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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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世纪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 键 词:中世纪 商法 因素 文明 背景
文献标识码:A
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

交易与商务往来之结果,遂启交易行为与商业关系发达之端,此种交易行为及商业关系与普遍日常生活之往来与关系,固不相同,其(与--摘补)乡村生活及农业生活上之往来与关系,尤复有异。规律商人及其行为与关系之规则,即以之包括于普通法律或一般共同法律之中,固无不可,但此种规则在不少方面,仍与规律非商人之法律行为与关系之规则,究不尽同;商法终归构成普通法中之一特别部门,即退一步言,至少与普通法可以分别,而成为一种特别法。(p.217)从孟罗·斯密所言对商法的特别性渐有明晰,再从伯尔曼的论述中对商法自身的专门特征会有明确理解。
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联系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p.415)
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至商法所以逐渐有成为一特别体系之趋势者,尚有一特别理由。缘乎商务之为物,对于各地法律之歧义及因此所产生之法律抵触,向来即不能相容,良以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因此,商业永远在努力于普遍规则之安全,海上商业,尤其如此,无时不以更大之努力,以求实现此目的。其理想之目标,乃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而由各国特别商事法院以执行之。(p.217-218)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体系一样。人们也可以想象,在那些大学中的教会法学家以及他们在教皇法庭和主教法庭中的同行们也可以完成同样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各种教会社团已经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就更是如此。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p.414)
两位学者的阐述使得商法形成的初因及其最初的主要创立力量明晰地呈现出来。关于商人发展的商法的汇集和传播则是伴随着西欧当时的贸易发展和延伸渐次波及整个区域。此间商法的实践者(商人)、研究商法的学者、商事法院的裁判者、自治城市的政治共同体等的作用是需给予足够重视。正是由于他们的实践、研究、适用、颁行等活动使得商法的传播和汇集成为一必然趋势,并最终走向统一。商法在中世纪形成时期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并行的,尽管有时(甚至在相当长时间里)不同步。这两条线就是海商法和支配陆地贸易的法律体系。尽管后来随着商法的统一,两者渐渐有所融合,但仍然能从法典中隐现曾经的分离。《阿马尔菲表》、《维斯比法》、《奥莱龙法》、《海事法典》(p.414)在中世纪不同时期的编撰、颁行,及在相关区域所表现出的权威力量是商法形成过程中的汇集、传播、统一或者说划一的有效验证。
由于商法的实践、发展及开放等特性使得商法对后来西欧的贸易的调整力是日渐加强,乃至影响到现在的全球性贸易活动。中世纪后期商法统一化的历程是明显的,但从法典的一统性角度来说商法的统一是在商事活动的使用层面上,并未达到法典的一统,而是在不同的法典中存在相同的规则。随着西方近代化的进程的轰轰轮响及民族国家的勃然兴起,商法的这一特点在西方各国的体现尤为明显。在各自继承原有的商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主要的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商法(法国体系、德国体系、日本商法)、英美法系商法(英国商法、美国商法)。当然由于一些国家采取了民商一体就不做归纳了。
大陆法系商法
法国体系,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体系。是在路易十四时期制定的《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的基础上,经过富有创造性的编纂整理而成的。其特征:第一,它是近现代商法的始祖。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商法典。第二,他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例。并因此而将私法的立法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第三,改商人法为商事行为法。即,围绕商事关系的确定,采用单纯意义的客观主义标准。属于这一商法法系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埃及、土耳其等。以及受葡萄牙商法影响的中、南美洲诸国如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及秘鲁等。(p.37-38)、(p.193-195)
德国体系,以《德国商法典》(1900年生效)为代表的体系。其成为典范的特征:第一,该部法典的制定,曾经

