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

若想要事情顺利进行,就必须提前撰写方案。对于想要达成某一目标的人来说,写方案时要写明你的最终目的,明确主题。制定方案可以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优秀的文案该怎么下笔呢?或许你需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这样的内容,还请你收藏本页以便后续阅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三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家庭收入核查的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配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属全额保障(城镇”三无人员”、老弱病残)的家庭收入可每年核查一次,对属差额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可每季度或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查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不仅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也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佥、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存款及利息,各种股票、有价证券及红利孳息,集邮藏品及古玩、字画等各种收藏品;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八)偶然所得;

(九)种植业或养殖业收入;

(十)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由政府和社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劳模给予的奖金、特殊津贴、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等一次性奖励;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佥、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捐赠的补助金及实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临时性救助;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异地安置安家费;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十二)独生子女费;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干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饲养名贵宠物、栽植名贵花草,购买并存有名贵书画、古玩等观赏品和收藏品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证券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佥的总额)的;

(六)家有门面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七)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私人住房人均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一般为21平方米);

(八)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者;

(九)3年内新建超标准住房的;

(十)家庭月电话费每月超过30元的;

(十一)家庭月用电超过42度的;

(十二)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第2页

庭月用水超过6吨的;

(十三)长期购买彩票且每次投资较多的;

(十四)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五)家庭成员有经常出入娱乐、餐饮等消费场所的;

(十六)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外出务工)、学习的;

(十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十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半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二十二)购买或其它原因,户口“农转非”未满1年的;

(二十三)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

(二十四)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五)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正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二十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二十七)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提供收入证明,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二十八)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家庭收入核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实地走访申请人的左邻右舍、单位,调查了解其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取。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协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行业评估。对无法核定收入标准的申请人,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评估标准核定其家庭收入;

(六)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对于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提请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在评议过程中要做好评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九条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二)赡、扶(抚)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有人民法院裁决、判决、协议的,按裁决、判决或协议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不承担赡、扶(抚)养费;有赡、扶(抚)养义务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城市低保的标准一倍以上的即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抚)养费的能力,支付标准可按其支付能力的50%计算。

计算公式:赡养费/人;(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本地城市低侏标准)×50%/被赡养人数。

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费一般可按扶(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扶(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扶(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的计算: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佥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当年不享受低保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征收养老金比例(可参照20xx年自治区养老金缴费比例的26%计算)×12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因城建、危改、拆迁、招商引资用地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五)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侏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已安置住房或自己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购买住房无结余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条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国有(集体)困难(未履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低保待遇的,经所在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经贸或工会部门证明,确实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要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实际收入、隐性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和具体标准: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王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可参照以下标准(因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工资标准不一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酌情下调或上浮一定标准)计算收入:

1、水果、蔬菜经营户按每月400元计;

2、家禽、肉类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3、烟酒、日杂经营户按每月400-500元计;

4、在餐饮、娱乐等行业从事服务的每月按300-400元计;

5、代开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按每月500元计;

6、针织、服装、鞋帽等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7、从事家政服务的每月按400-500元计;

8、在建筑行业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9,修鞋、修理自行车、蹬三轮车、收废品等行业流动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10、在打字、装潢行业打工的按每月300元计;

11、其他行业流动打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区)低保中心(股)备案;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

(五)对少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等隐性收入、财产的核定,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进行财产核查。如无核查渠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问询、邻里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根据其邻居、亲戚、同事或朋友提供的情况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经社区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且半数以上成员签字、通过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上级核定。

第十二条家中有多种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事件(如大病、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确无家庭存款及其它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户口异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能由1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户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家庭人均收入按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同一家庭中有两类户籍时,由非农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农业户口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证明,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要根据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至少每季度刘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如违反上述要求,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及时将核查情况答复申请人,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f132.com扩展阅读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x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xx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并保障办字[xx]第xx号)、《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通知》(xx政办发[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多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二、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㈠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具有本市东曲、西曲、桃园三个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川东社区、青年路社区、义学路社区、建设路社区、新村街社区、铁磨沟社区、汾西苑社区、西曲社区、迎宾社区、滨北社区、矾石沟社区、桃园社区、当中街社区、千佛路社区、青山路社区、腾飞路社区十六个社区的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在十六个社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

