体地位,但相应的体制设计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存在严重缺位现象。特别是劳动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劳动要素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三是垄断行业对分配关系的扭曲。行政性垄断实际上是从计划经济时期的部分行业归口管理演变而来。这是目前我国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也是对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关系的重大扭曲。

四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影响。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政府职能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集中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一些突出的表现。

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

十八大五位一体战略党课讲稿十八大五位一体战略党课讲稿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针对以上原因,提出选择和设计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的基本思路,并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显得刻不容缓。

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的对策措施

在上述完善收入分配基本思路的框架下,要积极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特别是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的对策措施,以保证形成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分配制度和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现。

1.大力营造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在坚持市场化导向驱动的收入分配方向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体现收入与贡献的对等。特别是要适应人才争夺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推动知识产权的货币化和资本化,强化股权、期权激励,逐步使人力资本价格与国际接轨,提升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竞争力。

2.构建以就业政策为积极手段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调节,不仅仅是二次分配的问题,首先应该在一次分配上就予以调节,主要是增加就业。如果不能实现更多的就业,在二次分配中实行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就业政策应该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有效的工具。

3.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要形成有序渠道的城市进入机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依靠农业收益来改善其收入水平的潜力也不大,惟一的现实途径是通过城市化的大规模转移,改变农民的身份,进入城市的非农业产业部门。因此,加大城市化力度(其中有可能包括土地政策调整),打破人口流动壁垒,实现大规模的农业过剩劳动力的转移,是控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最有效途径。

二、政治建设

八大报告中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今天的《十八大报告解读》中,我们继续邀请区委党校哲学政治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林建华围绕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新思路为我们进行解读。

十八大报告鲜明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这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按照这一总体思路,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

报告提出了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抓好的七项重点任务: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学习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特别引人注意、需要强调有三点

一是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将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内容进行了阐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丰富了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指明了正确方向。

二是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特别是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等,对于保证党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是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就从根本上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热切愿望和期待,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它贯穿在整个报告之中,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三、文化建设

抓住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环节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体现了我们党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现这一重大战略目标,必须把握文化发展规律、增强文化建设本领,抓好几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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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是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支撑,就谈不上文化的真正发展;没有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自内心的认同,就谈不上文化的凝聚力。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才能实现文化强国建设的目标。所以,建设文化强国,关键在于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使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使全国各族人民为了国家的发展振兴而共同团结奋斗。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在历史上我国曾经是一个文化强国,我国的价值观念、制度文明和艺术文化等对周边国家乃至全世界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当今世界,衡量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特别是其价值理念、发展道路、国民素质、国家形象等能不能在国际上有竞争力,能不能赢得更多的国际认同,能不能占领世界文化高地。因此,我们需要着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深入把握文化交流规律,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创新文化走出去模式,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增强我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激发文化创新活力。我国文化资源丰厚,是文化产品生产的大国。建设文化强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创新的规律,进一步激发文化创新活力。不解决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活力不够、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文化产品数量再多,也不能说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创新活力,关键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激发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努力培育、引导和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和文化消费能力。一方面,应在大胆利用各种文化资源的基础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创造贴近时代、贴近生活、体现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另一方面,应提升全社会的文化品位,激发有思想、有影响力的文化创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增强创新意识、培育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营造创新环境,激励文化工作者不断创造精品力作。

文化强国的重点是文化强民。围绕这一问题,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加快“工业强县”进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


加快“工业强县”进程
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惠及十几亿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今后二十年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绘制了宏伟蓝图。作为元谋这样一个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典型热区农业县,生产力不发达、工业化水平较低,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步伐,加速工业化进程,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一、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步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工业强县”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县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准确把握经济规律,科学合理地提出了“双目标、双支柱、双动力”的经济发展战略思路,大力培植绿色产业和特色旅游业两大支柱产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经济结构调整难度大,一二三产业比例关系不合理,工业发展步伐缓慢,城乡劳动力就业渠道不畅,就业压力大,财政结构较单一,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严重困扰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面对严峻的发展形势,围绕产业建设,培强壮大工业经济,推进工业化进程,千方百计整活现有企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元谋县工业经济发展概况
元谋县工业从六十年代开始起步,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中,发展十分缓慢,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元谋县工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以制糖、建筑建材、造纸、粮油、蔬菜脱水,饲料加工为主的工业体系初步形成,工业物质基础不断增强。特别是“八五”、“九五”期间,历届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在以制糖、建材、造纸为骨干产业的同时,还拓展了化肥、机械、采掘、饮料、加工等行业,工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使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得到了大幅度增长。“八五”末(1995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4.075亿元,比“七五”末(1990年)增长 115.4%,年平均增长11.28%,地方财政收入年均以28%的速度递增,1995年达2862万元,比“七五”末增长243.16%。至“九五”末的2000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6.1443亿元,比“八五”末增长50.8%,财政收入5381万元,比“八五”末增长88%。
进入新世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国有企业机制不活、技术管理落后等弊端充分暴露,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连年亏损,部分工业企业已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元谋糖厂、造纸厂破产,县副食品厂,食品公司被兼并,元谋工业经济陷入困境,全县经济发展势单力薄,缺少强劲的支撑力。面对严峻的形势,县委政府不断深化县情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一是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合理采用兼并、重组、破产、出售、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帮助企业开辟新的发展路子,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二是灵活运用产业政策,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各种有实力的经济实体在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后,从单一的服务行业中突破出来,寻求新的发展空间,积极投身农产品加工行业,实现“二次创业”。三是全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用丰富的资源优势与外商攀亲,用优越的社会环境与外商搭桥,用优厚的物质条件与外商合作,用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外商交心,千方百计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着力建设绿色食品加工园区,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优势的发挥,措施的落实,使全县工业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关于职场五大礼仪