历过长时间的理论酝酿与立法实践探索,并因此而使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客观上甚为精到。第二,该部法典以奉行新主观标准而为突出之见长,遂而有效地扼制住了在商事关系的确认方面既已出现的“政治泛化”倾向。第三,新主观主义标准的采用,使德国的商法典既获得无与伦比之稳定性,又使其社会影响远大于法国商法典。(p.197-199)世界各国,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典为模式,而仿效编制或修订本国商法典,或制定商使法规的,主要有:瑞典、奥地利、挪威、丹麦等。(p.29)
日本商法,日本商法经历了旧商法与新商法的变迁。尤以1899年的新商法典具有典范性。其原因在于,该法典所具有特色及该法典得以产生的思想与文化基础变化。(p.201)它在继承日本传统商事习惯的基础上,主要效仿1897年制定的德国商法典,同时还吸收了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部分内容。(p.440)
英美法系商法
商法则被认为是英美法中的精华。属于这一商法体系的,除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以及愿英属殖民地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地商法。其中,英国和美国商法无疑是这一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地商法。(p.42)
英国商法,乃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关商事的习惯法、判例法,与后来的商事单行成文法并存,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p.29)但是,其商法的第一渊源,也是最主要的渊源,依然事商事判例法。(p.46)
美国商法,其商法也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在现代,一般人们谈起美国商法时,从狭义上是指已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适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从广义上解释,对于什么是商法则众说纷纭。在美国,商法是指那些与商人相关的法律。(p.46)
当今的贸易体系是以西方的贸易机制为主体框架搭成的,所以原来调整西方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必然成为现今贸易活动的规则的核心。并有向统一的趋势发展。(p.310)从WTO的许多规则中都能看出原有的商法痕迹。为了融入已经形成的贸易体系,非西方国家和区域必然要受到以西方为主体的贸易规则的规范,当然也会受到规则的合理保护。中国历经多年才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就是非西方国家融入现今贸易体系的例证,同时彰现了这一过程的艰难性。但是鉴于商法的开放、发展特性,相信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对全球各种文化所形成的、能为人所认同的规则予以包纳。

形成商法诸因素之析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



西方商法的源头说法难一,如孟罗·斯密所述“据近代少数学者之意见,商法之历史系始于公元前2000余年之巴比伦。当时巴比伦法律中关于商业方面之法规,极为发达,此史实昭然,毋庸或疑也。……自来有人认为:此巴比伦商法曾有巴比伦商人输入腓尼基及地中海诸国。但此种推定,颇难成立,因为此推定完全根据巴比伦与地中海诸国制度之相似一点,作为其论断之前提。……关于地中海商法之发展,吾人在研究希腊法,尤其在研究雅典法时,始觉“脚踏实地”。盖希腊法与雅典法中,不仅可发现种种适合商业需要之制度与规则,且可见有不少之证据,证明当时确有通行于地中海各地之普通商法的存在。”(p.219)源头之溯还待后来能够新发现的物证、文献予以深研细究,但对于其的完整形成则基本上是在中世纪普遍认同。
中世纪是西方历史中一个相当特殊的时期,而商法确在这一历史时期得以形成。鉴于此,对于商法形成的诸多因素有不同之析述,尤以伯尔曼在《法律于革命》宏著中做出了明晰的表述具有标志性。伯尔曼从人口统计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宗教因素对西方商法形成作了分析。通过对中世纪人口的变化分析,得出人口的增长使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的增大和增加,促进了新的职业商人阶级的出现和壮大。商法的形成就是应商人阶级的需要而适时之必然。在对城市贸易和乡村贸易并重分析的基础上,推出因贸易活动的操作、管理、归置等技术的诉求势必使得商法不仅形成而且多向性延伸。不仅严格意义上的销售活动归商法调控,而且商业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运输、和资金筹措等也归其调控。同时由于调控的需要和商业实践的变化,使得商法的法律技术设计不断创新,如流通汇票应用和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等等。为了与一般的观点区别,分析资本主义在中世纪的兴起,从政治因素方面提出,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本质上是相容的,而且是完全相互依赖的。认为封建-农业价值同资本主义-商业价值根本上是一致的,并且能够达到合法的妥协。即商法能够也必然在封建主义的条件下产生和形成,而不是反之。分析了教会改革的诸多方面后,针对通行的观点:把教会认为是中世纪倒退势力的源泉,表述出自己的看法:教会不仅相信使商业活动与一种基督徒的生活相一致的可能性,还认为商人的经济活动也能成为通往拯救的一条途径;教会也认为商法应该反映教会法并不与教会法矛盾,尽管商人们并不总是同意这种观点;但商人仍然将其行为置于一种以上帝的意志为基础的规范之下。“一种声称要把商人的灵魂引向拯救的社会经济道德得以产生。这种道德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是商业活动和灵魂拯救之间的一座桥梁。”即教会是商法形成的促进因素之一,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划入阻挡历史前进车轮的障碍。而兼具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的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扩展了商法的范围。(p.406-413)伯尔曼的精析把商法的形成诸因以一种立体的架构展现出来,使得各因素成为商法形成的共因,而不是重此轻彼,可谓是一忠于历史,深析历史的经典表述。



