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党主立宪”(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公众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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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主立宪制概念的逻辑渊源

迄今为止,人类历出现过下列一些政体:

1、 自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原始社会早期。在这种政体下,不存在多数服从少数或少数服从多数。每个社会成员都处于自主状态,社会活动建立在参与者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2、宗主政体。这种政体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前期。其特征是:社会或国家的重大事务由一个或多个宗族首领当家作主。中国古代的尧、舜、禹时代和梭伦改革前的雅典就存在着典型的宗主政体。今天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基本上是宗主政体,该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就是由七个酋长(宗主)组成的联邦委员会。

3、君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和社会一切重大事务由君主一人当家作主,君主世袭并且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4、党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近现代社会,其特征是: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由一个政党当家作主。国家机关是党的执行机关,执政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而不是通过选举取得政权。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党主政体。

5、民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近现代的发达国家,其特征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由经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当家作主。代表机关内少数服从多数。巴黎公社的政体是典型的民主政体。

6、君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是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其特征是:国家权力由世袭的君主和民选的代表机关共同执掌。英国和日本就长期采用这种政体。

7、宗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是宗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其特征是:国家权力由宗主和民选的代表机关共同执掌。如梭伦改革后的雅典政体就属于这种政体。

既然历出现过君主制与民主制以及宗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为什么我们不能设想党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呢?既然有了君主立宪的概念,为什么不能演化出党主立宪的概念呢?

二、党主立宪制的基础和前提

现在通行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政体是民主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我国的其他制度(如军事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教育制度等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生的,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而其他制度只能表现社会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三)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然而,现实的政治生活告诉我们,上述三点理由并不那么充分。

首先,我国的其他制度并非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生。我国的政党制度、军事制度历来就不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影响。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或无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没有什么决定性的影响。如深圳市建市已有十年,并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市、区两级都从未开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重要事实并未使深圳市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大大不同于其他地方。

再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没有摆脱“橡皮图章”的地位。没有各级人大影响不大,但各级党委却绝不能可有可无。深圳市没有人大并没有使深圳成为政治特区,但是,如果深圳市没有行使着国家权力的市、区两级党委,那么深圳市就不会仅仅是一个经济特区了。

列宁说:“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①*说:“一切主要和重要的问题,都要先由党委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执行。”②新中国建国四十年来的历史完全实践了列宁和*的这些思想。我国的任何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实际上都是党的执行机关,它们都由党产生,对党负责,受党监督。所以,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可以说是党主制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现行的党主制正是建立党主立宪制的基础和前提。

三、党主立宪制的基本内容

党主立宪制既然是党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就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1、明确党权。党的组织究竟有哪些职权,应该通过法律明确地规定下来,不要像现在这样,党组织看起来没有多大法定的权力,而实际上权力无边。

2、党内民主法律化。党内民主的程序不仅要受党章的制约,同时也要受法律的制约。党章的制定和修改也应当受法律的制约。

3、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现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名义上是“人民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这种名不副实的地位应当改变。其要求是:在名义上退一步,法律不再规定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而只是规定部分权力归“苏维埃”;在实际上前进一步,从没有多大实际权力变成真正具有较大部分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4、完善在*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各级人大中,适当增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名额。

5、分权制衡。国家权力由党组织和人大共同行使。它们二者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制衡关系由法律规定。

四、实行党主立宪制的必然性

近几年来。思想理论界就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不少方案,这些方案虽然都有其合理因素,但是实际上却难以实行。

方案之一,实行多党制或一党多派制,不同党派自由竞争,轮流执政。

多党制在一些发达国家确实是行之有效的政体形式,最近,缅甸、阿尔及利亚、匈牙利也正朝这个方向努力。但在中国,却不宜实行。中国的特点在于:中国*对民族解放的贡献,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各方面对全社会的渗透是缅甸的社会主义纲领党、阿尔及利亚的民族解放阵线、匈牙利的工人党所无法比拟的。在中国搞多党制群众不会积极响应。如果勉强地搞多党制,有可能导致国家的动乱和分裂。同样道理,作为多党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一党多派制也不是现实的可行方案。

方案之二:真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这种方案也不是切实可行的。从理论上讲,真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比多党制这种典型的民主制度更高的民主制度。这一点,列宁在反击考茨基对苏维埃制度的攻击时早就作过论证。可惜的是,十月革命已经过去七十多年,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理想还未能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巴黎公社创造的政体形式,虽然它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它却是真实的。中国和苏联之所以未能实行真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于其客观情况与巴黎公社相比有三点重要不同:第一,巴黎公社没有常备军和警察,而苏联和中国都有常备军和警察;第二,巴黎公社没有政党,而苏联和中国都有一个组织严
“一论“党主立宪”(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密的政党;第三,巴黎公社的官员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随时罢免,而苏联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选举或罢免党和军队的领导干部。这三点不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存在,这就决定了近期还不可能实现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方案之三: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

