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范文: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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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的职能部门,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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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心得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心得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一九九五年,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开始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探索,一九九八年四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二0xx年四月四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经省委同意正式发布了《浙江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此后,执法监督工作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尽管已全面推开,然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仍很少,更不要说运用理论来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了。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尚心存疑虑,认为这是干预司法独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见,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理论研究还比较缺乏,而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带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显得十分必要。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子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法学月刊》主编郝铁川博士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再到法治三个阶段,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治阶段。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还无法事事处处都唯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日。但这并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诚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础一时难以具备,无法全面启动法治,因此,也就不可能马上实现完美的法治理想状态——公平、公正。窃以为,郝博士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单从司法人员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司法人员,二是行政管理人员,三是后勤服务人员。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又有从军队转业的,既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又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还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而且从数量上看,从法律院校毕业的还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毕业的司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即使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司法人员,与把法律本科作为第二学位,再考律师,当了一定年限的律师后才有资格考法官的西方司法人员(如美国)相比,层次也是较低的。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与确保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制度等配套的。如果不考虑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等的现状,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可想而知,则不乱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心得第2页

套才是怪事。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等,但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二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是一股挡不住的世界潮流,按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也将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日益高涨的司法改革浪潮面前,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研究的。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个案监督错了怎么办?谁也不能保证个案监督就无懈可击。”其实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同样道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面临相同的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专门颁布了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就是违法。但是,我国政党活动、政府活动和人大活动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范,即使有,也远没有象诉讼法那样执行严格。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委政法委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参与者,而决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必须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不出偏差。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命令。这是很有哲理的,也是站得极高的。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好,都应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构筑。笔者认为,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而重点应当是督办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自199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政法委根据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案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治理,确保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解决,为推进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我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进行专题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对2000年以来执法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工作不平衡。2000年以来,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虽然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保两不”、“刑罚执行”、清理“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开展的重点则主要集中在大量的接处访和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要的执法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则开展相对较(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弱,存在等靠应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执法监督缺乏刚性,性质不明。中央和省政法委虽然制定了“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的基本执法监督工作原则,明确了行使执法监督职权主要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和监督上,但执法监督性质不够明确,缺乏刚性,致使操作中容易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相联系,导致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职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政法各部门之间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本应主要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实践中各方往往消极地将其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
3、执法监督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们工作中,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规范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是监督行使程序不规范。如:在指导工作中,有时采取电话或普通信函等不够规范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协调工作中,有的以单位党组的名义提请协调,有的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义提请协调;研究协调结果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有的以案件协调审批表的形式下达,还有的用平件的形式下达。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监督难以引起被监督者的足够重视,回应不积极,监督者往往束手无策。三是被监督者与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松散。绝大部分协调案件是由谁提起、谁落实,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导致责任分散、相互推诿,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二、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摆正监督的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的政治属性。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放在对处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领导上,应主要通过指导和检查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方式,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
2、理顺好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强化监督的重点。在明晰职权的基础上,应正确处理好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来。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二者职权属性有差异,各有侧重。“统一”是指二者均具有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致性,彼此联系密切。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同时还应坚持间接原则,即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宜也无权直接干涉专门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不能干涉具体案件的处理,更不能替代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从而进行间接的监督控制。
3、制定完善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的权威。新形势新阶段,树立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威,全面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实际工作中,应从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入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权威。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是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不足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应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预警通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警通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行政职务,应建议人大或党委、政府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若在政法委职权范围内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6)实绩考核。要把执法监督职能与部门工作实绩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自199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政法委根据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案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治理,确保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解决,为推进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我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进行专题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对2000年以来执法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工作不平衡。2000年以来,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虽然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保两不”、“刑罚执行”、清理“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开展的重点则主要集中在大量的接处访和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要的执法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则开展相对较弱,存在等靠应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执法监督缺乏刚性,性质不明。中央和省政法委虽然制定了“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的基本执法监督工作原则,明确了行使执法监督职权主要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和监督上,但执法监督性质不够明确,缺乏刚性,致使操作中容易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相联系,导致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职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政法各部门之间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本应主要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实践中各方往往消极地将其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
3、执法监督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们工作中,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规范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是监督行使程序不规范。如:在指导工作中,有时采取电话或普通信函等不够规范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协调工作中,有的以单位党组的名义提请协调,有的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义提请协调;研究协调结果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有的以案件协调审批表的形式下达,还有的用平件的形式下达。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监督难以引起被监督者的足够重视,回应不积极,监督者往往束手无策。三是被监督者与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松散。绝大部分协调案件是由谁提起、谁落实,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导致责任分散、相互推诿,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二、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摆正监督的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的政治属性。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放在对处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领导上,应主要通过指导和检查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方式,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
2、理顺好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强化监督的重点。在明晰职权的基础上,应正确处理好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二者职权属性有差异,各有侧重。“统一”是指二者均具有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致性,彼此联系密切。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同时还应坚持间接原则,即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宜也无权直接干涉专门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不能干涉具体案件的处理,更不能替代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从而进行间接的监督控制。
3、制定完善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的权威。新形势新阶段,树立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威,全面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实际工作中,应从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入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权威。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是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不足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应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预警通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警通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行政职务,应建议人大或党委、政府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若在政法委职权范围内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6)实绩考核。要把执法监督职能与部门工作实绩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公安规范化执法心得


