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

那专想等待良机的,无异在等待月光变为银质。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人们进行演讲,我们有必要在脑海中过一遍自己的演讲稿。通过演讲稿可以让听众了解你的情感与想法。如何把握好演讲稿的核心内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在全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供你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同志们:

为有效规范我镇土地利用和场镇规划建设秩序,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我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12月22日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下面讲三点意见,请同志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近年来,场镇建设发展迅速,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品位进一步提高,赢得了不少投资者的高度赞誉,也有力地促进了我镇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违法违规用地的顽症不断滋生,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破坏了正常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公正,诱发了社会冲突,危及了社会稳定,整治工作迫在眉睫,必须痛下决心,坚决整治。我镇一定把思想高度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这一重大决策上来,把精力投入到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中来,迎难而上,全力以赴,严格依法行政,敢于攻坚碰硬,坚决遏止违章建设的蔓延势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要求,狠抓关键,务必把工作贯彻落实到整治“两违”的集中行动中来

我镇党委、政府是此次整治的责任主体,理应用地单位服好务,同时又要保障正常的建设用地秩序,杜绝违法建设用地行为进一步蔓延,任务繁重,压力巨大。我们将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形成人人担责、人人负责的工作局面,推进全镇“两违”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是落实责任。镇成立“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详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工作的,要严加问责。

二是广泛宣传。“两违”整治工作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坚持舆论先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各单位、部门和村支两委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宣讲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争取群众。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自行拆除典型予以鼓励,对强制拆除典型进行曝光,大造舆论声势。

三是调查摸底。目前我镇抢修抢建的现象十分严重,违法用地尤为突出。我镇将认真组织国土、规建办做好我镇违法用地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为整治行动的全面实施提供详细准确的基础资料。

四是严明纪律。执法工作人员一定要秉公执法,移送县法院率先拆除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行违法建筑,决不允许拆小不拆大、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对执法工作人员故意偏袒或消极怠工,致使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凡是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违法违规用地,要主动申报并整改到位,对隐瞒不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上报县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三、立足长远,建章立制,务必把今后的管理工作推到依法有序规范的轨道上来

我们将把“清理过去,管住当前,规范今后”作为整治目标,以敢打硬仗的决心,务求必胜的信心,强势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全镇用地秩序规范到位。

一是掌握政策、讲究方法。“两违”整治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又要把握政策、讲究策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加强动态巡查,对场镇的用地情况要经常性的开展的排查,及时掌握动态,把违法违规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力争做到既保护了广大用地户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是整体推进,注重长效。首先要把“两违”整治工作与环境整治结合起来。强化后续管理工作,对拆除现场要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拆一片、清一片、管一片,杜绝违法用地死灰复燃。其次要把整治工作与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大力普及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把整治“两违”过程变成强化群众法制意识、提高群众文明素质的过程,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用地的良好风气。

三是健全机制,常抓不懈。要完善巡查机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和审批监管机制,始终高度重视“两违”整治,将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的整治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同志们,打赢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这场硬仗,功在当前,惠及长远。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合力攻坚,坚决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为构建和谐金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F132.cOm更多精选演讲稿阅读

在县城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今天在这里召开县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目的在于号召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形成强大声势和合力,有效遏制和整治县城区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打造靓丽诗乡家园,推动我县在遵义率先崛起的有力举措。在此,受政协绥阳县委员会委托,我就此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坚决支持县委、县政府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专项行动

