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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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文 | 唐正洪

《民法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法条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学习与理解

一、总的原则:第143条是断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 具有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法不违俗

二、禁止规则:对不符以上三方面条件的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行为能力欠缺

1.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为有效)。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意思表示瑕疵

1. 意思表示不真实。

(1)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显失公平——可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内容具有危害性

1.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为立法第一次变相认可“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别理论)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内容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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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的心得


虽然自己学的不是法律专业,但一直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这也是我选修民法的主要原因。经过了一个学期对民法的学习,自己收获良多。虽然之前也选修过商法,但我觉得这次民法学习让我收获更多。之前老师那种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我觉得很闷也提高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而民法老师创造性的教学方式让我眼前一亮,深受启发;
让我找到了学好法律这门庞大学科的方法。原来法律学习还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的,让本来就无味的法律学习变得活跃起来,使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在这个过程中受益。虽然上课时间是在周末,但由于这个原因我基本上都有去上了,但有点遗憾的是没上过讲台发言。
先把要掌握的法律知识过一遍,然后让学生根据已其本掌握的知识对现实生活发生过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并做成演示文件以作报告的形式向老师和同学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这样既可以把学到的知识反作用于现实生活,现学现用,巩固理论知识;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的精神,使我们的学习成果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这其实是一种享受学习的过程,大大提高了我们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我觉得这种学习方法比较适合我,我也看得出老师为了搞好这个教学付出了很多,尽心尽力,真的能让我们学有所获正如老师所说的。在这里我要趁这个机会对老师您说声谢谢,“老师,谢谢您!”

学习郑培民事迹体会


学习郑培民事迹体会文章标题:学习郑培民事迹体会
廉洁自律的典范
郑培民同志以他几十年的革命经历,特别是二十多年的领导岗位历程,谱写了一曲廉洁自律的动人赞歌。解读他的日记,给人以心灵的洗礼与净化。
大量的事实表明,家属、子女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薄弱环节,很多有作为、有能力的干部就栽在家属子女身上。郑培民对家庭的爱、子女的爱却是一种纯洁的爱,高尚的爱,有原则的爱。他曾在日记中写道:“海龙、海蓉两个孩子分别在‘五四’青年节的时候加入共青团组织,成为党的助手,政治上前进了一大步,我在为他们感到高兴和祝福。”“你们要争气,不可能从我这里得到任何关照。”“人的一生要三立:立德、立功、立言,抓紧时间,珍惜机遇,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言之谆谆,情之切切。他儿子有被他从自己工作车中赶下来的特殊经历。他爱人上班无公交车又不会骑自行车,也从不让她搭乘自己的车。领导干部的家事不同于平常百姓的家事,能不能正确处理公事与家事、权力与亲情的关系,这是对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郑培民同志在这场考验中交了一张标准答卷。什么情况下广交友,什么情况下慎交友,郑培民有自己的一条准绳。他说过:“要慎交友,防止陷阱,要凛然正气,望而生畏……要坚守原则,不能感情用事”;“对打招呼、批条子的人要更加警惕”,从不拿原则做交易。他还说过:“当一个共产党干部,就应当时刻关心群众疾苦,把党的温暖和关怀送到最困难的群众中去,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于是他放下架子,真心实意地与人民群众交朋友,盲人作家、身有残疾的个体饭店老板、身体不好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群众都是他交的好朋友,而且一交到底,让人民群众感到他是真诚可信的朋友。这正是君子之交淡如水,人民情谊贵如金。郑培民同志的交友观和实际行动,为我们树了光辉的榜样。郑培民同志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成长的高级干部,对于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他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行为上的自律。“要警钟长鸣,警惕诱惑,要防微杜渐,慎独慎微,要从严剖析,把握自己”这是郑培民同志为自己定下的自律准则。他在日记中写道:“灯红酒绿不迷眼,不义之财不伸手”,“情浓钱淡,永藻清白”“对待身外之物要铁石心肠”。对待送礼走后门拉关系跑官要官的一律拒之门外,对亲戚、同学、朋友送的礼或是婉言谢绝,或是礼尚往来,或是一律上缴。在大事大非面前抗得住诱惑,在生活小节上也决不马虎,工作调动、举家搬迁、儿子升学、女儿结婚、集邮爱好,从不声张,坚持“不给别人一点送礼的由头,不让自己有半点腐败的念头”。我们学习郑培民同志,就是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慎独慎微,善始善终。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把法律、纪律、他律转化为严格自律,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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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郑培民事迹体会