2、收入条件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620元/人/月。

3、住房条件认定。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4、其他条件认定。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房屋征收拆迁享受货币补偿安置、房改中享受购房补贴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出售过房产,但到申请之日已满5年。

㈡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工作程序

1、申请人凭户口薄、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xx市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的家庭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户,在原申报社区申请;

3、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再审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一并报市住建局;

5、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房地局等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户籍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6、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对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未被列入保障范围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7、市住建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规定,现将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市住建局主管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和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车辆信息审核工作。

五、审核时间安排

今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从x月x日开始,至x月x日结束,分个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社区受理初审阶段(x月xx日—x月xx日)

各街办、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阶段:街办再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

3、部门联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市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房地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和其它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房地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住建局将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与相关信息,报xx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相关信息的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社区同时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回街办重新审核;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街办重新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列为保障对象。

4、保障阶段(xx月x日—x月x日)

各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由住建局按照程序和要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需要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分别予以保障。由市住建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归档。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民本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审核登记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2、严格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严肃落实公示制度,严把工作环节,履行规定程序。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凡发现故意瞒报实际情况的家庭,根据(x政办发[xx]x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租金,5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肃工作纪律。在申请审核登记工作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地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xx〕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所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根据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并按住宅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的8%提供廉租用房。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定额管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其他收费减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购买个人居住超过五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第2页

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县房管部门。
市、县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专题审定。
房管、民政部门及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登记
经审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轮侯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房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房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年收入超出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在下一年度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搬离的,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强制搬离。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目标评比检查办法


承德市2005年公路养护与管理 工作思路、目标、重点与检查评比办法 为了贯彻全市交通工作会议、全省公路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市机关效能建设会议精神,加强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促进2005年我市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我市养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05年公路管理工作思路、目标、重点与检查评比办法。 一、2005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2005年,全市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确定为: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交通部“32”字公路工作方针和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的养护服务理念,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狠抓落实,继续以积极的、有所作为的精神状态,努力把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稳步提高路网的通行能力和养护服务水平,实现公路养护事业的和谐、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2005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思路 概括为“把握一个主题、公开一个承诺、突出两个重点、开展两项活动、抓好三项工程、强化三个监督、采取三项措施、做好六项工作、执行六项制度”,使全市干线公路达到“舒、畅、洁、绿、美、安”的标准。 把握一个主题—扎实开展“奉献在交通——党员在线”主题活动,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全力塑造养护系统良好形象,推动全市养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勇夺112线56.84KM“优质大修工程”称号,选树20名“优秀公路卫士”;创建“十佳养路工”、“十佳养护中心”;推出10个养护和管理党员示范岗,办成20件让群众满意的养护与管理的实事。 公开一个承诺。5月底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在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保重点旅游干线公路及市区出口路常年无坑槽,其它干线公路常年基本无坑槽。 2、加大公路养护和公路绿化美化力度,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123.6公里,工程优良率达到95%以上。实施红花绿叶工程244.5公里,完成新植路树210.6公里。 3、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公路路政无“三乱”发生。 4、路政许可坚持便民原则,每十天集中受理一次,一般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三十日内办结。不予许可的十日内书面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运输鲜活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绿色通道”安全畅通。 6、发生公路水毁,及时组织抢修,一般水毁抢修不断交,较大水毁3日内粗通。。 7、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则上不断交,确需断交施工时,设齐标志标牌,提供绕行路线或便道,并提前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为:2026941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行风建设,确保实现“争一保二”目标。二是抓好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开展两项活动。一是干线公路安全畅通活动。重点是解决好路阻路障、险方险段及危桥、标志标线、集贸市场、坑槽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病害等问题。二是中小修工程质量年活动。重点是解决中小修工程中工艺设备落后、机械不配套、不按规范施工、不讲科学不讲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低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修质量差、前边修后边坏的问题,全面提高中小修工程质量。 抓好三项工程。即红花绿叶工程、安保工程和廉政建设工程。红花绿叶工程建设的核心是效果,重点是如何再创新和提高。安保工程的重点是强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廉政建设的重点是制度建设,以制度约束人,建设廉政高效的职工队伍和服务型机关。 强化三个监督 1、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监督员不少于50名,其中人大政协代表30名,服务对象10名,参评单位5名,新闻纪检5名。要经常召开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2、强化群众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在显著位置设置征求意见箱。对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限期解决。做到条条有记录,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强化内部监督。加大稽查力度,对超限检查站、流动检查站、路政人员执法流程(敬礼-文明用语-出示《行政执法证》-陈述违章-现场勘察-填写文书-文明用语)、有无乱收费、收费不开票等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以暗查为主,问题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市。市支队对各大队的暗查每月不少于3次。各路政大队也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公路路政“三乱”现象发生。 采取三项措施 1、制定和实施“六条”禁令,要求养护管理和路政人员必须遵照执行,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颁发