近年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区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城市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县城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在推进县城建设中仍存在一些有碍县城发展的因素,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已由原来的乱搭乱建转变到违法修建高楼大厦,由居民自己使用转变到非法对外销售,由单家独户违法自建转变到变相开发,成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的一大难点,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成为激发市民上访的一大热点。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如不及时加以清理整治,将严重扰乱城市建设秩序,破坏良好有序的人居环境,制约城市发展后劲和品位提升,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阻碍和谐社会建设,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第一,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是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环境出形象、环境出效益、环境出生产力。杂乱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大量滋生蔓延,这绝不是一个地方繁荣的标志,而是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低下的表现,是居住环境差、生活环境差、城市形象差的表现。如果我们不重视营造良好的环境,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态度暧昧,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在我县大交通形成后,我们就不能创造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发展环境,就难以吸引生产要素在我县集聚,更难以提升我县的发展后劲与综合竞争力,就将影响到绥阳在遵义中部率先崛起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不仅仅是单纯的县城建设问题,而是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第二,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遏制当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个别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城市建设秩序,严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极大威胁。对此,政协委员反映强烈,呼吁大力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之风不刹,就不可能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因此,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要工作,必须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切实抓紧抓好。第三,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出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除一部分用于居民自住外,有的是“以房生财”,或用来出租经营,或为牟取更多拆迁补偿费用,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违法用地者、违法建设者肆意践踏法律法规,藐视法律威严,公然挑衅政府管理。如果我们对此听之任之,姑息迁就,就是对投机取巧、损人利己行为的默许,就是对藐视法纪、不讲公德行为的纵容,就是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群众的伤害,就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甚至滋生腐败。必须通过这次集中整治,使违法违规用地者、建设者付出应有代价,使遵纪守法的群众利益得到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取信于民,造福于民。第四,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是加强各级党委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大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出现,说明党的执政能力、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需要加大力度。这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县委、县政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县委、县政府明确指示要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行严厉整治。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只有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少数人利益与大多数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投身到专项治理工作中去,才能在专项治理中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作出新贡献。总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于法无据,于情无理,于民无益,必须重拳出击,依法整治。所以,县政协坚决支持这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我们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今天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以坚决的态度、强硬的措施、快速的行动,严厉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尽快遏制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蔓延之风。切实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的紧迫感积极投身到本次集中整治工作中去,为实现诗乡家园更靓丽,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大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履职、通力协作,为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献计出力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是一项功在当前、惠及长远、影响全局的重要任务,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的真心支持和全力配合。县政协将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纳入重要日程抓紧抓实,在集中整治中履行政协职能,发挥政协作用,着力助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要切实发挥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政协委员、各界人士积极关心、支持、参与“查违整治”工作,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形式,从维护“查违整治”大局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准确把握基调、严格统一口径、坚持正确导向、立足效应拉动,深入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县委、县政府清理整治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坚定决心、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集中整治活动,着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开展专题调研,为营造整治专项工作献计出力。在已组织政协委员认真协商县政府制定的集中整治方案,提出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要认真组织广大政协委员围绕县委、政府总体思路和部署,结合“迎高速、融主城,诗乡家园更靓丽”主题活动继续开展政治协商,积极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活动,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为整治工作参好政、建诤言、献良策,为整治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参考。

三是强化民主监督,确保整治实效。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适时召开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专题听取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民意调查、民主测评、走访座谈、实地了解等形式多渠道征求政协委员、广大市民对集中整治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认真反映干部群众的心声和想法,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同志们,开展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清理整治,是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只要统一思想、积极履职、通力协作、攻坚克难、真抓实干,我们就一定能够完成本次集中清理整治预期的目标任务。

谢谢大家!

在集中整治城关及周边地区违法建房动员大会上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集中整治城关及周边地区违法建房动员大会,主要是针对城关及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不断蔓延的严峻形势,动员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集中力量,打一场拆违治乱攻坚战,坚决遏制违法建房势头,有效规范村民建房秩序。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要坚决整治。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了控违拆违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几次规模较大的集中拆违行动,共拆除违法建筑40余栋,全县建房秩序得到规范。但是,近段时期以来,城关及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的势头有所蔓延,而且越来越突出。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城关及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是现实形势所逼。目前,城关及周边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建房现象,尤其是菜花坪镇沿城南防洪堤、攸安连接线一带,顶风作案、强行施工、违法抢建愈演愈烈,如不果断整治、及时遏制,情况将更加恶劣,后果会不堪设想。二是法律政策所迫。国家对用地管理的政策越来越严,定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而且加大了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和干部失职渎职的追责力度。也就是说,对违法用地行为,政府不尽责、部门不履职、干部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就要受到党纪政法的严厉追责。三是城市发展所需。城市要提质发展,严格规划控制、依法有序用地是保障。非法占地、盲目建房严重扰乱了用地秩序,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必将增加今后城市建设成本,严重影响城市建设步伐。因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痛下决心,铁腕治违,坚决遏制违法建房蔓延势头。

