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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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学习心得

践行“十八大” 凝神聚力 再创佳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在全党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深刻阐述了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与党的十八大精神一以贯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脉相承,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政治宣示,思想深邃高远,内涵丰富宽广,文风清新朴实,体现出知古鉴今的卓越智慧、统筹兼顾的高超艺术、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和实践性,是推动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指引。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方向,面对新形势对法院工作标准和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重点从五个方面为着力点。
一是以服务大局为使命,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针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切实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在抓好执法办案基础上,建立健全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在城市建设所涉及的重点工作中,主动接受新任务、主动迎接新挑战,主动做好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与“化解器”。
二是以化解矛盾为重点,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主动搭建好平台,努力促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有机衔接,形成化解纠纷强大合力。
三是以公正廉洁为目标,继续强化法院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审管办指导、监督、协调功能,推进审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加大绩效量化考核力度,推动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继续加强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确保廉洁规范的司法建设落靠落实。
四是以核心价值为导向,大力深化法院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我院文化建设,致力于建设富有基层法院自身特色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发挥文化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提升法院综合实力的效能,让独特的文化气息逐步溶入干警的灵魂和血脉,塑造更加良好的法院形象。
五是以人民满意为归宿,更加自觉接受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强化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汇报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以及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认真按照人大常委会决议、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法院和社会执法监督员的沟通联络工作,进一步敞开、畅通接受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渠道,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面对日益纷杂的案件类型,面对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期盼,法院工作在不断求新、务实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新形势对法院工作标准和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法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还未能及时转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仍需不断提高;二是法院信访积淀沉重,短期内全部破解困难多、压力大、破解成本高;三是执行难问题仍然困扰制约着法院发展,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面临着较大考验;四是队伍结构配置不科学,拥有审判权的法职人员不足,行政人员比例大,适应新形势审判工作任务需要的尖端人才支持不足。上述问题,基层法院将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各界支持,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召开勾画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十八大精神的感召下,基层法院应更加紧密地依靠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加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将基层法院建设成为一个让党委放心、让政府安心、让群众舒心、让干警开心的公信型团队,一个工作主动、情牵发展的服务型法院,一个管理规范、文化浓厚的园林式机关,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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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于XX年11月14日在北京顺利闭幕。

在11月15日新一届中共中央xx局常委与记者的见面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说,一定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全党同志的重托,全国各族人民的期望,是对我们做好工作的巨大鼓舞,也是我们肩上沉沉的担子。

当代中国正在朝着民主法治的大路迈进,人民当家做主已经成了时代的潮流,群众的呼声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起,就始终与广大劳动群众紧密团结在一起,党一直铭记:脱离人民群众的政党是不能长久存在的;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无法真正干成一番大事业的。基于此,党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和反思,提炼出了诸多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思想。这些思想不断被继承,被创新,指引着中国向着更加开阔的康庄大道走去,带领着各族人民勤劳致富,奔向小康。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接过历史的接力棒,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使中华民族更加坚强有力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这个重大的责任,就是对民族的责任,是对党的责任,是对人民的责任。

纵观中国近现代史,我们受到过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西方列强的侵害。中国共产党在危难之际,唤醒了人们的意识,带领着中国人民艰苦奋斗,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1978年,邓小平同志审时度势,认清国际局势,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思想,使得中国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发展变革。几十年来,党始终在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努力奋斗。我们相信,只要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模范带头作用,中华民族就一定能够昂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对生活有所向往,有所诉求,党自然就应该聆听群众的心声,关心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党始终把民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因为党深深了解:只有把千千万万普通民众的问题解决了,才能下更大力气,更有效地解决其他更加复杂的问题。人民群众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的根本,党离不开人民群众,就像鱼离不开谁一样。党会一如既往地关心人民,关注民生,切实保障人民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我们深深知道: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只要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每个人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体现了团结人民为人民服务等先进党员思想。我们相信,在当代中国,有千千万万优秀的共产党员奋斗在祖国建设事业的第一线;他们的工作不分贵贱,职位不分高低,他们有的都是一颗像习近平总书记那样热忱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心。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着一个党员优秀的品格,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规范着自己的言行。我们相信,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这样的优秀党员会越来越多,中国的建设发展事业会越做越好。中国共产党定会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心得

5月**日上午,在**大剧院参加了县委中心组第38次(扩大)理论学习会。聆听了省委党校王金水主任就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所作的专题讲座。王金水主任运用大量的理论成果和生动事实,阐述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读,通过聆听王主任的讲座,结合近期自学,我认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必须在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一名合格党员。

一、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每个党员干部开展任何工作都要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尤其是在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坚决服从中央命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二、必须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各级各类党员干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有关规定,以党章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无论何时何地都做到思想上敬畏党章、行动上有规矩方圆、耳边有警钟长鸣。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在大风大浪面前立场坚定、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才能谨防各种“妖魔鬼怪”的侵袭。