关于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十三大报告作了充分的论述。真正实施这一方案就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方案也难以实行。因为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是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一党制为前提的。如果真正严格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办事,就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因为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的原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由此可以自由组织政党;又因为选举法规定了各政党可以独立地推荐各级人大代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由此各党就可以自由竞选。因此,改善党的领导意味着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又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实行多党制又意味着削弱*的领导,而削弱党的领导又违反了改善党的领导的初衷。这是一个严重的悖论。如果要做到既坚持党的领导又改善党的领导,克服上述悖论,就必须修正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原理,提出党主立宪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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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党主立宪”公众演讲


一、党主立宪制概念的逻辑渊源
迄今为止,人类历出现过下列一些政体:

1、 自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原始社会早期。在这种政体下,不存在多数服从少数或少数服从多数。每个社会成员都处于自主状态,社会活动建立在参与者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2、宗主政体。这种政体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前期。其特征是:社会或国家的重大事务由一个或多个宗族首领当家作主。中国古代的尧、舜、禹时代和梭伦改革前的雅典就存在着典型的宗主政体。今天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基本上是宗主政体,该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就是由七个酋长(宗主)组成的联邦委员会。

3、君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和社会一切重大事务由君主一人当家作主,君主世袭并且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4、党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近现代社会,其特征是: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由一个政党当家作主。国家机关是党的执行机关,执政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而不是通过选举取得政权。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党主政体。

5、民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近现代的发达国家,其特征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由经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当家作主。代表机关内少数服从多数。巴黎公社的政体是典型的民主政体。

6、君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是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其特征是:国家权力由世袭的君主和民选的代表机关共同执掌。英国和日本就长期采用这种政体。

7、宗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是宗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其特征是:国家权力由宗主和民选的代表机关共同执掌。如梭伦改革后的雅典政体就属于这种政体。

既然历出现过君主制与民主制以及宗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为什么我们不能设想党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呢?既然有了君主立宪的概念,为什么不能演化出党主立宪的概念呢?

二、党主立宪制的基础和前提

现在通行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政体是民主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我国的其他制度(如军事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教育制度等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生的,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而其他制度只能表现社会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三)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然而,现实的政治生活告诉我们,上述三点理由并不那么充分。

首先,我国的其他制度并非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生。我国的政党制度、军事制度历来就不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影响。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或无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没有什么决定性的影响。如深圳市建市已有十年,并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市、区两级都从未开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重要事实并未使深圳市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全貌大大不同于其他地方。

再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没有摆脱“橡皮图章”的地位。没有各级人大影响不大,但各级党委却绝不能可有可无。深圳市没有人大并没有使深圳成为政治特区,但是,如果深圳市没有行使着国家权力的市、区两级党委,那么深圳市就不会仅仅是一个经济特区了。

列宁说:“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①*说:“一切主要和重要的问题,都要先由党委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执行。”②新中国建国四十年来的历史完全实践了列宁和*的这些思想。我国的任何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实际上都是党的执行机关,它们都由党产生,对党负责,受党监督。所以,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可以说是党主制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现行的党主制正是建立党主立宪制的基础和前提。

三、党主立宪制的基本内容

党主立宪制既然是党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就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1、明确党权。党的组织究竟有哪些职权,应该通过法律明确地规定下来,不要像现在这样,党组织看起来没有多****定的权力,而实际上权力无边。

2、党内民主法律化。党内民主的程序不仅要受党章的制约,同时也要受法律的制约。党章的制定和修改也应当受法律的制约。

3、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现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名义上是“人民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这种名不副实的地位应当改变。其要求是:在名义上退一步,法律不再规定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而只是规定部分权力归“苏维埃”;在实际上前进一步,从没有多大实际权力变成真正具有较大部分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4、完善在*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各级人大中,适当增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名额。

5、分权制衡。国家权力由党组织和人大共同行使。它们二者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制衡关系由法律规定。

四、实行党主立宪制的必然性

近几年来。思想理论界就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不少方案,这些方案虽然都有其合理因素,但是实际上却难以实行。

