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20xx年同期相比,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
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款和相应的赔偿,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与吴××合伙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3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院对于合伙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1998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岁,20xx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三人王小波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袒王小波,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85.7%,行政案件占14.3%。在案件类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1—3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20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腐败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腐败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10月23日,他们有组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应。
6、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给群体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极少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他们无视服务费用的多少,有恃无恐,敢于挑战法律,与一些恶意上访者搅和在一起,兴风作浪。
7、一些上访者明知自己是“无理狡出三分理”,但他们通过上访找到了乐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敏曾说“有的上访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两嗓子就舒服了。”如冯×一辈子默默无闻,年逾古稀,通过上访,结识了一批上访者,不断用电话邀集这些人一道去上访,为他们出谋划策,还不断受到接待机关的礼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却认为这是老有所为,是人生价值的体现。
第二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于20xx年4月5日,以胡×、谢×为诉讼代表人的98名原告诉某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案件,虽然该案已经起诉到某县法院,但又认为该案应由中院受理,并于4月5日,10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访,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该案的上访是随着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资矛盾的凸现。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过法律获得救济,但实质上原告是希望有一种更大的权力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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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大学城的走访调查主要选择的目标是长清大学城,它在济南的规模比较大,聚集的大学比较多,且具有代表性,我们走访了山东工艺美院、山东师范大学、中华女子学院、轻工业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等,以及山师老校。通过我们的走访调查以及对在那就读同学的采访,发现了长清大学城作为一个新建的大学城,在实现他本来大学城的价值上存在很多不足,以下做一下简要分析。
预期目的与现实的差距:
济南作为山东省省会城市,现在东西方向发展不平衡,西边落后于东边,本想让大学城为西边增加活力,进而带动西边的发展,而且建立大学成也有利于各学校之间更紧密联系,增加资源共享,因而可以节约总体成本,但通过我们对长清大学城的调查了解,他在这方面做得严重不够,首先一个大学成的规划应该与周围的县镇规划保持一致,不能看上去与周边地区格格不入,甚至严重脱节,我们到长清下车第一眼的印象就是大学成与周围乡镇距离太远,感觉孤零零的。
更严重的是各学校都各自为政,完全不对外人开放,我们进山师直接被门卫拦在外面,说什吗都不让进,最后还是偷偷混进去的。这就是与国外一些高校的差距,国外高校完全对市民开放,校内公共设施例如健身器材、运动场等,在学生放假若紧闭校门就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校园选址
长清大学城的选址是距市中心太远,但这也是它的建造目的,是为了带动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问题就是交通不方便,使大学城变成脱离尘世的孤岛,既不方便同学出去也不方便人们来这参观,所以经济带动作用不是很明显,没有做到与城市的紧密联系和沟通。
校园交通
交通在一个校园形象和校园秩序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校园道路应保证方便的到达学校各个区域,由于现在学校空间范围比较大,因此校园内有骑自行车的,而且随着私家车的普遍,学校内汽车比较多,因此道路应做好人车分道,而且宽度不易过窄,但我们走访长清几个大学时,发现在山师、山轻工等学校道路太宽,有十米左右,与人体尺度太失调,走在那嘛宽的路上特别不舒服,感觉不像是在学校
这可能是像山师面积比较大,所以路挺宽,像山东工艺美院面积小,所以那里的道路相对又有些窄, 所以道路宽度一定要适宜。
停车场问题
在校园里行走,我们随处可见来往的小汽车,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是各个教学楼、办公楼门口停放着许多汽车,还有就是道路两边有画出的停车位,这是大多数学校采用的 。我觉得可以在一些搂的侧背面,以植树或铺设草皮砖的方式设置小型停车场,或在建筑地下设地下停车场,如果不合理规划停车场,在建筑入口处停放太多车辆肯定会是校园景观大打折扣,在比较大的校园里自行车也比较普遍,我看在山东工艺美院里有一个休息的广场好像是大家默认的放自行车的地方,放有好多自行车,而且秩序不好,问题是自行车竟然放广场中间,把坐凳都挡啦,大家无法在这里休息,严重破坏了校园景观 ,对于自行车停放问题,有的学校如山东轻工业学院做的就很好,在宿舍楼前设置一小块绿地广场来停放自行车,学生用起来很方便 。
校园环境规划
良好的校园环境会影响着大家的心情,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应特别注意环境规划尺度的宜人性,增加环境的舒适感和人性化。
最重要的是生态化,努力扩大绿化植载,营造绿色校园,在这一方面我觉得我们山东建筑大学做的不错,山师老校在林荫路方面做得挺好 ,在参观长清大学城几个老校时,我认为他们的校园环境都没做很细致的规划,像大家爱去的树荫广场、湖边等做的都很粗糙 ,花坛和大型广场建的也都无目的性,尤其是山师大广场很多,与道路区分不明显 ,且广场上空荡荡的几乎没有处理,无修饰元素,让同学都不想在那里,没有一点亲和力,有的学校绿地几乎是让草随便长,完全不加整理修剪。还有一个问题是,长清大学城各学校里坐凳不多,人性化设计不强烈,能让人休息的地方太少。但有一个印象比较深的就是,山东中医药大学从图书馆里出来,有一个二层的走廊 ,在上边看远处校园景色特别舒服,而且走廊一侧的墙上有名人雕塑,并且刻有医学典籍 ,还有许多同学在这里看书,烘托了校园的文化氛围。
做好水景可谓校园增添许多亮丽景色,但长清大学城像山师、中医药等学校,水池处理的很粗糙,不想我们山建大,将亲水性、安全性、景观性结合,岸边提供多种可做性空间,间以大树庇荫,营造亲水空间,并有落水、小瀑布等各种活水,处理手法多样,特别活泼,并结合山地特点,有石阶衔接的高差,形成新颖而独特的空间,一年四季都吸引同学来这休息、交流、读书、思考。
绿色使人感到舒适,调解人的精神系统,可使眼睛减轻和解除疲劳,所以,大面积的校园环境绿化可产生相当大的作用,许多校园里都应增加绿化面积,多植树。
大学城内联系
大学城的建立是有利于各大学之间更紧密的联系,有利于各学校之间的教学、科研设施和信息资源共享,比如在大学城内可建中心图书馆,增加各学校资源共享,但各高校也应在自己学校内设图书馆,且应靠近学生宿舍,方便同学们借阅,提高看书积极性,还有大学城内的体育设施、运动器材和运动场所可以共享,有利于大学之间的同学联系,增进友谊,但当我们走访长清大学城时发现,各个学校之间几乎没甚吗联系,也没什吗资源共享,各学校各自为政,紧闭大门,不允许外校学生进入,真是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广州一些大学城内还采用一卡通,将分散的校园卡、饭卡、电话卡、银行卡、医疗卡集中到一张卡上,同时兼容广州羊城通交通卡功能,使用十分方便,极大的提高了大学城内各高校教学和行政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这一现象给我们现在大学城建设很大启示,大学城成了一个真正的整体,而我们山东建筑大学在这做的就不足,我们在学校内有饭卡、上机卡、借书卡、洗澡卡等,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且使用起来极大的不便。
总结
通过对长清大学城的走访,我们发现长清大学城的建设和规划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细部规划,没有充分发挥它作为大学城该有的效果,主要是他应该加强与周围城镇的联系和内部大学之间的联系,增加它的开放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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