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工作对策研究

《周易》: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看过了解一样事物之后,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其的看法。很多人都有写心得体会的经历,写心得体会为了更好的记忆,也是为了可以把这些感悟都记录下来。那么一篇好的心得体会要怎么才能写好呢?为此,小编特意呈上“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工作对策研究”,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工作对策研究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分析、探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对下阶段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xx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为保证政府采购法有效贯彻落实,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等。然而,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使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相关利益人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又一难点。个别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比如,采购人可能违反规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等等。因此相关利益人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严格、自我约束差是商业贿赂难以根治的又一原因。

三是惩处不严厉。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找问题,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法律的威慑力,发挥治理工作的震慑作用。如果治理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对查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惩处不严,治理工作势必流于形式。从自查自纠阶段结果看,一些单位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批评教育的层面,惩处不严,削弱了治理工作对相关利益人的警示作用。

四是教育不深入。从目前政府采购的实践看,一些相关利益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比较淡薄,对违法采购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尚停留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上,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设置三道防线,从源头、过程和事后进行预防控制。源头防线———构筑法律体系,严格制度执行,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利益人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过程防线———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从而无法随意改变采购过程和行为。事后防线———建立投诉质疑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使受害人敢于申诉,并且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举报人能够得到保护和奖励。

控制十个环节,通过对政府采购过程十个环节的控制,达到预防或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第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环节。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编制了预算才能采购,否则即为违法。第二是目录执行环节。每年要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目录采购,就是违规。第三是计划控制环节。预算单位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没有计划或不按计划采购就要纠正和处理。第四是信息发布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第五是标书制订环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在标书的制订过程中没有倾向性意见。第六是专家抽取环节。专家的抽取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指定专家。第七是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审,不能有倾向性。第八是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和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不能偷梁换柱。第九是验收环节。验收要做到不走过场,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蒙混过关。第十是支付环节。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的,不予支付资金。以上政府采购的十个环节,只有做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加大惩治力度,疏通质疑渠道,建立信用体系。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增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群体违纪违法成本,增强商业贿赂治理的威慑力。要建立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要建立信用体系和准入机制。建立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机制,对于违法乱纪的采购人和专家群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牛志奇)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分析、探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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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力措施,对下阶段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xx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为保证政府采购法有效贯彻落实,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等。然而,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使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相关利益人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又一难点。个别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比如,采购人可能违反规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等等。因此相关利益人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严格、自我约束差是商业贿赂难以根治的又一原因。

三是惩处不严厉。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找问题,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法律的威慑力,发挥治理工作的震慑作用。如果治理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对查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惩处不严,治理工作势必流于形式。从自查自纠阶段结果看,一些单位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批评教育的层面,惩处不严,削弱了治理工作对相关利益人的警示作用。版权所有

四是教育不深入。从目前政府采购的实践看,一些相关利益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比较淡薄,对违法采购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尚停留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上,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设置三道防线,从源头、过程和事后进行预防控制。源头防线———构筑法律体系,严格制度执行,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利益人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过程防线———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从而无法随意改变采购过程和行为。事后防线———建立投诉质疑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使受害人敢于申诉,并且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举报人能够得到保护和奖励。

控制十个环节,通过对政府采购过程十个环节的控制,达到预防或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第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环节。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编制了预算才能采购,否则即为违法。第二是目录执行环节。每年要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目录采购,就是违规。第三是计划控制环节。预算单位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没有计划或不按计划采购就要纠正和处理。第四是信息发布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第五是标书制订环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在标书的制订过程中没有倾向性意见。第六是专家抽取环节。专家的抽取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指定专家。第七是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审,不能有倾向性。第八是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和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不能偷梁换柱。第九是验收环节。验收要做到不走过场,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蒙混过关。第十是支付环节。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的,不予支付资金。以上政府采购的十个环节,只有做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版权所有

加大惩治力度,疏通质疑渠道,建立信用体系。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增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群体违纪违法成本,增强商业贿赂治理的威慑力。要建立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要建立信用体系和准入机制。建立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机制,对于违法乱纪的采购人和专家群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工作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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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对策之我见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对策之我见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战略工程、系统工程,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2.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形成依靠法律制度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力量。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比较多,但是,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备性差;二是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差;三是执法主体多头且职责不清;四是制裁力度较轻;五是执法尺度不统一。因此,目前急需在现有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效整合法律资源和执法主体。在当前最为重要、最为紧迫的是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先试行,再完善,并且严格执行,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3.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养奸。版权所有