如果没有精深的历史学和法学功底而

试图作相同的分析,势必构成东施效颦。但又有古语:后生无畏,或者说年轻无畏,无知无畏。现欲班门弄斧,试图以一个初学者的视角和东方人的思维来对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因素作些浅析。同时为有别于伯尔曼所分析的结果,当然并不是对其分析结果的不认同,而是在承认其所述的基础上从另外的方面来做浅析。
从罗马帝国在西欧轰然坍塌开始,战争就如连绵之秋雨在那片土地上持续发生。在帝国权力消亡的真空时代,各种力量在西欧开始了角力。蛮族世界的大举入侵,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不同的日耳曼王国。教会的勃然兴起也使得教廷的力量渐次加强,终形成教廷的罗马。东罗马帝国的继承者构建了拜占庭帝国。甚至伊斯兰教也在边缘地带形成权力力量。在各种政权的角力中,出现中世纪特有的状态:政治统治的不同性且相互共存。当时的意大利就是政治统治的不同和文明与传统的多样性的显著例证。(p.1)各种政体的共存为新生阶级建立新的政权提供了社会环境,而当商人与手工业者共同建立起城市政体后,新生法律的形成就成水到渠成之势。
文化是一种文明得以生生不息地延绵的源泉,同时文化也是各种文明对相似外界刺激做出不同回应的背景根因。西方基督文明(p.399)是中世纪复兴并逐渐形成的,它是以召唤古希腊文化的幽灵为方式,继承罗马文明的遗珍,接受日耳曼文化的因素,应对伊斯兰文明的挑战的综合活动中磨砺而成。其形成的历程和诸因素的比重异同必然使得文化的格局是多种共存且相互影响的。当希腊文明的亡灵在亚平宁半岛上复活时,希腊的民主政治思想在以商人为主的城市社会的复兴就会不待时日。新商人所创之法又随着商人的足迹传播四方,商法在西欧的形成就不以人的主观意念而是应客观实情的实然。希腊社会的利己主义(或者说以个人为核心)与罗马的法律理念的结合,再融合日耳曼的团体本位意识可以说是中世纪商法的内核。再者,西方的分权传统文化也是商法形成的外因之一,试想假如西方已之处在集权的统治之下,谁又可能建立一种与中央权力相左地政权?当然集权与分权的孰优孰劣势不能简单的绝对归置,而应当看到这两种制度形式如果处于中庸的位置(或者说非极端化)都可以有效治理社会,而当任何一种向极端化发展就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世界的历史现实昭示在权力与制度层面上是强者的作用力起主导的,尽管在哲学和思想领域强者并不能完全渗入。中世纪强者的威慑力和标榜力更为明显。这里的强者不仅仅是武力方面,还包括经济实力方面。
意大利在西欧、拜占庭和穆斯林世界之间的中心地位决定了它在十字军时期占着中世纪商业史上的优先和卓越地位。……正是意大利人,首先组织了在河流上用船舶、在阿尔卑斯山路上用大篷车的运输方法。他们是香宾集市上的主要商人集团;他们也首先改进了商业上的重要营业方法,就是使用汇划票的办法。……意大利的商业还是非常繁荣的。(p.1)
不仅自十字军兴而后,意大利之商务已臻发达,且同时地中上之古代万民法,亦复东山再起。所以意大利城市根据此种种基础而建立之法律,自然优于德法二国中所创造之法律多矣;如当时西、法、德各国就意大利商法中适应各国国情者,所编述之种种书籍,已成为中世商法之权威著作,故谓意大利之商法为中世各国商法之典型之母法,诚非过言也。(p.223)
