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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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经济犯罪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政府公信力。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日益蔓延形势下,更容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从犯罪手法上看,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等。相应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另外,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较强。因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
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有效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的防范,首先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所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宣传尤为重要。
在加强对公民进行防范宣传的同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要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要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产品、投资、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广告、期货、破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
总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这一产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经济根源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和解决,加之当前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为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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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纵观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多数经济犯罪的必备要素,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准确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首先应该准确的认识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经济犯罪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在进行某一具体经济行为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结果有所认识,并在此认识的因素上,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结果或者某个行为过程,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心理态度。

一、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
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特征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带来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另外,“主观故意”是从证据构成角度来认识,与犯罪故意在叫法上有所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犯罪故意,就是公安机关查证的主观故意,只是后者属于犯罪学中的概念,所以称呼不同。

二、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故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直接追求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行为目的,而容忍或放任该行为必然或可能产生的伴随结果即本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于行为目的的追求态度是直接的,而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态度则是间接的。

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伪造国资委担保函过程中私刻国资委公章,并将伪造的担保函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这里存在主、副两条线的意志心理过程:行为人直接追求、希望行为目的结果的实现,即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间接的容忍或放任了伪造印章行为结果的发生。伪造担保函是直接的主心理过程,私刻公章是间接的副心理过程。

判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应该从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上进行考察。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事中甚至事后方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对方陷于某种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的意识而产生意思表示,随即起意,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放任而是希望。因为刑法中的希望与放任,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在经济诈骗犯罪中的结果是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就此而言,诈骗不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他人自愿交付财产行为不是诈骗犯罪的危害结果,而只是客观犯罪结果产生的前提,不能把对他人行为的心理态度误认为诈骗犯罪的主观罪过。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是放任,但在他人交付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对于这种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才是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罪过,而这里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因此,直接故意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追求某种行为目的。

三、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我国刑法界通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就是行为人以怎样一种态度着手实施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罪过形式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明知。

1.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内容。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当于德、日刑法中的“不法所有意图”。因而不能将非法占有狭义地理解为执持占有,而应理解为广义的不法所有的意思。那么“非法占有”就是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得对物的占有,例如,以抢劫、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占有财物的行为就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类经济犯罪主要是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犯罪等。目前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中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将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为包括金融诈骗罪在内所有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系统解释论的当然结论,也是目的解释论的应有之义。所以,将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划分到非法占有类经济犯罪中。在诈骗类经济犯罪中,无论是金融诈骗犯罪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明知
明知就是明明知道,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的结果、行为发展的过程,这种认识就是“明知”。在正常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出于合法的经济利益而从事相应的交易活动。同样在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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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为人出于非法的经济利益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在查证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主观故意时,调查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行为结果和对行为发展过程的认识程度,判断行为人对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明知。

经侦部门管辖的83种经济犯罪中,除去诈骗类经济犯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犯罪的过失,余下经济犯罪的主观故意都应属于“明知”。例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行为人实施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主观故意就是明知。

明知是指行为人事前所预见的犯罪行为与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应属于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本文的行为。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应作实质理解,这里的“行为”应该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即是行为人意识状态中的行为或者说是“认识中的行为”。

在认定明知的主观故意时,应该注意三点:

1.明知的对象是行为人意图实施的行为,即希望或者放任出现预期结果的行为,但不一定是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

2.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那么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明知,和行为伴随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明知。

3.这种对行为和结果的认识应当是正确的,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

四、主观故意在经济犯罪认定中的重要性

主观故意作为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数量上看,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83种经济犯罪中,只有少数几个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余下经济犯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从犯罪构成上分析,主观故意又是许多经济犯罪认定的重点和中心,如果不能查证行为人具有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在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主观故意证明不到位造成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否准确关系到逮捕、起诉等司法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因此,主观故意在经济犯罪认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能够准确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心理、罪过形式、目的、动机等因素,那么就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只有认识准确、清楚后,在能在办案过程中准确认定。
浅谈对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识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涉法上访的成因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xx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xx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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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强奸,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五)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信访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信访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信访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信访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涉法上访是信访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信访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信访工作制度,以致使信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内部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信访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信访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信访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信访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信访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信访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七)健全完善信访条例。以明确信访职责、信访行为为重点,突出信访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信访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信访工作的各方面,增强信访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信访接待。(八)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系统内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内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访部门与群众之间要建立起一个横向联系、纵向交叉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使其制度化,形式灵活多样化,形成一个有效办理信访案件的运行机制。在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中,仅仅抓好以上工作是不够的。但笔者认为要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至少要抓好以上几项工作。