二要全面整治。这次整治,就是要集中一个月时间、整合力量,对城关镇及菜花坪镇、莲塘坳镇、上云桥镇、鸭塘铺乡等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整治,重点整治菜花坪镇沿城南防洪堤、攸安连接线一带,确保一步到位,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整治行动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全面摸底排查。城关镇和周边乡镇要对本辖区内村民违法建房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违法建房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做到底子清、分类清、情况明。二是分类查处整治。根据排查出来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门班子分组进行查处整治、规范行为。核查组要逐户上门核查违法建房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对符合规划和村民建房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储备组要加大对规划控制区内的闲置地、依法拆除后的违法用地和其他可储备土地的收储力度,规范用地管理。三是依法强制拆除。对不符合规划或不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房屋,对企业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坚决依法强制拆除,真正做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教育一方”,有效规范村民建房秩序。同时,严格依法查处非法出租、转让和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该追责的要追责,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科学整治。开展集中整治城关及周边地区违法建房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因此,整治工作务必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既要下定决心、强势推进,又要科学组织、有序推进,使重点区域的违法建房得到彻底整治,不断规范村民建房秩序。整治中,重点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第一,重在宣传教育。在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和县政府通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让群众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地方可以建房、什么情况可以建房、什么地方严禁建房、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在宣传方式上,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层层召开会议、媒体宣传、设置固定宣传栏等多种途径,让法律政策深入人心,让程序方式户户皆知,让群众充分感受到县委、县政府整治的决心和力度,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第二,重在规划安置。各乡镇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村居民建房集聚点,统一规划、统一安排,逐步引导村居民向集聚点集居。今后县城规划控制区域内所有村居民建房原则上一律要进建房集聚点,严格控制城南防洪堤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严格控制攸安连接线两厢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严格控制东城新区和工业园区红线范围内非安置区不得新建房屋。第三,重在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坚持以整治为契机,不断完善村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目前,规划部门已编制了东城新区、工业园区的村民建房安置区和沿河沿连接线村居民建房集聚点规划,国土部门已经制定出台了县城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明确了村民建房的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做到“六个严禁”:严禁村居民在集聚点和安置区范围外乱建房屋;严禁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严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非法出卖、出租、转让集体土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租赁、承包等“以租代征”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徇私、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四要依法整治。第一,严格程序。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执法人员在开展集中整治中,特别是强制拆除行动,该下的执法文书坚决不能少,该走的法律程序坚决不能省,力求做到法律上有凭有据、程序上无懈可击,切不可因“图简单、图省事”而违反规定、程序乱整治。第二,注重方法。在整治过程中,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强势推进,更要注重思想教育、有情操作。各乡镇和村组党员干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违法对象的思想工作,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摆在前,把保障做在前,把疏导措施做在前,特别要注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要求,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和不和谐因素。第三,强化问责。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违法建房情况严重的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和纵容包庇,甚至以身试法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严肃查处。要强化整治工作责任,对整治过程中领导不力、履行职责不力、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不出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强制拆除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建房户,公安部门要坚决果断予以处置。

