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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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健水平,根据《河北省~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及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下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继续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在去年底全市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80%的基础上,加大推进力度,力求在中央省属单位、困难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上有新突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要达到28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88%,力争突破30万人。
(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扩大医疗服务范围。规范“两定”管理,量化考核指标,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稽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采取合同化管理,细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增强协议双方的约束机制,共同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和基本医疗需求。
(三)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一些诊疗项目的收费,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总量控制指标。探索实行复合式结算的科学结算办法。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工作,与不同性质特点的医疗机构签定符合实际的协议,对“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率、药品的备药率、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率)及新增诊疗项目使用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医保制度。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关于企事业单位不参保处罚的规定》、《关于未成年人参保办法》、《关于建立参保职工健康档案制度的规定》、《医疗救助办法》、《关于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等政策措施,保证参保面的扩大和医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五)根据县区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对财政出现赤字的县区,积极研究新的办法,努力解决欠费问题,保证医保制度正常运转。对条件好的县区,要尽快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六)建立医保协会。由其承担医保中介、咨询服务、技术管理培训和自律的责任,使其成为联结政府与医保企业、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七)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到对卫生行业的服务、引导、规划、监督、规范等宏观调控上来,逐步实现由“办卫生”向“管卫生”的根本性转变。按照“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能分设的原则,将市卫生防疫站、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整合分立,组建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综合卫生执法权,加大卫生行政监督,规范医疗卫生市场秩序,为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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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xx]号)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总体要求是:"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要时,县政府将按照上级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种粮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当年小麦播种面积和市里确定的我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数额,县农发行要设立"直补资金"专户,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计确认的全县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经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解除抵押关系,帮助恢复生产能力。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做好风险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一)撤销"县粮油管理中心",成立"县粮食局",作为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二)设立县粮食监督检查大队,为县粮食局直属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留县粮食收储公司。
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按照"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结合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粮食企业要加大改组、改制力度,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承担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兼并和出售改制,使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三)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按规定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第2页

 (四)由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20xx年年底前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
七、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要制定《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建立适度县级粮食储备,实行集中管理,以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县粮食局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地方储备粮库资产负全责,确保地方储备粮库的资产安全。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制定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县政府为调控全县粮食市场供应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证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九、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要在做好全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县、乡(镇)两级粮食市场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建设一批适合我县实际、布局合理的粮食批发市场,构建辐射力强、信息灵敏、功能齐备、交易先进、现代化程度高的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交易平台,促进我县粮食流通。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粮食局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越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越是要加强市场管理。要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县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县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粮食局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县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粮食市场放开后,仍要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粮食供应安全的关系,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供应安全。
(一)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普查,建档立册。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拿出20用于土地开发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并努力提高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要加大农业环境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按粮食安全保障线,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努力稳定粮田面积。
(二)努力提高粮食综合能力。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加大对粮食供应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
(三)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粮食、物价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县内外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全县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0xx年二月八日

