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今天,我把我与李俊亮律师合作的、在这次律师论坛上获奖的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与大家交流。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一是为什么会写这篇论文,也就是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以更好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达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和长久的、稳定的发展目的。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XX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XX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XX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XX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
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叫**,**律师事务所主任,来自滨州基层律师事务所。我今年获奖论文的题目是《浅析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及实现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我省是律师大省,近半数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基层。我没有书面,同时我希望发言的律师不要带着发言稿走上律师论坛。以下主要针对基层律师事务所和基层律师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着眼根本,服务“三农”
作为基层律师事务所,所服务的领域大多是农村,所面对的服务人群,大部分是农民,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大多来自于农业、农村、农民。因此,不可能有大量的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也几乎没有高端的律师业务。农民是一个勤劳善良的群体,也是一个相对来说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政治、文化地位都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法律帮助。
承办涉农案件,特别是涉农集团纠纷案件,因为农民证据意识差,不深入农村、农户做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案件证据链就难以形成;律师没有甘于吃苦、苦于奉献的精神,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就难妥善解决问题。这类案子费时、费力、收费少或难以收费,可以说“油水不多,汗水不少”。这类案件没有高深的程序及实体方面的法律问题,我相信每位律师都能够做好涉农案件,其关键是能不能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计较收费多少,能否乐于奉献,是不是怀着一颗对农民朴素的感情去做。当然,你真正做了几起甚至多起这类案件,而且把案子做到极致,你在广大的农民中就会有良好的口碑,在社会上就会有好的影响,那么还愁你没有顾问单位?刑事辩护案子被告人会不请你?
二、巧妙借势,加强宣传
在市场经济及法律服务业激烈竞争的今天,一个律师事务所在推销法律的同时,要注重推销自己,要抓住各种可能宣传自己的机会不放过,借外势宣传自己,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是说,要注意提高所及律师的美誉度,就会有客户追随。做成功的涉农案件或其他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不要案结后就订卷放在档案柜里,要及时写成稿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现在媒体对涉农案件也非常关注。
我们所为博兴县百余户农民办理的劣质麦种坑农案,此案审结后,《法制日报》、《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等都作了报道,并参加了司法部在中国历史博物馆举办的“改革大潮中的中国律师成就展”,在国际上也引起了一定反响,国际新闻媒体称这起案子是“中国开始实行依法治国的标志”。可以说,这起发生在基层的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环境的看法,提高了我所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促进了律师业务的全面开展,这与我们积极办理涉农案件及注重宣传是分不开的。
因此,作为基层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承办具有社会效益的涉农案件或其他案件,同时,要注重宣传,提升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这样会促进律师业务的全面拓展。为“三农”服务,也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以上我讲的内容如果对各位有一点启迪的话,我将十分荣幸。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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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晚上好!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乘八面来风,应众心企盼,在这火红的八月开业了!值此开业庆典之际,我谨代表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成员对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律师业的同仁,以及在座的所有朋友表示热烈地欢迎、和真诚的感谢!
在这激动人心的时刻,我心潮澎湃,感慨万千。为了这一天的到来,万向光明的同事们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历经数月的积极筹备,今天终于能在此济济一堂、开怀畅饮!祝福万向光明!愿它能够广至万向,带给各位朋友事业上的一片光明! 没有热忱,事业就不会有沸腾。法律就像田地、机器一样,不经运作将毫无意义,而运作的好坏则是关键。 我们正是在心中对法律怀有热爱,对正义怀有渴望,对社会怀有思考才投身于律师这一职业,我们所求的不仅是定纷止争,更谋求未雨凋缪,为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我们万向光明律师们应有的贡献!
诚然,创业伊始,我们还是一棵幼苗,但我们渴望长成为参天大树。在我们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我们真诚地希望各位领导继续给予关怀和支持,欢迎新闻界的朋友多多给予舆论监督,也希望律师业同仁给予更多地关心和帮助,更希望地是各位能够给我们毫不吝啬地批评和指正,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尤为宝贵!
最后,我谨代表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向大家再次致以最诚挚的祝福与感谢!愿大家共渡一个美好的夜晚!
谢谢!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XX年8月8日
大家好!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今天,我把我与李俊亮律师合作的、在这次律师论坛上获奖的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与大家交流。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一是为什么会写这篇论文,也就是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以更好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达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和长久的、稳定的发展目的。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20xx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20xx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20xx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20xx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来源于小编,欢迎阅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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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是人们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它可以用来交流思想、感情,表达 主张、见解;也可以用来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经验等等。希望《律师事务所的联合与区域合作的经验交流发言稿范文》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经验交流发言稿”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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