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


/ 违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某种合法的权利或利益。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却是违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我国中关于第五章的侵害财产的犯罪。“违法”是特指违反的刑事法律,“违法物品”也特指违反刑事法律所涉及到的物品。为了表述的方便,在这里我们以盗窃罪为例,来具体的探讨此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传统的和人民传统的思想道德认为,被盗窃的财物当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财物。很少涉及被盗窃的财物本身就是违法的财物。那么盗窃违法的财物是不是应当定罪及应当定为何罪呢?如前些时候,我们在各大报刊杂志上经常见到小偷偷出各大贪官的相似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就有着这样一个问题,即贪官当然是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小偷呢,是不是因为其“偷”出了贪官而给予他嘉奖或是其他什么样的表扬呢,或者是仍然判他有罪?
一、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行为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在侵害财产犯罪方面,刑法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如高铭喧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论述到:“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消费、出卖、赠与、抛弃、毁灭等)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这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这种理论对于盗窃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对于解释公民私人违法占有的财产就过于牵强了。如归甲合法所有的财物,甲对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被乙盗窃,此时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乙直接占有了该财物。然后,丙又从乙的占有下将财物再一次盗窃,造成乙丧失了该财物的占有而丙直接控制了财物。依我国的刑法认定乙构成盗窃罪是肯定的,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丙的行为通常也被认定为盗窃罪。法官们认为: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8岁,智力正常即可,不要求有特殊的身份;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种定罪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说,但是这里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犯罪客体应如何界定,即此种盗窃犯罪中丙的行为侵犯了何种权益。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此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那么,如上例,丙的行为是侵犯了谁的所有权呢?是甲的、乙的、还是国家的所有权?
首先、甲对财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他对财物的所有权自被乙的行为侵犯后,甲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不能再对此财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特别是处分权。那么甲是否继续对此物享有所有权呢?如果盗窃的行为破坏了甲享有的所有权后,此时甲已不能对财物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就否认甲对此财物继续享有权利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所有权侵害理论的极端表现。但认为甲仍然像以前财物的所有权没有被破坏时的情况一样继续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此时甲的所有权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即不能控制、实施四项权能的,无实质权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已不复存在。名义的所有权的内容只包括当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原所有权人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侵犯到甲的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是丙的行为却造成了甲对要求恢复其实质所有权的更加困难,侵害的是甲在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就此认为丙的行为侵犯甲的所有权而认定为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理论过于牵强了些,仔细推敲是立不住脚的。
其次,此时甲的财物已实质上被乙占有,有人认为基于民法理论,只要财物在乙的控制之下,乙就对财物享有占有权。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的,乙的占有是基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并且依照刑法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违反刑法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表面的情况很相似,都是财物在某人的直接的控制之下,但实质上他们却有本质上的差别。他们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违反刑法的占有已严重侵害了不只是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的是国家给予的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民法上的占有即使是违反民法的占有也没有达到对权益侵害的如此的严重性,也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所以违反刑法的占有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即乙对财物不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
那么,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侵害的客体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时第一次被盗窃的财物处于一种权利的不确定的状态。甲对财物丧失了实质的所有权,只保有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后的所有权。但法律秩序并没有恢复;乙虽然实际上占有了财物,但由于其占有财物的原因的严重的违法性,所以也不对财物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这样财物实际上正处于一种与其有关联的人都不享有实质占有、处分等权利,所有权的归属不确定的状态。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将此权利还原或是重新创制一个确定的权利状态。所谓还原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财物被完好无缺的归还给了所有权被侵害之前的最后一个所有权人使其对该财物重新实现了包括四项权能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所谓重新确立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犯罪行为将不再被追究,原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转化成财物的所有权人或由于其他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使财物的所有权得以重新的确立。如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将财物转让给他人并经几次转让,每一次的受让人都是善意的,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财物的所有权将属于这些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因为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性而认为丙的行为合法或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与我国的立法本意相背离的。即使在世界的范围内,只有基于何种理论为此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论,而在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观点还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丙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应该由法律来恢复的一种权利秩序(以下称其为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基于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的基础形成的。原来的法律秩序,即甲合法对财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因乙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破坏,使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这种不确定的权利状态恢复或重新确立。这种法律的秩序本身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刑法在总则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这种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这种本应由法律来恢复或重新确立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秩序,因为被丙的行为破坏,使财物进入了另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重新形成了另一个法律秩序。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要保护的法律秩序,所以他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法”的特定性
本文所说的“违法”特指的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这是因为只有违反刑事法律,才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公私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才是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处罚的严厉性是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的法律处罚中排在首位的,它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的权利。如果违反的民事法律或其他的非刑事法律,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是在实现时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其所有权的权能并没有消失,他仍然是财物所有权的所有者,第二次违法行为侵害的还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有在第一次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的时候,才会使财物的所有权进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才会涉及到第二次违反刑法的行为侵害财物的定性问题。如果,第二次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或其他的法律,那么第二次的违法行为就与犯罪毫无关系,也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
三、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特殊情况
1、 行为主体的特殊情况
原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被侵害之后又以违法的行为从侵害人的占有下将财物取回的情况,应如何定性的问题。任何一种理论或是原则都会存在着一种例外,这几乎是理论界的很少的共识之一。这种情况就是理论的一个例外。原所有权人在侵害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以违法的行为将财物取回实质上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恢复原法律秩序的行为。其虽然不能说是一种自救的行为,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危害性是相当小的,并且允许它的存在可以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但是,我们必须强调,这种例外有着严格的限度。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行为超过这个限度,那么其行为就和其他人实施此行为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了。这个限度是:原所有权人从侵害人处取回的财物只能等于他被侵害的财物。并且他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取回的财物多于曾被侵害的财物,少则是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受到行政处罚,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度,则构成了犯罪要接受刑事惩罚。如原所有权人采用盗窃的手段从侵害人处不仅将被侵害的财物偷了回来,而且还偷了侵害人的其他合法所有的或违法占有的财物,这些财物的性质就是违法的,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和一般的盗窃行为没有区别,财物的数额达到了刑法的定罪标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是原所有权人在使用违法手段取回自己的时,造成了侵害人不应有的损害,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原所有权人在取回自己财物的时候采用的是抢劫的手段,这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侵害人人身的损害,这种人身的损害就是不应有的损害。财物的数量和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相等,但是却造成了侵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原所有权人则构成了伤害罪或杀人罪。财物的数量超过了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的数量,并造成了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2、 行为对象的特殊情况
再讨论一下关于财物的问题,特定物和种类物、原财物和其他财物。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特定物,那么他的违法行为所取回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能是这个特定物。只有被侵害特定物的权属是法律所允许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在实施违法的行为下的情况自行恢复,原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以外的其他财物的侵害都是不被允许的。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种类物,由于种类物是极难分辨的,所以只要原所有权人取回的是相同种类的种类物即可,并不要求其取回的是自己被侵害的同一的财物,但是,除相同种类的种类物之外对其他的财物包括其他的种类物是不得侵害的。如果原所有权人取回的不是以上的两种情况,而是“取回”了侵害人合法所有的或占有的财物,这种行为已不能在用“取回”来称呼,他和一般的侵害财产的犯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是一种侵害财产的犯罪的行为。
对违法侵害违法财物的行为的定性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一定的答案,但是在法律理论方面却还有着不足,本文只是