倡议书,倡议路政人员助人为乐,服务人民,扶危济困,奉献爱心,遵纪守法,见义勇为,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特别是工作期间不饮酒做为一件大事抓,如发现工作期间饮酒,立即清除执法队伍。 2、路政队伍建设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各单位要在年终对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执法情况、群众投诉等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对末位人员予以淘汰。严格执行违规离岗,违纪待岗,投诉待岗制度。 3、路政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方便车主和群众。 做好六项工作 1、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营造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按照“报纸有文字、广播有声音、电视有画面、路边有”的要求,充分利用公路自身优势,通过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和在公路两侧刷写、悬挂标语,设立宣传牌、公示牌等形式,做好向大众和社会的宣传工作,展示公路形象。 2、在全市公路养护和路政执法人员中开展“四三二一”工程活动。“四”即爱心相教、热心相助、诚心相待、细心办事;“三”即各养护中心、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车辆上路执行任务时要配备“三箱”(工具箱、急救箱、征求意见箱);“二”即公路管理和路政执法人员向车主发放“二卡”(承诺卡、便民卡);“一”即全体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一次全市性队伍比赛和路政执法知识竞赛。 3、开展“行万里路、进万家门、听万民声、访万民意”活动,各县行程不少于1000公里,走访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市处行程不少于5000公里,走访人次不少于500人。 4、积极参加电台举办“阳光热线”投诉活动。 5、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一岗双责,爱心双助”活动。大力宣传和塑造新的时代精神,宣传行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讲正气、树新风”的良好氛围。 6、在市区范围内组织两次以上“阳光活动”,在每个县开展一次“阳光活动”。 执行六项制度 在路政执法工作中全面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颁发的“八不准、三注意”,并将上述制度全部上墙,向社会公示。
公路养护目标评比检查办法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政〔20**〕25号)和《**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年民生工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3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当年参(续)保人数达2910万(其中当年缴费人数2000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20**〕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继续广泛宣传国发〔20**〕8号和**政〔20**〕84号文件和本地区配套政策,充分展示“**”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着力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以推动参续保缴费、提高参保质量等为重点,以低档次缴费人员、断保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特别是乡村兼职人员宣传政策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经办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强力推进业务档案达标,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加快业务系统向村(居)联通和村(居)金融网点建设,扩大“四不出村”服务范围,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严格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坚持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加强平时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请大家参阅!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xx政〔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

(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报请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

(六)县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或县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提供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县政府法制办。未经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调研、论证、起草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反馈意见的,应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五)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前款规定补齐材料,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未补齐材料的,县法制办暂缓受理合法性审查。

已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需要再次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确认的,可在对前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以及修改情况作出说明后,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具体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受理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依法高效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特别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同意。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县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在项目实质性研究阶段通知县政府法制办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

县政府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县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违法或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县法制办可以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请大家参阅!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xx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参保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19]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xx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

