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生活是多元的,一个阶段有一个阶段的想法,心得是自己的理解,也可以是自身受到的感悟和启发。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写过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可以提高我们对思维的训练。那么如何写好我们需要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学习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希望你能阅读并收藏。

学习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体会

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是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新措施。《若干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进行详细地划分。各纪检部门就要对这些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许多人就要寝食不安!

令那些自以为高明、不“收礼”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为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价钱买卖汽车、房屋等贵重物品,现在这些事已经纳入被查之列,被查的还有那些入干股分红利的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人。这种自以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将被查;这些人得知这个通知下发后,一定会寝食不安。

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托人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钱,几千、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

令那些为领导和请托人牵线搭桥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平时在岗位上不好好工作,不抓紧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别看他们没有什么实权,能量却很大,这些人交际广,既和某些想通过自己职权某点利益的领导关系密切,也和许多渴望通过别人职权谋取利益的人有联系。他们整天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哪个岗位要换人,哪个人谋取那个岗位,这个岗位的用人权在谁手里?有什么嗜好?然后,他们便活动开来,把领导和请托人拉到一起做私下交易,自己也从中谋取请托人的好处。这种人是一种祸根。《若干规定》出台对他们来说,也是惶惶恐恐,说不定哪天纪检部门就会找上门来。

笔者奉劝上述人员赶快向党组织报告并立即纠正,不要存有侥幸心里,亡羊补牢尚不迟,当党组织找到你时就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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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严格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体会


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是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新措施。《若干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进行详细地划分。各纪检部门就要对这些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许多人就要寝食不安!
令那些自以为高明、不“收礼”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为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价钱买卖汽车、房屋等贵重物品,现在这些事已经纳入被查之列,被查的还有那些入干股分红利的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人。这种自以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将被查;这些人得知这个通知下发后,一定会寝食不安。
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托人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钱,几千、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
令那些为领导和请托人牵线搭桥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平时在岗位上不好好工作,不抓紧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别看他们没有什么实权,能量却很大,这些人交际广,既和某些想通过自己职权某点利益的领导关系密切,也和许多渴望通过别人职权谋取利益的人有联系。他们整天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哪个岗位要换人,哪个人谋取那个岗位,这个岗位的用人权在谁手里?有什么嗜好?然后,他们便活动开来,把领导和请托人拉到一起做私下交易,自己也从中谋取请托人的好处。这种人是一种祸根。《若干规定》出台对他们来说,也是惶惶恐恐,说不定哪天纪检部门就会找上门来.

基层学习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体会


反腐重拳出击 得民心者得天下
——基层评价中纪委7号文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一些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手段不断翻新,形式也变化多样,极具隐蔽性复杂性,对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增加了很大难度。目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与其息息相关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这些部门若发生腐败问题,将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于腐败分子很有威慑力,充分表明了我们国家在惩治腐败上的决心。在建党八十六周年来临之际,在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之时,这样一个反腐要文的出台,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利益负责的决心,即符合国情,又顺乎民意、深得民心,正反谓得民心者得天下。

《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一把砍向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的“尚方宝剑”,尤其是规定30天坦白期,必将会有大批违法违纪官员“落马”,党风政风会为之一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从目前的情况看,腐败分子存在的极端的侥幸心理,甚至有些抱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因此,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对那些不主动坦白的,要一网打尽,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绝不能手软。

截止今天,中纪委规定已经发布20天了,还属于规定“学习贯彻”期间,对于基层还未进行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各地一定要抓紧时间制定规定落实的有效措施,绝不能“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绝不能让这顺乎民意的《规定》在“传达”和“落实”中不了了之?我想,只有真正发挥基层纪委的功能,建立起有效的整体打击腐败分子的机制,中纪委的规定才能从真正意义说震慑腐败分子,让那些腐败分子寝食不安,在这样的环境下腐败分子才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楚问题。绝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挫了干部的志、伤了民众的心.

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⑺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⑻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的。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⑼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发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
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而且他进一步指出法网不严还表现在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方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产有两层标准,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前2项与后2项的区别),另一层是行为动机(前2项之间的以及后2项之间的区别)……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自主心态。刑法将贪污(以及侵占)与挪用(公款、资金)分罪规定,根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侵占)经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资金)以非法使用权用为目的,即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还而不具有永久占有的。刑法条文虽未明写这样的目的,但理论上说基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刑法贵在可操作性强。据此要求。凡行为特征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的就无需另附心态要件(例如“XXX目的”因为行为人的想法难以被公诉机关证明,相应地也就容易成为作恶习者脱逃法网的借口。⑽反观我国的行贿行为立法也有目的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刑法规定为行贿罪和谋取正当利益之目的(在这里,我们拟定它是另一种行贿犯罪)。由此使我们进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却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打击不力,甚至个别地方,一年办了几个受贿案件,却办不成一起行贿案件,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遗憾。在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行贿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难查证,但查证其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特别是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同时也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尽管有些学者指出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判断行为人的目的。但我们认为那只是一个推理和判断,有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准确掌握(明显违法犯罪行为除外)的。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要证明一个人犯了行贿罪,不仅要证明其有行贿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麻烦,一方面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其结果是怎么也查不清楚,也许明知他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但证实不了,到头来放纵了行贿人;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他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口供”定罪的现象,从而利于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辩解,最终结果也是打击不了行贿人。司法工作人员的普通心理是宁查10起受贿案件,也不愿意查一起行贿案件,往往查不成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立法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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