方案之一,实行多党制或一党多派制,不同党派自由竞争,轮流执政。

多党制在一些发达国家确实是行之有效的政体形式,最近,缅甸、阿尔及利亚、匈牙利也正朝这个方向努力。但在中国,却不宜实行。中国的特点在于:中国*对民族解放的贡献,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各方面对全社会的渗透是缅甸的社会主义纲领党、阿尔及利亚的民族解放阵线、匈牙利的工人党所无法比拟的。在中国搞多党制群众不会积极响应。如果勉强地搞多党制,有可能导致国家的动乱和分裂。同样道理,作为多党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一党多派制也不是现实的可行方案。

方案之二:真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这种方案也不是切实可行的。从理论上讲,真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比多党制这种典型的民主制度更高的民主制度。这一点,列宁在反击考茨基对苏维埃制度的攻击时早就作过论证。可惜的是,十月革命已经过去七十多年,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理想还未能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巴黎公社创造的政体形式,虽然它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它却是真实的。中国和苏联之所以未能实行真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于其客观情况与巴黎公社相比有三点重要不同:第一,巴黎公社没有常备军和警察,而苏联和中国都有常备军和警察;第二,巴黎公社没有政党,而苏联和中国都有一个组织严

“一论“党主立宪”(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

密的政党;第三,巴黎公社的官员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随时罢免,而苏联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选举或罢免党和军队的领导干部。这三点不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存在,这就决定了近期还不可能实现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方案之三: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

关于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十三大报告作了充分的论述。真正实施这一方案就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方案也难以实行。因为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是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一党制为前提的。如果真正严格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办事,就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因为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的原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由此可以自由组织政党;又因为选举法规定了各政党可以独立地推荐各级人大代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由此各党就可以自由竞选。因此,改善党的领导意味着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又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实行多党制又意味着削弱*的领导,而削弱党的领导又违反了改善党的领导的初衷。这是一个严重的悖论。如果要做到既坚持党的领导又改善党的领导,克服上述悖论,就必须修正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原理,提出党主立宪制理论。

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认为:不能以党代政,党主立宪制理论认为:党不能包揽全部国家事务,但可以包

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公众演讲


(一)历史回顾

关于中国*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职权及其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有不同的规定。

一九五四年宪法仅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确认中国*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也没有规定中国*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

一九七五年宪法不仅在序言和总纲中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还规定了中国*的具体职权。如军事领导权和统率权(第十五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第十六条)),总理提名权(第十七条)

,等等。但是,一九七五年宪法没有规定中国*行使这些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九七八年宪法关于中国*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和七五宪法基本一致。在中国*的职权方面,七八宪法删除了七五宪法中关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的规定,保留了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等重要职权。同七五宪法一样,七八宪法也没有规定中国*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九八二年宪法只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规定中国*的具体职权。同前三部宪法有重大不同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二)现实分析

理论界一般认为,八二宪法是一九四九年以来的一部宪法。这一点,笔者也非常赞同。但八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国*的职权及其程序,却不能不说是它的一个重要缺陷。这有以下一些理由:

第一,八二宪法的序言确认了中国*的领导权,但是,这种领导权究竟是权利的权呢?还是权力的权呢?这个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中国*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控制区表现为权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并没有被当时的中华民国的宪法所确认。由因可见,中国*领导国家的权利不一定要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一九五四年宪法没有确认中国*对整个国家的领导权恐怕就是这个道理。

实际上,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对国家的领导不可能仅仅是一种权利,而应该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既然是权力,就应当在宪法的条文中作具体的规定。否则,宪法序言中确认的领导权就显得空洞。

第二,既然中国*在实际上行使着许多重要的国家权力(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制度创立权、决策权、复议权,等等),宪法就应当尊重事实,从实际出发,对这些权力加以确认,并规定具体的程序。而脱离实际的宪法,其性就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

第三,在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中,中国*在企业中的职权和程序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不能规定中国*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和程序呢?

企业法能规定党委与厂长、党委与职代会、党委与工会的关系, 宪法为什么就不能规定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党委与法院、党委与检察院的关系呢?

第四,通常的党政分开的理论认为,党组织的活动应当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有严格的区别,这几乎是政治学与法律学的常识,这些常识成了有些人反对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的职权及其程序的主要借口。但在笔者看来,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的职权和程序就永远也不能实现党政分开。这就象宪法和法律如果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就永远不能实现行政与司法分开的道理一样。

为了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开,我们严格规定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同样,为了实现党政分开,我们也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的职权及其程序。

第五,中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现行宪法和现行党章的要求,也是全国一致的共识。但是,如果宪法和法律不明确规定中国*的活动范围,那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苛求的,在客观上是难以衡量的,在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

如果宪法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对各级法院的职权及其程序又不作具体规定,那显然是不可想象的。难道宪法不规定中国*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必须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可以想象的吗?

