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心得

针对同一件事,同一部作品,每一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有时我们需要将自己对观看或阅读过的内容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在学习中,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都尝试过写心得体会吧,每一次心得体会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知道怎么写具体的心得体会内容吗?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心得”,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学习心得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严管就是厚爱,是对干部真正负责。日前,中办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从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工作机制、检查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细化要求举措,让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之网越织越密。

突出政治标准检视干部选用标准。政治标准是干部的第一位标准,政治素质是干部的第一位素质。开展干部选用工作监督检查,要把是否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作为工作重点,注重从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维度去甄别干部、评价干部,切实让德才兼备、公道正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有市场、得实惠。对那些理想信念不坚定、四个意识不牢固、四个自信不坚决、热衷于搞小圈子拜码头接天线的干部,要及时清理去除,让他们丢帽子、失位子,净化政治生态,浓厚干事气场。

注重实干导向透视干部作用发挥。干部干部,要干字当头,落实干部选用工作监督检查,就是要端正选人用人工作导向,坚持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营造崇尚实干的环境氛围,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让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成为干部的行动自觉和价值追求。同时,对那些不敢作为、不愿担当的干部,坚决果断调下去,切实让做样子、混日子、要位子的官油子没市场,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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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点亮干部选任探照灯

近日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为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提供重要遵循。作为组织部门,要下力气抓好《办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匡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以政治标准一把尺量准。干部的政治品质、政治能力、政治素质决定着党和人民伟大事业的成败兴衰。要严格政治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在常态工作中看政治能力、在实地调研中访政治素质、在任前体检中测政治忠诚、在实绩考核中评政治担当,树立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良好导向。严明政治规矩,持续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深化干部调整报批、备案制,将监督关口前移,形成选人用人好风气。

以从严要求一条链到底。规范选人用人,离不开监督制度保驾护航。要纵向贯穿选拔任用全过程,全方面、立体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进行透视体检。要横向构建防治并举防火墙,突出重点、严守程序,做到有的放矢、聚焦靶心,让选人用人违法违纪行为无处遁形。要面上织密齐抓共管监督网,既要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又要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机制,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以公道正派一碗水端平。用人以公,方得贤才。要强化主体责任,既要严格依照规章办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又要做实做细选拔任用各个环节,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善于监督、敢于较真,切实发挥好制度利器的监督作用,切实防止制度执行上的稻草人现象,力避产生破窗效应。严格责任追究是防止用人失察的最强保险。要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对照具体情形,高扬鞭子、重打板子,坚决防止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明选人用人纪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页

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学习心得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学习心得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学习心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等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干部准入制度和对干部言行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产物,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政策法规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现将本人对此政策法规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要毫不动摇的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把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贯彻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际上就是既要使干部管理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在法律范围内行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有法可依。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的实践需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干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要有法必依。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凡是涉及法律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凡是已有的有关干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办理。

第三,要执法必严。要坚决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四,要违法必究。对一切有法不依或违背法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就是要关心那些战斗在环境艰苦、工作困难、矛盾复杂、长期默默贡献的一线同志,就是要关心那些心系群众、勤勤恳恳、做人正派、不走门路的同志;坚持“五湖四海”,才能任人唯贤,形成良好的选拔任用风气,才能团结更多的力量一起投入到社会事业建设中去;坚持德才兼备,要注重干部的才能,更要注重干部的品德。坚持群众公认,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注重实绩,既要看经济效益,又要看社会效益;既要看看近期效益,又要看长远效益;既要看局部效益,又要看整体效益;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因此,把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是党和人民对干部任用的一致要求。

三、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有效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一种重要保证。

总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各项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的制定实施,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的重大举措,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前不久,由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标志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又迈出了重要一步。认真学习贯彻好《责任追究办法》,努力构建防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学习贯彻,以实际行动促进《责任追究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认真学习《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责任追究办法》内涵十分丰富,贯穿了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我们党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强决心。《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思想汇报 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从责任主体、责任情形、提起主体、提起机制及追究方式等五个方面,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比较好地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难以到位的难题,明确了各类相关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既有很强的正向导向作用,又使得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内容上,明确划分了五类追究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其他有关的领导和人员;针对每一类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达39种之多,特别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从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两个提起主体: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提起机制,第一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追究提起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规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3种形式,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影响期。作为《责任追究办法》的5个追究责任主体和两个责任追究提起主体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领导班子要带头认真学好文件、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切实增强依规照章办事的自觉性。要将这项制度的学习列入理论中心组和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抓好落实,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职能部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明确主要任务,范文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进一步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为党委选准用好干部当好卫士
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意见,是党内的重要监督制度之一。《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权力与责任,明确规定了对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违反这项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都要熟悉掌握,严格执行,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还没有认真落实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意见的,要尽快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对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征求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核实,实事求是地进行回复;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要本着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对有严重问题的干部敢于说不,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建议。今年,省纪委将对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纳入2010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内容,并配合省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特别是学习贯彻《责任追究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论文写作 以推进这项监督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实施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干部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必须进一步加大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纠正和克服不愿查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不愿追究和不敢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的思想,坚持有案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建立与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对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的,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共同做好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通过与组织部门定期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免费范文 实施责任追究干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组织调查,依据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严肃实施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中,要注意运用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手段。对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研究、积极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对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要依纪依规做出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处的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