关于加快我县卫生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于加快我县卫生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根据县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了全面了解我县卫生系统的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我县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县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体制,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使人民群众享有质量优良、费用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县卫生局深入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卫生工作和谐发展”的主题实践调研活动,通过座谈讨论、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等形式,着重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卫生工作的基本状况
目前,全县拥有医疗卫生机构204家,其中县直医疗卫生单位7家、企业医院5家、乡镇卫生院14家(包括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及村卫生室178家。全县卫生系统共有在编职工858名,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45名、主治医师职称143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383名。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组成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覆盖了全县农村,为广大农民提供了预防保健和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我县卫生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进展有:
1、实行卫生体制改革。一是按照县委常委会议精神进行了县直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县医院、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新合办主要领导杂烩网上划到组织部任命。二是为加强汪清县妇幼预防保健工作职能,3月份将县妇幼保健院产科整合到县医院,进行卫生资源重组,提高了产科服务的质量,进一步加强了产科安全。三是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投入40万元对汪清镇医院、防保所进行改造,建设成为东城、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开展相应的“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稳步进行。20xx年全县共有80641人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为71.69%;20xx年全县参合农民79264人,参合率为73.23%。20xx年受益农民达8344人,基金总支出556.16万元,其中住院补偿支出450.3万元,门诊慢性病支出25.66万元,家庭帐户支出80.20万元。县新合办克服困难,加强对定点医院、基金使用等各项工作的管理,降低医疗成本,多让利于广大农民,运行情况稳定良好。
3、抓好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卫生形象。以抓好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及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 “医院管理年”和“平安医院、和谐医院”的创建工作。严格规范工作行为,坚决执行双“八条禁令”,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我县卫生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县卫生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就发展方面来看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与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卫生发展资金不足,医疗仪器设备差。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短缺,大部分卫生院都还停留在五六十年代的“老三件”水平,医疗用房破旧,医疗卫生服务功能不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不平衡,难以有效正常开展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和满足农村人群的一般医疗需求。
2、思想观念陈旧,管理理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管理能力不强。目前,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方式、服务模式、分配形式还相对落后,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有相当一部分医务人员热衷于吃“大锅饭”、端“铁饭碗”,不敢试、不敢闯,怕改革、怕下本文 岗,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人事制度方面缺少有效的用人竞争机制,造成领导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普遍缺少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管理水平不高。在管理理念上落后,管理能力不强,表现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管理能力水平落后薄弱,缺乏现代医院服务和管理意识能力,没有真正达到全心全意为病人着想服务,影响着医院的进步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3、人才匮乏、医疗服务水平不高。近年来卫生事业虽然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卫生事业并没有与社会经济得到同步的发展,我们的医疗服务水平与群众需求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1)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大专院校毕业生回来少,回来的又不愿到乡镇工作,导致我们后继乏人。(2)自我人才培养、提高发展意识能力有待加强。(3)我们吸引和留住人才能力薄弱,既没有引进人才能力,又没有留住人才能力,目前乡镇骨干人员流向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人员流向县外延吉医院等较发达地区的现象较多。
4、县直医院、尤其乡镇卫生院存在生存、发展的各种困难。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经济生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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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的提高,加上医疗设备较差等等因素,改变了病人的医院选择流向,乡镇病人流向县城医院,县城病人流向省州医院,这些都为医院的生存、发展带来困难。
5、“重医轻防”问题。长期以来,乡镇卫生院的“重医轻防”现象非常严重。目前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不仅数量过少,而且质量低下,使得乡镇卫生院防保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本应是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重心,但是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使得原本在功能上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逐渐转为全面竞争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共卫生服务无法带来明显收益,故被逐渐弱化,导致乡镇卫生“重医轻防”现象愈演愈烈。
作为“夹心层”的乡镇卫生院,在医疗领域,其便利性和服务价格不及村卫生室(所),在服务质量上又难以与城区医院匹敌,在竞争中逐渐落入下风。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惠及乡镇卫生院的政策相继出台,改善了乡镇卫生院的硬件设施,“新农合”在报销方面向乡镇卫生院倾斜,为其带来了发展的契机。然而,这些政策仅仅只是“救活”乡镇卫生院,使他们能维持正常运转,没有在乡镇卫生院回归其本来定位上做出实质性贡献,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仍然行进在“重医轻防”的老路上。
三、加快我县卫生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县卫生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不顺,体制改革滞后。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关系农村生产力保护和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的卫生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下一步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全面推行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重组卫生资源。就我县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政府的经济实力还很有限,要让政府包办卫生事业一时难以做到。因此,借鉴发达地区卫生改革的成功经验,我县可借用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来兴办卫生事业。医疗卫生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置身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应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卫生工作新机制。如果按原有体制发展卫生事业,很难摆脱困难,只有摒弃原有体制和发展模式,另辟蹊径,通过改革消除影响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才能实现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
2、加大财政投入,健全防保网络。建议县财政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及农村防保网络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同步增加对农村防保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与预防保健得以落实。县政府对卫生财政政策,要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对卫生投入逐年增加,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落实到位;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3、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要调动在职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通过医学院校、干部培训中心和省、州医院等渠道,利用函授、讲习班、自学考试、进修等方式,加强医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为农村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卫生技术人才。同时,要建立卫生技术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县级医院富余卫技人员、县外卫技人员到我县农村医疗单位工作。此外,还要组织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各种培训项目和对口支援工作,建立业务合作和人才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我县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医药卫生服务改革工作安排


这篇关于医药卫生服务改革工作安排,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现提出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 —2011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34.5万,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在校大学生参保率达到100%。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社局负责)(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巩固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地方政府补助不低于6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0元。(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普及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6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兜底结算。城镇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保持在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贫困残疾人和大病重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可根据各地情况适度降低起付标准。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有特殊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市民政局负责)(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引导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区县参合农民实现持IC卡就诊、刷卡报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医院、即时审核结算、及时监测分析、按时汇总信息。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有病人来源的县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各统筹地区选择1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的试点,新农合30%以上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3)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重点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改进和完善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实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积极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科学论证、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统筹和衔接,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确定的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并加强日常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聘用制。(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4)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改革。落实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质量与供应。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医药卫生服务改革工作计划