当意大利的城市国家:阿马斐(阿马尔菲-摘注)威尼斯、热那亚、米兰、比萨等方兴未艾般的兴起后,在西欧他们成为武力与经济实力的象征,成为不折不扣的强者。尽管难以持续的称霸于当时。他们的足迹遍布欧亚非三大陆,几乎垄断了地中海的海权。他们的商业触角极力的扩张,经济实力军事力量蓬勃增强。乃至教皇发动十字军首次东征时要向其发出请求海上援助的信函。(p.485)城市国家在他们征服的域内以国家强力为威慑建立符合其利益的法律;在其不能征服及其它共生政权领域以其制度的有效适用为标榜,促使别的政权采纳其法律。这样商法的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传播乃至大面积的形成就不足为奇了。
征服与被征服时一种互动的过程,一种文明对另一种文明的征服有时并不是全面的,甚至会出现政治武力的征服与制度文化得征服的交错及相悖性。——即被征服者的原有规则在征服者的制度中延续乃至发展更新。当罗马帝国的防守栅栏被日耳曼的铁骑踏破后,征服者并未将罗马的各种制度摈弃,而是让其制度仍然部分有效甚至还予以发展。当穆斯林们手持弯刀、跨下轻骑驰骋亚非欧土地上时,并未将原有的文明掩埋,甚至继承了部分希腊文明,后来又将它带回欧洲,还给那片曾经创立它的土地。这种被征服者的制度在征服这哪里仍然能够得以延续的状况,使得那些被历史证明有效的规范能够存续下来,并不断得到复兴和新生。中世纪商法自所以能够形成,就是因为贸易作为一种人类不可或缺的活动贯穿于人类历史之中,而作为调整贸易之规则的各种制度会形成互融并相互继承和各自创新。以商人为主要代表的城市国家的建立并不断向外部征服,并没有使其法律处于静止状态,而是不断的吸收合理的内容且不计较起来源于何处。其他政权(教会、王室、庄园等)也没有简单的斩断贸易的连接,而是采用合于其统治需要的规范。各种政权的相互征伐中对敌方的制度采取的选择适用的方式无疑增强了商法的渗透力。这又为商法的最终的整合奠定基础。
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也是商法形成及发展的因素之一。当罗马帝国之法律随帝国的消亡在统治层面上的消隐,西方的法律就开始了向非封闭化的走向。历史辗进的车轮载着非封闭化的规则体系炼历过漫长的中世纪,而非封闭化的规则体系也在这炼历过程中磨砺、成长、发展。法律从帝国体制下的状态向二元化变更,出现了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分野,各自又都向下呈开放之态势。教会法出现教会婚姻法、教会继承法、教会财产法、教会契约法等的细化;世俗法同样衍生出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几个新的法律体系。新的细化与新的体系仍然秉承原体系的非封闭性,以开放性的态式发展。商法就是在这以开放式发展的过程中得以从其原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不断的向深广方面拓展。《阿马尔菲表》、《维斯比法》、《奥莱龙法》

