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内容显示中
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做出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作为政法干警,首先要有明确的法治理念,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正本清源,明确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保持清醒的头脑,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就要用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理解和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就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作为检察干警,首先要端正执法思想,做任何工作,思想是先导,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使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养成自觉准受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执法为民,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法工作中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那种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及霸道作风,都是背离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要求的。坚持了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才能做到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公平正义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理所当然地要为党的建设事业服务,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职责的根本,也是政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政法机关必须积极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大局要求政法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在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发挥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整体效能,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必须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必须明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在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权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定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贯穿于中国检察制度的不能动摇地政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决了政法干警执法思想的问题,从思想认识领域、意识形态领域解决执法观念,解决了执法的大方向,对于检察干警来说,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我本人要积极响应机关的各种学习号召,认真学习,认真对照检查,认真整改,转变执法思想和观念,坚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用正确的思想指导工作。同时要组织和安排好部门的学习活动,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努力达到教育的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学习,更深刻的体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法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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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央概括为五个方面内容。即以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从这五个方面内容看,它全面地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要求。它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对法治功能的高度概括。它既有对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也有对我国法治实践成果的肯定以及国外先进法律文化的合理吸收和借鉴。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互关系看,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五个方面从内涵上互有含盖,从外延上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了法治的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宣示了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为国家的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的重要手段。法的阶级性,是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它不是一个新话题,但不论承认与否,它都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伴生物。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从来不存在超越现实的,超越政治制度的法治状态。强调法治的阶级性,并不是否定法治的普遍价值观,而恰恰它揭示了法律价值观的本质。合乎逻辑地解释了不同制度下,对诸如公平正义,真实与客观以及人权等一些法律名词和价值理念会有认知上的差异和不同解读的原因。法治的阶级性说明,做为政权的产物和政治的附属物,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以政权更叠为前提的,法治是不能直接移植的。我觉得,搞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强调了法治的民族性。(传统性)我们所力于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抽象的社会主义法治。它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土壤之上的,具有显而易见的民族性特征的法治。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有它浓郁的民族性的痕迹,都是其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这也就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会看到,在当今不同的或相同的社会制度框架下,各国又能形成特色各异,特点鲜明的法治形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之所以能够被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客观基础。综观世界各国家、民族,虽然有文明程度的差异,有发展水平的高低,但民族文化没有优劣之别。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之根,发展之源,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进步的动力。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强调了法治发展的阶段性、过程性。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都是在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也都不可能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更找不到书本。都只能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不断探索。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一方面承认法治建设具有阶段性。这个阶段性就是国家社会进步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段性。它具有不可省略性和不可跨越性。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自然也体现着初级阶段的各种时代特征。另一方面,从过程性角度,它又提出了如何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有效途径。即:承继、借鉴、创新。三者是互为作用,缺一不可的。强调继承,就是要扬长避短,不断发掘和宏扬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赋予其时代要求的新内涵,并逐步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的固疾,以及官本位形成的"刑不上大夫",人治形成的法律的专制性、实用性和漠视人权等陈腐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消极作用;吸收借鉴,这在现代社会是无法回避的,(过去是民族间借鉴,现在是国家间借鉴)但必须明确,借鉴是相互的,有选择的;借鉴是自觉的,不是强迫的。在学习交流中,我们一方面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人,妄图西化、分化我们的图谋,防止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另一方面,也不必杯弓蛇影,谈外色变,要看到,相互借鉴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人类发展进步,相互间的依存正在不断加深,趋同性因素也在不断增多的趋势。要增加自信,自觉融入,大胆地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文明的合理因素并加以中国化的改造,为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服务。如何成功地处理好继承、借鉴的关系,我认为,不但有个合理选择,有效消化的问题,也还有个应当性与可能性的关系问题。如何正确把握,客观地说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正因其艰难,才需要我们一代代人去作出努力。我们即要有紧迫感也要防止盲目性。现在有些学者和专家,主张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搞三权分立,认为这样一来,中国的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法治就实现了。这到是简单方便,也省事,但做不到。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一定是想偷懒。人家的东西终究是人家的,变不成自己的。照搬照抄,拿来主义,其实是过时的思维方式,早在旧中国曾一度十分盛行,但最终被证明不仅是徒劳的,也是有害的。搞全盘西化的人,实质上还是想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的政治体制,试想,一个有强大生命力的,世人睹目的社会制度,你能否定掉吗?我们且不说照搬照抄的制度性障碍,即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照搬照抄也鲜见成功的例子。桔生于淮南而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古人尚知其理,况今人乎?可是我们有些学者就是不认这个理。知识学了不少,但仅止于知其然,而不问所以然,只学不问,算做什么学问呢?其实各国法治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同时也都有其自身需要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各自也都面临着发展带来的改革任务。我前面讲到的趋同,是不断进步中的趋同,不断完善自我中的趋同。是在相互借鉴中求同存异上的趋同。绝不是搞成一个版本。客观地说,想照搬照抄目前还找不到一个样板国家。照搬照抄不是创新,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是自我毁灭。我们所强调和坚持的改革创新,既不是对自己历史的翻新,也不是追求概念的新奇。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解决好我国法治进程中,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和问题。这个创新,是着眼于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只能是在坚持我国原则基础上的创新,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上的创新。
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走过了80多年的光辉历程,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长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所面临的任务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为大规模的建设与发展所取代,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成为迫切的任务,党的领导意识和领导方式也应当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有所前进、有所发展。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常态下的社会管理中,不能再靠个人和个别组织的意愿调动和配置社会资源,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体之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否则由社会发展内在本质所要求的效率和公平都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已经清楚地表明:没有一个好的体制和制度,仅有良好的愿望和勤奋的精神是难以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的。和平与发展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靠科学,二靠体制,综合起来说,就是要依靠科学的体制。这种科学的体制,包括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生活体制等等。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体制形成后,能否得以确立,能否为社会大众所遵守,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体制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依靠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管理国家事务,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依法治国有利于国家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党从大量具体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实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们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代表民利是党的性质对党提出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在人民的个体——公民不能直接管理国家的条件下,怎样委托和授予权力,怎样表达和形成民意,怎样使国家的权力运行规范有序,怎样防止公权力的私化和私权力的公共化,怎样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和公民权利,这些问题都有赖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不仅要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要带头实施这一方略,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环节。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党,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应当是完全一致的,党并不谋求也不应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执掌政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就是使党的执政方式符合法治原则,使党的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就是坚持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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