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起草、调研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7月,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令》(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条令》(征求意见稿)以公安部、监察部和人事部三家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公安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办、局)征求意见。依据2月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先后又征求了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主要业务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2月,起草组又对《条令》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三是审议通过阶段。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11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11月27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令》(送审稿)。《条令》于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令”二字体现公安特色
——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问:为什么用“条令”这个名称?
答: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做“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定、办法”等,用“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条令》彰显4大特点
——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集中体现监督体制的创新性、处分幅度的刚性、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执行效力的权威性。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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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4大特点。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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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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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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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厅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对施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学习心得
对施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学习心得
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
此次“条令”的颁布之前,也有各种“禁令”,如中央政法委的“四禁令”、公安部的“五禁令”,等等。地方公安部门下发的类似“禁令”就更多了。从特征上来说,“禁令”多属于因应某一时段违法违纪行为多发的态势,临时针对特定现象发出特别强调。“禁令”并不能替代法律规范本身,要做到令行禁止,还亟待规范的跟进。
大凡法律规范,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行为模式即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条件假设是指法规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具有约束力。法律后果则是指人们在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这三要素是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难以称之为“规范”。如果“禁令”缺少法律后果这一必备要素,势必导致“老虎虽威猛,奈何缺了牙”。近年来,令虽行但禁不止的情况常有所见,个中原因不能不引人深思。
就规范警察的行为而言,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刚性化,实现了立法上的科学性。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一家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可见,较之以往的“禁令”,“条令”已经多了一副“钢牙”,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
按照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和同事们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受益匪浅。
纪律是什么?从一定意义上讲,纪律就是党风,纪律就是效率,纪律就是战斗力;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党风,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效率,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强的战斗力。 我们看一个警察,从纪律上就能反应出他的战斗力,反应出他的工作质量、效率。如何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认为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是依据条令,老老实实抓落实。条令既是多年警察队伍经验的结晶,也是新时期警察的法规,从哪个角度讲,都要老老实实去抓,不折不扣去落实,在这方面没必要出新招、搞花拳秀腿。纪律条令解决的是什么?解决的是一种养成、一种习惯、一种作风、是一种战斗力!所以通过抓人民警察条令的落实,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落实这些秩序的过程中,培养起人民警察良好的警容风纪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以及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这样,警察部队才会真正像一支部队。任何离开条令另搞一套,或抓工作不讲制度章法,都是不可取的,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没任何捷径可走。
二是重在平时,持之以恒抓点滴。抓警察的作风建设,仅仅停留在抓一阵上不行,更不能只动嘴不动手。要坚持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时时抓,它是时间的修炼,是警察之行为方方面面的修炼,因此,要时时刻刻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行为举止上,落实到警察队伍的每一天的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24小时生活中,切忌时紧时松,时热时冷。老子曾说过:天下的大事要从细微的部分开始,天下的难事要从简易地方做起。警察的作风建设是带好队伍的大事,要做好这个大事,必须从警察的工作、学习、生活这些细微的事上抓起;警察队伍建设的难事,就是纪律作风建设,要把难事做好,就要从各种环境、各种场合下规范警察的一切行为举止入手。通过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使警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警姿,过硬作风,有了这样的素质,还有什么骨头啃不动的,还有什么任务不能完成的,还有什么困难能够吓倒的?
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有每一名警察都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警察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我在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学习心得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为光荣的人民警察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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