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之我见

人的思维和想法,总是随着时间不断的改变。人是复杂的,尤其是思维,心得也在一直变换。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大家都对心得体会很是熟悉吧,心得体会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如何去写好一份优秀的心得体会呢?或许"农村土地纠纷之我见"是你正在寻找的内容,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农村土地纠纷之我见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农村土地纠纷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土地纠纷已取代农民负担成为农民上访的焦点,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引发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纠纷、土地合同、征用合同、流转合同隐蔽性多、透明度不高,合同双方存在地位不平等,等等。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笔者建议以下途径:
一、交给农民政策。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是:要深入、持久地大力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解释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以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律、政策、文件一定要做到家喻户晓。
二、规范、完善好合同。要依据《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完善好《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的订立手续。对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明确到位。承包合同尽可能公示、听证、公证,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三、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网络机构。处理好合同纠纷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关键,农经部门作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首先必须要有健全的机构和相应和管理人员,其次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县级农经部门要对乡(镇)、村级调解员定期培训,提高他们政策水平和调解纠纷、化(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解矛盾的能力。对各类土地纠纷要本着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协商解决为主。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决,要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处理好各类土地纠纷,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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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工作心得


关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工作心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

再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还要有一定的审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可以找一些当地德高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司法所出面协调。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

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一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农村能人之我见


农村能人之我见内容显示中
富裕一方的农村能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头雁。当众多农民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彷徨迷茫的时候,是农村能人的崛起,以其酵母般的辐射、示范、影响效应,带动了周围农户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催生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迅速兴起,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农村能人功不可没。
以流通促生产的史光权,在结束产品短缺的时代背景下,敢为人先地帮助农民实现了从产品到商品的“惊险一跳”。史光权带动了湖北宜昌夷陵区鸦鹊岭镇生猪生产的快速发展,以其在物流领域的成功之举实践了“流通促进生产”的再生产理论,使现代物流成为人才、资源之外的第三利润源。
以协会建产业的曾维松,运用牵头成立无公害渔业养殖协会这条纽带,传送经营理念、传输养殖技术、传递市场信息,提供全方位服务,规避了农民单家独户生产的市场风险,在宜昌伍家岗迅速兴起市场前景广阔的罗非鱼养殖产业。曾维松的贡献在于实现了“产业自治”,整合了产业资源,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和档次。
以基地带农户的王兵,大力推行基地加农户的运作模式,形成了生猪产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天(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蓬公司以“放养”和“联养”两种利益分配形式,建立起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环节———利益连接机制。农户只享受利润,不承担风险,农户成为基地的“生产车间”,农民成为“产业工人”,达到了基地发展与农户致富双赢的目的。
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素质不高,是阻挡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座大山”。说一千遍听不见、一户示范跟着干是农村的实际。史光权、曾维松、王兵的成功无声地发挥着农民“耳闻是虚、眼见为实”的示范作用。因此,让农民效仿能人,转换角色,成为主体,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条捷径,农村诸多问题也会由此迎刃而解。
抓典型推能人,既是马克思主义的领导艺术,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通俗的“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阐释了这个重要哲理。在农村,谁去“拨”这盏“灯”,自然是各级领导干部。怎样“拨”这盏“灯”,这就需要我们的干部转变工作方式,去发现能人,培养典型,让一大批史光权、曾维松、王兵成为市场能人、政府“红人”、农民“恩人”,从而以其榜样的力量去引导农民创业兴业,进入市场。只要拨亮了农村能人这盏灯,让千万个农村能人脱颖而出,创业引路,农民致富奔小康就有了方向,就有了动力,就有了希望。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会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县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

二、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

三、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我县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其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一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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