4.建立和完善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与奖励的制度。

5.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关键部位实权人物的制约和监督。版权所有

6.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堵塞实施商业贿赂的渠道。

7.在全社会实施廉政文化建设工程,努力提高公众的廉洁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营造人人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的良好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对策之我见》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筑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
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贿赂案,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商业贿赂在人民银行系统主要涉及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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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单位或个人收受经营者以现金、实物回扣方式的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以软回扣方式的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等。
三、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措施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和部署。作为人民银行系统,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需要群策群力。笔者根据当前国内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的形势,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三)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制度。
(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当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反映强烈的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和举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内审的检查作用,在查处商业贿赂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的合力。一是要发挥纪检监察惩处职能。对查处接受商业贿赂的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侦查。二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结合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加大纪检监察执法力度,检查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决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人民银行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大内审审计力度。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付诸于实践、在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影响,要尽可能使治理措施更加有效。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结合人民银行工作性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调整治理重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国外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国外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在各国都是打击对象。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面打击的氛围,是使其危害降低到最小的必要条件。以下介绍一些国家治理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做法,以供学习和借鉴。

新加坡:采取一切措施减少腐败机会。新加坡最重要、最有效的经验就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腐败的机会。新加坡是公认的亚洲最廉洁的国家。早在1960年,新加坡政府就修改了早年殖民时期的《预防腐败法》,到1993年共进行了七次修改。《预防腐败法》对贪污、贿赂行为做了非常严密和具体的规定。在证据上,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如果一个官员被发现生活阔气,消费明显超过收入,或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院就可以此作为受贿的证据。法律还给予反贪人员很大的调查取证权,规定被控方家属和证人有提供实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严重处罚。

韩国:着力建设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韩国防止腐败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度调查。负责腐败预防工作的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自2∞3年起对全国32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得出各机关的清廉度指数,按中央级政府机关,地方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关的类别进行清廉度排名。韩国政府采取的另一个反腐败措施是2∞5年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的《透明社会协约》,34日标是应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

日本:老虎苍蝇一起打,企业成为反商业贿赂主体。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不仅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的发生。首先是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防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老虎"、"苍蝇"一起打。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首相的影响力,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并接受好处费的"洛克希德"事件中,首相田中角荣被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日本末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

瑞典:立案门槛低,监管举措多。瑞典在反对商业贿赂和腐败方面的立案门槛是很低的,但即使如此,一年到头也很少听到有贿赂腐败案发生。瑞典全国的商业贿赂案每年仅50余起,在国际透明组织每年评出的全球最廉洁国家中,瑞典也总是名列前茅。瑞典首创了很多先进的制度,被很多国家学习和借鉴。例如,专门的检察官制度就是瑞典人的发明,并且至今仍保持着很强的独立性。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公室的布鲁奎斯特检察长

说:"虽然我是单位领导,但也不能命令或指示手下的检察官如何办案,事实上,首相也无权这么做。"此外,瑞典还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也是瑞典的首创,如果有人想知晓某官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可以到国家税务署申请查询;如果他怀疑某官员公款私用或收受贿赂,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媒体举报。这就大大降低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

瑞典的经济也比较透明。在瑞典,即使是个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私有财产,也要使用招标的方式。在其他国家,啤酒生产商用销售提成鼓励商家促销他们的酒,或者出钱请商家把他们的酒摆放在显著位置,都是很平常的销售手段,但是这些瑞典都是不允许的。在瑞典,公平竞争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因此诚信对瑞典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品德,深以腐败为耻。另一方面,瑞典的个人所得税非常高,因此人们也格外关注政府的廉洁程度,不允许自己所交纳的税款有丝毫的滥用,认为任何的腐败都是不能原谅的。在这样的基础上,瑞典形成了"全民监督"的环境,媒体、民众都是"检察官"。瑞典前副首相莫娜·萨林就是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遭到媒体曝光,引起了民众非议,最后断送了政治前途。目前,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公室受理的很多贿赂案件都是源自媒体和民众的举报。版权所有

德国:医药购销领域标准明确。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做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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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观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版权所有

美国:四大机制遏制商业贿赂。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围剿有这样四大主要机制: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由于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公平的市场。因此,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市场。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没有市场的又一重要原因。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会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世,使行贿和受贿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在美国,涉嫌贿赂的行为都会遭到媒体曝光。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讨好美国农业部以获得一些政策方面的好处,一家美国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中的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上学的"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花费几万美元。这件事情被媒体曝光后,这位农业部官员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引咎辞职。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此外,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把反商业贿赂推向海外。该法律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该法律对美国公司遵守所在国法律、禁止贿赂外国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从美国的情况看,治理商业贿赂既需要严格的立法和执法,也需要营造一个不利于商业贿赂生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国外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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