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仅供大家讨论。
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遵纪违法演讲稿


遵纪守法演讲稿(一)

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时尚追求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

前些天,单位领导安排我参加八荣八耻的演讲,当时,我脑子里一片空白:竟不知八荣八耻到底是一些什么样的内容。

回到家里,女儿又缠着我玩什么《拍手歌》的游戏,我当时心里很烦,正要对她发脾气,见她滔滔不绝地念着你拍一我拍一,八荣八耻要牢记;。。。。。。你拍九,我拍九,法律法规要遵守。。。。。。

我当时一下子就惊呆了:连五岁的女儿都很熟悉的时尚,我竟茫然不知,我为我的无知感到耻辱。回到单位,猛然发现办公室里到处都有八荣八耻的内容,才如饥似渴地给自己补起这堂时尚课来。

今天我在这里要演讲的题目就是: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时尚追求。

大家都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令人痛心的是,先是十年浩劫撕裂了这种传承,此后,财富和地位的剧增颠倒了一些人对是非荣辱的认知。某些人骨子里根本没把国家的法纪当回事,不仅没有把违法乱纪看作是一种耻辱,反而把善钻法纪的空子当成是自己的本事,正如这些无视法纪法规的所谓本事,酿成了克拉玛依大火、衡阳大火等一幕幕群死群伤的人间悲剧,正是这些人破坏了共和国法规的尊严,动摇了社会的道德根基,弱化了民众的法纪意识。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对还是错?而是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有一天,五岁的小孩能脱口而出这是违法的而不是这是坏的;如果有一天,公民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能说:我相信法院会为我主持公道。

如果那一天到来,我相信正是遵纪守法成为我们时尚追求的那一天。

我也相信对于以振兴中华民族为己任而不懈努力的炎黄子孙来说,那一天肯定会到来,那一天一定会到来!