、《海事法典》(p.414)的先后继承性就是这一因素的起效的证明。
有道是“横看成岭侧成峰”。先贤们对同一事物的看法况且会如此不一,而今渊深博学之才俊对同一问题的分析更会各抒己见,况我以浅知后生当会以无畏之胆识突发思语以述自意。其文中不确之处及纰漏之语必难以避免,望贤师及读者予以斧正。

参考文献:
孟罗?斯密 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伯尔曼 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覃有土 主编.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高在敏 著.商法的理念与理念地商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
寇志新 主编.商法学. 法律出版社 1996
何勤华 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1997
由嵘 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1992
汤普逊 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耿淡如 译 商务印书馆 1963
阿诺德?汤因比 著.历史研究.刘北成 郭小凌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汤普逊 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耿淡如 译 商务印书馆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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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的风采


世纪的风采


九八年,是改革开放的第二十个年头。在这一年中,中国又经受住了更大考验:一场规模空前浩大的金融危机,短时间内便席卷了亚洲大部分地区,各国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但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下,中国坚强地挺起了自己的脊梁,为人民,为亚洲撑起了一片希望的晴空。时隔不久,一场特大洪水又袭击了我国大部分地区。但是洪水无情,人有情,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众志成城,战胜了滔滔的洪水,重塑了民族惊魂。就在一个月前,曼谷亚运会成为中国人捍卫荣誉的战场。我国的体育健儿奋力拼搏,勇夺金牌,再一次向世界证明了中国亚洲体坛霸主的地位,为九八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跨过九八的门槛,我们展望九九,一切都欣欣然地充满着希望。十月一日,我们将共同欢庆祖国的第五十个生日。12月20日,祖国的另一个游子——澳门,又将回到她温暖的怀抱。有一首诗曾经这样讲“:你可知Macao不是我真姓,我离开你太久了,母亲”。是的,你是离开太久了,澳门,几个世纪的风风雨雨,你历尽沦桑,终于,你要回来了,你要回到祖国的怀抱了。澳门的回归无疑是中华民族在世纪之交的又一道灿烂彩虹!
五十年的辉煌成就,我们欣喜,我们自豪;遥望二十一世纪的天空,我们振奋,我们期望。我们将和祖国一起,告别难忘的二十世纪,走进更加光辉灿烂的新时代。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带着老一辈的嘱托与期盼,我们将勇挑历史的重任,用我们的青春和满腔的的热血,让我们的祖国踏上永坚不摧的航船,向着新世纪起航。让我们,扬起奋飞的翅膀,放飞希望。
九九级六班全体同学

关于《海商法》的发言稿


关于《海商法》的发言稿

谢谢大家!很高兴也这样一个的机会。我也直奔主题,客套话不说了。涉及到《海商法》的修改,我之前参加过一次还是两次,也建议过修法的方法论。《海商法》的修改肯定是有一定的必要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个必要性可能就来源于业界的需要,包括我们所有的参与方,刚才黄(西武)法官说到这个法院是一个参与方,律师肯定也是重要参与方,业界也是参与方。业界的需求我们需要细致调查以及研究。当年与蔡(家祥)会长讨论《鹿特丹规则》制定的时候,我就说非常希望各个业界把真实的情况反映上来。但是,这个真实情况怎么样反映,需要通过科学细致的调查。对此,我跟张丽英老师之前也讨论过。当时他们在做《鹿特丹规则》评估。其实很多问题单发下去之后,企业基层人未必一定看懂,这可能是因为他们都是实务部门具体操作人员,未必理解问题的真正含义和/或涉及的法律。这提示了我们了什么问题?包括蔡(家祥)会长提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哪些可以归因于《海商法》的缺陷或者《鹿特丹规则》的缺陷,或者是它们不能解决的问题?当然,对修法而言,就涉及到我们需要客观的评估目前的法律以及我们对这个法律需要做哪些设计来平衡所谓的各方的利益。具体条文,针对这个FOB卖方的问题我待会儿再详细谈。

关于《海商法》修改。我们和《鹿特丹规则》好像是两个极端,后者有大量的互相参照以及援引,确保某一个法律修改以及制定与另外一个法律/公约不能发生矛盾冲突。其实,对于《海商法》也一样,刚才黄(西武)法官也说有很多海事案子,我们光看《海商法》吗?不是,案子通常会涉及到其他相关的法律。我自己执业经历当中常常遇到过与海关法律/税法的冲突。比如说承运人拟援引《海商法》第87和88条留置/变卖或者申请拍卖这个货物,这个进口货物怎么样变卖/拍卖?还有,现在很多海事法院不愿意做这个船载燃油的保全。为什么?因为涉及到大量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海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我希望可以看到我们在涉及到某一个条款的修订时,这个条款我们跟其他法律是否发生冲突,我们在修改时应考虑怎么样协调,把它们协调起来,当然包括还有一些其他的行政法规,我们就不说了。