今年4月份,国家中央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结合本人自身工作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对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目前,我市做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要在思想和行动上先行一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我认为深刻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干部监督体系,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四项制度破解了许多制约干部选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如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5个大类,共规定了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规定的类别和情形,要对号入座,违反了哪一条就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应报告哪一项就必须按规定报告。必须深刻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这些新要求,全面深入地查找干部选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符合要求的继续坚持执行好,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摒弃,把思想完全统一到新的要求上来。

结合试点工作抓好深入贯彻落实。当前要把学习宣传培训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完善干部选任过程中在初始提名、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常委会和全委会无记名票决等方面的做法,进一步探索创新途径和方式,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把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和改进工作的依据。坚决查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一把手”要做学习和执行的模范

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地位特殊,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带头认真学习贯彻,认真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和选人用人的社会公信度、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带头加强学习、模范遵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政策法规,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科学行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

带头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坚持全面识人、科学选人、正确用人,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大力选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重过程不重结果和唯年龄、唯资历选用干部等倾向,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巩固发展我市对干部进行“四德”考察教育的成果,加强干部“四德”建设。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不断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改进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带头严格自律、接受监督。带头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善于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加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从严查处违规违纪用人。带头落实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等,加强干部选任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带动“一班人”确保将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二、在学习贯彻中提高知晓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正在开展的试点工作,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尤其是要在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知晓率上下功夫,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深入学习中提高知晓率。我们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开展了“学法规、知法规、守法规”集中学习宣传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议题,列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参训学员的必修科目。将近年来干部选任和监督工作的法规文件编辑成册,印发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干部,要求大家系统学习、全面掌握。在党报党刊开辟专栏,利用媒体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迅速掀起一股学习热潮。

在工作实践中提高知晓率。近几年,德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我们采用“两公开四差额”办法,选拔了6名市直部门正职、5名县市党政正职,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四项监督制度的实行,进一步提高了干部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下一步,将以学习贯彻为契机,围绕干部动议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环节,完善干部选任事前报告、民主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尽快形成科学规范、配套衔接、有效制衡、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

在整治落实中提高知晓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能不能从根本上整治与防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四项监督制度能否得到群众认可的关键。目前,结合“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从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开始,狠抓党风、政风建设,对违反四项制度的典型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在监督中,让干部群众知晓制度的内容和落实情况。

三、认真组织学习确保贯彻落实

抓好制度学习宣传,让领导者熟悉、执行者精通、监督者了解,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制度真正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一是市级领导先学一步。制度下发后,我们就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组织领导干部逐条逐句地学习了文件。利用理论中心组学习,市委常委结合实际,开展深入讨论。近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制度,查找不足。二是县级干部重点学习。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并将其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年内组织专题检查。组织部门近期要与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委书记,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各级党校要把学习作为主体班次培训重要内容,对县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轮训。三是在试点中深入学习。深化“两公开四差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和试点工作,促进落实。

二、组工干部要深入学。市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组工干部要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不仅要理解制度精神,还要熟记制度规定。在抓好面上学习的基础上,要对组工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同时,结合实际,通过座谈会、理论研讨会、专题辅导等形式,确保每名组工干部都能够深刻理解并掌握文件精神,熟练记忆并精通实践操作。目前,正在组织对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干部基础资料管理、选拔干部程序、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度落实打好基础。

三、党员群众要广泛学。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刊发了四项监督制度,确保党员群众在第一时间学习原文。下一步,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等媒体,开辟专栏,深度宣传,辅导帮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内容,掌握精神,明确权利,积极参与到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来,行使好民主监督权利,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突出制度创新提高监督实效

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后,市委进行了认真学习,认识到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试点工作,加大改革探索力度,创新监督制度体制,在试点中推动制度落实,靠制度深化试点工作。

一是健全科学规范的全程监督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等各环节,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如市直部门正职干部初始提名由市委全委扩大会与会人员署名推荐;实行民主推荐否决制,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均不过半数的人选,一律不列为考察对象;探索实行干部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扩大群众公认在干部决定任用环节的作用。近期,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暂行办法、初始提名暂行办法、酝酿暂行办法等系列制度,规范干部工作操作程序。