第六,*也要接受监督,*的组织如果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必须予以追究,这是全国的共识,也是现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是依法进行好呢?还是象“*”中那样不依法进行而只依据的“指示”进行好呢?

这些问题,法律学和政治学显然未做过认真的研究。如果对党的监督要依法进行的话,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监督*的程序法定化了,那么被监督者的活动程序也应该法定化,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科学的。

第七,*对军队的领导是政治学和法律学不容否定的现实。军队是最重要的国家暴力机器,而领导这种暴力机器的中国*,宪法中却没有规定其领导权的具体内容及其领导程序,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


(一)历史回顾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职权及其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有不同的规定。

一九五四年宪法仅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

一九七五年宪法不仅在序言和总纲中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如军事领导权和统率权(第十五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第十六条)),总理提名权(第十七条)

,等等。但是,一九七五年宪法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这些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九七八年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和七五宪法基本一致。在中国共产党的职权方面,七八宪法删除了七五宪法中关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的规定,保留了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等重要职权。同七五宪法一样,七八宪法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九八二年宪法只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同前三部宪法有重大不同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二)现实分析

理论界一般认为,八二宪法是一九四九年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这一点,笔者也非常赞同。但八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却不能不说是它的一个重要缺陷。这有以下一些理由:

第一,八二宪法的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但是,这种领导权究竟是权利的权呢?还是权力的权呢?这个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并没有被当时的中华民国的宪法所确认。由因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权利不一定要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一九五四年宪法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对整个国家的领导权恐怕就是这个道理。

实际上,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可能仅仅是一种权利,而应该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既然是权力,就应当在宪法的条文中作具体的规定。否则,宪法序言中确认的领导权就显得空洞。

第二,既然中国共产党在实际上行使着许多重要的国家权力(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制度创立权、决策权、复议权,等等),宪法就应当尊重事实,从实际出发,对这些权力加以确认,并规定具体的程序。而脱离实际的宪法,其权威性就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

第三,在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职权和程序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不能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和程序呢?

企业法能规定党委与厂长、党委与职代会、党委与工会的关系, 宪法为什么就不能规定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党委与法院、党委与检察院的关系呢?

第四,通常的党政分开的理论认为,党组织的活动应当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有严格的区别,这几乎是政治学与法律学的常识,这些常识成了有些人反对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主要借口。但在笔者看来,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和程序就永远也不能实现党政分开。这就象宪法和法律如果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就永远不能实现行政与司法分开的道理一样。

为了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开,我们严格规定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同样,为了实现党政分开,我们也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第五,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现行宪法和现行党章的要求,也是全国一致的共识。但是,如果宪法和法律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活动范围,那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苛求的,在客观上是难以衡量的,在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

如果宪法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对各级法院的职权及其程序又不作具体规定,那显然是不可想象的。难道宪法不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可以想象的吗?

第六,共产党也要接受监督,共产党的组织如果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必须予以追究,这是全国的共识,也是现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是依法进行好呢?还是象“文革”中那样不依法进行而只依据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进行好呢?

这些问题,法律学和政治学显然未做过认真的研究。如果对党的监督要依法进行的话,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监督共产党的程序法定化了,那么被监督者的活动程序也应该法定化,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科学的。

第七,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是政治学和法律学不容否定的现实。军队是最重要的国家暴力机器,而领导这种暴力机器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中却没有规定其领导权的具体内容及其领导程序,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第八,不将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在客观上也有害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可以依据宪法中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而客观上又要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事实,来指责中国共产党不遵守宪法,而我们对这种指责又难以作出有力的反驳,这就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二,宪法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范围及其活动程序,也容易使一些地方的党组织滥用自己的职权,这些方面的例子在报刊上是可以经常见到的。

第九,宪法中不能明确规定政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往往被当作政治学、法律学的“原理”,而在事实上,这种“原理”不过是人们的思维定势罢了。只要跳出教条主义的思维定势,我们马上就会发现,原来被看作“原理”的东西事实上既不是上帝的圣谕,又不是“世界宪法”中法律规范。既然如此,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为什么不能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呢?

(三)今后的建议

如果说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是可行的话,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样的思路来设计有关的宪法规范呢?