1.个人缴费。xx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2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级财政对区县级补助135元;县级财政配套45元。

3.特殊群体补助。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4.资金拨付。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xx]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中、小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得重复参保。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规定,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xx地税[2017]229号)执行。

(五)待遇保障。

1.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大病、门诊特(慢)病及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

2.待遇水平。统筹考虑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xx年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点向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注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政策衔接。

上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标准。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因病住院仍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医院70%(县级公立医院75%);三级医院65%。参保居民住院及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兜底报销)比例应不低于3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为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14万元。

转诊转院、转市外就医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分级诊疗实施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黄人社秘[xx]29号)规定执行。

(2)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参保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3)完善门诊统筹。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年度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4)意外伤害补偿。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3.建立激励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县财政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注重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控制在合理的结余水平,并切实推进内控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绩效。

(二)经办管理服务。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办规程,简便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做到经办规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效能。县财政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实际情况,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严格规范协议机构的服务行为;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

(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要求,完善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全面落实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和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减少基金支出风险和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对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省、市、区县间的情况和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证件号、身份状态、参保情况、联系方式等基本数据,并按省、市民生办要求做好社情民意调查数据报送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要将民生工程标识广泛应用于宣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栏、宣传条幅、医保经办网站、服务窗口等各种宣传载体和场所,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提高宣传的有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整合工作,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医疗救助精准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六政〔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完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理顺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大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力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的整合,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健发展。

201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区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目录范围、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的“六个统一”;建立全区统一的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筹资渠道、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的“四个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稳妥有序。在区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一个政策、一个步调、稳妥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统一要求,整体划转。把人员、基金、信息数据和财务资产移交作为整合移交工作的重点,按照“人随事走,先审后交、账目清楚,信息完整、系统正常”的要求,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在规定时限内整体划转移交人社部门。

(三)有序衔接,双轨运行,逐步并轨。整合移交期间,保持现有政策体系、待遇标准不变,保持原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保持管理服务水平不降,确保2017年实施全区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四)明确职责,严肃纪律,阳光操作。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严格执行财经、人事、编制纪律等有关规定,交接程序做到规范透明,确保基金、财务、信息数据安全,确保机构人员按时移交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理顺管理体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规程,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2.实现制度统一。统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政府补助标准变化等,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动态调整。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协议管理。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完善协议内容,强化协议管理,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实现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协议管理的统一。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分级核算,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4.加强经办管理。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建设要求,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在坚持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前提下,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核系统的运用。完善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2.建立正常筹资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可利用历年结余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3.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以xx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

4.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统一招标方式,遴选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三)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1.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2.合理制定医疗救助标准。按照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的原则,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适当提高。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3.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上级转移支付、区财政配套、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探索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切块,与财政资金进行配套,进一步壮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对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支出实施精准救助。

四、工作安排

(一)机构职能整合。按xx年x月x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时间节点,将区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农合工作职能划转到区人社部门。将区卫计部门从事新农合经办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入区人社部门,在此基础上,组建新的经办机构。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二)审计移交。由区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对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启动以来的基金收支、相关经费使用以及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三)财务移交。根据区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结果,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的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账簿和印鉴等以及经办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等相关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相关基金专户、收入支出账户。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四)数据移交。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涉及的原始资料、档案材料、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料移交区人社部门。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五)系统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两定”机构联网。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xx年x月x日前

(六)制度整合。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xx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区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协调有关交接事宜。整合移交期间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界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医疗保障配套补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卫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针对城乡居民关心关注的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居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核查长效机制,保证医疗保障对象和待遇的真实准确,维护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交接工作结束前,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资产等全部冻结。交接期间,保持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稳定,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政策不变、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借交接之机调整人员和变相发放、转移资产及基金。对违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2页

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

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维护

第二十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

(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

(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

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

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3%o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至20xx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不履行合同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

第三十三条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

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组织办法、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欢迎阅读范文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内容,我们还为您精心挑选了关于2024策划方案的优质专题,请访问:生活服务保障方案

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