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思考对策


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思考对策

当前,全球经济面临历史上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冲击,我国经济不能独善其身,我市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我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加深对这一几十年一遇的大事件的认识,进而理性地作出判断,思考科学应对之策,为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结合学习研究,归纳三点看法:

第一,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基本认识

回溯国际货币体系演变,二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国,其黄金储备占世界3/5,gdp占世界1/2,经过国际金融会议协商形成“布雷顿森林体系”,即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机制,国际金融秩序由原始的金本位制彻底转变为法币制,美元成为主要国际货币,进而确定了霸权地位。这种情况下,美元发行失去了刚性约束,完全依靠美国的国家信用来支撑,埋下了风险暴发的伏笔。


分析世界经济现状,全球经济发展进程实际上由两个轮子驱动,一个是以美欧日等为主的发达国家,负责消费;另一个是中国等“金砖四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世界工厂”角色,负责生产。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获取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再用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债券和其他金融资产,使美元回流,形成货币循环体系。而美国需要资金时只要出售国债即可,偿还过度消费形成的贸易逆差债务只要印发钞票就成,美国自然走向了信用过度扩张之路。


看看美国的一些数据,美国财政部统计显示,截止20xx年底,美国外债累计达13万亿美元,而年gdp仅为12万亿美元,美国实际上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美国国家信用已经严重透支。数据同时显示,美国由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依托于物质生产与服务产业所构成的实体经济创造的gdp从1950年的61.78%下降到20xx年的33.99%,而由金融、保险服务业等依托于金融资产炒作所构成的虚拟经济创造的gdp成倍增长,美国经济在“去工业化”的同时,“虚拟化”程度不断加深,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失去平衡,由此引发“蝴蝶效应”金融版,可能导致全球经济跌落,甚至崩溃。

第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分析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是金融层面,由于我国金融系统尚未与世界接轨,货币不可自由兑换,冲击可能不大,目前我国金融运行平稳健康,去年银行业营利水平全球第一即是明证;第二是实体经济层面,由于世界经济“严重低迷”,欧美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负增长,对我国商品进口需求大幅萎缩,直接影响gdp增长;第三是信心层面,国际经济增长低迷情势下,总需求增幅收窄,直接影响投资、消费信心。但是总体上看,危机暴发以来,我国经济仍在增长,通货膨胀在可控范围,没有“滞胀”风险,在危机引发的新一轮全球经济调整中,我国经济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


关注国内经济格局变化,由于产业结构、经济外向度和应对变化的能力不同,各地区受到危机影响轻重不一:一是区域经济增幅下滑由东向西逐渐递减。去年东、中、西部gdp增幅分别回落2.9、1.9和1.7个百分点,其中我省回落1.2个百分点。二是东、西部进出口贸易增幅下滑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去年全国进出口增速回落5.7个百分点,其中广东、江苏、上海、浙江、海南分别回落12.5、10.9、10.5、7.7和46.1个百分点,山西、甘肃、云南、内蒙下滑幅度更大,我省回落7.8个百分点。三是东部地区企业减员和劳动就业困难的影响举足轻重。去年前三季度,全国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求职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5%和2.6%,东部地区分别下降11.3%和7.3%,直接造成河南、四川、安徽等劳务大省农民工失业返乡。四是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回落幅度大于东部。去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回落0.5、2.4、4.1个百分点,其中我省回落4.2个百分点。总体看来,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第一波冲击,生产所受到影响是东部大于中西部,收入和就业所受影响则是中西部更大。


近观安庆经济运行,因为地域、产业特点,危机对我市经济影响从去年9月份开始显现,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回落。与20xx年相比,去年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分别回落1.2和14.3个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上述指标增幅同比分别回落4和19.4个百分点。二是市场需求增长乏力。与20xx年相比,去年投资、出口增幅分别下降16.1和8.67个百分点,消费实际增幅基本持平。今年一季度,投资、消费、进出口增幅同比分别下降33.3、3.35和50.5个百分点;工业品产销率同比下降3.6个百分点,企业用电量下降21.51%。三是就业困难明显加剧。外需显著减少,直接导致传统产业竞争力减弱。一方面,我市443户企业经营困难,威胁就业,影响收入;另一方面,我市

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思考对策第2页

常年外出务工120多万人,今年春节后外出103万,需要就地转移就业10多万人。与此相联系,一季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同比下降8.78个百分点,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增幅下降11.8个百分点,农民收入增长后继乏力。当然,由于危机冲击有一定传导时滞,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扩散,我市经济受到的影响还有可能加深、扩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压力很大。

第三、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之策

以创新理念应对危机,以科学思维观谋划发展,既是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检验,也是对各级干部的重要考验。安庆需要加快发展,市民期盼追赶跨越,这既是信任,更是责任。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振经济一揽子计划,努力办好安庆保增长之事。当务之急是六个方面:


工业经济方面:要促生产、调结构。强工业是保增长的关键。加快发展石油炼化产业,争取核电项目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并付诸实施,支持造船、精密机械和精细化工等产业发展,重点发展第三代数控、高性能船等创新型产品生产。着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立足招大商引大资,再新上一批大型工业项目。认真解决企业融资、减负、销售等在方面困难,千方百计扩大工业生产,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态势。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加强工业技改,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农业农村方面:要强基础、促就业。稳农业是保增长的基础。启动粮食增产规划,实施国家优质粮生产县工程;实施农业产业化“3261”提升行动,增加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新增8个乡镇、80个村新农村示范点建设,加快农村“水电路气房”改造,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着手建设40个农民工企业园,加强技能培训、劳资对接和创业辅导,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


扩大消费方面:要抓落实、重农村。扩消费是保增长的潜力所在。研究出台促进住房、汽车等消费促进政策和便利措施,鼓励文化旅游消费,大力培育消费热点;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医疗等方面消费能力;兑现家电下乡增加品种、简化手续措施,让农民得实惠。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电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保持外贸经济较快发展。


增强后劲方面:要上项目、抓进度。增后劲是保增长的必由之路。加快南京至安庆城际铁路、安庆长江铁路大桥建设进度,加快推进望东大桥及接线、下浒山水库、阜景铁路、岳武高速,争取上马池州至枞阳长江公路大桥及北接线、安九公路改造升级,继续争取安九城铁江北走向,加快城市东扩进程,建成济广高速岳潜段;督促林纸一体化项目业主尽快实质性建设,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炼化一体化工程,加工上峰水泥、海螺四期、船柴二三期等建设进度。


改革开放方面:要抓拓展、求深化。深化改革开放是保增长活力之源。工业企业改革要扫尾完善,商贸、粮食、供销、农林水、交通等方面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要深入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要全面推开;金融改革重点是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建设、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分工合作,加快11个省级开发区发展,推进车船零部件制造基地、化工产业园建设,力求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方面取得突破。


改善民生方面:要强责任、增投入。保障民生是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各级一把手保民生的责任,全面推进教、科、文、卫事业发展,抓紧分解落实36项民生工程任务,落实省对县(市)转移支付首先用于民生工程配套的要求,统筹组织24亿元民生工程投入,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涉诉信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为建立健全法院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日前,京口区法院对本院当前信访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针对涉诉信访的特点、原因,特别是当前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当前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1、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上访增幅较快。2004年1月至11月,我院共接待群众申诉、投诉性来访324人次,总量与去年基本持平。但呈现出越级上访增幅较快的新特点,仅进京上访就达7人次,同比上升了50。

2、信访老户痼疾不化,闹访、缠访和暴力上访呈上升趋势。一些上访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非法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

3、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信访工作压力增大。此类信访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涉农纠纷等领域。

4、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增多、交办力度不断加大。中央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将一些越级上访的案件直接交基层法院办理。今年来,共接受交办信访案件13件。

二、当前涉诉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涉农案件矛盾加大。少数村民小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的随意性较大,或将村集体的土地、资产低价发包,或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调整原承包土地,或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等。

三、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1、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十分重要职能。

2、信访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信访人员在与政府、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政府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的不利判决。

3、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平,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能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矛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矛盾转移到法院。

4、对个别上访人员一味迁就,上访人尝到了甜头后,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还到处怂恿其他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

此外,极少数法官因审判作风不够严谨,工作疏忽也引起了少数当事人的反感。

四、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

2、加强调解,注重疏导,做好判前判中判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上访。

3、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做好初信初访接待处理工作。对初访案件,法院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得推诿、延误时机。对在办案件或者未经复查的已结案件,初次来信来访的,一律由原审判部门直接处理,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待来访者或给来信者复函;全面推行原审承办人法律释明制度,凡裁判生效后一年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原审承办人负责法律释明工作,并要填写《释明情况反馈表》交立案庭。

4、构建科学、合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申诉复查制度,在立案时建立申诉程序告知制度,复查中要强化公开性和公正性,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和合议制度,每个驳回的案件都要有服判息诉工作记录。二是完善信访工作会办商办制度。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联系,全面建立同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会办、协办制度和定期联络制度,形成“法院管稳定,地方管稳控”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三是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涉诉信访,特别是重大信访事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通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5、保护合法上访,防范控制无理上访,打击惩处违法上访。对合法上访的,应当依法纠正。对于无理上访,应当加强教育说服和防范控制。对于违法上访的,不能一味迁就,应当依法打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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