笔者的建议如下:

第一,可以将中共中央规定为集体的国家元首,将中共地方组织规定为地方元首,并参考各国有关国家元首的宪法规范来设计中共中央以及地方各级党委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

第二,鉴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组织活动对国家

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公众演讲



(一)历史回顾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职权及其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有不同的规定。

一九五四年宪法仅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

一九七五年宪法不仅在序言和总纲中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如军事领导权和统率权(第十五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第十六条)),总理提名权(第十七条)

,等等。但是,一九七五年宪法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这些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九七八年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和七五宪法基本一致。在中国共产党的职权方面,七八宪法删除了七五宪法中关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的规定,保留了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等重要职权。同七五宪法一样,七八宪法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九八二年宪法只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同前三部宪法有重大不同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二)现实分析

理论界一般认为,八二宪法是一九四九年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这一点,笔者也非常赞同。但八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却不能不说是它的一个重要缺陷。这有以下一些理由:

第一,八二宪法的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但是,这种领导权究竟是权利的权呢?还是权力的权呢?这个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并没有被当时的中华民国的宪法所确认。由因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权利不一定要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一九五四年宪法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对整个国家的领导权恐怕就是这个道理。

实际上,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可能仅仅是一种权利,而应该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既然是权力,就应当在宪法的条文中作具体的规定。否则,宪法序言中确认的领导权就显得空洞。

第二,既然中国共产党在实际上行使着许多重要的国家权力(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制度创立权、决策权、复议权,等等),宪法就应当尊重事实,从实际出发,对这些权力加以确认,并规定具体的程序。而脱离实际的宪法,其权威性就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

第三,在现行的企业法律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职权和程序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不能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和程序呢?

企业法能规定党委与厂长、党委与职代会、党委与工会的关系,宪法为什么就不能规定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党委与法院、党委与检察院的关系呢?

第四,通常的党政分开的理论认为,党组织的活动应当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有严格的区别,这几乎是政治学与法律学的常识,这些常识成了有些人反对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主要借口。但在笔者看来,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和程序就永远也不能实现党政分开。这就象宪法和法律如果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就永远不能实现行政与司法分开的道理一样。

为了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开,我们严格规定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同样,为了实现党政分开,我们也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第五,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现行宪法和现行党章的要求,也是全国一致的共识。但是,如果宪法和法律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活动范围,那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苛求的,在客观上是难以衡量的,在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

如果宪法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对各级法院的职权及其程序又不作具体规定,那显然是不可想象的。难道宪法不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可以想象的吗?

第六,共产党也要接受监督,共产党的组织如果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必须予以追究,这是全国的共识,也是现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但是,这种监督是依法进行好呢?还是象“文革”中那样不依法进行而只依据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进行好呢?

这些问题,法律学和政治学显然未做过认真的研究。如果对党的监督要依法进行的话,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监督共产党的程序法定化了,那么被监督者的活动程序也应该法定化,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科学的。

第七,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是政治学和法律学不容否定的现实。军队是最重要的国家暴力机器,而领导这种暴力机器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中却没有规定其领导权的具体内容及其领导程序,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第八,不将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在客观上也有害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可以依据宪法中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而客观上又要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事实,来指责中国共产党不遵守宪法,而我们对这种指责又难以作出有力的反驳,这就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二,宪法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范围及其活动程序,也容易使一些地方的党组织滥用自己的职权,这些方面的例子在报刊上是可以经

社会主义荣辱观公众演讲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4日分别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并参加分组讨论,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在民盟、民进联组会上,*亲切看望各位委员,并参加了他们的讨论。委员们发言踊跃,讨论热烈,积极建言献策。*仔细倾听,并认真记下发言要点。在听取了厉以宁、贺旻、柏均和、严隽琪等委员的发言后,*指出,实现“十一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广泛深入动员人民群众,坚定不移依靠人民群众,真心诚意造福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精神充分发挥出来。*强调,要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说,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贾庆林一同参加了讨论。

