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社会保险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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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社会保险的时效问题

本文作者:高文书 原创投稿
今天拜读了巴东县劳动保障信息网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文,该文章最后的结论为追索养老保险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拜读该文后,本人感触颇深,我参与了该文章所列举案例的办案过程。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有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我认为值得商榷: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受仲裁时效期限的。
养老保险费属于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五大社会保险之一。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利性。所谓强制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受保人必须参加,参保人必须接受,双方都不能自愿。缴费的个人和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不能自愿;所谓保障性,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所谓福利性,就是养老保险不能赚钱盈利,必须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
那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有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呢?在这里会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 ;另一种情况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 ;对于后者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仲裁时效期限规定如下:“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因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界定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一条第(三)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法条中的“等”字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概念。结合该法条的整体内容理解,我认为除了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争议之外,其它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所产生的争议均可以涵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向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在该法条的涵盖范围内。因此我认为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既然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就应该适用《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既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丧失请求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其追索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胜诉权。
再者,根据养老保险费具有福利的性质来看,养老保险费属于劳动者福利待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一条第(三)项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福利待遇而产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规定。既然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规定,那就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起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就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追索养老保险费的胜诉权。
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属于国家通过立法来进行强制性规范。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均不能自愿选择。若单位拒绝缴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若有持续情形的,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2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尽管养老保险费进入国家统筹基金,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权利的劳动监察部门对超过2年的也不予查处。简言之,国家追究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效期限自行为发生或终止(持续型)起2年。并不是国家永久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补缴责任。
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四大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第(三)项“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确定的是在两年内主张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权利,与《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有所不同。应理解为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发生争议,就不存在六十日的时效期限,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主张权利。否则,其追索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不被保护。因此,也是有时效期限限制的。
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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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不可能只有义务的承载主体,而没有权利的接受主体。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应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追索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劳动者而言,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劳动者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行使追索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追索权利。从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看,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都有时效期限的限制,不是只要享有权利就永不过期。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我国虽对无效合同没有规定时效期限。但在实践中,只是确认合同效力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对于主张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民事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法条是典型的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而主张民事权利的应当适用时效期限的规定。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关系来看,劳动者主张追索养老保险金的民事权利应当受时效期限的约束。
若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劳动者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呢?本人认为也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在这里只要划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界线,就不难理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延续性,既双方的后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属于合同中义务。既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不属于后合同义务。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规定。但并不意味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就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志应当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且自离开之次日开始不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应视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事实上离开用人单位)后所产生的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就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应当适用仲裁时效期限。本人认为;若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没有发生争议,也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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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中国梦


也谈中国梦

也谈中国梦
一、什么是中国梦?
20xx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在现场,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他首次响亮地提出“中国梦”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
中国梦,深刻道出了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深情描绘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不断求索、不懈奋斗的历史。如果说实现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20世纪中叶的“中国梦”,那么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21世纪头20年的“中国梦”,将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则是21世纪中叶的“中国梦”。
2013年春天的两会,因为梦想变得飞扬热烈,因为梦想变得无比厚重。承载亿万人民的梦想和重托,将“中国梦”的伟大构想化为美好现实。
二、什么是中国教育梦?
2013年3月8日,在政协教育界联组讨论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动情地勾画了自己心中理想的中国教育梦——“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
有教无类——不分宗教,不分民族,不分性别,不分地域,不分老幼,每个人都能平等接受教育。
因材施教——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兴趣特长,可以选择不同的学校,接受不同的教育。学校要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终身学习——所有的人都需要一辈子学习,要活到老,学到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己。
人人成才——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教育要为每一个孩子播种梦想,点燃梦想,最终实现梦想,把自己的梦和中国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三、如何实现中国梦?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说: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
四、对梦想的美好祝愿
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都应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这个梦想一定是五彩缤纷的,一定是芳菲满眼的,只有每个人都充满激情和梦想,“中国梦”才够美丽,才够坚实。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圆了民族独立梦,圆了百年奥运梦,圆了航天航海梦,一个个更加美丽的中国梦将在我们一代一代人手中梦想成真!
可以预见,只要我们胸怀理想,坚定信仰,又脚踏实地,苦干实干,我们就一定能够拥抱美丽的中国梦!
“东风好作阳和使,逢草逢花报发生”。有梦想,谁都了不起,有梦想,谁都有机会!衷心祝愿我们今天在座的每一位老师、每一位同学都播种梦想、点燃梦想、实现梦想!