遵纪守法演讲稿(二)

各位领导,同道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遵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玄色的,由于它在犯罪人眼前

,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由于它在无辜者眼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实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热和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牢牢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由于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远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

遵纪遵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遵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大还有相当一段间隔。固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遵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固然间隔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演讲范文



违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某种合法的权利或利益。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却是违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第五章的侵害财产的犯罪。“违法”是特指违反的刑事法律,“违法物品”也特指违反刑事法律所涉及到的物品。为了表述的方便,在这里我们以盗窃罪为例,来具体的探讨此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人民传统的思想道德认为,被盗窃的财物当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财物。很少涉及被盗窃的财物本身就是违法的财物。那么盗窃违法的财物是不是应当定罪及应当定为何罪呢?如前些时候,我们在各大报刊杂志上经常见到小偷偷出各大贪官的相似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就有着这样一个问题,即贪官当然是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小偷呢,是不是因为其“偷”出了贪官而给予他嘉奖或是其他什么样的表扬呢,或者是仍然判他有罪?
一、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行为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在侵害财产犯罪方面,刑法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如高铭喧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论述到:“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消费、出卖、赠与、抛弃、毁灭等)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这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这种理论对于盗窃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对于解释公民私人违法占有的财产就过于牵强了。如归甲合法所有的财物,甲对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被乙盗窃,此时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乙直接占有了该财物。然后,丙又从乙的占有下将财物再一次盗窃,造成乙丧失了该财物的占有而丙直接控制了财物。依我国的刑法认定乙构成盗窃罪是肯定的,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丙的行为通常也被认定为盗窃罪。法官们认为: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8岁,智力正常即可,不要求有特殊的身份;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种定罪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说,但是这里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犯罪客体应如何界定,即此种盗窃犯罪中丙的行为侵犯了何种权益。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此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那么,如上例,丙的行为是侵犯了谁的所有权呢?是甲的、乙的、还是国家的所有权?
首先、甲对财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他对财物的所有权自被乙的行为侵犯后,甲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不能再对此财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特别是处分权。那么甲是否继续对此物享有所有权呢?如果盗窃的行为破坏了甲享有的所有权后,此时甲已不能对财物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就否认甲对此财物继续享有权利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所有权侵害理论的极端表现。但认为甲仍然像以前财物的所有权没有被破坏时的情况一样继续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此时甲的所有权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即不能控制、实施四项权能的,无实质权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已不复存在。名义的所有权的内容只包括当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原所有权人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侵犯到甲的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是丙的行为却造成了甲对要求恢复其实质所有权的更加困难,侵害的是甲在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就此认为丙的行为侵犯甲的所有权而认定为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理论过于牵强了些,仔细推敲是立不住脚的。
其次,此时甲的财物已实质上被乙占有,有人认为基于民法理论,只要财物在乙的控制之下,乙就对财物享有占有权。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的,乙的占有是基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并且依照刑法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违反刑法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表面的情况很相似,都是财物在某人的直接的控制之下,但实质上他们却有本质上的差别。他们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违反刑法的占有已严重侵害了不只是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的是国家给予的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民法上的占有即使是违反民法的占有也没有达到对权益侵害的如此的严重性,也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所以违反刑法的占有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即乙对财物不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
那么,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侵害的客体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时第一次被盗窃的财物处于一种权利的不确定的状态。甲对财物丧失了实质的所有权,只保有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后的所有权。但法律秩序并没有恢复;乙虽然实际上占有了财物,但由于其占有财物的原因的严重的违法性,所以也不对财物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这样财物实际上正处于一种与其有关联的人都不享有实质占有、处分等权利,所有权的归属不确定的状态。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将此权利还原或是重新创制一个确定的权利状态。所谓还原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财物被完好无缺的归还给了所有权被侵害之前的最后一个所有权人使其对该财物重新实现了包括四项权能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所谓重新确立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犯罪行为将不再被追究,原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转化成财物的所有权人或由于其他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使财物的所有权得以重新的确立。如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将财物转让给他人并经几次转让,每一次的受让人都是善意的,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财物的所有权将属于这些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因为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性而认为丙的行为合法或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与我国的立法本意相背离的。即使在世界的范围内,只有基于何种理论为此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论,而在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观点还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丙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应该由法律来恢复的一种权利秩序(以下称其为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基于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的基础形成的。原来的法律秩序,即甲合法对财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因乙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破坏,使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这种不确定的权利状态恢复或重新确立。这种法律的秩序本身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刑法在总则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这种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这种本应由法律来恢复或重新确立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秩序,因为被丙的行为破坏,使财物进入了另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重新形成了另一个法律秩序。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要保护的法律秩序,所以他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法”的特定性