篇一: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交巡警执法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一直以来,各级交巡警机关都在狠抓这项工作,特别在最近几年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综观基层执法队伍及执法活动中,种种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还屡禁未止,其深层次原因在哪里?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执法主体、执法环境、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有,也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掣肘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而所有执法行为都是由执法主体来完成,因此执法主体更是执法问题产生的重要环节。下面,笔者就如何从规范执法主体要素入手,推进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初浅认识。一、执法主体构成要素在规范化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宪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指国家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

篇二: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篇三:警察学习心得体会

公安民警心得体会

从警几年来,由当初的不适应过度到现在的基本适应了,渐渐的我已喜欢上这个职业。

我所工作的单位地处该市最繁华的地段。因此每天值班的民警都要处理少则20个,多则40-50

个的警。我们值班至少一星期一次,但多数时候都是2次。处理警情,是每一个民警的最基

础的基本功。经过这近三年来基层工作,我不断的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在处理众多警情的

经历,使我感到作为一个执法者在用语上要“规范”的重要性。另外在处理任何警情时一定

要公正、耐心、细心。基层工作虽然很辛苦,但看到每个警处理完后群众都满意而归时,即

使辛苦点,累点又算得了什么呢。有为而争位,在工作中深深的体会到当警察要当人民的警察,一切为民。为群众办事,为

群众破案,为群众有所作为,警察才能争得在人民群众心中那一份地位,受人尊敬与爱戴。 头

顶国徽,身着制服,能成为一名人民警察是许多好男儿的梦想。人民警察在百姓的心中是敢

于与邪恶作斗争,毫无畏惧冲峰在危险前沿的英雄、正义的化身。 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对公安民警权力的根本要求。在执法工作中要不断的强化宗旨意识,立足本职做好工作,更好

的为民服务。

一、树立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

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安

机关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要求。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

做好工作。杜绝公安机关对群众“冷、硬、横、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杜绝 “门

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的四难现象。 二、加强自身的思想纪律建设,严格自律

为警清廉。我们的党内、集体内暴露出的违纪分子,无外乎两类人:第一种,原本是好同志,

为党、为人民兢兢业业工作过多年,但是由于抵制不住个人私欲的诱惑,走上了远离人民的

错误道路。第二种,头脑里从来就没有一点党性,为了掌握权力,表面上积极进步,骗取人

民的信任,混入党组织内部,其实是彻头彻尾的败类。如何从党新民警培训心得体会

xx派出所 xx

人民警察一个神圣而光荣的职业称呼,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平稳有序发展的神圣

使命。我是一个非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这次培训对我的影响很大,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

了人民警察的使命与职责。具体来说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一、端正了思想,明确的入警动机。 我是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没有公安基础知识,最初选择铁路公安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但

是通过这次培训纯洁了我的入警动机,使我明白了人不能这么自私、狭隘,人民警察不仅是

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事业,责任重大值得我们用尽毕生心血而为之奋斗。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以一名小学生的态度虚心的向各位前辈师哥和广大的人民群众

学习,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和学习方法,不断的增长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努力