在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联组会上,王志珍、周然、洪绂曾等委员踊跃发言,气氛热烈。吴邦国同大家亲切交谈,共商国是。他说,长期以来,各民主党派紧紧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指出,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央一贯高度重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建设,去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最近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国*将一如既往地贯彻和落实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一如既往地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如既往地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吴邦国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是中国*的光荣使命,也是各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责。他希望各民主党派发挥人才荟萃和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动员各自组织和成员,团结所联系的群众,为实施“十一五”规划、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在经济界联组会上,委员们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听取罗冰生、陈振东、李德水等委员的发言,并不时记下发言要点。几位委员发言后,*说,科学民主决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决策,着力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就一系列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各种形式广泛征询意见,对形成正确决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就是经过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形成的。今后,我们要继续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使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国政协集中了一大批各个领域的知名人士,人才荟萃,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是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重要方面。从政府来说,要加强四项工作:一要及时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政协作通报;二要经常地、不拘形式地听取政协的意见;三要认真研究和采纳政协和政协委员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形成的咨询建议和提案,并及时反馈落实的情况;四要自觉接受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在民革、台盟、台联联组会上,贾庆林与委员们一起讨论。听取李赣骝、刘亦铭、梁国扬等委员发言后,贾庆林指出,去年*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委员讨论时,就台湾问题和对台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表明了我们坚决反对“台独”的坚定立场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诚意,体现了我们对台方针政策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在两岸同胞共同努力下,台海局势出现了一些新的积极变化,两岸关系中有利于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积极因素增加,朝着和平稳定方向发展的趋势增强。今年以来,台湾*领导人为了一己私利,不顾两岸关系的大势所趋和两岸同胞的民心所向,更加赤裸裸地推行“台独”路线,公然进一步背弃“四不一没有”的承诺,挑战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一个中国的格局,蓄意在台湾内部挑起争端,全面制造两岸关系紧张。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贯彻*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为了中华民族的团结振兴,为了两岸同胞的幸福安康,我们下定决心要以的诚意、尽的努力争取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同时,必须严正指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民族的根基所在。我们决不容忍“台独”,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我们有决心、有能力、有办法坚决制止“台独”分裂势力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我们说到,就一定能够做到。

在致公、侨联联组会上,曾庆红参加了委员们的讨论。在何添发、程津培、林明江等委员发言后,曾庆红满怀深情地说,今天来,一是受*中央的委托看望大家,二是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就致公、侨联政协委员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谈点认识和意见。他在仔细听取并认真记录委员们的发言后,就“齐心协力促进科学发展、同舟共济构建和谐社会”发表了意见。曾庆红指出,开好今年两会,对于统一意志、凝聚力量,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施我国的新目标、开创工作新局面至关重要。致公党和侨联都具有“侨”“海”特色,都联系着3000多万海外华侨华人和3000多万归侨侨眷,在进一步凝聚侨心、集中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方面大有可为。曾庆红强调,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对*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解决我们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根本之策,也是政协委员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发挥作用的聚焦之点。

他希望致公党和侨联的政协委员围绕这个聚焦点,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深化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挫败“台湾法理独立”图谋、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这四个方面,建言献策、建功立业。

在新闻出版界联组会上,委员们讨论热烈,赵启正、黄景钧、李瑞英等委员先后发言。吴官正和委员们一起讨论,他向大家通报了*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吴官正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改革和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防治腐败力度。要维护纪律,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运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教育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促进他们廉洁从政。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继续开展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吴官正说,*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新闻出版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投身改革,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出新贡献。

在文化艺术界联组会上,冯骥才、傅庚辰、夏燕月等委员各抒己见,现场气氛热烈。李长春边听边记,并和大家一起讨论。李长春说,前不久,*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充分表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对文化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扎实实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要树立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促发展,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观。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调动文化工作者积极性,推动文化创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众演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的价值在中国

首先我想问同学们一个问题: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这句话“我的价值在中国”?那就让我来告诉大家吧,“我的价值在中国”,这是我国的小提琴家谭抒真,在去美国深造访问期间,当亲属挽留他在美国度晚年时回答的一句话。它不仅倾吐了谭教授对祖国真挚的爱和立志把自己的有生之年,奉献给祖国音乐事业的决心,同时也是对那些盲目崇拜外国,甚至丧失民族尊严的人的有力鞭笞。

一个人如果没有了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那么他也就丧失了做人的起码道理和尊严,看着美国的发达就诅咒祖国的落后,那做儿女的我们为什么没有能力来振兴国家呢?抱怨当今社会的种种弊病,那做儿女的我们为什么没有勇气来根除陋习呢?抛弃祖国,抛弃这个生我们养我们的母亲,那简直就是良心道德的丧失殆尽!同学们,袖手旁观,只能增添祖国的负担;怨天尤人,只能涣散我们的斗志!

居里夫人曾说过,科学是属于全人类的,但我们自己是属于祖国母亲的!祖国不但是我们生命的源泉,更是我们智慧和力量的源泉,因此只有把我们的血汗和智慧奉献给祖国,我们的人生才更具有价值!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豪地说:“我的一切属于中国,我的价值在中国!”

我们可以闭上眼睛回想一下,想想*,想想*,想象一个个英雄的名字,他们是如何一步步走来的,我想应该是民族精神的振奋,以及英雄们内心那强烈的民族自尊心所支撑的。为了新中国的成立,他们历尽千辛万苦,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们把自身的价值留在了中国!

