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与任务的相关课程,使我对我党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学习中我对如何做好反腐败工作有了一些新的理解和思考。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1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国内经济在正确应对金融危机后所呈现的趋稳向好的局面,党中央在十一五规划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一年,开篇之作就剑指反腐倡廉。充分表明我党对党内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现实危险性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并根据形势和任务以及党风状况的变化抓反腐倡廉建设锲而不舍的信心和决心,这誓与腐败现象斗争到底的坚定地指示犹如冬日惊雷,动人心魄。令腐败分子为之丧胆,令人民群众欢欣鼓舞!
科技防腐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一个有效手段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和认真落实。再好的制度,即使规定再具体,条文再完善,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这些年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反腐败制度、廉政工作纪律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仍有一些腐败分子纷纷落马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荧屏。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颇有质疑之声,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为何不能将反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对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要认识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反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我们在制度落实上不到位,政策执行不力,才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才使其有了侥幸之心。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我们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必须大力加强。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各级纪检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就不会给腐败分子以容身之所,也就可以更好地教育广大干部,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严格要求自己,远离腐败,洁身自好。才能使我们的党风、政风得到好转,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共同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篇章!
当然反腐败只靠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爱岗敬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科技防腐之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腐败,代表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方向,是我们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有力保障。也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工作创新、实现监督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所谓科技防腐,就是以信息、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以电子监察综合系统为主要载体,将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促进重要领域权利运行网络化管理和电子化监督,提高反腐倡廉科技含量。运用科技手段预防腐败,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面对的一项崭新课题。其意义十分重大。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腐败,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防火墙。现代科技手段具有公开性、严密性、程序性、实时交互性,与预防腐败的制度相结合,能够发挥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的强大功能。只要把各项法规制度、工作规程设置为计算机程序,在操作中就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运转,不能根据个人的喜好进行选择,也不能逆向或跳跃进行。一旦出现违反制度要求和正常工作规程的做法,系统就会自动拒绝;只有当操作符合制度和规程要求时,计算机才能按程序运转,不受任何主观因素干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腐败,是实施行政监察的电子眼。过去,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行政监察,手段比较单一,往往靠听汇报、查资料,或明察暗访。这种人海战术,往往行政成本高,及时性和规范性较差。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好比为行政监察工作安装了一双明亮的电子眼,盯住现实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全程有效的跟踪和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优势,确保网上行政行为、政务活动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权力运作过程的公正规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腐败,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助推器。惩防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其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来看,有的需要从条条上进行力量整合,有的需要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配合。运用科技手段,根据惩防体系的任务分工,开发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把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力量联合起来,可以实现相关单位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中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促进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科技信息化手段将会会起到突出作用。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丰富知识、学习交流的重要渠道。也为我们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搭建了一个多功能的平台。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展示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成果,开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的重要舆论阵地。通过报道本单位、本部门近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动态和重要活动,明确工作重点,可以促进单位内部各部门相互学习反腐倡廉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以便各单位相互借鉴、共同提高。通过网络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的力度,大力宣传清正廉洁优秀党员干部的先进模范事迹,强化舆论导向,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从而增强各级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我们可以将警示教育的材料通过网站发布,方便广大干部职工根据自己的时间,随时接受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
有效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科技含量。将极大地筑牢我们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将腐败的种子扼杀在萌芽状态。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使各级干部能干事的有位置、能干成事的有好位置,从而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创新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是深化惩防体系构建的重要抓手。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关口前移,把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和每个人,从而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利于掌握反腐倡廉建设主动权、增强预见性,真正把十七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实施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要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的工作方针,把《实施纲要》贯穿到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始终,强化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立足班子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起教育在先、制度制约、监督及时的防范机制,积极营造廉政勤政的工作格局。
以上就是我对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几点体会,有不妥之处请老师们予以批评指正。
党课的培训确实给了许多不同的启发和新的见解。其中我觉得有较大改变得就是对做人的规范和党员的规范的区别。党员的规范有三点:一是整体性,二是阶级性,三是时代性;做人的规范则是社会维护自身正常的运转秩序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社会道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和行为中的具体体现,现阶段做人的规范集中体现为公民基本道德“二十字规范”即:维护国家利益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做人的规范也有三个特点:一是广泛性,运用于全体社会,二是稳定性,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如“明礼诚信”等中华民族的激进美德,至今仍为广大人民所继承和发扬光大,三是非强制性,规定人民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必需做什么,即使有人违反了做人规范中的内容,只要不触犯法律,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至多就是遭到社会的谴责。
做人规范是基础,做人规范和党员规范之间的关系中。前提,做一名党员必需先做一个好人,人都做不好,何谈党员?党员规范是做人规范的升华,更高的要求,一个好人不一定能成为党员,若想成为党员,还必需经过千锤百炼。一定要处置好做人规范与党员标准的关系,即要遵守做人守则,更要坚持党员规范,即要依照公民道德做一个好公民,更要积极发明条件,做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
同时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临时英勇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地位和中国社会的面貌,建立一个信念基础,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科学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核心和最后归宿。千百万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最高理想,正因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一帆风顺的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漫长的曲折的历史过程中,会随同着共产党员的牺牲,但无论处于何时,何种情况下,共产党员都不能怀疑和动摇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尤其在共产党处于低潮中,更要坚持头脑清醒,对共产主义事业充溢必胜的信念,这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信念是否坚定的考验。
党章要求:中国共产党员必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立人生观基础。不怕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宗旨,每个共产党员的天职和应尽的义务,共产党员党性的集中体现,检验共产党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试金石,对于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必需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动身点,从一点一滴做起,用实际行动检验自己为人民服务的人生价值,这样才干奠定正确入党的动机的基础。
短暂的学习时间却给予了思想上的很大的提高,虽然在党校的学校学习时间短暂。从而让我意识到共产党员的重要性,也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以党员的规范来要求自己,完善自我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努力奋斗!