具体到对买方以及FOB卖方的保护。相信蔡会长和大家都明白我的观点:对外贸易大部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出口是用FOB来结算。但是这些FOB卖方遭受损失。具体原因在哪里?刚才蔡会长提到了,包括NVOCC这些差异的问题,我个人也非常赞同冯立奇先生的观点,我们需要区分所谓航运、海商法以及贸易法下的风险问题。哪些方面或者说哪些领域可以通过立法予以保护,因为第四章主要通过公法来干预私法即当事方缔约的权利或者是自由,其中的强制性规范就是对双方缔约自由的干预(或者说对于某一方的保护),这是需要明确的。现在卖方有很多的合法诉求或者利益,这些诉求是不是适合在《海商法》下保护,具体一点,是否合适通过《海商法》第四章项下的法律保护?比如说很多卖方不注意自己的权利,如果说一个买卖合同下的FOB卖方,它根本忽略或者放弃了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我们是不是一定要通过一个立法来保护它,而仅仅因为最后它没有通过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拿到这个货款?我个人遇到了很多类似的案件,像卖方其实很多也都是一些小的企业,通过约定所谓的直接TT付款方式的结算,而没有约定签发指示提单(而是通常约定记名提单),且放弃在提单上将自己载明为托运人,那么卖方根据提单的这个权利本身可能就已经放弃了。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FOB卖方认为他的权利需要通过《海商法》或者是《海商法》第四章所确定的法律条文保护他,非常简单。它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当中约定其在合同下的权利以及将来签发提单,其在提单下的权利。遗憾的是,在我的执业过程中,对于无单放货争议而言,很少看到其中双方约定比如说信用付款,甚至Dp这种付款方式。如果是说明确约定通过Dp付款,而且赎买的单证中包括这个提单的话,那么至少任何专业的卖方不会说跟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说我只是随便找一个NVOCC,而这个买方在美国或者在哪里,我在这里把货交给你,就等着付款了。所以,卖方要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只有自己关注自己的权利,通过买卖合同作出明确约定。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完全同意司老师,(我们是在国内这么说)我跟司老师也是在国际会议上积极试图说服西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的企业实际上是不成熟的,我们需要保护FOB的卖方,但是确确实实为什么我们基本上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共鸣?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可能真的是很少出现这样的问题。航运企业在80年代就放开了,反而可以成长起来,我们有一些企业可能是受保护,用一个不太恰当比喻,就是像一个巨婴一样,出现一些问题我们期待法律可以给他一定的保护,我觉得这个是需要我们考虑的,就是公法要不要干预的问题。至于承运人签发提单应该给谁,目前的司法解释就特定情况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也有一个提议,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应该给谁,行业习惯以及行业惯例应该做一个全面的考量。显然,FOB卖方不是缔约托运人,如果缔约托运人在订舱时也没有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记载FOB卖方为托运人,仅仅因为其根据买卖合同履行了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甚至往往是向买方指定/委托的货代交付货物,由后者安排运送到承运人的集装箱堆场)而强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交给FOB卖方,确实有违行业惯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FOB卖方请求货代交付正本提单的权力。事实上,在《鹿特丹规则》讨论伊始,初稿中曾经出现过一个条款,规定FOB卖方在交付货物后,有权请求承运人出具一个大副收据。其实这样的规定更加合理和符合行业习惯,毕竟买卖双方如果在买卖交易中需要签发提单(或者一方需要以提单来担保货款的支付),才涉及到经托运人申请,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的事由,而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要凭大副收据,这样可以更好的平衡FOB卖方与买方的权益。但是在后来的讨论中,大多数代表认为这是买卖双方如何处理其买卖合同下权利的问题,不宜在海运公约中规定。

关于第四章的强制适用。这个草案已经归纳进来了:在第四章做这样的规定,同时在该章节里面明确作出一个法律适用条款,即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任何其它约定,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否则的话按照原来的冲突规范,我们的海商法规定的再好,可是所有人只要约定不适用中国法,其中第四章就不适用,和没有一样。


新世纪的舞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理想托起新世纪的大学生。

据调查可知,现在的大学生都比较的现实,都想实现我们自身的价值,因为我们都有自己心中的梦,心中的理想。

年少时的雄心壮志对未来美好的憧憬,在心中从来就没有殒灭过,而是一直在努力的奋斗着,心血与汗水换来金秋的收获,而这一切仅是一个开始,一个雄浑瑰丽乐章的序曲。我们的生日是生命的起点,小溪流是大海的起点,种子是希望的起点,沙砾是高塔的起点,一日是一年的起点,生命的原野和人生的旅途中的起点无处不在,一个人找好了起点就等于找准了成功的方向。

现实又仿佛总是残酷、无情的,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有时使我们倍感到失落。记得曾有位作家在他的文章中这样写道:小时候,当有人问我的理想是什么的时候,我总是豪气冲天的回答:我长大要当一名科学家。时隔20年,如果再有人问我的理想,我会很平静地说:做一名编辑。我佩服我小时候的勇气,也佩服我现在的清醒,毕竟这中间横隔了20年,理想也完成了它从幻想到现实的漫长历程,不再遥不可及,却是伸手可触的事。做为一个有知识、有头脑的大学生,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做出自己明智的选择,那就是面对现实,接受现实,真真正正地树立自己正确的奋斗目标。