二是建立配套完善的干部监督运行机制。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在广度和深度上探索,配套一系列制度。如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干部任用提名情况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运行情况;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将其推行到所有有用人权单位,充分利用评议结果,对满意度较低的单位重点督导;建立覆盖到区级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指标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三是完善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各层次的意见,了解和掌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继续坚持大范围公示干部,对新提拔县级干部全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健全完善信访、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干部监督举报平台,提高受理查处群众举报问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让群众看到成效。

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按照分公司的部署和要求,本人积极参与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集中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资料,作答了试卷,现体会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能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是涉及法律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要坚决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做到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二、要带头分析查找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要注重干部的才能,更要注重干部的品德,要坚持公认,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要坚持注重实绩。因此,把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是党和人民对干部任用的一致要求。

三、要带头遵守,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带动本部门风清气正。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总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

荣明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心得体会

刚性执行《条例》要做到“三真”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选拔任用好干部提供更加科学的制度保障。《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的标准列进了总则的第一条,提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七大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作出了实体性、程序性规定,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是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总章程和基本遵循,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划出了“警戒线”,祭出了“杀手锏”。《条例》是刚性的,一经公布,就要让它从“纸上”走到“地上”,因为只有刚性执行,才能真正选出好干部。笔者认为,刚性执行《条例》要做到“三真”。
真学。组工干部应当带头深入学习,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一是通读。新《条例》围绕着“从严选拔、从严把关、严肃纪律、严格监督”等四个方面在原来02版《条例》9000多字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000多字,修订后达到了120xx余字,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重视程度,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组工干部要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地阅读新修订的《条例》,充分认识党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和精神,深刻领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理念,切实增强服务中心、围绕大局的意识和水平;二是精读。新《条例》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考察、任职、回避、免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方面做了很多重要修改,为干部选用提供了法律新依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滋长。组工干部是管党员的党员、管干部的干部,肩负着选贤任能的重要职责,必须带头学习《条例》主旨,切实学透吃透,带头遵守规则。阅读专家学者的最新解读,准确把握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新观点、新论断、新任务和新要求,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成为组织工作的 “行家里手”。
真悟。通读新修订的《条例》,我悟出有四点。一是以德为先,统领选拔干部。干部就要有德,有官德,有民德,更要讲人德,只要从干部中将优秀品德的人选拔出来,才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时时彰显出为官的责任,才能够将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才不会因为失德,做出危害党危害政府危害人民的事情来。以德选官,让官员更具有服务意识,让官员更能树立廉洁意识,更能够为打造清廉官员和清廉政府起到促进作用。在以往的官员选拔过程中,我们过多注重工作能力,其结果是,因为某些人不具备优秀的品质,做出了一些违法违纪之事,不仅仅毁了官员的个人形象,同时更让政府的形象打了折扣,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以德为先选拔干部,更是实事求是,更具有科学性。二是要严把“五个关口”,确保识准察实。严把职数关。加强对领导职数统计和动态管理,严格按职数配干部。严把提名关。出台初始提名办法,扩大提名主体和选人视野,靠实提名责任,严格审查提名人选资格条件。严把考察关。严格执行考察前查档制度,改进考察方式,综合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考核结果,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考察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严把决定关。出台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干部制度,对拟提拔调整的干部全部实行无记名票决。严把任用关。坚持任前公示、廉政考试、任前谈话、试用期制度,对廉政考试不合格的暂缓任职。三是注重实绩选拔干部。干部就要有为党、政府为人民干事业的能力,用实绩选拔干部,让那些平日里扎实能干的老黄牛和有创造性的千里马会遇到真正的伯乐,通过展示自己的业绩,来证明自己的实干精神,这样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让群众服,更能打造政府干部谋事干事的工作理念。四是增加考核民生指标,让任用干部更合理。打破干部选拔“唯GDp观”,是新时期一项重要改革,将服务民生的理念提升进去,选拔出来的干部更具时代要求。让干部任用与时俱进,更能让民生责任彰显。
真用。司马迁曾说“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选贤任能,贵在慧眼识珠。贯彻新条例,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识准人、用好人。组工干部要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运用政策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分析研究的能力和改革创新的能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在选任用人中坚持原则,遵循规定,公正客观面对选任问题,不回避,不徇私,营造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真正为党和国家选入一批“拉得出、拿得下、打得赢”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干部选拔。要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贴近工作岗位需要,采用合适的方式选拔出最优秀的干部。二是必须完善配套制度。要对过去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回头看”,把已有的制度规定与新修订的《条例》相对照,不符合的要尽快修改完善,符合的要根据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对已提出明确方向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要努力探索配套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尽快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心得体会第2页

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体系。三是必须落实选任责任。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既强化了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当中的责任,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发挥好把关作用。领导干部要履行好推荐责任,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同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选拔干部的时候更要将党中央强力的反腐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工作当中,真正在干部选拔考核工作中,体现科学的管理理念,让那些真正为党为政府为群众干事的人走上领导岗位,让《条例》成为新时期选拔干部的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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