为进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现提出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 —XX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34.5万,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在校大学生参保率达到100%。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社局负责)(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巩固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地方政府补助不低于6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0元。(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普及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6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兜底结算。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贫困残疾人和大病重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可根据各地情况适度降低起付标准。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有特殊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市民政局负责)(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引导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区县参合农民实现持ic卡就诊、刷卡报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医院、即时审核结算、及时监测分析、按时汇总信息。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有病人来源的县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各统筹地区选择1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的试点,新农合30%以上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3)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重点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改进和完善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实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积极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科学论证、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统筹和衔接,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确定的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并加强日常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聘用制。(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4)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改革。落实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质量与供应。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各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1)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市场价格与供应变化,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政策。(市物价局负责)(2)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科学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品种及数量,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在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补充药品的配备使用比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3)提高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强化对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和质量抽验,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4)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5)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引导企业重组,组建药品流通联系体。(市商务局负责)

6.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7.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在 年基础上,再支持4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4个中心乡镇卫生院、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57个村卫生室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8.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1)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利用国家财政资金,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组织开展 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2)巩固和完善市人民医院与县级医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17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根据国家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继续组织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和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其中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408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820人次、县卫生局长4人次,培训社区全科医师骨干15人次、全科医师40人次、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55人次,并组织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4)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5)根据国家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全科医生职称考试和评定。(市卫生厅、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9.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1)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大技术支持力度,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负责)(2)探索并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机制,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20%以上,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局负责)(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市卫生局负责)

11.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 年全市补种22138人。(市卫生局负责)(2)在 年基础上,再完成乳腺癌检查XX人;对9400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3)为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4)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5)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落实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按省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3.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合理整合公立医院资源。(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市卫生局负责)(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政策。(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5)落实国家制定的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7)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各地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14.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试点公立医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2)指导试点区县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15.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市卫生局负责)(2)落实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3)做好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六)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16.加强国家及省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1)全面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病种研究,完善糖尿病病种研究型门诊、研究型病房、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室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债补助中医院项目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2)贯彻执行 省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组织实施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17.实施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工程(1)加强市、县(区)级中医院建设,改扩建1所市中医院、2所县(区)中医院。(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2)出台 市中医药“三名”工程实施办法,组织“xx”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及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8.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1)实现8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有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2)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市卫生局负责)(3)积极向基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年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实现中医药适宜技术全市覆盖。(市卫生局负责)

19.开展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1)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开展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2)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市卫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 年4月至XX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市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区、县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各区县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财力保障。区县政府要将 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医药卫生服务改革工作计划范文


为进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现提出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 20xx)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34.5万,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在校大学生参保率达到100%。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社局负责)(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巩固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地方政府补助不低于6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0元。(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普及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6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兜底结算。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贫困残疾人和大病重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可根据各地情况适度降低起付标准。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有特殊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市民政局负责)(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引导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区县参合农民实现持IC卡就诊、刷卡报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医院、即时审核结算、及时监测分析、按时汇总信息。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有病人的县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各统筹地区选择1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的试点,新农合30%以上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3)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重点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改进和完善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实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积极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科学论证、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统筹和衔接,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确定的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并加强日常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聘用制。(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4)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改革。落实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质量与供应。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县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县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章标题:县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xx]号)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网-找文章,到网]总体要求是:"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要时,县政府将按照上级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种粮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当年小麦播种面积和市里确定的我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数额,县农发行要设立"直补资金"专户,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计确认的全县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经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解除抵押关系,帮助恢复生产能力。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做好风险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一)撤销"县粮油管理中心",成立"县粮食局",作为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二)设立县粮食监督检查大队,为县粮食局直属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留县粮食收储公司。
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按照"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结合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粮食企业要加大改组、改制力度,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承担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兼并和出售改制,使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三)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按规定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县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第2页


(四)由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20xx年年底前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
七、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要制定《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建立适度县级粮食储备,实行集中管理,以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县粮食局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地方储备粮库资产负全责,确保地方储备粮库的资产安全。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制定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县政府为调控全县粮食市场供应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证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九、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要在做好全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县、乡(镇)两级粮食市场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建设一批适合我县实际、布局合理的粮食批发市场,构建辐射力强、信息灵敏、功能齐备、交易先进、现代化程度高的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交易平台,促进我县粮食流通。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粮食局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越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越是要加强市场管理。要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县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县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粮食局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县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粮食市场放开后,仍要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粮食供应安全的关系,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供应安全。
(一)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普查,建档立册。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拿出20用于土地开发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并努力提高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要加大农业环境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按粮食安全保障线,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努力稳定粮田面积。
(二)努力提高粮食综合能力。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加大对粮食供应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
(三)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粮食、物价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县内外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全县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0xx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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