我们还可以想想那些载誉而归的体育健儿们,李婷、孙甜甜、刘翔,他们虽没有伟岸的身躯,可他们用自己的拼搏和汗水挺起了中国的脊梁!是什么养的动力让他们不断地挑战自己,为国争光?我想答案不言而喻吧。他们同样把价值留在了中国!

也许,我只是说也许,也许我们没有他们那样的能力,可是我们一样可以把价值留在中国!

我们都知道:民族精神是一支永不褪色、永不会熄灭的火炬,它曾经照亮了无数优秀的中华儿女。现在,我们也正在接受着它的指引与导航。作为新一代大学生,感知着伟大祖国的迅猛发展,感知着经济与科学的迅速腾飞。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继续大力弘扬民族精神,让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与传统文化相结合,让它在未来的岁月里薪火相传!我们要勤劳勇敢,发愤图强,用科学文化知识丰满羽翼,武装自己!我想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1.增强爱国的深厚情感

2.确立报国的崇高志向

3.培养建设祖国的聪明才智

4.坚持报效祖国的积极行动

朋友们,爱国不是说出来的,是用行动证明的!它不是简单的几个字,更不是唱高调!现在就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弘扬民族精神,把价值留在中国!

社区 “豪情庆七一·颂歌献给党” 文艺联欢会主


(男)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女)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同志们。

(合)大家下午好!

(男)七月的天空彩霞万里,七月的大地锦绣壮丽。

(女)七月的阳光灿烂辉煌,七月的党旗鲜艳飘扬。

(男)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我们迎来了中国共产党90周年华诞,

(女)在举国欢庆的日子里,我们油江社区满怀激情,放歌抒心声,歌舞庆华诞。

(男)南湖的航船、延安的宝塔、天安门的红旗、三中全会的转折、始终历历在目;

(女)井冈山的号角、西柏坡的誓言、南巡老人的讲话、科学发展的强音、耳边久久回响;

(男)90年的历史沧桑,90年的风雨激荡,

(女)90年的波澜壮阔,90年的壮丽辉煌。

(男)这是一段百折不挠艰辛求索的伟大历程。胸怀救国救民的崇高理想,肩负开天辟地的历史重托,中国共产党高擎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火炬,照亮黑暗的旧中国,点燃新中国黎明的曙光,指引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航程。

(女)这是一段矢志不渝不懈奋斗的伟大历程。坚守人民至上的根本宗旨,永葆无私奉献的公仆本色,中国共产党前赴后继、勇往直前,让古老的中华大地天翻地覆,万里山河焕然一新。

(男)这是一段奋进开拓走向胜利的伟大历程。实现国家富强的宏伟目标,追求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中国共产党自强不息、与时俱进,一次次带领中华民族从胜利走向胜利,书写着永载史册的光辉篇章。 (女)90年的伟大历程向世人昭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带领人民实现独立、解放、幸福和富强。

(男)今天,我们欢聚一堂,灿烂的笑容和鲜艳的党旗一起绽放,

(女)今天,我们放声歌唱,嘹亮的歌声同欢庆的锣鼓一起奏响。

(男)今天,我们热烈庆祝这个光辉的节日,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向伟大的党献上我们诚挚的祝福。

(女)今天,我们寄托希望放飞梦想,抒写油江社区明天美好的新篇章!

(男)火红的党旗飘起来,欢乐的鼓儿敲起来,激情的颂歌唱起来,优美的舞蹈跳起来,首先请欣赏《欢乐鼓》,表演者xxx

(女)五星红旗,高高飘扬。您承载着多少烈士的鲜血,您凝结着多少为之奋斗的英魂,为了您,多少人苦苦求索,肝脑涂地。为了您,多少人浴血奋战,前仆后继。您是我的骄傲,我为您自豪。

(男)太阳出来照四方,毛主席的思想闪金光,太阳照得心里暖,革命的人民有方向。

(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时代变迁,唯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赤诚之心不变;社会发展,更有共产党人肩负的历史使命愈加沉重与庄严。

请欣赏大合唱《五星红旗》、《太阳出来照四方》、《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女)亲爱的党啊,您永远是我们最慈爱的母亲,我们永远是您最忠诚的儿女。下面请欣赏诗歌朗诵,《党啊,我的母亲》,由xxx朗诵。