当然理想应该是切合实际的,是我们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我突然想起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是1943年宋美龄在美国国会上发表演讲时所引用的,故事是这样的:两千年前,在衡山磨镜台近旁有一座古老的佛寺。一名年轻的和尚来此修行,他整天盘腿坐禅,双手合十,口中喃喃念道:阿弥陀佛,阿弥陀佛。他唱念佛号,日复一日,因为他的理想就是成佛。寺里的主持于是也跟着拿一块砖去磨一块石头,时时刻刻地磨,一天又一天地磨,小和尚有时抬眼瞧瞧老和尚在做什么。主持只是一个劲地拿砖磨石。终有一天,小和尚忍不住问大师:大师,你每天拿这块砖磨石头,到底是为什么?主持回答道:我要用这块砖做镜子。小和尚说:可砖是做不成镜子的呀。主持微微一笑,道:就像你这样成天光念佛号,也是成不了佛的。这个充满禅意的东方古老故事,给了我们什么?what?我相信今天在场的每位同学都会明白,我们要有理想,但也应将我们的理想付之于行动,让实际行动来落实我们的理想,那样我们才会和着青春的节拍,摇着青春的橹桨,喊着青春的号子,沐浴着青春的朝阳,带着心中编织的梦,把握机遇,带着自信和笑容上路,永远不要等。

我们有幸生活在大学这座象牙塔中,外面的人想要进来,里面的人想要出去,但从整个社会着眼,大学仍是充满神秘的精神乐园。

不如今天在座的每位同学都试一下,把我们的理想比作一条以现在为起点的射线,然后把它截成若干段,把那个遥不可及的理想当作近期用我们双脚就可以走到的端点,然后再截,再走,再走,再截,终有一天,我们身后深深浅浅的脚印就会成为我们人生飞跃的台阶。

我们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坚信自己不会一无所有,坚持用于表现自我,敢于交流,把自信写在脸上,就在那一天,我们一定会成为社会大舞台的主角。

新世纪的大学生们,托起自己的理想,拨亮心中的那盏灯吧。认真地计划一下自己的学习,规划自己的成长,设计一下自己的人生。

新世纪的大学生们,让那只栖息在你心中的鹰,展翅高飞,掠过市井的硝烟,超越你曾有过的脆弱与迷茫,向着理想升腾的高地,向着火红的太阳,向着蔚蓝的高空,向着我们主宰的明日无悔翱翔!

迎接世纪的挑战


各位评委、朋友们:
我们每个人都经历过无数的挑战:升学的、工作的、家庭的、事业的……,从古到今,挑战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昨天,我们的国家还面临着沉重历史负担的挑战,面临着各种体制改革的挑战;今天,在世纪之交,我们又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深化改革的挑战、综合国力的挑战……
面对这许多挑战,国人没有退缩,尤其是我们江苏人更是以积极的姿态坦然地迎接挑战:在洪峰肆虐的严重关头迎接挑战,在国企改革的浪潮中迎接挑战,在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中迎接挑战,在“科教兴时的伟大战略中迎接挑战……我们这些勤劳进取的江苏人,正是在无休止的挑战中,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一步步迈向崭新的世纪。
作为一名普通的教育工作者,我就经历并直面过许许多多的挑战。八年前,我把中文系毕业生常有的那种玫瑰色的文学之梦播种在一所偏远的山区中学,但很快就遇到一个教育思想上的挑战:在教学中,是让学生做主人,还是教师做主人?我不颀领导和老教师的担心,硬是把学习的主动权和管理的自主权统统交给了学生。为此,我不得不向校长立下军令状,并起早贪黑,钻研理论,分析学生,精心设计每一个方案,耐心走访每一个家庭……一千多个日日夜夜过去了,我终于迎来了第一道曙光:我的班级和那个名不见经传的学校一起跃居全县的榜首,我在挑战中挺了过来。老乡们奔走相告,纷纷要把孩子送到我的班上。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挑战就是机遇,要想赢得更多的机遇,就不能满足现状,于是,我对工作和事业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我向学习习惯发出了挑战,和学生一起提出“习惯成性格,性格定命运”的响亮,摸索出一整套培养良好习惯的方法;我向教育科研的传统局面发出了挑战,坚持以科研为先导,推动教学改革,每年发表数十篇文章,有的论文还在全国获一等奖。我所在的学校也被评为教科研先进学校。更多的时候,我是向自身的知识结构发起了挑战:工作之余,我用三年时间完成了中文系本科的函授学习,并成为一名优秀毕业生;我用一年的时间参加吉林演讲学院的学习,也成为一名优秀学员;我用四年时间完成了法律本科的自学,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教育与政治经济的有力沟通;我还广泛涉足、电脑外语等领域……我希望自己的目光能够瞄准大文化、大教育的崭新高标!八年来,我几乎没看过一场电影,所有的节假日,几乎都是我读书、学习和写作的黄金时光。我也常常感到深深的愧疚,就是对不起自己含辛茹苦的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还有那常常在村头盼儿回家的白发老娘!
但是,正是无休止的挑战,使我牢牢地抓住了一些机遇。我先后成为市县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市教师基本功大赛冠军、省高中语文优质课获得者,以及省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和全国律师资格获得者……世纪之交。正是我的而立之年,回望身后一串串坚实的脚印,我也深深懂得:处在这个瞬息万变、经济浪潮汹涌澎湃的时代里个人的成就是微不足道的,世间的一切荣耀与成功都是短暂的、只有思想、道德和精神才是永恒持久的,前面还有更多的挑战在等着我……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要问:你讲的这些不是自吹自擂吗?不!我只是想通过一名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年轻人的经历向外界证明:江苏的职工是开拓进取的职工,是敢于发出挑战并迎接挑战的职工,是永远的挑战者!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让我们用全部的赤诚和智慧,去迎接改革路上方方面面的挑战,去迎接新世纪暴风骤雨的挑战,让我们江苏在挑战中去拥抱新世纪的辉煌!