本文所说的“违法”特指的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这是因为只有违反刑事法律,才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公私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才是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处罚的严厉性是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的法律处罚中排在首位的,它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的权利。如果违反的民事法律或其他的非刑事法律,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是在实现时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其所有权的权能并没有消失,他仍然是财物所有权的所有者,第二次违法行为侵害的还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有在第一次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的时候,才会使财物的所有权进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才会涉及到第二次违反刑法的行为侵害财物的定性问题。如果,第二次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或其他的法律,那么第二次的违法行为就与犯罪毫无关系,也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
三、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特殊情况
1、 行为主体的特殊情况
原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被侵害之后又以违法的行为从侵害人的占有下将财物取回的情况,应如何定性的问题。任何一种理论或是原则都会存在着一种例外,这几乎是理论界的很少的共识之一。这种情况就是理论的一个例外。原所有权人在侵害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以违法的行为将财物取回实质上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恢复原法律秩序的行为。其虽然不能说是一种自救的行为,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危害性是相当小的,并且允许它的存在可以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但是,我们必须强调,这种例外有着严格的限度。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行为超过这个限度,那么其行为就和其他人实施此行为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了。这个限度是:原所有权人从侵害人处取回的财物只能等于他被侵害的财物。并且他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取回的财物多于曾被侵害的财物,少则是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受到行政处罚,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度,则构成了犯罪要接受刑事惩罚。如原所有权人采用盗窃的手段从侵害人处不仅将被侵害的财物偷了回来,而且还偷了侵害人的其他合法所有的或违法占有的财物,这些财物的性质就是违法的,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和一般的盗窃行为没有区别,财物的数额达到了刑法的定罪标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是原所有权人在使用违法手段取回自己的时,造成了侵害人不应有的损害,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原所有权人在取回自己财物的时候采用的是抢劫的手段,这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侵害人人身的损害,这种人身的损害就是不应有的损害。财物的数量和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相等,但是却造成了侵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原所有权人则构成了伤害罪或杀人罪。财物的数量超过了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的数量,并造成了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2、 行为对象的特殊情况
再讨论一下关于财物的问题,特定物和种类物、原财物和其他财物。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特定物,那么他的违法行为所取回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能是这个特定物。只有被侵害特定物的权属是法律所允许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在实施违法的行为下的情况自行恢复,原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以外的其他财物的侵害都是不被允许的。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种类物,由于种类物是极难分辨的,所以只要原所有权人取回的是相同种类的种类物即可,并不要求其取回的是自己被侵害的同一的财物,但是,除相同种类的种类物之外对其他的财物包括其他的种类物是不得侵害的。如果原所有权人取回的不是以上的两种情况,而是“取回”了侵害人合法所有的或占有的财物,这种行为已不能在用“取回”来称呼,他和一般的侵害财产的犯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是一种侵害财产的犯罪的行为。
对违法侵害违法财物的行为的定性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一定的答案,但是在法律理论方面却还有着不足,本文只是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仅供大家讨论。
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发言稿范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安排,以及全总和省总的要求,区总工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在政府的支持下,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参与专项行动。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治责任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的一项重点工作,“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对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区总工会充分认识到这次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坚持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认真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要直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这次参与专项行动的工作中,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采取得力措施,积极配合专项行动。按照方案要求,监督企业依法用工,对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进行系统排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对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广泛的群众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我们工会将积极承担起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提请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惩治违法犯罪。二是积极协助农民工追逃拖欠的劳动报酬,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工作。三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及时协调、安排医治救助,并帮助受害农民工与家人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积极参与集中救助。四是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快捷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三,结合专项行动的开展,加强基层组织工作,扩大工会组织履盖面。区总工会将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和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把广大的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夯实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组织基础。同时,结合这次专项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在职工中,尤其是农民工中大力宣传《劳动法》和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帮助他们了解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农民工素质,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切实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抓好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好基层工会的作用,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四、建立职工维权长效机制,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区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部署的十项工作机制及省总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实现对农民工的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以上精彩《在全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动员大》内容由我们的范文资讯网演讲稿频道小编整理而成 ,如果以上内容对您还没法解决写作需求,可以继续浏览我们为您准备的“环境违法心得体会”专题!

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