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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其实是老生常谈,但却家务事,依然是一本糊涂帐,究竟原因没有超越家务事的范畴,而不能成为社会公共事务。民主法治的实质就是来自会社会、全民的公约,任何自然人、法人都要遵守,没有例外,这样法治才不会成为傀儡,才不会有太上皇。
,关键在于这几个方面,一是这个法律怎么样,由谁来制定,是怎么制定,由谁来执法,又是怎么执法的;二是治的是谁,主要是谁在。我觉得网上有好多观点很有启发意义,比如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的重点对象,也就是违法犯罪的主要人群,如领导、官员、有钱有势人物、政府甚至党组织本身,法治的抽象对象就是特权,追求特权是违法的主要诱因;其次,法治不是专政的手段,相反,不管是专政还是政府执政、行政都必须遵循法治,包括党人领导也应在法治的约束之下进行。
有一个观点本来就是伪命题,那就是由谁来依法治国,因为法就是“主体和主语”,关键是立法问题,法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也不可能从地里自行长出来,所以说还有一个“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问题,那是法的催生婆,甚至是法的父亲母亲,但法一旦落地了,特别是法成长、成人了,法就是独立的主体存在,具有独立意志,父亲母亲就不能随意干涉和取代了。当然这个比喻有些不恰当,因为法一旦建立和启用,那么党的领悟和人民民主也必须在法治的范围下行动,否则就是违法的。
治国当治吏,法治的重点对象和使命就是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而其中最需要限制的权力就是特权的扩张、膨胀和蔓延。法治的实质就是还权于公民,也只有法治才能还权利于公民,才能明确和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学习心得》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果您喜欢,那就继续支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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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0月23日在北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闭幕,“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等正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蓝图已经给就,未来令人憧憬。
从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来看,今后,国家将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尽快出台一系列涉及新制度和新机制,为法治中国建设保驾护航。笔者认为,要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严格执法是关键。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不断填补了法律空白。但是一度时期以里,在我们身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问题就犹如法治建设的一个顽症。
从一些已经公布的重特大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眼里,他们只有权力欲望,没有法律意识,甚而至于认为法律是用来管他人的,自己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以致做出贪赃枉法之事。
在日常生活中也不乏例子。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虽然各地可能要求不同,处罚有别,但是都是禁止的。但是就是有那么一些人毫无顾忌的在公共场所吸烟;又如《新交规》规定行人闯红灯要罚款,可是我们很多时间看到的新闻是这样:某地因交警强行拦下闯红灯的行人,还没等交警开罚单,要么行人溜之大吉,要么与警察发生冲突。当然,像这样的生活细节还有很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暴露出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的尴尬。究其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主要症结所在。长此以往,普通公民认为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对法律就少了敬畏之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贡献是较好地解决了依法治国方面最重要最核心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比较完整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全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决定》重点解决了以下五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决定》同时还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还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的具体要求,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理清了党与法的关系,把我国的法治同西方的所谓宪政进行了根本区别,体现了我们党高度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政治智慧。
第二、宪法权威和依法治国关系。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民主和科学的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决定》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出的关键一步。
第三、行政权力与依法治国关系。行政权力的效率与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对矛盾,也是事关依法治国的大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决定》针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这些重大的部署,必将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建成。
第四、司法权力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司法权力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依法治国至关重要。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决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不仅具有理论新意,而且抓住了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可行性极强。
第五、公民守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决定》提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些举措对于促进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包括规则思维、合法性思维、公平正义思维、程序思维和权力制约思维。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决策中应当把法治思维作为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前提下,去实现政治经济和道德价值的最大化效果。返回光明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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