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所演讲的题目是《扬法治理念,展法官风采》。 记得有一位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也就是指“依法治国”。 过去我们曾歌颂无数的中华英雄,歌颂他们为了祖国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付出了鲜血和生命;今天,在和平岁月的平凡岗位里,我们也会以满腔的激情歌颂金桂兰、宋鱼水,正是有了执法为民的崇高理想,才会涌现出她们这样的优秀法官。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阵阵春雨,使我们生发出无尽的力量,使我们更加懂得了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殷切期望。从而更加坚定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八个字就应该是我们人民法官的追求,就应该成为我们当代法官的精神风范。 今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已经在政法工作战线上扬起了鲜明的旗帜。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要紧密联系思想实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联系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实际,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给我一次机会,我就能演绎成功,作为一名刚进入法院工作的年轻同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确是一次难得的人生历炼,可以使我们的思想更加纯净和清澈,可以使我们的灵魂得到进一步的洗礼和升华,可以使我们更加坚定人民法官这一神圣职业的信念。 绿叶无悔扑向大地,是报答泥土芬芳的情意;鲜花无悔凋落于风雨,是因为它曾有一段生命的美丽,虽然我们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民法官,犹如满天繁星、默默闪烁,犹如沧海一粟、静静流淌,但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注定选择了忠诚,选择了忠诚就选择了无悔。那么就让我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再展法官的风采,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迎接新的挑战.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
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的合理性和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
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所演讲的题目是《扬法治理念,展法官风采》。 记得有一位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也就是指“依法治国”。 过去我们曾歌颂无数的中华英雄,歌颂他们为了祖国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付出了鲜血和生命;今天,在和平岁月的平凡岗位里,我们也会以满腔的激情歌颂金桂兰、宋鱼水,正是有了执法为民的崇高理想,才会涌现出她们这样的优秀法官。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阵阵春雨,使我们生发出无尽的力量,使我们更加懂得了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殷切期望。从而更加坚定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八个字就应该是我们人民法官的追求,就应该成为我们当代法官的精神风范。 今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已经在政法工作战线上扬起了鲜明的旗帜。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要紧密联系思想实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联系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实际,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给我一次机会,我就能演绎成功,作为一名刚进入法院工作的年轻同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确是一次难得的人生历炼,可以使我们的思想更加纯净和清澈,可以使我们的灵魂得到进一步的洗礼和升华,可以使我们更加坚定人民法官这一神圣职业的信念。 绿叶无悔扑向大地,是报答泥土芬芳的情意;鲜花无悔凋落于风雨,是因为它曾有一段生命的美丽,虽然我们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民法官,犹如满天繁星、默默闪烁,犹如沧海一粟、静静流淌,但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注定选择了忠诚,选择了忠诚就选择了无悔。那么就让我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再展法官的风采,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迎接新的挑战。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加强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证
1、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决定要依法行政。所谓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它的管理对象是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社会化评税,依法治税新理念》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依法治国讲座心得体会”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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