职场五大礼仪:

一、职场仪表礼仪

1、职场人士的衣着,务必要做到:干净、整洁、庄重、简洁、大方。忌讳:不修边幅、脏乱、邋遢、臃肿和过多的层次感、穿运动装上班。

2、服装搭配讲究:

三色原则全套装束颜色不超过三种。

三一定律皮鞋、手袋、皮带的颜色要保持一致。

三大禁忌穿西装必须要打领带,不可无领带。西装上的标签必须拆除。穿深色西装不可配白色袜子。

3、职场女性要养成每日化妆的习惯,素面上班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但是妆容要以干净、大方为宜,绝不能过于浓妆艳抹。

4、无论男士女士,如果您习惯用香水,那么一定要选择淡雅香型的,不宜用香味过于浓烈的香水。

二、办公室礼仪

1、保持办公桌的清洁是一种礼貌。凌乱的办公桌,往往使人联想到它的主人是做事缺乏条理,不求慎解的。

2、在办公室里用餐,如果使用的是一次性餐具,那么最好吃完立刻扔掉。同时,饮料罐、食品袋等都不宜长时间摆在办公桌上,这样有损办公室的雅观。

3、吃起来乱溅以及声音很响的食物最好不吃,会影响他人。食物掉在地上,要马上捡起扔掉。餐后要将桌面和地面清扫干静。

4、有强烈刺激气味的食品,不要带到办公室来。会损害办公环境和公司的形象。

5、准备好餐巾纸,不要用手擦拭油腻的嘴。嘴里含有食物时,不要讲话。他人嘴含食物时,最好等他咽完再跟他讲话。

6、最好别滥用公司的电话长时间聊天,或打私人长途电话。

三、拜访客户的礼仪

1、拜访客户务必要准时。如果临时有紧急的事情,或者遇到了交通阻塞,一定要立刻告知对方你会晚到一会儿,并告知对方你预计到达的时间。

2、当你到达时,要先告诉接待员或助理你的名字和约见的时间,递上您的名片以便助理能通知对方。如果助理没有主动帮你脱下外套,你要询问放在哪里比较适宜。

3、在等待时要安静,不要通过谈话来消磨时间,这样会打扰别人工作。即使你已经等了很久,也不要不耐烦地总看手表,可以问助理他的上司什么时候有时间。如果等不及,可以向助理解释一下,并另约时间。

4、当你被引荐到客户的办公室时,如果是第一次见面应做自我介绍,如果已经认识了,只需互相问候并握手。

5、要尽可能快地将谈话进入正题。清楚直接地表达你要说的事情。说完后,让对方发表意见,并认真地听,不要辩解或不停地打断对方讲话。你有其他意见的话,可以在他讲完之后再说。

四、握手的礼仪

握手是一种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重要方式。

1、握手时要温柔地注视对方的眼睛。

2、脊背要挺直,不要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3、长辈或职位高者要先向职位低者伸手。

4、女士要先向男士伸手。

5、作为男士,看见漂亮的女孩,就算是再对人家有好感,也不能死握着不放。

6、不要用湿湿的手去握对方的手。

五、电梯间礼仪

电梯虽然很小,但是在里面的学问却很大。

1、伴随客人或长辈来到电梯门前时,要先按电梯按钮。电梯到达,门打开后,可先行进入电梯,一手按开门按钮,另一手按住电梯侧门,请客人们先进。

2、进入电梯后,按下客人要去的楼层按钮。行进中有其他人员进入,可主动询问要去几楼,帮忙按下。

3、电梯内尽可能不寒暄。电梯内尽量侧身面对客人。

4、到达目的楼层后,一手按住开门按钮,另一手做出请出的动作,可说:到了,您先请!

5、客人走出电梯后,自己应立刻步出电梯,并热诚地引导行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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