参加第二期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学习到了不少新理论和新知识;学习到了做为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如何规范公务行为;明确了做为公务员提高执政能力的必要性。我深感这样的学习和培训非常有必要,为此,我为了保证让学习效果,要求自己不缺课、不迟到早退,上课认真听讲记笔记。下面就几天来的学习内容谈点感受和体会。
一、学习到了未知领域的知识
听老师说: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环境管理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赢在执行的课程,使我的头脑异常清新,心情为之振奋。这些课程是我第一次听到过,感觉非常解渴。政协姚主席非常重视政协机关建设,积极倡导建立学习型政协,我所在的民族法制委员会,主要涉及到民族、宗教、社会和法制方面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姚主席的要求要深入学习,学以致用,这次的学习培训课程,系统地将我没有学到的理论知识教授给我,使我重新认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形成科学发展观思维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不断提高学习力。使我明确了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的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这个法治政府即是: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使我了解:我国加入世贸后,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必须要提高,否则不适应发展或阻碍发展。因此,政府职能要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向社会公共服务型转变,以达到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强化和明确了公务员的责任行为
《公务员法》是一部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是规范公务员管理的法律。通过听老师授课,我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力和强化公务员责任行政,了解了公务员职位分类,级分设置等。从本节课中我感到,我国公务员管理已经步入法制管理的阶段,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业务素质将发挥重大作用。听“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的一课,使我深感有压力,国内外那些成功的企业领导者,将执行力做为一种他的一种工作习惯,调动他的团队,在个个环节中都把事情做到完美,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成为世界上值得称道的典范,我们在工作中是否也应将他们的成功经验拿来做为自己的工作标准,我想如果这样做,工作没有做不好的,同事没有团结不好的。关于“职务犯罪与预防”一课。我认为针对性很强,我做为公务员,身为处级干部,无论权力大小,都不能随意放纵,我们的行为要与责任相对应,在职务范围内履责不能贪利、侵权、渎职。时刻保持头脑清醒,警钟长鸣,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做一名称职的公务员。
20xx年3月20日至30日,有幸受公证处指派到北京参加20xx年第一期公证员岗前培训。通过学习,我们对公证发展方向、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沿信息: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新动向
(一)有利消息
1、《公证法侵权过错解释》正在起草,将于20xx年年末或20xx年年初公布。该法将厘清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责任,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证案件 “公证处全赔”的局面。
2、司法部已经启动公证收费调研工作。新的公证收费标准将对“1998年版收费标准”进行全方面的修改,目前已有为数可观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关乎民生”为由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案指出特别是在大城市,继承公证费高达万元,费用过高百姓承受压力大,强烈要求下调继承、强制执行公证费。但是,在证据保全问题上,可能实现约定收费或者计时收费,因为很多证据保全公证费时费工,劳动和收费严重失衡,即使按件收费标准也将提高许多,因此,证据保全公证费将上调。无论如何,统一公证收费标准,将为行业发展和提高公证公信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4、《民事诉讼法》也即将修改。民诉法界泰斗张卫平主张: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效力与法院同等,届时公证行业证据保全公证将迎来新的生机。
5、《拍卖公证细则》及《招投标公证细则》正在修改。修改后的招投标公证细则,改变了现行招投标公证全程监督的规定,可对某一环节进行公证,拍卖公证细则变化不太大。
(二)不利信息
1、《继承法》正在修改,修改中的继承法与公证相关的争议最大的就是很多法学家主张废除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说,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他认为继承法中赋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在某种角度上限制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
2、《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稿已经修改完毕,这次修改将不再分立城市、农村两部房地产相关法律,城市房屋与农村住宅将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委托、继承公证可能写入《房地产管理法》,但是买卖、赠与很难列入法定公证事项行列,因为这两项公证涉及面甚广,公证费用较高,负面声音亦很强烈。
二、工作技能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可以设想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将股东的财产份额先由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身份的继承则视情况另行办理。
(二) 股权具有人身属性时,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当股东以具有人身属性的权益作价出资时,由于经过了权益作价的过程,股东其实是因为这些权益后面所蕴涵的货币价值而取得股权,与直接以货币进行出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以这些权益出资的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能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股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在现行的《公司法》所规定的5种出资形式中,只有非专利技术可能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会影响一些权利的行使,例如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等,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是不能由于继承人无法履行这些权利、义务而剥夺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因为上述权利可以通过代理的途径加以实现。同时《公司法》也采取了缺省性立法技术,赋予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资格继承的优先适用地位。即在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中或者在日后依照程序修订的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作出限制时,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只能继承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而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四)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当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死亡后,如果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势必会打破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格局。然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消亡,当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仍然能够通过继承股东资格,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当产生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凭借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书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形式变更登记,将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人有限公司,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延续。也可以通过协商,由一个人继承股东资格,然后再由这个人向其他合法继承人给予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五)继承人是公务员或者军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中如果出现公务员或者军人,当然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资格。因为法律或者政策上是禁止他们经商的。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公司股权出资份额的继承权公证书,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部分则不予涉及。
(六)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首先,应该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上对股东资格继承有无限制。例如,章程规定继承人一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身份的,则继承人只能获取财产份额;又如,章程规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后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则应该按照章程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且申请人也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我们当然可以办理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但要注意在继承人仅仅申请办理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的继承权公证时,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并无限制,则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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