为我们警营增光。

二、完成了由学生到警察的角色转变。初任民警培训时间虽短但是对我们的帮助却很大,使我们由原来弱不禁风需要父母社会

保护的雏鹰成长为了一名翱翔苍穹铮铮铁骨的大漠雄鹰,由一名天之骄子成长为一名除暴安良维护正义的人民警察。

三、深入学习了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明白了思想政治

素质作为人民警察的第一素质对于人民警察的重要性,它是人民警察素质的核心和灵魂。我

们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忠诚可靠,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用人民警察职业

道德来规范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强化警察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科学文化素质是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的丰厚底蕴。完善的知识结构、厚重的人文素养、终

生学习的理念以及和谐的警民关系是人民警察克敌制胜的最终决定力量。 对公安业务和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和高铁知识的学习使我认识到坚持岗位练兵、苦练基本

功、掌握娴熟的执法技能和以“擒拿格斗、警械使用、控制与解脱等”实用警技,夯实法学

基础注重法律实践,是我们工作创新和创新工作方法力量之源。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是我们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在今后的工作学习

和日常生活中加强锻炼不断提高自己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工作环

境。

四、学会学习。

常言道:“师傅引进门修行靠个人。”学会“以人为师、 以敌为师”,学会学习,学会如何在人民警察的职业道路上不断丰富提高自己是我这次培

训的又一重大收获。

总之这次培训使我看到的前进的方向和自身的不足,对于我这么一个刚破壳的雏鹰来说

受益匪浅、收获颇丰,培训给我了以知识和信念,赋予了我腾飞的翅膀。常言道:“是雄鹰就

要搏击长空,是蛟龙就要搅起海底狂澜。”我会以此次培训为开端、为契机“立为国奉献之志,

立为民服务之志,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为我们警营,增光添彩”。

我相信“今天我们以铁警为荣,明天铁警会以我们为荣!”篇三:公安干警学习心得体会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三整四建”活动心得体会 段集乡派出所 樊天伟 近日,市局和县局大力开展了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三整四建”活动,为进一步推

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民警,下

面我就基层派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

极回应。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最基本的履

职要求和价值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以全面进步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

标,最大限度地增加规范化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因素,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最关

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题目。要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强化民警执法意识,进步提高执法

能力;二是强化执法责任,健全完善执法制度;三是强化执法审核,加强规范执法的监视;

四是强化执法保障,打牢规范执法的基础;五是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二、 规范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

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

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

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徇私枉法,钱权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

犯法、贪赃枉法都是与我们工作要求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提高素质

提高办案质量,因为案件质量的高低于取决于办案人员的各项素质,与办案人员的各项素质

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三、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促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措施,

也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的直接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进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警民关系是构成和谐社会的要素。

当前,由于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或执法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过度渲染,严重损害了公安机

关的良好形象,导致部分群众对公安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古人说“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

善小而不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题目改起、从人民群众最期盼

的事情做起,以良好的业绩和形象取信于民,夯实公安工作群众基础。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三整四建”活动, 一要加强公安队伍思想

政治建设,打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想基础。 二要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练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改善公安机关的形象。三要加强公安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增强警务职员的法制观念,进步综合服务水平。 四要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消除警民之间沟通渠道上的障碍,缩短警民之间的

间隔。

五要加强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实施公共关系活动,主动化解警民误解、冲突所引发的形

象危机题目。 2012年6月5日篇四:公安干警学习心得体会公安干警学习心得体会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

极回应。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新要 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

公安***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以全面进步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

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增加***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因素,下大力气解决

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题目。要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强化***执法意识,进

步***执法能力;二是强化执法责任,健全完善执法制度;三是强化执法审核,加强规范执法

的监视;四是强化执法保障,打牢规范执法的基础;五是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二、警务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一场新革命,也是当今时代对建立现代化、高效能警

务的必然要求。信息时代的到来,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公安信息化。

这场革命,打破了公安工作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靠,在警务运作、公安执法、队伍治理等方