新世纪的曙光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您们好!

盼望已久的新世纪的第七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伴随着春天的脚步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是世界劳动妇女为争取和平、民主、妇女解放而战斗的节日。今天,我们欢聚在和煦的春风里,团聚在自己的节日里。今天,我们师范各科室联合在此举办庆三八妇女座谈会,与各位妇女同志共同庆祝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97周年。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团委向到会的各位姐妹们表示节日的良好祝愿!向在百忙中抽空参加庆祝活动的各位领导和先生们表示热烈的欢迎!我们还要通过在座的姐妹们向全校辛勤工作在各个岗位的妇女姐妹和所有关心和支持师范发展的女士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姐妹们,朋友们,诚然,我们学科不同,专业有别,但是,使学校更快发展的共同愿望使我们的手牵得很紧,共同的祝福使我们的心靠得很近,共同的节日更使我们心手相连。今天,我们将用歌声笑语共同庆贺这个属于妇女们的特别的节日。

踩着历史的鼓点,我们迎来了新世纪的曙光。回首百年,沧桑巨变,半个世纪的浴血抗争,我们赢得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半个世纪的艰苦创业,中华民族终于从中古走向现代,从愚昧走向文明,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穷走向富裕。今天当我们纪念三八节的时候,我们由衷地感到做一个中国女性的骄傲和自豪,因为在祖国的沧桑巨变中有女性的一半;在学校的繁荣富强中也有女性的一半。而如今,女性正在为把学校在21世纪初叶建成现代化、专业化,富有潜力、环境优美、蓬勃向上的全省乃至全国的名校而辛勤耕耘着。

作为女性,你们有着共同的愿望,这就是祈盼幸福美好的人生,期望平等、和平、发展的环境,谋求人类的发展与进步,这是我们永远不变的真诚祝福;作为女性,你们有着善良、宽容的心灵,对此,我们只有真挚的关爱和祝福。我们都愿意携起手来,用自己的汗水使世界更繁荣,生活更美好。

姐妹们,朋友们,学校的发展,使我们有缘相聚;前进的事业,使我们心灵相通。尊敬的各位女专家、女学者、女硕士们们,你们为学校的建设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学校的美丽离不开你们的辛勤努力,学校的强大少不了你们所作的贡献。让我再一次代表所有男同胞,向你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在新世纪的征程中,我们还将共同携手,为学校的繁荣进步增添新的光彩。

最后,祝愿在座的各位妇女姐妹们节日快乐,家庭幸福!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谢谢大家。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党性分析及自我鉴定”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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