学习《民法》的感想体会


学习民法这门课应经一个学年了,对民法的认识真可谓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一、学习了这门课后,我个人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我对学习民法这门课的一些学习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是说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习民法要先看教材,不能说只看法条就行了,即使你的是带有注释本的法条,但还是不过课本说的那么全面。民法涉及很多肥肉法律原理,在法条中可能是看不懂的,所以我们需要踏踏实实把教材搞通。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和影响下,我们都会不由自主的探讨当今中国民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对当今中国的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 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 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 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 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 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 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 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 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 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 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二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 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何 妙 贞

学习《水力学》心得




选择了土木工程就是选择了学习力学,因为力学是我们土木人的看家之本。其中除了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三大主体力学之外,我们本期学习的水力学也是不可小觑的一门看家本领。很荣幸我们本学期能和我们很喜欢的韩老师一起度过水力学的学习。

通过本学期的水力学习,我收获颇多,略说如下:

先从学习到的水力学知识来说吧。通过韩老师的教导,我们对水的一些力学性质有了比以前深一层的理解,以前可以说之知道人掉到水里,如果不会游泳的话会淹死,其他方面的知道可以说是一个零,于是乎有人曰:欺山莫欺水也。从此觉得水很神奇,以为水中有蛟龙,有水怪,所以我从小就不敢下河下塘洗澡,结果变成了现在这个旱鸭子模样,要是我早点接触学习水力学的话我可能对水不是那么的陌生,也许也就不是旱鸭子啦,可以戏水取乐。

为何我会有此感呢?因为我们从水的静力学和水的动力学做了初步的学习和了解,很多的“神奇现像”是可以用水力学知识来解释的。记得曾经我掉到比较深的溪水里,越往下沉就越觉得有什么东西在压着我,让我无法呼吸。现在知道啦,那不是什么妖怪,而是我们的静水压强的分布决定的。由静水压强的基本公式:p=p。+rh,其中h。为液面上的表面压强,r为容重,h为液体质点的水深,由此可见,一:静止液体中,静水压强随深度按线性规律增加。二:液体内任一点的静水压强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自由液面上的表面压强,另一部分是单位面积上的垂直液柱质量。

学习了水力学后,不仅可以解释一些疑问,而且可以用来解决一些生活问题。比如说,由于我在农村长大,种田放水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记得以前由于天旱缺水,本来可以放水用来灌溉农田的水塘也被放干了,但是塘底还有一些放不出来,所以爸妈要我去把那些水抽出来,要怎么抽呢,又没有电的,求神来帮助啊!于是我就拿一根长长的水管一头放再水塘的水中,自己在另一条用最大的力气来吸,结果吸了好久,累得精疲力竭之后一个猛吸水吸出了,结果自己也喝了一口高有机的水,使得接下来的一周都只想吐。现在想来我当时是那么的傻,真的是傻的可爱,其实也没有什么,只是吃了没有文化的亏。要是我早日学习了水力学中的虹吸的话,我就不要那样劳命啦。要是懂虹吸原理再利用虹吸就很简单啦,只要把水管注满水,然后把一头放进水中,跨过塘围,另一条垂下,很快管中的水就会流出,管中就会有真空出现,于是又产生了压强差,就把塘中的水又会吸上来,于是目的就达到啦,啊,真神奇吧,水可以往上流啦!

通过本学期在韩老师的教导下,不仅学到了一些专业方面的知识,更要的是学到了做人处事的一些方法。韩老师不仅教了书而且育了人,是一个难得的好老师。

我身为班长,所以关于同学对老师的看法评价还是相当的清楚的。很多都说,我们的水力学课,老师虽然曾来没有点过名,但是我还是愿意去上课,只是有时候起来迟了点会迟到,他们的理由如下:一上课很开心的,老师经常会穿插一些搞笑的片段来吸引我们,让我们再快乐中学习。二老师经常会和我们讲一些个人或者是他同学的一些事迹,这会启发我们,会唤起我们的危机感,让我们发现,优秀的比我们更加勤奋,我们没有理由堕落。三老师还会引导似的教我们怎样读大学怎样规划人生等等,所以我们不是被逼的来,而是乐意来。

总的来说,这一期的水力学学习没有白学,可能考试的成绩没有达到我的期望,学习是自己的事,考试只是一种检验的方式,分数只是检验的一种形式,关键是学到了东西没有,而我只想说,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基本上达到了老师和我自己设定的的目标,所以我要衷心的感谢韩老师,谢谢你的教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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