三、必须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旦作出,每名党员干部就只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没有什么商量选择的余地,也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可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全体党员干部要加强自律,遏制住心中欲望;要坚持“从严治口”,不能无原则无底线,要时刻用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去量量自己的言行。用党章的标准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与中央不一致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党的形象的事坚决不做。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心得汇报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心得汇报

认真学习领会讲话精神 做一名合格的人大干部

按照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云南考察工作重要讲话和省委李纪恒书记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大意义及内涵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云南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希望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新的时代背景和全国发展大局,为云南发展确立的新坐标、明确的新定位、赋予的新使命。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擘划了新的蓝图,为我们指明了发展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路子的要求,对于经济新常态下的云南发展而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更加鼓舞了云南各族群众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共同实现中国梦的坚定信心。作为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于一体的省份,云南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解决所有面临的难题要靠发展。当前,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期,现实的任务和宏伟的目标,无不需要我们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顺应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和期待,坚定不移地推动云南实现跨越发展。

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我们就要以“四个全面”的发展理念作为引领。“四个全面”,深刻反映了时代发展趋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云南跨越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四个全面”的发展理念,坚定自觉地用“四个全面”引领各项工作,使之成为云南实现跨越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新路提供可靠保障。

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我们就要紧紧抓住“五个着力”的工作重点。着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着力发挥党组织作用,是推进云南各项事业、推动跨越发展的关键。抓住着力点,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工作的“牛鼻子”;突出工作重点,才能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把跨越发展的要求落实到行动上。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云南重要讲话中,要求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着眼新的时代背景和全国发展大局,对于云南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把学习讲话精神与具体工作相结合,对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思考

由于行政机关出台的“红头文件”众多,是否都应列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本人认为,这个范围不宜过宽,因为如果将“海量”的规范性文件都交由备案审查机关来备案审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其范围也不宜过窄,否则将难以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达不到法律预期的效果,那么,应该怎样来界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呢?本人认为,应从“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入手。即: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仅仅规定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普遍约束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的对象都适用的,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都具有约束力,而非仅适用一次。因此,凡是本级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政府名义出台的,不管是以决定、命令的形式,还是以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因为如果仅仅依照文种名称来简单地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的范围,则可能出现各级政府为避免审查而“偷梁换柱”,将本应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文件“更名改姓”,导致有备案审查价值的规范性文件漏报、瞒报以逃避审查的状况,从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出现职能模糊、对象不明的问题,最终导致备案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甚至难以开展。

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应分为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意见的形成和处理决定的作出三个阶段,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完善。

(二)对备案审查程序的的思考

1、在审查程序的启动方面,要坚持“被动审查为主(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而启动的审查方式)、主动审查为辅(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在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情况下,认为该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的情形,而主动启动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研究)”的原则。《监督法》第三十二条虽然明确了“审查建议”权,但其对应的对象却仅限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涉及,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度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审查建议权”,要将提出“审查建议”的范围扩大至所有的符合报送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要方便公民及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对于收到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于符合启动审查程序的建议,要依据法定程序审查处理,并将对“审查建议”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建议人。

2、在审查标准方面,应坚持“合法性审查与理性审查并重”的原则。对于“合法性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审查: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法;2、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3、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相抵触;4、制定程序是否合法;5、同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范是否一致。而“合理性审查”由于其标准不容易量化,因此是审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下大力气,及时、全面掌握党和国家新出台的各项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加强深入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进行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动机、目的和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二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公正、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例如:是否对相似的情形给予相似的处理;对具体问题的规定是否符合客观现状;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否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等”。

3、在处理决定方面,应坚持“自行纠正为主,慎用撤销程序”的原则。对于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应跳出“肯定与撤销”的“二元论”观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扩大处理方式,对于“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宜直接进入撤销程序。对于审查后发现确有“不适当”情形存在的规范性文件,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备案审查机构应先就审查出的“不适当”的情形,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其到备案审查机构说明情况,如果其说明合法合理,则该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无问题的文件由备案审查机构存档;如果经过制定机关的说明,备案审查机构仍认为该文件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则应由备案审查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要求制定机关在限定期限内自行纠正或撤销,如果制定机关拒绝自行纠正或撤销,则应由备案审查机构或者主任会议将审查情况向常委会汇报,经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定,对该规范性文件启动撤销程序。在启动撤销程序的过程中,也应按照“不适当”情形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1、对于规范性文件整体“不适当”的,应对该规范性文件整体撤销。2、对于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不适当”的,如果撤销“不适当”的个别条款不会影响整个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架构和逻辑,则仅撤销该“不适当”条款;如果部分撤销对整个规范性文件会起到颠覆性的作用,那则应对该规范性文件整体撤销。

总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和《监督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监督形式,也是实施立法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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