面开辟了新的科学发展路径。加快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可持续发展

的必由之路。我以为,公安信息化建设要捉住三个关键:第一、既要瞄准集约高效目标,通

过完善基础网络,优化应用系统;又要不断完善公安警务信息体系,逐步形成公安信息“大

集中、大整合、大共享”格式。包括建设智能化综合指挥系统、建成集约化信息中心数据库

和完善基础通讯网络设施建设。第二、既要确保拥有丰富、正确、鲜活的信息资源;又要不

断提升***运用信息系统的实战能力。具体要把握好“广辟信息来源,严把信息质量关,加强

信息维护和培训信息人才”这四个环节。第三、既要不断强化网上作战意识,构筑网上作战

平台;又要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现代警务要求的公安信息运行新机制。不断引导广

大***树立“向信息要战斗力”的理念,着力研究和探索建立网上作战信息应用机制的途径和

方法,逐步完善信息预警、快速反应、信息导侦和信息防控等机制。

三、***警民关系建设是促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安机关“立

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的直接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

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社会。***警民关系是构成***社会的要素。当前,由于少数***

违法违纪或执法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过度渲染,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导致

部分群众对公安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古人说“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构建***

警民关系就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题目改起、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以良好的

业绩和形象取信于民,夯实公安工作群众基础。一要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打牢构建

***警民关系的思想基础。二要进步公安***业务素质,练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改善公安机

关的形象。三要加强公安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增强警务职员的法制观念,进步综合服务水平。

四要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消除警民之间沟通渠道上的障碍, 缩短警民之间的间隔。五要加强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实施公共关系活动,主动化解警民

误解、冲突所引发的形象危机题目。篇五:警察学学习心得体会警察学学习心得体会 在经历了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我对张老师所教的《警察学》也有了新的认识。《警察学》

对我们警察院校来说是一门必修的课程,对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人民警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是一门很实用的工具。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有很多感想,也有很多收获。下面谈谈我对

人民警察的认识。

(一)人民警察的概念人民警察是指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和社会治

安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警察机关中,依法代表社会主义国家行使警察职权,

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与劳动教养管

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特征

1、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作

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肩负着维护国家

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维

护者和执行者。

2、人民警察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武装性是警察重要特征之一。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

决定了警察人员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必然。因此

客观上导致发生暴力 冲突也是必然的。这种具有暴力性质冲突的对抗性,就需要警察人员除了应具有较高的

业务素质和严密的组织纪律外,还必须要具备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在交通、通讯、警械、

武器等物质装备上具有一定的保障。形成既能快速反应,又能抗击和镇压一切暴力行为的战

斗组织。

3、人民警察是实现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力量。人民警察机关是家行政机关,人

民警察在打击和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着实

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重要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警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

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国家实现管理、统治阶

级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重要保证。在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人民警察是实现治安管

理活动的主要力量。

4、人民警察警容风纪是指由警察法律所确定的人民警察警容、行为举止、形象及尊严的

表现形式。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警察法律规定,养成遵守纪律,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有礼节和有修养的良好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

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人民警察职责、权利、义务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

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 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性、有限性和责任性特征。人民警察的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国家机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警察权力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

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享有权力的范围。

也就是警察职权。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权力,指人民警察职权,指国家依法授予人民

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进行的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国人

民警察的权力包括:国家机关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

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人民警察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警察职责,行使警察权力活动中,

必须予以履行和遵守的行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其第21条所确定的内容

中,对人民警察所应尽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义务具

有以下五种情形:(一)社会救助义务(二)解决纠纷的义务

(三)及时查处报警案件义务(四)抢险救灾义务(五)参加社会公益工作义务。

(四)人民警察组织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

表明警察身份、区分警察等级的称号和标志。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

和任务的要求,对于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责任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警察法确立我国人民警察

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督察队伍管理制度,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的有力措

施。

2、人民警察警衔等级设置及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瞥衔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人

民警察警衔等级的设置为五等十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

级警监、三级警监、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

级警员、二级警员。

3、人民警察警衔的晋升。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应具备规定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好,贯彻

“先培训,后晋升”的原则。经过相应的人民笛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警衔。以上就是我对警察学在学习中的了解。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一)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4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精神的要求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院对该活动认真进行了研究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活动计划,召开了动员会,会上院长要求全队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加强责任感、提高执法能力和强化宗旨意识上来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活动,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活动,全面提升全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警务保障。围绕上述要求,作为一名入行不久的司法警察,按照要求和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时间及方法步骤,认真抓紧抓实,着重做好对照检查和整改、总结等工作,一面参加队里组织的各项活动,一面对各项必学必训的内容又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特别是针对规范化执法实际,进行了针对性的查漏补缺,活动开展以来,自觉受益匪浅,具体体会如下:

一、通过周密细致的学习,认识到了规范执法的重要性。

上级关于执法安全事件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的及时通报,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当前警务保障执法的形势不容忽视,少数干警仍存在宗旨观念淡化、规范化执法意识不足、组织纪律松懈等问题,因此,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等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公正最终落到实处,司法警察作为法院武装队伍的效能往往不可缺少,把司法警察当作是当作法律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个人认为一点也不为过。因此,我们必须要立足于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立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立足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这样高的角度来进一步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

二、通过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

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对于活动的开展来说还不够,纪律和作风建设的养成同样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活动开展以来,个人结合警务保障工作实际,认真对照《警察法》、《人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五个严禁”等相关禁止性规定,从严约束自己,确保依法、公正、廉洁司法。司法警察的执法环节往往容易被忽视,殊不知哪怕是押解过程中让犯人多说句把话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科学定性,再比如在协助、参与执行过程中,哪怕是责任心稍微有一丁点的松懈,当事人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全面保障。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司法,做到司法为民。如果在押解、执行过程中一时财迷心窍,就很容易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要防止问题的出现,没有比规范司法行为再好的办法了,要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努力从实体、程序、效率上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廉洁司法。

三、通过针对性地学习训练,进一步提高了为民司法的服务水平。

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各项专业技能训练,使我深刻体会到开展规范化执法活动,不但是司法警察适应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也是不断增强司法警察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等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照检查,我对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规范进行了重温,发现了安检行为有时不够规范、值庭押解警力配备制度有时落实得不全面、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执法用语以及行为还有不当的地方。更知道了执勤要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行为得体,既要举止文明,又不失庄严;在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不能简单粗暴、敷衍了事。有了理念的高度,再加上查找出的不足,我进行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学习和训练,规范化执法的要领掌握了、体能和技能提高了、法律知识掌握全面了等等,这些都是开展这次活动效果的最好体现,通过这样便捷有效的途径,使我在政治、业务、体能素质等方面都提高了,下一步才谈得上更好地保障审判、为民司法。

执法规范化活动开展的如火如荼,效果也十分明显,下一步个人决心在巩固前期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把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警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当作第一要务,同时侧重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活动的开展与日常工作科学统筹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活动、工作两不误,使自己早日锻炼成为一名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司法警察,为更好地完成警务保障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三)

**年5月27日下午xx县公安局召开了由市检察院领导主讲的执法规范教育讲座。要求民警切实把执法为民的要求植根于脑海中,贯穿于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执法行为上,真正做到以规范化执法促进执法质量进步。

通过聆听这次的执法规范化教育讲座,我所全体民警深刻认识到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提升民警执法水平,是我们长久的、甚至是永恒的话题。为进一步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我所与5月31日召开执法规范化建设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五抓:抓执法思想教育、抓规范执法主体建设、抓执法制度建设、抓规范执法行为建设、抓执法监督建设,来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抓执法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服务人民的过程,特别要正确处理好打击和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关系,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抓执法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一是以执法规范化推进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协警人员管理。二是深入开展网上执法办案。围绕警综平台,开展公安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三是应全面推行兼职法制员制度,严格案件的审核把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四是应深入执法民警培训。以基层执法质量建设为主线,增加民警执法人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次数,抓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公安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落实执法办案奖惩制度,将执法质量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四、抓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进而影响执法公信力,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是重中之重。必须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严格依法规范执法、执勤行为。对现有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在法律面前决不能打折扣、走捷径、搞变通、执法犯法。二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单位和岗位民警的执法责任,确定各自执法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三是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上,指派所领导加强管理,明确其责任。

五、抓执法监督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强对公安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内部执法监督责任,由分管领导陈燕,保障各项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加强对基层执法的日常管理,把执法质量抓在平时、抓在个案、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通过建立、健全单位和执法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加强对平时执法活动的管理,促使基层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边干、边查、边改、边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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