也谈舌尖上的浪费


也谈舌尖上的浪费

也谈“舌尖上的浪费”
近日,在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国家工程院院士、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先生的话如一剂重锤,撩拨心神,直击肺腑。
面对中央电视台这一最权威的官方新闻机构,袁老坦然说出了这样的话:“当前,如若使水稻亩产提高5斤、甚至10斤,都是异常艰难的事情。”然而,我国粮食产量已现隐忧的现状,似乎并没有牵动国人的神经。相反,“舌尖上的浪费”却无所不在。似乎浪费粮食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在拥有两千多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崇尚圆融,恪奉和合,已是每一位炎黄子孙最尊贵的信守。况且,中国古老文明的积淀,和孔老夫子“食不厌精,脍不厌细”的饮食思想,着实让中国人尽享了舌尖上的幸福,成为“至尊饮者”。
而有别于西方的圆桌餐,更让纤纤君子撑足颜面。为官者,以极尽地主之宜表明好客之情做好上下沟通为出发点,迎来送往极竞豪奢;受用者,仍遵循餐桌礼仪,每菜只是蜻蜓点水浅尝则止,表面看无伤大雅,但“剩宴”却被十足的促成;为民者,坚定不移的恪守以食为天的不变准则,毫无顾虑畅享丰富的饮食文化带来的快感,满足于逐渐鼓起的钱袋子和随之而来的幸福指数攀升。但却完全淡忘了老祖宗留下的“节俭”作风,这种宝贵品格的遭遇冷落和束之高阁,似乎弃食已是理所当然。
来看《舌尖上的浪费》节目中播报的一组数字:中国人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一年高达20xx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还有一亿多农村扶贫对象、几千万城市贫困人口以及其他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
对于此,中央高层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位老革命家的长子,身上沿袭着简朴的品格,散发着理性的光辉。追求勤俭,恪守节约,反对浪费的治国方略更让国人“拍案叫绝”。
诚然,从养生学的角度来说,“鱼生火,肉生痰”,增加脾胃运化负担;中国的饮食文化着重强调了“食少而淡”,注重饮食的环境,讲究饮食的心情,遵循因天时序,身心自然,达到和合的境界,才称之为健康的饮食规则。
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华灯初放时,大大小小的餐桌上“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和“相敬如宾,灌倒为止”的壮观场景,疏不知这种表面看是重排场、讲义气,将拉进感情进行到底的侠客风范,其实不仅没有遵循正确的饮食规则,更是将盛宴变成剩宴,将健康推进无法逆转的深渊!
为此,作为一国公民,炎黄子孙,切实从自身健康的角度出发,量力而行,追求节俭,是为已任。从尽国民义务的角度出发,节约粮食,减少浪费,是为国家分忧。也许祖先造人的时候,便规定好了我们舌尖的味蕾数量,超负荷的工作,会对此有损伤。唯有减少过多不必要的伤害,让舌尖恪守金规戒律,张驰有度,才会使我们在饮食文化底蕴厚重的泱泱大国,真正享受到“舌尖上的幸福”!

社会保险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学习实践
认真做好公司社会工作
人力资源部党支部 牟启洪
根据公司机关党委安排,通过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 以及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文件和刘振亚总经理讲话精神,学习市公司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文件和公司领导讲话精神,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和市公司“两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我的一点:
一、公司社会保险移交地方后的发展变化情况
社会保险1998年到现在电力行业统筹移交重庆市十年以来,在公司和社保局的领导下,在部门领导和行统办业务指导下,逐步向平稳规范管理的过渡,五大保险的基本基本走向正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直属单位基本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100%的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郊区五个单位全部参加,主城区单位因保险机构问题暂未参加。
1998年移交到现在,已办理退休2810人,离退休统筹养老金由人月均1998年704.70元,到今年人月均达到1562.29元,人月均水平增加养老金857.59元。今年新退休人员中有43位月均已达到3000多元的退休统筹金,为以往同期退休费用的最高水平。
2.离退休人员近几年连续调整养老金,调整幅度由1998年的人均每月35元,到2007年人均每月调增191元,比1998年人均每月多调156元,今年退休费人均每月调增133元。
3.每年按时照汇算情况,提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4.进行了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公共数据整合,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缴费基数“五保合一”作了艰苦仔细的工作,使社会保险的五大项目有了统一的信息基础,公共业务基本步入正轨。
5.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行统在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已进行了两次生存核查。
6.认真如实申报工资总额,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
7.与市社保局、市邮政储汇局密切配合,保证了离退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8.直属单位的企业年机构几经变化,现已步入正轨,供电公司的企业年金经过大量的调查,现已出台了指导意见,将在有条件的供电公司已开展试点工作。
9. 公司参加市工伤保险后,其缴费及时和如实申报了基数,以及安全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包括公司所属的14家单位,被市工伤保险中心评为“诚信单位”。
10.离退休人员的对公司管理的满意度已大大提高,保持了公司的和谐稳定。
11.对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贴也逐年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得到大大改进。
12.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持了年年被重庆市局重庆市社会保险局评为先进集体的荣誉。
二、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实践中去指导我们的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对我们现实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们公司所做的人力资源工作和社会保险工作,都是围绕人为对象去做的,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所谓以人为本,首先,这个人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其次,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所做的社会保险工作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开展起来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险的“五性”,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社会保险的作用是:一是保障劳动者生活,安定社会;二是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增进国民体质;三是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进行;四是开展社会服务,方面群众生活;五是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者分配,保护低收入者。因此,学好科学发展观,用于指导我们的工作,是我们最好的行动,达到学以致用。
我们将努力学习科学发展观。我们要在公司党组和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社保政策,耐心宣传解释社保政策,加强社保基础工作,为退休人员排忧解难,为职工服务,维护稳定局面,为构建和谐渝电努力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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