(男)历史风云激荡,红旗招展如画。在中国共产党诞生90周年之际,无数人把目光投向一面鲜艳的旗帜——中国共产党党旗。这是一面引领希望的光辉旗帜,这是一面民心所向的光辉旗帜,这是一面开创未来的光辉旗帜。您凝聚着民族的力量,您昭示着国家的荣誉。每当国歌奏响,国旗升起,总有一股热流在心底流淌。在喜庆华诞的今天,但是我们难以忘怀那些为国抛头颅洒热血的先驱们。当革命胜利的礼炮飞到了歌乐山,振奋了渣滓洞的难友们,牢房里群情激荡。一面鲜艳夺目的红旗,就在江姐她们的手中诞生!下面请欣赏歌伴舞《绣红旗》,由xxx表演。

(女)爱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每一个中华儿女心中都充满了对祖国无尽的爱。祖国平安才有家的平安,祖国安定才有家的安定,祖国和谐才有家的和谐,祖国强大才有我的强大,让我们倾诉油江儿女对祖国深深的眷念和美好的祝愿,让我们深深亲吻我们可爱的祖国吧!请听独唱《共和国之恋》。

(男)童心向党歌飞扬,神州大地同欢唱。看,小朋友胸前的红领巾红得那样鲜艳,时刻提醒我们,它是红旗的一角。是谁的声音,在吟唱我们的歌曲,是谁的眼睛,在关注我们的成长,我们的故事,总有人在不断演绎,我们的追求,总有人在不断延续。在这个光辉的节日里,油江幼儿园的小朋友们也准备了一份厚礼来表达他们的美丽与激情。请欣赏《我是小女生》

(女)有一首歌,让我们至今记忆犹新,给人鼓舞,给人力量。还是这首歌,在大地上传唱, 在时空里荡漾, 在心里头铭刻,在脉管里流淌,这首歌的名字叫做—— 《在北京的金山上》,请听女声独唱《在北京的金山上》。

(男)祖国啊,我亲爱的祖国。您像一轮东升的朝阳,普照神州大地;您像一条腾飞的巨龙,屹立世界东方;您像一颗璀璨的明珠,灿烂熠熠生辉;您像一座导航的灯塔,照亮前进方向。我在祖国怀抱里成长,祖国在我心窝中扎根。我们和祖国血肉相连,真诚地祝福祖国繁荣昌盛! 请欣赏《祝福祖国》

(女)时光似箭,岁月如梭。穿越时空的隧道,追寻历史的踪迹,历尽崎岖的坎坷,难忘峥嵘的岁月。今天是您的生日,敬爱的党。您用镰刀割断了封锁万代的精神枷锁,您用铁锤砸醒了沉睡千年的东方睡狮。岁月可以带走我的青春,时光可以改变我的容颜,可是这一切都无法改变我内心的一个信念,那就是——永远跟您走,党在我心中,祖国在我心中!请欣赏舞蹈《今天是您的生日》

(男)一轮不落的太阳,照耀在辽阔的草原上,温暖在热爱生活的草原人民的心窝上,人们尽情享受今天的美好生活,歌唱伟大的共产党。请欣赏xxx为大家献上的独唱《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

(女)朔风吹林涛吼峡谷震荡,望飞雪漫天舞,巍巍丛山披银装,好一派北国风光。山河壮丽,万千气象,怎容忍虎去狼来再受创伤。京剧是我们的国粹,或许更能让我们耳目一新!掌声有请xxx表演京剧,《誓把反动派一扫光》。

(男)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同那里的人民生根、发芽、开花。这首优秀歌曲,唱出了共产党人的信心和力量。请欣赏xxx献上的独唱,《共产党人好比种子》。

(女)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情,团结一家亲。请欣赏湖南花鼓戏《军民鱼水情》演唱者:xxx

(男)难忘今天,今天难忘。美好的时间总是过得那样飞快,往事已经过去,记忆留下了美好。最后请欣赏《难忘今宵》

(女)无论多少优美的歌曲,也唱不够我们对党的爱!

(男)不管多么绚丽的诗行,也说不尽我们对党的情!

(女)千言万语是我们油江社区对党的心声,

(男)千歌万曲是我们油江社区对党的祝福。

(合)在我们油江社区儿女的心中,共产党就是那永不落的太阳!

(男)今天我们激情澎湃,纵情歌唱,

(女)明天我们振奋精神,凝聚力量。

(男)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起把油江社区建设的更加美丽富强!

(女)油江社区庆祝建党90周年文艺联欢会到此结束!

(合)谢谢大家,观众朋友们,再见!

演讲稿是人们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它可以用来交流思想、感情,表达 主张、见解;也可以用来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经验等等。希望《一论“党主立宪”(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公众演讲》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社会主义价值观心得体会800”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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